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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候贸易措施对多边贸易体制的挑战与未来策略

小编:

摘要:隐含碳随着国际贸易出现了国际转移,但国际贸易碳成本并没有随着转移,加之各国的碳结构并不相同,从而出现了“碳泄漏”、竞争力损失等问题。隐含碳引起的碳关税等气候贸易措施对当前多边贸易体制形成了包括理念和原则在内的诸多挑战。在气候变化背景下,多边贸易体制应从理念衡平等四个方面进行应对。中国作为世界第一隐含碳排放国,应从挑战和未来策略中得到启示,构建自己的低碳发展和贸易路径。

关键词:隐含碳;气候贸易措施;多边贸易体制;挑战;未来策略

中图分类号:D99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6604(2015)01―0026―08

随着全球经济的快速发展,环境问题,尤其是全球气候变暖,已成为威胁人类生存和发展的重要问题,引起各国政府的关注。为了应对气候变化这一全球性问题,国际社会做出了巨大努力。其中《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以及《京都议定书》为主体的国际气候制度是目前气候变化问题全球治理的主要平台。基于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国际气候制度为一些发达国家制订了强制减排义务。为了达到减排目标,除了技术减排以外,具有强制减排义务国家同时在国内纷纷采取了或计划采取一些经济手段已达减排之效,而主要的经济手段就是国际贸易措施。

贸易措施与国际贸易紧密相连以致受限于多边贸易体制之中。国际贸易的深入开展,一方面促进了经济的突飞猛进,另一方面也引发了越来越严重的环境问题。国际贸易其实充当着全球气候变暖的“加速剂”的角色。因为,在国际贸易中,尤其是产品贸易中,产品的生产、运输和消费等都排放了大量的温室气体,当然主要是二氧化碳,也即国际贸易隐含碳(Embodied Carbon)。

问题在于:第一,国际贸易中的隐含碳与应对气候贸易措施有何关系;第二,存在哪些气候贸易措施;第三,气候贸易措施对现有多边贸易体制有什么挑战及其未来的应对策略。上述问题将在本文中一一得到解答。中国是最大的发展中国家,隐含碳排放量居世界第一,所以问题的厘清将对中国未来应对起到启示作用。

一、隐含碳问题到气候贸易措施

“隐含碳”,是指产品在整个生产过程中所排放的二氧化碳。其实,隐含碳概念充分体现了一种全程控制思想――“从摇篮到坟墓”。大量的二氧化碳的排放都隐形地藏匿于国际贸易之中。据统计,1995年到2009年,国际贸易隐含碳占全球碳排放总量的比重从16%上涨至20%。在贸易和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之下,产品的隐含碳随着产品国际贸易而出现了跨国移动①。正是这种跨国移动使得隐含碳成为了一个国际贸易领域中的关注焦点。

(一)国际贸易中的隐含碳问题

1.国际贸易中碳成本分担问题。在经济学理论上,已经把“碳”作为继劳动力、资本、技术和自然资源之外的新的生产要素。所以,在国际贸易中碳也成为其中一个重要的成本。对于碳成本而言,有广义和狭义之分②。本文认为碳成本就是碳排放而产生的代价或牺牲。因为碳成本的概念就是建立在碳排放的基础之上,所以笔者认为国际贸易中碳成本问题实质就是国际碳排放责任问题。当前以生产者为核心的国际碳排放责任体制直接映射于国际贸易碳成本的分担模式。在国际气候制度下,碳排放的责任承担主体是生产者的范式在国际贸易中是有失公平的。因为,高碳产品的生产是为了消费为目的。所以,一种没有消费即没有碳排放的假设显得具有合理性。其实,事实也是如此。中国等国家生产的高碳产品大都出口至美国等发达国家。根据碳的弥散性特征,碳排放责任是否随着国际贸易转移就成为一个不得不进行思考的重大问题。如何界定碳排放责任,不但会对各个国家在国际分工以及国际合作中的经济利益造成重大影响,也会影响到每个国家在全球资源使用方面上的可持续发展。

2.国际贸易中碳结构构成问题。因为在国际贸易中的不同分工,国际贸易中的碳结构也存有差异。各国或地区在全球经济中的分工角色对隐含碳的转移有着重要影响,国际贸易隐含碳问题具有典型的地缘政治经济结构。发达国家通常进口高耗能工业品,出口低碳高技术产品,从而贸易隐含碳大量流入。而发展中国家的情况恰恰相反。因为高耗能工业品在其国内有着较长的生产链,导致其大量出口该类工业品,从而造成该集团隐含碳净流出现象明显,成为生产者负责原则下划分减排责任后受损伤最严重的国家或区域集团。国际贸易中,碳结构的差异会导致碳泄漏问题。所谓碳泄漏(Carbon Leakage),是指在只有部分成员参与的国际联盟下,承担减排义务的国家采取的减排行动导致不采取减排义务的国家增加排放的现象。一方面,发生又会增速国际贸易分工的变化,导致贸易竞争力发生改变,破坏国家贸易格局。另一方面,碳泄漏会使没有实施强制减排措施或环保规制宽松的国家或地区成为“污染者天堂”(指污染密集产业的企业倾向于建立在环境标准相对较低的国家或地区)。

3.国际贸易中的竞争力损失问题。国际贸易竞争力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可贸易的本国产品、产业,以及从事贸易的企业在向本国开放的外国市场上所具有的开拓、占据其市场并以此获得利润的能力。在低碳经济发展中,国际贸易竞争力主要表现为碳结构的低下和优化。而隐含碳在国际贸易中的存在,如上文所述,影响了国际贸易参与主体碳结构的构成。通过实证研究,发现碳排放与国际贸易竞争力两者有稳定的相关度。一般而言,国际贸易竞争力的提高,将以环境为牺牲代价,即碳排放量就会增加。与之相关的,在对环境控制与管理放松之后碳排放量增加的基础上,国际贸易竞争力也得到提升。基于此,国际贸易中的隐含碳也会涉及竞争力损失问题,从而可以能使“产业重置”现象发生。

(二)隐含碳问题引发的气候贸易措施

1.隐含碳问题引发气候贸易措施的机理。

隐含碳只是一个客观的概念,仅仅指代产品的生产全过程中二氧化碳的排放量。基于碳的中立性特征,隐含碳本身也没有任何价值立场,也就无所谓问题。前文论及的隐含碳问题是在国际贸易的背景下进行的,其实就是隐含碳引起的国际贸易问题。既然,隐含碳与国际贸易有了牵连,那么就必定与规制国际贸易活动的多边贸易体制有了联系。而隐含碳作为一种碳排放的专有名称,当然受到国际气候制度的统辖。在两个体制下,隐含碳如何从隐含碳问题引申到应对气候贸易措施上,其实是有其机理的。 首先,隐含碳是气候贸易措施的逻辑起点。对于贸易措施的概念而言,现在还没有一个统一确定的解释。但在应对气候变化领域,贸易措施是一种履约保障手段,以确保国际气候体系下温室气体的减排效果。简而言之,气候贸易措施的目的是减排。谈到减排,减少的是温室气体的排放,主要又是二氧化碳的排放,即碳排放。在国际贸易领域里,产品的隐含碳排放就是气候贸易措施的直接对象。也就是说,在国际贸易中讨论气候贸易措施的逻辑起点就是隐含碳排放。

其次,隐含碳创造气候贸易措施的理论支点。隐含碳排放是气候变化使气候贸易措施成为可能,同时也是隐含碳为气候贸易措施奠定了理论基础的根源。要探究气候贸易措施的理论基础,是需要追溯至环境保护的贸易措施。环境贸易措施是为了解决贸易过程中环境成本负外部性的问题而产生一种经济手段。传统的国际贸易理论认为生产要素不包括自然资源,所以忽视了贸易中的环境成本”。但随着贸易理论以及实务的发展,贸易与环境的关系越发明显。环境成本内在化理论是希望通过经济的手段使作为生产成本重要组成部分的环境成本在价格中显现出来,最终目的是要避免“公地悲剧”在国际贸易中发生。全球变暖作为当今最大的全球性环境问题,气候贸易措施也就是环境贸易措施的一种。而全球变暖的主要“贡献者”就是以二氧化碳为首的温室气体,所以气候贸易措施的理论基础就是为了解决国际贸易中隐含碳排放所产生的碳成本负外部性问题。

再次,隐含碳是气候贸易措施产生的引发点。上文的探讨得出隐含碳在国际贸易中的问题表现为碳成本分担、碳结构构成和竞争力三个方面。正因为贸易中碳成本分担问题的存在,使得国际碳排放责任分担问题的解决显得如此的紧迫。也正因为各国碳结构构成的差异,导致各国在国际贸易中的分工发生了变化,基于分工的变化出现了新的比较优势和核心竞争力,这些最终反应在国际气候制度的谈判之中。所以,隐含碳是多边贸易体制和气候变化体系的联结点,不管是多边贸易规则,还是气候变化法律体制,或者是内国法,都有这方面的法理依据。因此,在这个层面上而言,隐含碳促进了应对气候贸易措施的产生和应用。

2.应对气候变化的贸易措施。

隐含碳在多边贸易体制中可能会引起或涉及的问题是关税(边境调节措施)、配额、非歧视原则、补贴、技术性规则与标准、服务贸易与知识产权”。这些也是应对气候贸易措施将要涉及的问题。对于气候贸易措施而言,其数量庞大,并且根据不同的标准有不同的措施分类。下文只讨论三种主要的贸易措施,并将之与隐含碳结合说明。

(1)碳关税。碳关税是指对高耗能的产品进口征收特别的二氧化碳排放关税。实际上,当有的国家在国内实施碳税时,从征税对象来看,碳税主要可分为针对化石燃料本身开征的碳税以及针对能源密集型产品(如水泥、钢铁等)开征的碳税这两种类型。产品生产过程中二氧化碳的排放量成为其理论上的计税依据。对于此种生产过程排放二氧化碳的产品,人们称之为隐含碳产品。所以,产品中的隐含碳排放量是征收碳关税的基础。更具体而言,若没有隐含碳这个概念的存在,那么碳关税也无从谈起。在不同国家的气候贸易措施中,最具有争议并且最有可能实施的也是碳关税。虽然到目前为止还没有任何WTO成员正式实施碳关税,但是在WTO体制中碳关税已经引起了一系列的相关法律问题。

(2)碳标识。为了促进环境友好型的、可持续性的生产和消费模式的形成,已达保护环境的最终日的,环境标识得到迅速的推广。作为第三代环境标识的碳标识是在产品上为消费者显示产品的“碳足迹”,在保证消费者知情权的同时,也能够在技术上对企业形成一种倒逼机制,使生产过程的碳排放减少,也就是使产品的隐含碳排放减少。所以,如没有隐含碳的存在,碳标识不管是从目的还是可操行性上而言都没有存在的必要。虽然碳标识在试行初期的成效显著,但是其在WTO规则中的合法性仍然受到质疑。

(3)碳补贴。补贴作为一种市场手段,以纠正市场失灵,被广泛应用于应对气候变化领域。当前,碳补贴在全球范围内主要是适用于以下五种目的:促进碳减排、促进应对气候变化研发、促进个人减少能源使用和碳排放、促进开发和利用碳汇以及促进开发和利用可再生能源或清洁能源!”。根据不同的目的,产生了不同种类的碳补贴。但无论补贴的实际目的为何,首先碳补贴是以贸易产品中隐含的碳排放为基准,其次是主要对内国产品的生产成本达到了降低之效,因此减损了其他未实施补贴国家的同类产品的市场准入机会.从而造成了对国际贸易的负面影响。

二、气候贸易措施对多边贸易体制的挑战

为实现减排目标而施行的气候贸易措施,在国际贸易的环境下,给多边贸易体制带来了诸多挑战,总结起来丰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一)冲击多边贸易体制的自由贸易理念

白f{I贸易是多边贸易体制的核心理念。但是,为了实现低碳经济发展,有些国家采取了低碳贸易措施,而这些措施很有可能形成了低碳贸易壁垒,冲击了多边贸易体制的自由贸易理念。低碳贸易壁垒是指进口国为了应对气候恶化现象,保护人类与生态环境、生物多样性,通过国内的相关环境立法,针对产品的牛产、运输和消费等环节公布严格的低碳技术标准,实施繁琐的检测、认证和审批程序,阻止国外高能耗产品进口,保护国内同类产品的一种不公平的贸易保护措施。作为绿色贸易壁垒中新的表现形式,低碳贸易壁垒是低碳理念在国际贸易上的体现,是发达国家为了保护全球自然资源和全球牛态环境以及全人类的健康而制定的。低碳贸易壁垒是在低碳经济发展的背景下产生的,并且似乎与低碳经济发展成正相关。发达国家为了达到促进本国经济发展、维护国内相关产业利益的目的,想方设法,借保护环境、保护生态资源和人类健康的名义来设置各种有关进口的限制措施。总体上,气候贸易措施易形成低碳贸易壁垒。一些国家,尤其是发达国家,采用的以隐含碳为基础计算的碳关税、碳标识和碳补贴贸易措施对自由贸易形成了限制.

(二)挑战多边贸易体制的基本原则

非歧视待遇原则是多边贸易体制的的基本原则。禁止缔约方对“相同产品”采取差别待遇,是非歧视待遇原则中的基本精神,其中包含了两个方面的内容--国民待遇原则与最惠国待遇原则。所以,任何国家因应对气候变化而采取的单边贸易措施都必须在遵守非歧视性待遇原则的范围内,不能对其进行违背。同样,判定应对气候贸易措施是否合法的一个关键点就是看其否符合非歧视待遇原则。 应对气候贸易措施挑战了多边贸易体制的基本原则。其中最明显的就是碳关税措施。首先,就国民待遇原则而言,根据多边贸易体制现有的相关规定,不得利用与产品无关的生产方法以及生产过程对贸易采取限制措施。这就势必影响到人们在判断是否违背了国民待遇原则时,对“相同产品”的界定。因而.从目前看来碳关税措施是违背了国民待遇原则。除国民待遇原则,按照最惠国待遇条款的规定.WTO成员方不得对不同贸易伙伴的“相同产品”差别对待,而应当给予其平等的“最惠国”地位。同样依据多边贸易规则,最惠国待遇原则的适用是无条件的,唯一例外的情况即部分成员给予发展中国家优惠待遇或是建立关税同盟及自由贸易区。在征收碳关税问题上,抛开前文提到的如何界定产品“相同”问题,也暂且不讨论其是否与多边贸易体制相关边境税的调整规则相符。不同的国家只考虑环境措施和环境政策,必然会导致国家的巨大差异的配额,这是最惠国待遇原则的直接侵犯,破坏了国际贸易秩序。另外,碳标识措施同样对非歧视待遇原则产生了挑战。TBT第2条第1款规定了对来自于任何其他国家同类产品的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但是同样在“同类产品”等问题上存在着障碍,所以碳标识很容易变成技术贸易壁垒,从而挑战非歧视待遇原则。

(三)暴露多边贸易体制规则内容的低碳化不足

低碳经济受多边贸易体制影响甚多。低碳经济.特别是其涉及国际贸易问题时,一方面会受到多边贸易规则的约束、限制,另一方面也可以在多边贸易规则中找到激励。同时,低碳经济对多边贸易规则会是一种挑战,也会是一种发展和促进.各种低碳经济措施,如碳关税、碳补贴、碳标记.能够唤起对多边贸易体制中一些问题的深入探讨,如相同产品的界定、环境补贴的去留等,同样有可能使多边贸易体制的某些规则发生改变。而隐含碳问题正好是反思多边贸易体制在低碳经济发展过程不足之处的绝佳契机。分析当前的多边贸易体制.其对低碳经济的约束是大于激励的,同时挑战也胜过发展。究其原因,多边贸易体制缺乏低碳性是最主要的问题。对于以隐含碳为基础或高度相关的碳关税、碳补贴等措施的规定的限制,都不利于保障低碳经济的发展。但是,要知道多边贸易规则对低碳经济的影响涉及国家的宏观经济政策,也影响到微观层面的企业行为,还会影响到人们的生计和生活。低碳化不足的多边贸易规则是不能适应经济发展大潮的。

(四)诱发多边贸易体制与国际气候变化体制的冲突

当前的气候变化现象具有全球性、滞后性、累积性和不可逆性,并且已经对自然生态系统、人类的健康和生存以及社会经济的发展造成了明显的影响。因此,各国应在共同应对气候变化问题上加强合作。而隐含碳问题则让WTO下的多边贸易体制与为应对气候变化而采取的贸易措施之间产生了冲突。在国际层面,国际气候体系是以《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连同《京都议定书》为法律基础,在历史上第一次对发达国家减少排放的强制性义务,一个国际碳排放交易市场得以建立,这对国际环境法的发展而言具有里程碑式的重大意义。在区域层面,欧盟起到了非常好的表率作用,采取了一系列具有实质性效果的减排行动。在国内层面,大多数国家高度关注气候变化问题,并制定了应对气候变化的政策的基本框架,加快了相应的立法进度。就总体情况而言,各个国家到目前为止应对气候变化的措施都主要集中在经济领域和技术领域。尤其是经济措施对相关产品的生产成本以及竞争力会产生影响,因此也可能会扭曲国际贸易的作用,进而可能导致与多边贸易体制相关规则间的冲突,而贸易与环境的关系才是冲突的实质。

三、气候变化背景下多边贸易体制的未来策略

(一)多边贸易体制中自由贸易与低碳发展双重理念的衡平

低碳发展与自由贸易

当今世界的两大潮流,发生碰撞的情况时常有之。当然,碰撞的原因归根结底是人类自己制定的制度之间发生了冲突,从而导致低碳发展和自由贸易之间发生冲突。从国际范围来看,低碳发展与自由贸易之间的冲突更多地表现在发达国家的应对气候贸易措施与发展中国家的贸易需求间的冲突。由隐含碳引起的气候贸易措施问题对多边贸易体制产生冲击的实质也是发展中国家在低碳贸易中对利益最大化的追求与发达国家所采取的应对气候贸易措施的冲突,该冲突的本质仍需归咎于低碳发展理念与自由贸易理念的冲突。

贸易自由化的理念可以成为低碳发展的正面因素。其一,贸易自由化带来的技术效应是可以为低碳发展做出贡献的主要作用机制。因为贸易自由化理念下的国际贸易是一种技术和技术诀窍传播的手段,有助于低碳技术的国际扩散。其二,国际贸易还可以是一种适应环境恶化尤其是在气候变化领域的经济手段。因为,自由的贸易可以弥补各国需求与供给方面的差异。

低碳发展绝不能成为贸易保护的幌子。在多边贸易体制下,贸易自由不仅仅是一种理念,更是在多边规则下确立的一项原则。因隐含碳而引起的碳关税、碳标识等措施实质上是发达国家为发展中国家设置的低碳贸易壁垒,这是与自由贸易理念完全相背离的。所以,至少保证低碳发展不是贸易壁垒的借口是两种理念协调的底线。

(二)国际气候变化体制下解决隐含碳的基本法律问题

隐含碳归根结底还是碳排放。对于碳排放,发展中国家一定要坚守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因为这是应对气候变化的多边体制得以存在的基石。在上文中,从贸易的角度分析得出因隐含碳而引起的气候贸易措施对多边贸易体制的原则形成的挑战。但是,隐含碳问题的解决仅靠多边贸易体制是不够的,需要以国际气候制度作为前提解决隐含碳基本法律问题。隐含碳基本法律问题应该是在国际贸易中碳成本的核算以及由此而来的责任承担问题。

共同但有区别原则是解决隐含碳问题的基本核心原则。如上论述,隐含碳其实就是碳排放,应该在国际气候制度内得到正视和回应。在碳排放责任分担问题上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立场并不相同。在隐含碳排放责任问题上,利益集团并不是简单的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分立,而是基于隐含碳排放的特殊性有更加多元的利益集合。 国家碳排放责任划分可能会以共同责任原则为主导。共同责任为主导,这是符合共同但有区别原则的。这样就可以规避碳泄漏、比较优势等问题的出现。而这种排放责任划分的方法会让碳关税等碳边境调节措施更加站不住脚,随之而来的就是对多边贸易体制的遵守和维护.

(三)多边贸易体制规则内容的低碳化重塑

根本上而言,多边贸易规则所面临的新挑战主要是国际社会对于政治和经济利益博弈的结果。西方发达国家掌握着先进能源技术,势必会通过各种多边合作以及双边合作机制,进一步加强其在温室气体减排以及低碳能源技术的开发和利用方面的合作,同时在能源效率与其行业标准上达成某种共识,因此在所谓的“低碳共同体”的体系内就形成了相对完整的一套低碳经济运行系统,以保障低碳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之后再通过多种手段和机制---如征收碳排放边境调节税,进一步将主要经济体和主要国家联系起来,最终将有利于该体系的制度框架以及贸易政策法规延伸到其他地区或国家,进而严重影响到今后的多边贸易规则。这种影响是由于全球低碳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作为调整经济贸易的法律规则也必然走上低碳化道路,

重点在于,发展中国家应该转变应对思维诚然,基于权力构架,国际社会在同际法律制订和修改上仍然是以发达国家为主导,但是,诸如碳关税的合法性等问题的解决会是在整个国际法体系内进行,那么就需要譬如多边贸易体制与国际环境体制的协调。如今,低碳发展已经是一种不可挽回的趋势和潮流,那么发展中国家的应对思维应该转变。在面对国际贸易规则重塑的问题上应该是开放而积极的,而不是一味保守抵制。

(四)构建多边贸易规则与国际气候制度的互动机制

多边贸易规则与国际气候制度并不是只有冲突,还应该有协调统一。随着全球化的迅猛发展,国际问题出现了更多的综合性、复杂性的特征,而议题交叉成为一种不可避免的现象。作为国际社会的主要治理工具,国际法律部门由以前的泾渭分明走向逐步交叉。所以,动态发展观念应该贯穿于现代国际法的认识理解中,而多元主体体系的协调是解决现代国际问题的必选措施。

隐藏在多边贸易规则与国际气候制度的冲突背后的实际上是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不同利益诉求。发达国家想借助应对气候贸易措施令发展中国家不得不提高环境保护标准,甚至希望以此达到为其贸易保护主义服务的目的。然而,发展中国家则是指责发达国家的一些做法已经构成了绿色贸易壁垒,严重影响发展中国家作为出口国的利益。在两种不同利益诉求下,应该通过谈判达到平衡。多边贸易体制和国际气候制度都有谈判平台和机制,应该在这两个平台上同时对两个议题进行讨论和协调。而隐含碳问题的破解之道也在于多边贸易体系与国际气候制度的协调。一方面,隐含碳需要在国际气候体系中先得到解决。碳成本的分担问题.即碳排放的归责原则问题是需要在譬如《定都议定书》中得到改变和明确。另一方面,对多边贸易体制规则内容的修订,使之低碳化,从而促使国际贸易模式逐渐向低碳贸易模式转变,最终与国际气候体系达成协调。

四、结语与启示

国际贸易中的隐含碳问题主要体现在国际贸易碳成本分担问题、国际贸易碳结构构成问题和国际贸易竞争力损失问题三个方面。而隐含碳是气候贸易措施产生的逻辑起点、理论支点和引发点。也就是说气候变化措施的根源在于隐含碳,而气候贸易措施对多边贸易体制形成的挑战的根源其实也在于隐含碳问题。气候贸易措施对多边贸易体制的挑战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自由贸易理念和基本原则受到了威胁,突显了现有多边贸易体制规则内容的低碳化不足,最终还是表现在多边贸易体制与国际气候制度之间的冲突上。应对气候贸易措施对多边贸易体制的挑战,未来策略有以下四点:首先,平衡多边贸易体制中自由贸易与低碳发展的双重理念;其次,在国际气候制度下解决隐含碳的基本法律问题;在此,重塑多边贸易体制规则内容的低碳化;最后,本质上而言,构建多边贸易体制与国际气候制度的互动机制。

综上所述,中国作为世界上最大的隐含碳排放国,应该积极应对隐含碳对国际贸易法的挑战。第一,在隐含碳问题下的背景下,我国仍然需要坚守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尤其是在国际贸易碳成本分担问题上,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起着定性取向的作用。由于我国是隐含碳的净出口大国.生产者与消费者共担排放责任是可以起到保护我国对外贸易的作用。而这种共担责任的模式是与共同但有区别原则在价值取向内有本质上的契合。所以,在未来的气候谈判中,我国应该在隐含碳问题上始终坚守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将之作为谈判的基础和核心。同时,我国应该注重国际贸易碳成本分担合作的公平性,这也是未来谈判的重要点。第二,坚决反对低碳贸易壁垒。隐含碳问题导致了以碳关税、碳标签等为表现形式的低碳贸易壁垒。低碳贸易壁垒对我国的对外贸易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更何况我国进出口贸易的隐含碳对他国已经形成了气候补偿效应,如果对进口我国的产品征收碳关税并用于本国碳减排的话,对进口我国产品国家的碳补偿效应还会进一步加剧。笔者认为,隐含碳问题就是“隐含”在国际贸易中的贸易壁垒,我国对之的基本态度应该是坚决反对的。第三,更重要是的,我国应推进对外贸易的低碳化战略转型,完善低碳贸易的国内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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