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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的侦查讯问制度

小编:汤博渊

侦查是刑事诉讼中的重要环节,侦查讯问是侦查的一种重要方式,通过获取犯罪嫌疑人的口供,可以还原事实真相。但是,在侦查讯问的过程中,存在着刑讯逼供等违法侦查讯问行为的存在,这是对犯罪嫌疑人人权的侵犯,也会导致冤假错案的产生。尽管犯罪嫌疑人处于被羁押的状态,但是其合法权益不容践踏。侦查人员破案心切,其行为往往得不到有效地监督,也容易造成刑讯逼供行为的出现。完善侦查讯问制度,维持良好的社会秩序,不仅是保障犯罪嫌疑人人权的需要,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需要。

一、侦查讯问的概念和特征

作为讯问的一种类型,侦查讯问是整个刑事诉讼程序的开端,它对于获得案件线索,证明案件事实,保证刑事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具有重要意义。对于侦查讯问概念的界定,学术界存在不同的观点,有调查说、审查说和审讯说。持调查说观点的学者认为侦查讯问指侦查人员按照法定程序以言辞方式向犯罪嫌疑人进行查问,以查明案件事实。持审查说的学者认为侦查讯问是指侦查机关为了查明犯罪嫌疑人是否犯罪及情节轻重,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正面审查。持审讯说的学者认为侦查讯问指侦查机关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正面讯问,以获得其供述或者辩解,从而查明案件事实。以上三种观点,是根据侦查讯问的特点,从不同角度对其概念进行的界定。笔者认为,可以将侦查讯问的概念作如下界定:侦查讯问指侦查机关工作人员为了查明案件事实真相,依照法定程序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以获得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的刑事侦查活动。

侦查讯问具有以下几个特征:第一,讯问主体和讯问对象是特定的。讯问主体只能是国家侦查机关,包括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监狱和海关走私侦查部门。除了这些侦查部门,其他任何机关和个人都无权进行侦查讯问。从讯问对象上来看,是具有犯罪嫌疑的人。第二,侦查讯问具有强制性。侦查讯问是在国家强制力的保障下进行的,通过对犯罪嫌疑人人身自由进行限制,包括传唤、拘传、逮捕等强制性手段确保侦查讯问的顺利进行。第三,侦查讯问过程体现了侦查讯问人员与犯罪嫌疑人之间的冲突和对抗。侦查人员的目的是查明案件事实真相,犯罪嫌疑人出于逃避法律制裁的目的往往隐瞒事实,侦查讯问过程实际上是侦查人员与犯罪嫌疑人心里较量的过程。第四,直接性。讯问过程中,侦查人员与犯罪嫌疑人面对面解除,一问一答。

二、我国侦查讯问制度存在的不足

虽然我国的新《刑事诉讼法》完善了侦查讯问制度,但是依然存在不足之处。

第一,对侦查讯问的具体时间、地点等规定不完善。另外,侦查讯问的时间、地点规定的较为笼统。对于每次讯问的时间、两次讯问的时间间隔,总共讯问的次数等未予以明确。讯问的地点规定为市、县内的指定地点,这也给了侦查机关较大的裁量权。

第二,未明确犯罪嫌疑人的有关权利。《刑事诉讼法》并未规定侦查人员在讯问前的告知义务。在其他国家,多数规定了讯问前犯罪嫌疑人有自我辩护、聘请律师等权利。从人权保护的角度,犯罪嫌疑人应享有沉默权,但是在我国现行体制下犯罪嫌疑人对于侦查人员的讯问必须如实回答。告知义务的缺失,使犯罪嫌疑人不了解其享有的权利,尤其在存在侦查人员刑讯逼供的情况下,往往忍气吞声。

第三,侦查讯问过程缺乏有效地监督。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于侦查机关的侦查行为主要由检察院进行监督,而且属于事后监督,审查起诉时通过讯问犯罪嫌疑人侦查讯问中是否存在违法行为来确定是否退回公安机关重新调查取证。监督手段较为单一,而且力度不够。

三、我国侦查讯问制度的完善

第一,健全侦查讯问的具体规定。在侦查讯问的时间上,应明确每次讯问时间不得超过两个小时,每两次讯问时间间隔不得少于20分钟,确保犯罪嫌疑人正常进餐、饮水、上厕所,应禁止夜间讯问犯罪嫌疑人。对于侦查讯问的地点,对于被传唤、拘传的犯罪嫌疑人,应将讯问地点固定化,如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的看守所或者其住所。

第二,完善犯罪嫌疑人的权利规定。在讯问前,犯罪嫌疑人有权被告知讯问的时间、地点、涉嫌的罪名及在诉讼程序中享有的权利等。犯罪嫌疑人有权聘请律师,在其被讯问时,律师可在场,以保障其相关权利的实现。另外,我国可以有限度地引进沉默权制度。英美等国均将沉默权作为一项重要的权利予以规定,但是也存在一定争议。我国应避免照抄照搬,有限度地引起该制度。

第三,加强对侦查讯问的法律监督。应规定检察机关可以对侦查讯问过程进行监督,如果有律师在场,犯罪嫌疑人可以选择适用。对侦查讯问的全过程应当录音录像,以保证侦查讯问的合法性、真实性。另外,犯罪嫌疑人对侦查讯问环节存在的问题有权向检察院提出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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