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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下的隐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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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下的隐私 阳光下的隐私 阳光下的隐私 阳光下有隐私吗?这个问题初听起来似乎有些怪,其实一点也不。因为在我国五千年的漫漫历史长河中,隐私这个词出现得太少,就是在今天,已经经过了“三。五”普法,正在进行“四。五”普法的广大民众,对隐私的概念也不甚了了。隐私权的保护在我国,更是幼稚得象婴儿一样。

(一)书证原件或者与书证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副本、节录本;

(二)物证原物或者与物证原物核对无误的复制件、照片、录像资料等;

(三)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

(四)一方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制作的对物证或者现场的勘验笔录。“,这就让我们很疑惑了,因为这是相互矛盾的,是一个两难,是没有实现空间的,既然要不违背一般禁止性法律规定,而只要对方当事人提不出足够的反驳理由,法院就可以认定举证者所提交的证据,有这种可能性吗?可以说只要不是国家机关依法执行公务和影响了社会公共利益,其他未经当事人同意所取得的录音、录象资料都是非法的,不管是在程序上还是在手段上,而法院在审查证据时有义务审查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所取得的程序和手段的合法性,那么法院椐何采纳?谁能列举出未经当事人同意而取得的录音、录象资料在程序和手段上是合法的例子?比如说住在此楼的一个人,用高倍摄像机录取对面楼上某一窗户里别人家里的生活情景,合法吗?丈夫在自己家里安上摄像机以监视妻子的一举一动,合法吗?答案当然是否定的。隐私权是一种独立人格权,他没有依附性。当然,在司法实践中,隐私权会和其他权发生冲突的,这是难免的,在我们现阶段也是极为正常的,比如行贿受贿者会因为隐私权的保护而发生对其犯罪行为的规避,侵犯配偶的配偶权者也会因隐私权的保护使配偶权主张者取证困难,但这些都不应该以牺牲隐私权的保护为代价,从法理上讲,隐私权高于配偶权,我们不能牺牲一个较大权去救济一个较小权,我们唯一能做的是寻求其他法律手段,比如以公权的渠道来解决这一问题就不失为一条符合法理的而且有效的途径。

高法的新解释无疑从私法的意义上确定了公民侵犯他人隐私权的行为的合法性,他的恶果如下:

一、与我国宪法的规定相冲突。

二、混淆了公法与私法的界限,把应该由公法来解决的问题交由私法来解决,这会造成法制的混乱。

三、在客观上会助长违法行为,造成违法取证的泛滥。虽然《国家安全法》规定任何人不得使用间谍器材对他人进行跟踪、偷拍、偷录,但现在的科技是如此的发达,颁布该法时所称的间谍器材早已为平民百姓所使用,以后将更加普及,你怎么去认定他使用了间谍器材呢。那么人们是否都可以拿着微型摄像机对他人胡拍一气呢?又有谁能保证这些资料不被非法所用呢?如果那样的话,公民将随时生活在镜头和话筒之中,那种感觉如何?公民将有随时被剥光的感觉,将随时成为别人的猎物。法律的最终目的是让人民生活的更安详,幸福,让人民生活在阳光下而不是黑暗中。

四、激化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试想,当一个人未取得对方当事人的同意而擅自对其进行跟踪、偷拍、偷录,不管他是何种目的,一旦被当事人发现,那将是怎样一种后果。

五、给本来就没有合法地位的“私人侦探所”以合法地位,私人侦探所是以赢利为目的的,要拥有先进的器材、设备也是不难的。而要让其又不侵犯公民的隐私权,又要有利可获,将会很难。

好了,该把话说回来了,一个国家的隐私权的保护程度,应该是其法制和社会文明程度的标志之一,致力于隐私权的保护,应该是我们法制工作者今后一段时间努力的方向,因为这项权利关系到我们每一个人,是我们赖以生存的尊严,会让我们的生活充满了阳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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