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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分税制财政体制存在的问题进行研究

小编:曲宏伟

目前,我国实行的分税制度有效划分了中央与地方的分配关系,不仅为中央财政收入不断提高了比重,而且充分调动了地方政府的积极性,加剧了各企业之间的竞争。然而,这种合理有效的分税制度也存在一些不足,应该及时处理好这些不足之处,不断完善我国的税务制度。

一、分税制的定义

中央和地方收入来源的不同,导致不同税种的形成,这种对财政管理的体制就是分税制。分税制,其实就是对税种进行三分的原则,分权、分税和分管。在分税制的前提下,地方政府和中央政府能够合理有效处理好两者之间的事权和财权。划分税权之后,税种将被分为中央税、地方税和中央与地方共享税。由于分税制特有的优势,受到广大市场经济体制国家的普遍采用。我国从 1994 年也开始实施分税制,分税制能够更好地帮助国家实现对经济的宏观调控,保持市场长期稳定的发展。

二、我国分税制改革中存在的问题

(一)在政府事权和收支范围方面划分不规范对政府职能的界定和政府问事权的划分是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基础,而中央政府决定了对中央和地方财权和事权的具体划分,划分的客体并不是由立法机构全国人大决定的。正是由于中央拥有这种权力,在中央和地方的关系上,中央在修订规则时往往是以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为出发点,对于中央政府制定的具体策略,地方政府完全不敢反抗,只得按照中央政府的指示行事。这种划分不合理不规范的权力,导致地方政府完全屈从于中央政府,不断应付上级分配的任务,不能全身心投入到发展本地区经济的任务中,从而不能提供地方性的公共产品。

(二)县乡级财力差距大的局面没有得到根本的改善虽然分税制改革已经在我国实行了几年,地方政府的权力也得到了相应的增强,但是,总体来说,基层政府拥有的权力较小,与中央政府的差距仍然很大,因此,尚未能够有效改善基层政府困难的局面。在我国部分地区,基层政府的财政困难越来越突出,虽然采取了相应的解决措施,但是在实际过程中并没有得到真正贯彻到位。导致市县级仍旧出现困难的局面。

(三)地方税制不健全纵观我国的地方税制,不难发现其结构出现不合理的现象,没有主体税种,由于种种原因,地方税制的体系十分薄弱。地方政府逐渐出现财政功能弱化的现象,在基层政府表现得更为明显,这种不良现象成为影响我国分税制改革规范化、科学化、合理化的重要因素,导致我国税权划分出现不合理的现象。我国税权主要划分为税收立法权、司法权、征管权以及支配权。其中,对税收征管权的划分也充满了不合理性,地方政府也不具备税收的立法权,对税目、税率没有调整权,同时,也不享有开征、停征权。由此可见,地方政府严重缺少多种税收权力,需要不断加强完善地方税制,从而才能实现增加地方政府财政收入的目的。

(四)转移支付制度不完善在分税制改革中对转移支付制度进行了相关的调整,但是其距离公共服务均等化这一目标仍然存在很大的差距。转移支付制度的形式多种多样,包括体制补助、税收返还、专项补助等等。其与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差距体现在:补助资金仍然停留在中央,尚未下放到转移支付的范围内,脱离了财政统筹运作,导致财政体制缺乏完整性;对专项补助的分配和使用,缺乏中央财政的宏观调控,许多专款被用在地方事权的支出上;对一般性转移支付制度的管理不规范,无法实现对基层财政的平衡作用。

三、进一步完善分税制改革的对策

(一)减少政府层级和财政层级在分税制的前提下,为了促使各级政府都有稳定的税基,应当合理安排政府层级和财政层级,再根据具体的分税分级的框架对其财力进行分配。当下,从中央到地方分设了五级政府和五个财政层级,对基层财政带来极大的困难,也严重阻碍了分税制改革的推广与深入。按照国际分税制的成功经验看来,我国当务之急是减少财政管理的层级。一般分税制的国家正常只会设立三个层级,比如以单一制为主的英国,联邦制为主的美国。从我国财力分配的角度出发,基层政府严重缺少稳定的税基来源,尤其是乡政府可以说基本上没有稳定的收入来源。由此可见,有效减少政府和财政的层级,不断完善分税制改革是至关重要的。首先,撤销一些地级部门,实行省直管县的方式对财政进行管理;其次,将乡镇政府的行政层级统属于县级政府的派出机构,实行乡财县管的财政层级,试行成功后,全面实现中央、省级、县级三级财政体制的局面,才能确保省级政府由足够的税源,保证其财力。

(二)不断完善健全地方税务体系在单一制国家中,中央政府全权负责对新税种的开征,地方政府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制定的税法,在法律的前提下,行使自己的征税权力。其实,中央政府应该给予地方政府适当的权力,放宽地方税收的自主权,有效改变地方税收一直处于束缚状态下的局面。国外就有许多单一制的国家,中央政府允许地方政府掌握一定的税率选择权,并取得了很好的成果。这种优秀的经验应该得到我国的学习与借鉴。比如,2005 年,希腊的地方政府税收中,地方对税率有一定自主权的税种税收收入占总收入的 53.9%,该比例在匈牙利、日本、韩国、荷兰、挪威、瑞典分别为 87%、84%、75.7%、100%、98%、100%。由此可见,我国也可以在确保中央财政收入的前提下,对地方税收采取合理适当的自主权。利用好营业税改为增值税的契机,对地方财力系统进行弹性评估,将增值税根据地方实际情况设定浮动分享比例,由地方财政预算上报给中央预算审批。因此,有效集中了中央稳定的财权,同时合理实现了对地方事权的运用。

(三)进一步规范转移支付制度实行转移支付制度其实主要是为了实现地方财力的平衡,促进社会的公平和谐发展。而我国实行的转移支付制度只是纵向转移支付,是由中央向地方的转移为主,地区与地区之间没有横向转移支付。为了促进落后地区的经济发展,加大发达地区对落后地区的转移支付显得尤其的重要。为了解决地方财力缺失这一现象,目前主要任务就是对中央向地方的纵向转移支付不断加强规范。首先,弄清楚中央转移的支付领域,明确中央转移支付的责任。进行一般性转移支付时,要坚持科学的量化方法,对中央转移支付进行相关的规划。而进行专项性转移支付时,中央应该加大力度,分清主次,对国家产业政策的基础设施和新兴的高新技术产业加大转移的力度。同时,地方政府也要积极配合专项转移支付,建立配合基金,以便对相关领域提供扶持发展,促进该地区经济的迅速发展。另外,对于落后地区,中央要时刻注意转移支付的力度,促进转移支付朝着层次化和条理化发展。

四、结语

综上所述,分税制改革对我国经济产生很大的影响,能够合理高效处理好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间的关系,保证市场长期稳定高效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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