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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事业单位会计核算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思考

小编:

摘要:本文分析了当前事业单位会计核算中存在的最主要问题,并结合问题形成的原因,探索了相关的改进对策,旨在提高事业单位会计核算效率,推动事业单位的发展。

关键词:事业单位;会计核算

一、当前事业单位会计核算中存在的问题

1.会计核算基础引发问题较多

现阶段,事业单位在进行会计核算时,仍采用收付实现制,虽能满足一定的预算管理考核要求,但无法反应出事业单位整体的经济活动与相关资源利用状况,在一定程度上,形成了会计信息的失真。从实际情况而言,收付实现制存在较多问题,最为突出的问题为,政府的“年终结余”与“隐形债务”失真。以收付实现制为准则的会计核算,其预算支出中,不包含已发生而还未支出的部分,形成“隐形负债”问题。有些受各方面因素影响而未当期支出的情况出现时,以收付实现制为准则,进行会计核算,会出现年底财务决算的“结余”现象,但其实际为需付而未付的款项,而非真正意义上的结余。行政事业单位在进行预算工作时,无法确保之后的收支完全符合预算结果。

2.会计核算工作薄弱

在行政事业单位中,缺乏对会计信息质量的严格控制,松于对会计核算的管理,相关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并没有真正落实到单位内部。并且,财务核算人员缺乏较高的职业素养,在实际工作中,态度不严谨,容易出现纰漏,降低会计核算工作质量。在进行单位经济业务的处理时,相关的报账人员没有及时报销,影响正常的会计核算及账务处理,而会计中心也不会提供每日报表,只提供月报表,使相关的管理人员无法及时了解财务状况,不利于后期的结算工作,且账目整理不规范。如,未严格审核外来的原始凭证,而内部的原始凭证填写不全面,会计科目使用不正确等,对会计核算的质量产生了较大影响。我们应看到二者的关系,在注意到会计核算工作薄弱的前提下,去更多的关注人的影响因素,从而找到问题突破点。

3.固定资产价值核算未能迎合新制度要求

在新制度中规定,事业单位需遵照其相关制度与财务规则,确定是否计提折旧,并对其中的摊销与“虚提”折旧创新性处理方法进行了规定,即在摊销与计提折旧中,冲减的并不是计入支出,而是非流动资产基金。当前,部分人员仍无法很好地理解新制度所规定的处理方法,仍以之前的制度为会计部门行事准则。但在之前的制度中,缺乏对固定资产在使用中出现的价损耗的规定,只能以历史成本计价,而未将提折旧计入其中,造成账面价值不符合固定资产的实际价值,对固定资产的价值没有做出准确的评判,出现资产虚增的现象。而在老制度转变为新制度的过程中,没能进行很好地衔接,如金额变化、科目转换等,还存在较多问题。虽然政府与相关部门颁发了关于这些问题的具体规定,但由于在实际工作中,未对会计工作进行严格的管理,让新制度只落实到了部分经济业务中。

二、解决事业单位会计核算问题的对策

1.会计核算引入权责发生制

责权发生制能全面、客观地反映出事业单位的具体经济业务状况,而以收付实现制为前提进行的会计核算,无法全面地反应事业单位成本费用的使用情况。因此,为了弥补收付实现制中存在的关于会计核算的不足,需在会计核算制度中引入责权发生制,而这也在颁发的新制度中有所规定。权责发生制的采用,让事业单位发生在本期内的收支,都被纳入到当期收支中去,包含应收还未收或应付还未付的款项。权责发生制引入会计核算中,能真实有效地反映出事业单位预算执行状况与当期具体的收支情况,为事业单位间收支的横向比较与单位内部的纵向比较提供便利。

2.加强会计核算的基础工作,提高人员素质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事业单位改革的不断深化,加强事业单位的会计核算工作刻不容缓。而加强会计核算基础工作的重点,就在于提高内部人员的素养,培养他们的会计核算意识。因此,事业单位在进行人才的选择时,应该将人才的职业技能和素养作为重要参考依据,选择综合素质较高的人才。而在后期的工作中,事业单位应定期组织对相关人员的培训活动,从思想与技能两方面进行人才的培训。相关管理人员也应及时转变思想,了解会计核算工作的重要意义,加强日常工作中对会计核算的监督与管理,确保会计核算工作的进一步发展。

3.严格按照新制度核算

新制度关于固定资产方面,做出了具体规定,规定表明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在符合相关制度的前提下,需要进行计提折旧或摊销。但在实际情况中,大部分事业单位关于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的处理方面,仍采用旧的制度。为了有效解决这一问题,相关管理部门和管理人员应加强对会计的管理与监督,加大新制度的执行力度,健全事业单位会计人员的培训与考核体系,确保会计人员对新制度有充分的认知。在新制度下,对于固定资产折旧核算,具体如下:

购入固定资产的处理:

借:事业支出 借:固定资产

贷:银行存款 贷:非流动资产基金-固定资产

月末计提折旧的处理:

借:非流动资产基金-固定资 贷:累计折旧

现阶段,仍有很多事业单位并不是很理解新规定中,对于固定资产的相关会计处理规定。财政部结合此情况,颁发了衔接新旧制度的相关文件。在文件中提到,固定资产在符合新制度的情况下,需将相应余额转入新账中“固定资产”科目, 账务处理为: 借“固定资产(新)”、贷“固定资产(旧)”,并且,需将原账中“固定基金”账户余额一次全部转入新账中的“非流动资产基金”账户,账务处理为:借“固定基金”、贷“非流动资产基金――固定资产”。其中,规定了计提折旧的事业单位对之前年度形成的固定资产在本年度开始时,暂时不需每次进行计提折旧,只需进行年度补提即可。而从2013年1月1日起,事业单位所形成的固定资产,就必须严格按照新规定进行按月计提折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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