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字典论文网 >> 古典市民社会理论浅析

古典市民社会理论浅析

小编:任帅杰

[摘 要]市民社会理论在特定的时代背景和理论环境下历经变化,其来源可追溯到古典市民社会理论。古典意义上的市民社会与自然状态相对立,具有文明社会、政治社会和公民社会三重意思,并作为一种深厚的政治哲学思想资源,在当下的学术场域中产生回响。

[关键词]古典市民社会;国家;政治社会

伴随着以市场为取向的经济体制改革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在中国建构市民社会这一问题的探讨成为理论界的焦点所在。“市民社会”是一个源自西方历史经验的概念,不断在特定的时代背景和理论环境下历经变化,到当代其内涵已经发生根本转变,对古典市民社会理论进行特性分析,考察其演变过程,无疑是市民社会研究的题中之意。

一、古典市民社会理论的形成和发展

在古典市民社会理论中,"Civil society"可同时被译为“市民社会”、“公民社会”和“文明社会”,并且彼此之间没有严格的界限和明确的区分,古典市民社会理论家认为市民社会主要是指市民社会是文明社会,市民社会是政治社会,市民社会是公民社会,这三层意思。①

(一)古希腊、古罗马时期的市民社会理论

“市民社会”一词的最早涵义可以追溯到古希腊。古希腊是个城邦之国,城邦的出现一方面代表着古希腊从部落走向国家、从野蛮走向文明;但与此同时,由于商业生产的规模十分有限,社会关系和利益结构过于简单化,个人私人生活领域与社会共同生活紧密相连,个体的价值取向以及私有观念没有形成。在这个意义上,亚里士多德在其著作《政治学》最初表述的市民社会即“Politike Koinonia”的概念,其涵义只是一种城邦社会(polis)的代名词,城邦的形成虽然晚于家庭和村落这两种共同体,但它在道德上却是最高的共同体,是一种由热爱自由、平等的公民组成的政治共同体。公民享有参加政治共同体各种活动的基本权利(享有权利者只是少数人,奴隶、妇女、外邦人是被排除在外的)。在这个共同体中,“城邦至上”是一种官方学说,也是公民的一种普遍心态。因为如果离开了对城邦政治的参与和协作,也就意味着将自我放逐于社会之外,处在一种非人的状态;而在城邦政治之外想要发展自己的公民性格,甚至属人的性格的愿望是希腊人眼中不切实际的幻想。正因如此,亚里士多德谈到人天生就是一种政治的动物,从来没有也不可能有独立的个人形式,因为只有作为国家的公民才能促进或享有美好的生活。亚里士多德奠定了古典市民社会理论的基础。

古罗马时期的农业、城市手工业得到发展以后,商业贸易和生产领域也随之扩大,整个罗马处在了一种不断城市化的运动中。尽管古罗马时期的市民社会仍与政治国家高度合一,但单从社会结构来讲,却较希腊城邦共同体来说要复杂和进步了许多。城市生活中如何分配剩余产品和保护个人利益是十分重要的内容,而这是政治制度所被迫面临而又无力直接解决的,现只能由法律制度来承担并弥补其缺陷。罗马城邦经济的发展,个人权利价值和法律意识的增长直接导致了市民社会发展情况的变化。较古希腊初级形态而言,古罗马时期的市民社会在其含义和内容上要前进了一大步。因此,在西塞罗看来,古罗马的市民社会的内涵并不仅仅只作为古希腊单纯的政治共同体,它还有异于野蛮民族的工商业生活、都市文化,和特定私法体系以及政府。市民社会作为一种城市的文明政治共同体,与野蛮人的社会或野蛮状态有着重要的区别。首先,它作为一种城市文明,有着自己的都市文化、工商业生活等;其次,它作为一种政治文明,有着自己的法律和政府,这些都是人民的共同财产,共和国乃是“人民的事业”;最后,它是一个道德的集体,其目的在于实现公平和正义的原则,它用道德的纽带把人们联系起来。这时,市民社会不仅指“单一国家,而且也指业已发达到出现城市文明政治共同体的生活状况。这些共同体有着自己的法典(民法),有一定程度的礼仪和都市特性(野蛮人和前城市文化不属于市民社会)、市民合作及依据民法生活并受其调整、以及‘城市生活’和‘商业艺术’的优雅情致”。②

(二)中世纪的市民杜会理论

随着罗马帝国的衰亡和城邦共同体不复存在,取而代之的是以封建君主专制为基础的农村经济和庄园生活。于是,社会经济生活的基本情调仅局限于闭塞割据,自给自守当中,它看不见熙熙攘攘的市井气象,更不可能创造出具有普遍意义的市场规则来。与此同时,西欧国家在政治上和法律上也不再为市民提供诸如古罗马时代的个人自由和权利的保护,这严重阻碍了市民社会理论的发展。市民社会的讨论在中世纪主要表现为教会理论家和帝国理论家就教会与国家、教权与政权的关系与界限问题展开争论。他们都试图从亚里士多德或西塞罗的市民社会概念中寻找依据,以此为各自的权力作辩护。帝国理论家往往继承亚里士多德和西塞罗的市民社会思想,坚持认为政治共同体(或国家) 乃是一种自给自足的社会,它既能满足人们的物质需要,又能满足人们的伦理需要。因此,国家的权力不需要教会批准,仅以它的道德之力就能足以证明其合法性。据此,他们强调国家有全权对世俗世界加以管制,教会无权进行干涉。而教会理论家虽然也承认国家或政治社会能够引导人们过上幸福生活,但在他们看来,幸福生活不仅包括物质的丰裕与社会秩序的安宁,更包括精神上与上帝共享天伦之乐,而后一方面只有通过高扬神权才能做到。③可见,并没有超越亚里士多德及西塞罗所赋予市民社会的涵义,即将市民社会视为建立在共和政体基础之上的政治文明国家或城市文明社会。

然而值得关注的是自10世纪后,随着当时西欧生产力和商业要道在一定程度上的恢复,商业日益与人们的生活密切相关起来,这时市场交换己经逐渐演变成了一种维持其经济生活的纽带。越来越多的农奴、手工业者纷纷通过各种方式摆脱封建领主的束缚,脱离封建庄园,并在城市中的商业据点得以定居下来,于是商业逐渐繁荣,城市日益兴起。当商人,手工业者等市民阶层在经济上获得一定的物质利益和社会地位之后,接踵而来的便是人们对权利的更大要求和自由意志的更大体现――一种庶民自治的城市自治机关由此成立。在这里,市民阶层自己管理自己的事物,并且随着社会各层人士的加入,这种自治机关而逐步壮大,形成了一个隐性的,能享有一定空间的自由和独立的社会组织。这种组织因在一定程度上与政治组织中分离,因而可以自己当家作主,其生活和行动在一定程度上也变得更加开放和自由化。在此,古希腊罗马政治思想中单纯透过政治结构来界定社会的单一路线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改变,这为近代西方市民社会理论的产生以及社会先于或外于国家而存在的观念做好了一定的理论和现实准备。

(三)近代契约论者和自由主义思想家的市民社会理论

公元17世纪至18世纪,契约论思想家(如洛克、卢梭、康德等人)使用市民社会这一理论武器,通过自由主义和自然法的基本精神来反对为专制王权提供理论依据的君权神授思想,并以此捍卫市民社会的自由、平等和人权。契约论思想家们认为自然状态或自然社会由于有着自身不可克服的种种弊端(如缺乏和平、安全、人身保障等等),这必然要求过渡到市民社会、政治社会或者是国家领域,而这种过渡则是通过处于自然状态中的人们通过订立社会契约的方式自愿出让自己的部分或全部权利给国家,以求换得国家的保护而完成的。在契约论者的笔下,市民社会的概念仍旧披着政治国家的外套,市民社会也只是被他们描述为人类在自然状态下通过缔结契约的方式所形成的文明社会或政治国家。因此,市民社会一词实质上还是与野蛮、自然状态相对应的概念,既表示社会又表示国家,仍局限于古典意义上,指的是与自然状态相对的政治社会或国家,而不是指与国家相对的实体社会,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实质上表达的还是同一个意思。比如洛克为了反映和说明市民社会的发展过程及其重大作用,他把市民社会等同于人类为了解决自然状态的矛盾和缺陷,以订立契约的方式形成的一种政治社会,并且经常把这两个词互换使用。因此,“自然状态与市民社会”也就成了洛克思想中相对应的范畴而不是“市民社会与国家”;而卢梭则比洛克更加明确指出了市民社会就是政治国家;康德则进一步继承了这一思想,他把市民社会作为公共权利的公设,并以此来理想化所谓的政治国家。可见,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二者之间仍旧是高度合一的。

二、古典市民社会理论的主要特征

从以上关于古典市民社会理论的形成和发展过程来看,可以说基本上反映了前资本主义的历史状况,市民社会其古典意义上的主要特征如下:

首先,古典市民社会理论在文明和道德层面上具有鲜明的意境。我们知道,文明和道德是相对于野蛮和罪恶而言的。在古典市民社会理论家看来,从古希腊,古罗马甚至在中世纪,人们离道德和文明相隔甚远。而且由于长久以来,人类一直处于蒙昧和野蛮状态之中,所拥有的也只有家庭、村落乃至部落这样的社会共同体而缺乏政治共同体。因此,理论学家在社会结构的划分上往往会坚持二分法,即文明社会与野蛮社会,或者是自然状态和自然社会的二元划分。不仅如此,他们还认为:只有当人们自愿达成协议,形成一个在家庭和社会生活之外的政治共同体时,才意味着人们从自然那里获得了相当程度的解放,才会有别于周围的野蛮民族;与此同时,人类理性的发展也由此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社会的文明、进步、道德轮廓已逐步凸显出来。在这个意义上,市民社会概念的出现实质上已经演化为一种从野蛮走向文明的标志。

其次,其概念的使用往往围绕着政治社会含义来界定。随着生产力的发展,经济的繁荣和个人权利、价值意识的提高,古典市民社会理论家特别是自由主义思想家和社会契约论者已经看到了家庭、私有财产、工商业生活的逐步壮大,并逐渐成为社会生活当中的一个令人关注的组成部分。与此同时,他们又认为仅仅依靠这些还不足以占据市民社会的主要地位,也不足以构成市民社会的主要特征,因为这些也同样存在于野蛮社会或自然社会中。由此,古典市民社会理论家撇开市民社会的经济含义不谈,始终围绕着政治意义来兜圈,从而把市民社会的主要特征只界定在拥有像政府和法律这样一些政治因素之上。古典市民社会理论还体现了公民人文主义。“公民人文主义”(Civic Humanism)这个概念, 是德裔美国学者汉斯・巴伦(Hans Baron)提出来的。④“公民人文主义”强调积极参政, 投身社会, 激发爱国激情, 向往共和国, 捍卫祖国独立自由。古希腊城邦的主权属于有公民权的人。公民大会在各城邦都是最重要的权力机构, 城邦的一切重大问题必须由公民集体决定,各城邦公民的具有爱国主义精神, 以及追求城邦自由、独立的正义感。在古罗马,公民参与政治的活动也非常活跃,不仅政府官员,而且地方城市的市政官员都要一年一选。希腊人和罗马人的参与意识、爱国精神在中世纪继续得到发扬。

最后,由于其市民社会政治含义的独断性与专横性,整个社会结构也相应呈现出一元性的局面,即市民社会与国家的高度合一。国家由此成为了市民社会的权利掠夺者,实施了对整个社会的全权代理和监控,政治权力的影响遍及了整个社会。因此,在这种情况下,人们是看不到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二元分离的,更不用说去区分和探究二者的之间的内在关系了。在古代社会中,自然经济占主导地位,支配着城邦发展,在中世纪,封建等级制度使国家政权渗透到社会各个领域,社会的基本组织――封建庄园,既是政治实体又是经济实体,封建政治的经济强制使得市民社会经济利益实体不可能形成。马克思就曾指出“在中世纪,财产、商业、社会团体和每一个人都有政治性质;在这里,国家的物质内容是由国家的形式规定的。在这里,一切私人领域都有政治性质,或者都是政治领域;换句话说,政治也是私人领域的特性。在中世纪,政治制度就是私有财产的制度,但这只是因为私有财产的制度就是政治制度。在中世纪,人民的生活和国家的生活是同一的。”⑤这也就决定了在当时的环境下,即使私人利益和阶级利益的产生构成了市民社会的基础,从而使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逻辑分离成为可能,但是在现实中,国家从市民社会中夺走了全部权力,市民社会淹没于政治国家之中,二者是重合的或者说是一体的,“市民社会的等级与政治意义上的等级是同一的,因为市民社会就是政治社会,因为市民社会的有机原则就是国家的原则……市民等级和政治等级的同一就是市民社会和政治社会同一的表现”。⑥

三、古典市民社会理论在当代学术史中的回响

古典市民社会理论,作为一种深厚的政治哲学思想资源,其影响已渗透到了多种研究方向当中,且在当下的学术场域中仍有无穷的效应,古典市民社会理论在现代意义上的市民社会中在当下的学术场域中。

第一,关于公共领域。从市民社会问题的研究来看,“市民社会”一贯都是区分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的一个重要范畴。哈贝马斯认为“公共领域”,“首先意指我们社会生活的一个领域,在这个领域中,像公共意见这样的事物能够形成。”是“介于私人领域和公共权威之间的一个领域,是一种非官方公共领域。是各种公众聚会场所的总称,公众在这一领域对公共权威及其政策和其他共同关心的问题作出评判。”⑦这代表着一种以公共权力为内容、以公众参与为形式、以批评为目的的空间,是与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相异的另一个层次的概念,它以市民社会为依托,与市民社会同步成长,国家权力日益扩大的同时它以市民社会成员自由发表言论的场所的形式体现出来,并使国家权力的调整方式和对象通过接受公众的批判而得到公众认可并最终成为政治体系的合法性基础。与之遥相呼应,亚里士多德的市民社会既指公民社会和政治社会,又指文明社会和道德社会,同时还代表了一种公共领域。他在《政治学》中对城邦和家庭作出区分,实质上是界分出了公共领域和私人领域,即城邦对应公共领域,而家庭则对应私人领域。

第二,关于民主法制。古典市民社会重视法律的作用,建立了较发达的法律制度,具有公民共同参与的民主传统,初步形成了民主法治国家与社会的观念和传统。法律被视为保障共同体公共化和公民利益的最高力量,被看作公民共同生活所必须遵循的至高无上的原则。“良法之治”的法治主张,既在晚期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的政治著作里得到了不朽的表现,而更是为西塞罗等罗马共和国的一批法学家所发扬光大。而且,为了给法律的重要性和法治观念提供更有说服力的论证,当时的一些思想家和法学家,借助自然的概念和自然科学的论证方法,创立了早期自然法概念。他们主张,国家本身和它的法律永远要服从上帝的法律,或道德的或自然的法律――即超越人的选择和人的制度的更高一级的正义统治。在国家的本质中暴力是一种附带的事情,而只有在需要它来实现公平和正义的原则时暴力才是正当的。⑧当国家与市民社会二元对立时,为了防止众多私人利益的相互抵触,法律规定和限制了私人权力。与此同时,为了防止国家权威向专制方向的发展,它又限制了国家的权力,在法律保障下,国家与市民社会有效互补。可见,古典市民社会理论的自然法则的理性和正义规范与千年之后的现代市民社会理念形成跨越历史的犄角之势,包含了现代乃至当代市民社会理论传统的思想元素。

[注释]

①陈晏清:《当代中国社会转型论》,山西教育出版社,1998年版,第85页。

②戴维・米勒韦农・波格丹诺:《布莱克维尔政治学百科全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第125―126页。

③李佃来:《古典市民社会理念的历史流变及其影响》,《武汉大学学报》( 人文科学版),2007年第5 期。

④谢天冰:《文艺复兴的历史学家汉斯・巴伦及其“公民人文主义”》,《福建师范大学学报》(哲社版), 1994年第4期。

⑤《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人民出版,1956年版,第284页。

⑥《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人民出版,1956年版,第334页。

⑦哈贝马斯:“公共领域”,载汪晖主编:《文化与公共性》,三联书店,1998年,第125页。

⑧[美]乔治・萨拜因, 刘山等译,:《政治学说史》,商务印书馆,1986年第207页。

[参考文献]

[1](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M].吴寿彭,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3.

[2]邓正来.国家与市民社会[M].北京:中央编译局出版社,1999.

[3]王新生.市民社会论[M].南宁:广西人民出版社,2003.

[4]马长山.国家、市民社会与法治[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1.

[5]晏辉.论市民社会的现代形态――从文化角度看市民社会[J].北京师范大学学报,1999(3).

[6]菅从进,宗培.西方古典市民社会论要[J].广西社会科学,2004(6).

[7]黄颂, 姚韵红.神权政治中的民权曙光――对西欧中世纪政治文化的思考[J].天津师范大学学报社科版,2001(2).

[8]鲍景华.市民社会基本概念梳理[J].中共四川省委省级机关党校学报(新时代论坛),2004(3).

热点推荐

上一篇:完善自侦案件线索发现途径的实践与思考

下一篇:如何对幼儿进行德育教育论文 幼儿园关于德育教育之类的论文

2023年车间主任工作计划和目标 车间主任工作计划和工作目标(大全十四篇) 某银行职员入党申请书(热门16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