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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学心得与体会(优质11篇)

小编:念青松

在日常学习、工作或生活中,大家总少不了接触作文或者范文吧,通过文章可以把我们那些零零散散的思想,聚集在一块。大家想知道怎么样才能写一篇比较优质的范文吗?这里我整理了一些优秀的范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下面我们就来了解一下吧。

物业管理学心得与体会篇一

9月18日,在县房管局物管所的安排下,我参加了由市房管局举办的物业服务项目经理培训班。培训内容主要是物业管理基础理论知识、法律、法规、消防安全等几个方面。通过培训和学习,使我对物业管理有了更加充分的认识。

随着时代的不断进步,人们的观念在不断的更新。我们所面对的业主的需求也在不断的.变化,对我们服务品质的要求也在不断的提高。所以当前的物业管理也不再是、也不可能是传统意义上的简单原始的清洁、绿化和安全巡视管理。它正朝着更加专业化的管理、精细化的分工、人性化的服务发展,而这些正越来越成为物业服务的主要内容。特别是在5.12大地震期间,我们公司全体员工上下一条心,检查辖区内房屋抗震情况和安全通道畅通状况,加强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和演练。我们还为灾区人民捐助了部分救灾物资。我虽然没有投身到抗震第一线,但在地震期间我做到了一个职业经理人应该做的事情。时刻守护好我们的家园就是对业主的最好报答。

总而言之,高标准、高要求、高质量的管理,配合热心、诚心、耐心的服务理念,最终会取得业主的信任、理解、关心和支持,也最终能为企业和员工带来更多、更稳定的利益。几年来,方佳物业通过全体员工的不懈努力,正沿着这条道路,朝着“更专业、更精细、更人性、更完美”的目标前进。

物业管理学心得与体会篇二

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行政监督的主体:县级以上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

a.业主为房屋所有权人。

b.房屋的承租人、借用人等物业使用人可以享有业主资格,并承担相应的权利义务。

(1)接受物业服务;

(2)提议召开业主大会,参加业主大会,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监督权(对业委会、物业企业的监督,专项维修基金使用的监督),知情权(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

(4)业主享有侵害请求权。

(1)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物业企业制定的管理制度;

(2)执行业主大会和业委会的决定;

(3)按时缴纳物业费、专项维修资金及其他约定或法律规定的费用。

(1)一个物业区域只能成立一个业主大会;(业主较少可不成立业主大会,业主可自行管理)。

(2)业主大会决议事项:

(3)业主大会应当有半数以上业主参加,业主可委托代理人。

定期会议:按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确定的时间召开。

临时会议:20%以上业主提议召开。

业主大会召开时应当提前15日以前通知全体业主,同时应告知相关的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成立之日起30日起,向物业所在地的房管部门、街道办、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议事规则: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应当就业主大会的议事方式、表决程序、业主委员会的组成和成员任期等事项作出约定。

管理规约:应当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管理规约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1、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书面方式签订物业服务协议;制定临时管理规约;

2、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销售之前订立临时管理规约,但不得侵害买受人的合法权益,物业买受人应当对管理规约予以书面的承诺。

3、国家提倡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投标人少于3个或者住宅规模较小的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

4、买卖合同应当包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

6、业主依法享有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处分。

7、在办理物业承接验收手续时,建设单位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下列资料: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物业管理所必需的其他资料;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将上述资料移交给业主委员会。

8、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

1、物业服务企业应该具备相应的资质,从业人员有相应的资格证书,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只能有一个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应当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协议。

2、物业企业违反服务合同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3、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业主大会选聘了新的物业服务企业的,物业服务企业之间应当做好交接工作。

4、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

5、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根据业主的委托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项目,服务报酬由双方约定。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代收前款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6、对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物业装饰装修和使用等方面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制止,并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发生安全事故时,物业服务企业在采取应急措施的同时,应当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协助做好救助工作。

7、物业使用人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权利义务由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约定,物业使用人违反本条例和管理规约的规定,有关业主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8、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不得改变用途。业主、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场地,损害业主的共同利益。因维修物业或者公共利益,业主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物业服务企业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的同意。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临时占用、挖掘的道路、场地,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

9、业主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当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房屋装饰装修中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业主。

10.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11、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12、业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时,责任人应当及时维修养护,有关业主应当给予配合。责任人不履行维修养护义务的,经业主大会同意,可以由物业服务企业维修养护,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1、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未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2、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不移交有关资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移交有关资料的,对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予以通报,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4、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物业管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罚,并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

5、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物业服务企业聘用未取得物业管理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6、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委托合同价款30%以上5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委托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7、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追回挪用的专项维修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挪用数额2倍以下的罚款;物业服务企业挪用专项维修资金,情节严重的,并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8、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不按照规定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9、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收益的,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10、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

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一)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

(二)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

(三)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

个人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11、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业主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物业管理学心得与体会篇三

为了进一步将物业服务工作做好,规范工作落实到位,20xx年10月10日,根据四川创联物业(明新国际服务中心)的安排,我参加对铂金时代小区的参观和学习,这是我从事物业管理工作以来,第一次参加学习和了解其他物业公司,也非常感谢项目经理给予我这么一个能提高自我的机会,也让我开阔了视野。走进铂金时代,给我的第一感觉就是井然有序的小区管理:

1、门口放着房屋出租。

2、进门就放着公示栏,所做的工作也都进行了公示。

3、单元门口都放有告示栏,每个单元门都是关着的。

4、办公环境摆放整洁有序。

5、巡更系统的使用和签到。

小区内环境优美,面积宽广,业主和门口保安人员和睦相处,给我一种很震撼的感觉,让我觉得物业管理还可以这么做,这些都是来源于服务意识和服务态度,看到公共设施保护的如此完善、车辆出行停放等,都是那么有规律,让我感到铂金时代物业人员的物业服务如此到位。

通过面对面的'和铂金时代小区的秩序队长的交流,觉得他们对保安队员的管理,让我意识到很多地方的不足,他们所管辖的区域广,人员少等,都能将小区的安保设施管理得非常完善,他们实行的是责任制,他们所说的都是必须要做的,安排的工作必须要做,没有任何条件可讲,对公司的制度是必须严格的执行,而我们呢?安排的工作不满意,还要挑三拣四,安排的工作还不能按时完成,还得讲条件,这也是我的管理错误,给工作质量带来了很大的问题,由于工作质量差也给业主带来了很不好的感觉,这是差距之一。

其二、对铂金时代小区各岗位进行学习和了解,门口有业主信息表,进出人员必须以有效证件登记,监控设施也相对来说比我们要好,内有反监控,监控人员还兼看电瓶车库,当班班长随时都在巡查,自身也做得非常到位,所以上班人员在岗位上没有一个人玩手机的,没有抽烟的,这些又都是我们所欠缺的,他们的管理体制是,经理认队长,队长认班长,班长认队员,这也是我们所欠缺的,我们要学习。

第三、他们的工作落实在责任制,班长不行就换,由于自己第一次接触物业自己的魄力不够,导致工作很难开展,下步工作我会改变自己的管理方式,尽力将工作做到最好,现在是我们下重话的时候了。

铂金时代小区的员工将公司的工作作风落到实处,我也深深的感觉到作为公司中的一员,要在每一个细节维护公司的品牌,得到业主的认可,把物业服务做到行业更好,这些是我以后需要时刻学习的内容。因此,在物业服务实际工作中,要时刻牢记物业服务无小事,以业主的需求为中心,一切从业主需求出发,树立“想业主之所想,急业主之所急,做业主之所需”服务宗旨,不断学习,不断创新,与时俱进,为业主提供整洁、优美、安全、温馨、舒适的居住环境,通过尽心尽力的服务,换来业主的长期信任感和认同感,这是物业服务企业梦寐以求的生存和发展的必要条件,只要物业服务企业能够充分展示自己,提供便捷周到的服务就一定能够抓住赢得业主的机会,也就能立于不败之地。

物业管理学心得与体会篇四

业主大会是为实现对物业的自我管理,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合法权益,为了便于多个业主形成共同意志,保障物业管理活动的顺利开展而组成的自治组织,是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最高权利机构,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共同事项做出决定,享有对物业管理公共事物的决策权。省《条例》明确了业主产权人在业主大会上的投票权数的界定;《条例》规定,物业管理的重大事项由业主大会讨论和决定,业主大会由全体业主组成。如有20%以上的业主提议,即可召开临时业主大会。

物业管理费的收取,多年以来一直是困绕物业管理行业发展的问题之一,主要表现在一是收费难度大。少数业主受传统的福利性管理影响较深,不愿交管理费;还有一些业主将购房作为一种投资,仅仅为了增值长期闲置,给物业费的收取带来困难。二是收费行为不规范。《条例》的颁布实施,使物业服务收费维护了物业企业和业主双方的权益。物业服务收费区别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由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按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物业服务收费办法,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条例》从满足不同类型的服务需求出发,完善物业管理服务标准,引导物业管理企业不断提高服务质量。遵循管理服务收费的定价原则、定价方式和价格构成;根据物业管理服务内容、服务质量,制定住宅的收费指导价,方便消费者根据自己的消费水平选择确定相应的物业管理服务。物业服务收费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按国家和浙江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规定协商确定,随着我市物业管理收费等级标准的出台更规范了业主与物业企业之间的服务收费行为。个别业主拖欠物业服务费用的行为,将受到业主委员会和法律的监督。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业主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相当一部分物业企业是从房地产开发企业派生出来的,割不断的“母、子”关系,使物业管理的市场化运作程度不够,物业管理企业在经营和运作上受到制约,缺少独立性和经营自主性,影响专业化水平的提高;有些开发项目在规划设计、施工阶段遗留下较多的问题,有的工程质量低劣,有的配套设施不完善,有的开发单位在销售商品房时虚假承诺,如绿化率、配套设施、各种优惠、高承诺的物业管理等等。使得物业管理企业承担了本应由开发商承担的一部分责任,造成物业管理先天不足,给后续的管理工作带来重大困难。当住宅出现质量问题或住区环境问题时,由于建设和管理职责不清,一些开发商和物业管理企业之间互相推诿,权责不清,会产生很多的混淆,使问题难以解决。为了加强开发建设与物业管理的衔接,加强对建设单位的监督,《条例》规定,建设单位要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配置7%的物业管理用房;国家提倡建设单位按照房地产开发与物业管理相分离的原则,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与业管理企业做好物业承接验收工作并及时移交有关资料;建设单位应当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商品房销售合同中应当包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业主依法享有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建设单位不得处分。建设单位应当在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内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同时对于违反上述规定的《条例》制定了一系列的处罚措施,使得房地产开发项目在规划、设计、施工阶段应聘请物业管理企业进行前期管理,前期物业服务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这样,令业主困惑的开发商和物业管理企业的“扯皮”难题得以破解。促进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的形成。

业主应交纳不高于物业建筑安装总造价5%的专项维修资金。《条例》规定,专项维修资金属业主所有,专门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不得挪作他用。而且在《条例》中明确了施工单位和开发商关于维修保证金的使用办法。

社区居委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它的职能大都带有社会公共性。业主大会是业主们由于共同财产关系而形成的共同利益群体,它的职能主要是民事性的,它与社区委员会在性质、职能、权利基础等多个方面,都存在着根本性的差异,但是业主、业主大会要维护好自己的权益,离不开当地居委会的指导和帮助。物业管理企业,是具有物业管理资质,并经工商行政部门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接受业主大会的委托依照《物业服务合同》进行专业化管理,实行有偿服务的企业。业主大会是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合法权益的自治组织,物业管理企业与业主大会之间是互相依存、相互作用,缺一不可的关系,是在物业管理专业化管理与业主自制管理相结合的高度同一。他们之间的关系是选择与被选择、服务与被服务、聘任与被聘任的关系。物业管理企业服务的好坏在社区建设,尤其在社区服务业的发展中具有重要作用。业主大会、社区委员会、街道、物业管理企业在根本目标上是一致的,都是为了给业主创造良好的生活居住环境。以往由于缺乏对社区委员会的'认识,理不顺相互关系,造成诸多物业管理活动中矛盾。因此,《条例》规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积极配合相关居民委员会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职责,支持居民委员会开展工作,并接受监督。住宅小区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应当告知相关的居民委员会,并认真听取居民委员会的建议。要努力创建物业管理与社区建设良性互动的新机制,就要求物业管理企业、社区委员会、业主大会共同努力,只有物业管理与社区建设共进,以物业管理服务推动社区服务发展,才能创造出管理有序、服务完善、环境优美、治安良好、生活便利、人际关系和谐的现代化居住环境。

长久以来由于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的垄断地位,往往把服务与收费无偿地转嫁给了物业管理企业,造成了由物业管理企业来代收代缴费用的不合理现象。而代收代缴费用的过程中,又存在着总表与分表的误差等因素造成的费用负担。按照“谁受益,谁承担”的原则,物业管理企业自然通过提高收费标准的方法,让用户承担。但物业管理企业的这种提高收费标准的做法又违反了国家价格法的有关规定,属于乱收费的范畴。这样就使得这些费用没有办法落实,成为物业管理企业的额外负担。事实上,业主和供水、供电、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之间,是一种合同关系。作为合同的当事人,业主和供水、供电、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按照法律的规定和合同的约定,来行使合同的权利和履行合同的义务。从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的性质看,作为商品的提供者,应该按照商品的市场规律直接提供服务与收费。向业主收取相应的费用是供水、供电、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的权利和义务,物业管理企业并不是合同的当事人,没有义务向上述单位支付这些费用,也没有权利向业主收取这些费用。费用收不上来就只能由物业管理企业垫交,此前许多物业管理企业与业主的纠纷都与此有关。如果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均向每一个业主收费,会导致交易成本增高,对当事人双方均无益处。而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管理企业作为管理服务人,对物业及业主的情况较这些单位更熟悉。如果由物业管理企业接受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的委托,代其向业主收取相关费用,可以节省当事人的时间和金钱,提高办事效率。因此,为了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针对目前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由物业管理企业代收代缴费用的不合理混乱现象,《条例》按照市场规律做出了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物业管理企业接受委托收费的不得向业主收取额外费用。这意味着自来水公司、供电公司、燃气公司、供暖公司跟物业管理企业是一个平等的企业关系了,有效地解决这一问题,保障了业主的合法权益。

新建商品房由个人出资购买,产权归个人所有,原有公有住房也通过房改的办法,将产权出售给个人。随着房屋权属逐步向个人化转变,住房产权多元化格局逐渐形成,居民个人拥有住宅的比例越来越高,住房的维修管理责任相应由国家或单位承担转移到由居民个人来承担。但是,有的开发建设单位或物业管理企业将业主的专项维修资金挪做它用,使住宅区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中修及更新改造不能及时进行,侵害了业主的权益,造成了十分恶劣的影响。同时,由于长期受传统公有住房管理模式的影响,有的业主对专项维修资金认识不足,不愿意交纳专项维修资金,错误的认为这无形中增加了其购房费用,把维修资金和购房费用同等对待;有的业主认为,既然交纳了物业管理费,住宅区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就应该由物业管理企业来承担。实际上,购房款是一次性交纳的购买房屋产权的费用,物业管理费是用于住宅区的日常管理的费用,而专项维修资金才是由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和改造的费用。因此《条例》规定,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业主要交纳不高于物业建筑安装总造价5%的专项维修资金。同时规定:专项维修资金属业主所有,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物业管理经营用房进行经营活动所得收益,也应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的建立,有利于物业的保值、增值;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更有利于物业管理行业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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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学心得与体会篇五

作为国投物业筹备组的一员,我们在去年参加由建设部城建培训中心组织的物业管理从业人员上岗资格培训考试,并取得从业人员上岗证书的基础上,从今年4月底开始,我们又对《物业管理实务》等专业书籍进行了认真的学习,在此基础上我根据筹备组领导的安排撰写了《物业早期介入方案》、《工程管理部职责》、《前期物业需配备物资清单》等文件,还将起草前期准备、接管验收及设施设备运行维护等其他制度。

通过对《物业管理实务》的学习,使我对物业管理有了进一步理性的认识,脉络也日渐清晰,感触颇多。《物业管理实务》是物业管理专业的一门核心专业课。这门课包含了物业管理成立、招投标、早期介入、前期物业管理、承接查验、入住装修、设施设备管理等各个阶段不同业务项目、业务环节应具备的基本知识和操作技能,通过学习我对物业管理行业、服务范围、业务项目有了一个概括的了解和认识,掌握了一定的专业基本技能,促进了专业知识和业务技能水平的提高。

通过学习,我认识到要做好物业管理工作,既要注重物业管理理论知识的学习,更重要的是要把实践与理论两者紧密相结合。物业管理作为微利性服务行业,它所提供的产品是无形的服务,物业管理是一种全方位、多功能的管理,同时也是一种平凡、琐碎、辛苦的`服务性工作。因此,在物业管理实际工作中,要时刻牢记物业管理无小事,以业主的需求为中心,一切从业主需求出发,树立“想业主之所想,急业主之所急,做业主之所需”服务宗旨,不断学习,不断创新,与时俱进,为业主提供整洁、优美、安全、温馨、舒适的居住环境,通过尽心尽力的服务,换来业主的长期依赖感、信任感和认同感、归宿感,这是物业管理企业梦寐以求的生存和发展的必要条件。只要物业管理企业能够充分展示自己,提供便捷周到的服务就一定能够抓住赢得业主的机会,也就能立于不败之地。

物业管理学心得与体会篇六

今年我到物业客服部工作,主要工作的内容是:接待客户、相关业务的办理、费用的收取及缴纳统计、客户信息反应,以及客户档案的治理。想想自己刚进公司的时候,对物业可以说是一知半解,实际应用更不是件小事。以下是我自己对怎样做好客服工作的一些想法与心得:

1、确定自己。客服效劳最重要的组成要素是客服员。客服员要承受自己,确定自己、喜爱自己。假如你连自己都嫌弃自己,却希望业户会喜爱你,那实在太难为业户了。香港销售大王冯两努说得好:“销售员胜利的隐秘武器是,以的爱心去喜爱自己。”

3、有规划地工作。每天多收集一些新客户的资料,作为客服部应以主动效劳为主并制作效劳预案,在给客户效劳之前,要了解客户需要什么,效劳的形式,承受程度等等,有针对性、特色的效劳。

4、要具备专业学问。客服员要具有业务及其有关的`学问。比方“我们塔楼周边的一个租赁费用的状况”“我们供应的效劳是不是完善”“塔楼的物业费有些什么”面对客户这一连串的询问而无法供应完整或马上的答复,“我再回去查查看”、“这个问题我请经理来跟你说明”、“这一点我不太清晰”这样肯定不是个专业工的态度。于是你的价值立刻被打折扣。现阶段我们客服员,就要尽量让每一个客户对我们产生信任感。我们始终都坚信没有做不到,只有想不到的观念!

物业管理学心得与体会篇七

业主大会是为实现对物业的自我管理,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合法权益,为了便于多个业主形成共同意志,保障物业管理活动的顺利开展而组成的自治组织,是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最高权利机构,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共同事项做出决定,享有对物业管理公共事物的决策权。《条例》明确了业主产权人在业主大会上的投票权数的界定;《条例》规定,物业管理的重大事项由业主大会讨论和决定,业主大会由全体业主组成。

物业管理学心得与体会篇八

通过学习《物管法》,使自己对物业管理方面有了新的'认识,物管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物业管理是指业主自行或者通过他人对物业构筑物和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监督管理工作,供水、排水、供气、环境卫生、园林绿地、停车管理、秩序维护、设备设施维护等专项服务。

此物管法制定有五项重点:

2、业主、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

3、物业服务;

4、物业的使用与维护;

5、法律责住。

1、做为物业公司一名工程管理人员,总工办一位电梯专业工程师一定要按公司要求执行,认真学习物管法,把物管法运用在实际工作中,确保物业公司及业主权双方权益。

2、在工程前期物业接管时,定要物管法所规定执行。电梯专业包括:资枓(各种合格证、报告、注册表、各种安装图)设备设施(运行状况、是否有缺损件、机房是否达标)顾问报告应存档,对质保期內存在问题要存档。

3、为了确保各项目电梯正常运行,电梯专业定期给各项目工程部管理人员专业培训,提高了工程部管理水平,加强对电梯维保监管力度,减少业主投诉。

4、去项目检查发现问题,安全隐患及时与各方沟通解决,多次提出一些建议,针对出现问题发文提醒项目。

5、技监局年检所提出整改问题,物业工程部电梯监员一定要按时要求维保单位整改完成,各项目工程部电梯监管员每年组织电梯维保单位定期做电梯困人应急救人演练并有详细报告。

6、要求各项工程部一定要按维保合同执行。

物业管理学心得与体会篇九

条例第七条明确写出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委托物业服务第三方评估机构,开展物业项目承接查验、物业服务费用、物业服务质量评估活动,此项可以使物业管理过程中平衡各方关系,各项事宜均可落地实施。

物业管理学心得与体会篇十

衣、食、住、行自古以来就是最基本的民生问题,也是社会安稳发展的基本保障。新中国改革开发以来,随着房地产行业的日渐成熟,以从事房地产管理为基础的物业管理蓬勃发展起来,并逐步成为我国市场中一个新兴行业。经过30多年的发展,物业管理行业无论是企业数量、从业人数、人员素质、覆盖范围,还是经营能力、服务水平、服务内涵都在不断提高和增强,但同时我国物业管瘤仍存在许多问题。立法滞后、理论体系不健全、市场竞争机制不规范、收费难且不规范、发展区域不平衡、缺乏专业人才等。20xx年7月1日《秦皇岛市物业管理条例》的实施,立足解决秦皇岛市物业管理方面目前存在的突出问题作出了明确指向及规范。

根据公司部署的学习计划,本周我认真阅读了条例的前四章节,分别是总则、业主、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及前期物业管理。虽然是科班出身,但近些年很惭愧的吃着“老本”,通过学习《秦皇岛市物业管理条例》,让我对国家的政策法规有了新的认识和感悟。其中感触最大的有以下几点:

第一,对业主的定义进行了明确。第二章第八条——房屋所有权人为业主。尚未登记取得房屋所有权,但基于买卖、赠与、继承、拆迁或者征收补偿等法律行为已经合法占有该房屋的人,认定为物业服务关系中的业主。在日常工作中会碰到法律界定业主概念时,没有很明确的定义,本次条例的颁布给后期工作提供了界定的支撑,特别是随着公司的发展,拆迁、继承、征收补偿等情况都会遇到。

第二,对业主大会的形式进行了顺应时代的改变。第二章第十四条——业主因故不能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参加,也可以通过电子通信、互联网等渠道实名参加讨论和表决。在日常生活过程中,由于时间等各种原因业主参加业主大会的比例不是很高,往往业主大会的召开及表决会因为参会人的不足无疾而终。随着互联网的发展,本次条例的修改,对电子通信、互联网等渠道参会给予了合法性。

第三,对从业企业及从业负责人实行了信用档案制度。第三章第二十七条——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负责人信用管理信息系统,对物业服务企业及其项目负责人从事物业服务活动实施动态监督管理,定期对物业服务项目开展专项检查,向社会公布信用信息评价结果。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负责人信用管理办法,对物业服务企业及其项目负责人实行信用积分管理。条列的出台促进了全行业管理水平的提升,规范服务、扶优扶强、优胜劣汰使从业人员素质不断提高,市场对服务专业化、规范化的呼声促进了全行业物业管理水平的提升。随着政府对行业规范化的要求,同时也是企业抓住机会创造品牌的机会。通过规范自身,创造企业品牌和知名度。

第四,对物业承接查验提升了重视程度。第四章第三十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报县(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三十四条——物业承接查验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进行,并签订物业承接查验协议,作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补充协议,与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为了保障后期的物业使用功能及质量,规范前期物业服务市场,整体第四章对前期物业管理提出了详细要求。其中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备案及承接查验协议作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补充协议都是新的要求,体现出政府对后时代物业管理的前瞻性。

物业管理学心得与体会篇十一

这次物业培训是一次高水准的培训,不单是理论学习,而是对近几年来实际工作的创新的讲解和对业内形势的介绍、比较和分析,与我们平时的学习有所区别。短暂的培训是我们每个学员的人生“加油站”,也是新的岗位的“起跑线”,必将对我今后的工作产生积极而深远的影响。

学习的感受:

一是学风正。在学习过程中,大家始终以积极饱满的热情,严谨求实的.学风。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着眼于回答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认真做好课堂笔记,收到了很好的效果。

二是收获大。学到了很多的新观点、新思路和新方法,进一步提高了理论水平,增强了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培养了长远眼光和决策思维。

主要收获:

通过这次学习,经各位领导及老师的精辟解析,独到的见解和大量的旁征博引,让我在无比叹服的同时深受鼓舞和教育。使我对行业有了更深刻的了解,感觉自己的思想得到了进一步的升华。

1、提升了理论素质。作为公司的后备干部及重要岗位的负责人必须具备良好的理论素质,对行业的最新政策和重大现实问题要有系统的了解和准确的把握。要熟悉社会发展的整体走向,否则就无法在今后的工作中发挥应有的作用。由于授课的领导、老师都是学术造诣较深、在学术和实践研究方面有一定影响的专家,他们的讲解通俗易懂,对于我们领会和掌握以前工作中未曾触及的知识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我们还比较系统地学习了有关法律法规、基本理论,深入研究了当前工作中面临的现实课题,对于我们强化理论基础、开阔视野、提高修养,进而做好今后本职工作必将产生重要的影响。

2、加强了各方面的修养。这次学习课程安排多样,我们感觉到市房管局领导对整个行业经理人的期许,希望通过各方面课程的讲解,能够使我们这些经理人整体素质得到进一步提高。特别是邵明局长对这次培训的关心,使我深深的体会到培训的重要性和迫切性,也使我由衷感觉有幸参加了这一期的培训。

总之,这次物业培训的学习,是新形势下倡导和建设学习型社会的一次大胆的尝试和有益的探索,有利于提高行业的整体素质。通过学习使我受益匪浅,感受颇深,不但在理论上得到了进一步的充实,开阔了视野,同时在思想上也有了更新的飞跃。我一定要以这次学习为契机,用学到的新知识和新思想去指导以后的工作,努力创新,勤奋工作,为淮安的物业管理再做新的更大的贡献。

此外,通过这次学习,让我结交了一批行业朋友,因为所有的学员都来自不同区县的物业公司,负责不同的项目,是公司的骨干和行业的精英。我们大家在一起交流、研讨,使我学到了很多好的经验和观点,拓宽了眼界、增长了见识。

最后,衷心感谢市房管局的诸位领导、授课老师以及本公司淮安诚善物业有限公司盱眙分公司各位老总,为本人提供这次难得的学习的平台,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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