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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社区工作者队伍建设

小编:邱晓钢

工作者分为三个部分:社区居民自治组织的专职工作者,主要指社区居委会专职人员;党组织、政府组织的工作人员,包括社区党支部书记、社区民警和社会保障协管员、街道办事处人员等;供职于社会单位或民间自治组织,为社区居民提供服务,参与社区建设的专门从业人员。

第三,从功能定位的角度,社区工作者是指在社区党组织、社区居委会和社区服务组织从事社区管理和服务、进行社区建设、并与社区管理服务单位签订服务协议的工作人员。

从上述社区工作者的定义可以看出,学术界对社区工作者的认识主要从人员范围、供职方式、工作内容等方面展开,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二、法治化是社区工作者职业化发展的必然选择

1、社区工作者职业化与法治化的联系

所谓社区工作者的职业化是对行业的要求,是对于社会职业分工分化出来群体约定俗成的职业规范或水准。社会工作职业化是一个专业化发展的过程,这一过程应该是以社会工作者不断满足社会发展的特定需要为基础,其活动内容逐渐被社会认定成一种职业领域。社区工作者是社区建设的中坚力量,其职业化发展的成果必将积极回馈于社区工作的建设中,更进一步促进整个国家社会工作的进步。

社区工作者的职业化有别于社区工作者的专业化。所谓专业化,是指对具体从业人员的能力要求,指受过专业训练和培训,具备社区工作的各项专业知识和技能,取得相应职业资格并能够在职业道德和专业理论的的指导下,从事相应的社区工作。专业化是对职业化队伍能力素质的要求,而职业化发展则是从整体的行业角度出发,强调社区服务行业的发展方向。

2、社区工作者队伍建设的主要问题

改革开放30年,城市居民在社会变革的发展中逐渐从单位人演变为社区人,在自我服务和自我管理中,逐渐摸索试探前行。现阶段,社区工作者职业化发展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也存在不尽人意之处,会遇到许多尴尬和困难。

(1)社区工作者管理立法不足。社区工作者队伍的建设与管理离不开完善的政策法规支持,但目前我国的社区工作者队伍虽然发展迅速,法规建设却非常滞后,严重影响了社区工作者队伍建设的发展。目前我国关于社区工作者队伍建设的专业政策法规较少,主要依据截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政部主管的社会团体管理暂行办法》及其他一些指导性文件。由于中央立法不足,有些地方制定了规章制度,女嘿杭州市社区专职工作者管理办法》《北京市社区工作者管理办}(试行)》等,但这些法律文件,由于立法层级、立法技术方面的影响,其指导作用亦受到较大限制,严重影响了社区工作队伍的建设发展。

(2)社区工作者的文化程度和职业素质偏低。面对城市社区工作日益突出的复杂性、广泛性特点,社区工作者需要通过良好的理论水平、执行能力、职业素养加以应对,并能够在面对各种复杂情况时,调动各方资源、挖掘社区潜力以最终解决问题。目前,由于历史原因,我国社区工作者的整体素质偏低,数量不足,虽有工作热情,但缺乏工作能力,需要大量优秀社区工作者的加入。

(3)劳动关系不明确,工资待遇不规范。由于社区工作者人员组成复杂,劳动关系不明确,社区专职工作者的工资待遇、绩效考核、社会保险等,都缺乏相应的法律根据,难于形成统一的薪酬制度。他们既没有规定的工作时间,也没有规范的休假制度,劳动关系管理仍不规范。

(4)社区工作者评价机制不完善。由于法律法规的缺失,对于社区工作者的工作质量评价机制不健全,优者不优、浊者不浊的情况普遍存在,不但无法保证社区工作的有效开展,更不利于社区工作者工作积极性的激励和提升,对社区工作质量造成了严重影响。

三、建章立制,以法治思维和方式推进社区工作者队伍建设

为适应现代化社区建设的发展需要,建设一支职业素质好、业务能力强、服务水平高的专业化、职业化、法治化社区工作者队伍,提高社区管理和服务水平,必须明确相关立法,建章立制,为社区工作者的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1、规范岗位设置,严格职业准入

由于社区规模、特点的不同以及工作内容的庞杂繁琐,首先必须通过有效的工作分析及岗位设置对社区工作者进行合理配置,按照科学的统计方法,对社区岗位职责、人员数量标准进行分析与界定,通过立法方式予以确定。其次,建立严格的准入制度,以改善社区工作者队伍素质,提高服务水平。目前我国已有社会工作师资格考试,应在逐渐完善行业资格认证质量、资格准入程序的同时,加强教育培训,不但确保新入职的工作人员持证上岗,更要提高在职社区工作者行业资格通过比例,争取一定时间后全社会社区工作者均能通过行业认证,未能合格者淘汰出局。最后,要建立科学的选聘机制。对于不同身份社区工作者,应该分别规定其产生办法、任职条件以及选聘程序,严格把住社区工作准入关,以保证社区工作者队伍建设质量的提高。

2、梳理劳动关系,明确权利义务

权利义务是现代法律的核心问题,是法律关系核心内容的体现。社会工作者权利义务是对社会工作师、服务对象、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政府等对象之间法律关系的确定,研究社会工作师权利义务关系,有助于理清多个对象关系,规范各自行为。对于社会工作师来说,这有助于减少社会风险和成本,提升社会地位,保护个人尊严和职业安全,发挥专业作用。对于服务对象来说,法定的社会工作师义务可以防范社会工作师利用职务便利侵犯服务对象利益,保护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权利方面,应规定社区工作者的管理职权、请求协作权、劳动保障权以及职业救济权等。特别是劳动保障方面,应该赋予社区工作者自由择业权、劳动报酬权、劳动休息权、职业培训权等,以提高社区工作人员的劳动保障水平,稳定社区工作队伍。另一方面,要明确社区工作者的保密义务、报告义务、通知义务、协助义务、管理义务等,通过权利与义务的规定促进社区人才队伍全面发展。

3、完善监督立法,确立退出机制

一直以来,社区工作质量没有严格的衡量标准,缺乏有效的监督和评价机制,因此,应该从立法层面上明确社区工作者的监督考核制度,建立考核内容及标准,确定考核监督程序,实现社区工作者责权利的统一。对于社区工作者的评价,优者晋升,劣者淘汰,对于不合理履行工作职责和义务的社区工作人员,要依法进行制裁,明确法律责任,通过外部监督力量对社区工作质量加以保障。

以法治的思维和方式推进社区工作者队伍建设和改革,能更好地兼顾社区居民与社区发展全局的利益。社区工作包括多个子系统,社区工作人员的组成与职责均较为复杂,因此形成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制度体系,法律规范不可或缺。以法治的思维和方式推进社区工作者队伍的建设,能更好地彰显法治的实效与权威,在法治的轨道上不断推进社区基层工作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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