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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社会保障的论文选题 社会保障税的论文(实用11篇)

小编:MJ笔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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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的论文选题篇一

我国社会保障法制建设先天不足,除残疾人、妇女、老年人权益等方面颁布了相应的法律以外,社会保障的主要领域如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等,至今没有法律。因此,社会保险立法势在必行。完善的社会保障立法,是制定社会保障政策法规的基础,是社会保障管理机构、经办机构、监管机构的设置,及其职责权限划分的依据,也是对社会保障基金实行监管的前提条件。

社会保障税的实施必须以法律为依据,应建立社会保障法与社会保障税法。关于社会保障税的优惠政策问题,如税收减免、税收抵扣等制度必须规范化,做到全国基本统一,以利于劳动力要素的流动。对于少数民族边远地区,可以用专门条例做出特别规定。社会保障税的立法中还涉及中央和地方之间的税收管理体制问题。我国地域辽阔,各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差异较大,短时间内社会保障不能达到全国统筹水平。目前,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目标是努力达到省级统筹的水平,因而初期的社会保障税只能作为地方税种,待时机成熟后,由中央与地方共享,根据地区间差异确定中央收入比例,用于调节地区间的不平衡。

二、加强征收管理,以满足社会保障财源需要。

可以预测,社会保障税税基为所得额,在征管中容易遇到收入不明的问题。此外,工资制度的不规范,也加大了社会保障税征管的难度。要解决以上问题,首先必须深化工资制度的改革。在开征社会保障税的同时对国家公务员、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作相应调整,原因是这部分人员原工资没有包含保障支出;而对企业类工资不必调整,因为20世纪80年代初期,企业的保障已全部由职工自己负担;由于目前社会中的分配差别主要体现在发放给职工的各种补贴上,宜将已固定化的补贴加入工资的基数,作为征收的税基,体现量能负担原则。其次,应实现工资性收入的货币化,建立实名制的个人工资性收入银行账户,用人单位通过银行支付工资,以利于税务部门的稽核。

三、完善预算制度,优化支出管理。

社会保障税的`开支,应当与社会保障预算制度的完善结合起来。社会保障税收入是一种基金性收入,与一般预算收入相比,具有完全不同的性质和专门的用途,其收支应自成体系,单独管理。我国可以在目前由经常性预算和建设性预算组成的复式预算基础上,增加一项社会保障预算,将社会保障的收支全部纳入社会保障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这样有利于将社会保障基金的筹集和运用,置于国家法律的制约和监督之下,更好地保证社会保障基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即使在社会保障预算的内部,不同税目的收入也必须专门用于相应的支付项目。

“内在稳定器”作用。

四、建立事权明晰、责任明确的社会保障管理体系,增强监督力度。

第一,各级政府内部建立协作分工的行政管理体系。涉及社会保障管理的部门有: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财税部门、金融部门。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制定政策,税务机关征收,财政监督,银行发放。

第二,合理划分中央和地方间的事权。中央政府集中精力解决社会保障基金筹集渠道、基金管理原则、提高社会保障待遇水平等重大问题。对困难地区的社会保障基金收支缺口,中央政府要根据地方政府财政经济状况,通过专项转移支付给予帮助。地方政府承担筹资征管、支付标准制定、社会化发放等社会保障事权,立足于自身努力,力求足额筹措资金。

第三,建立法律监督、行政监督、社会监督相结合的机制。法律监督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社会保障基金运行过程实施全面的监督,依法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确保基金的安全有效运行。行政监督包括财政监督、税务监督和审计监督。财政监督即通过财务会计制度执行、投资管理、预算审核等手段,对社会保障基金运行过程中的有关行为进行经常性审核和检查。开征社会保障税后,税务监督主要通过税法的执行和日常征收管理,对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情况、收支情况及纳税情况实施监督。审计监督是审计机关依据有关法律制度,对社会保障基金运行过程及结果进行定期审核。以上几个方面的监督应相互配合,形成完整的行政监督体系。社会监督是指由社会中介机构,对社会保障经办机构的年度会计报告进行审计,确保报告所提供的财务信息质量,并向社会公布。

五、盘活社会保障基金,实现保值增值。

随着生产力的发展、物价的上涨和社会老龄化的到来,社会保障的覆盖面将不断拓宽,社会保障基金的规模也越来越大,能否建立起一个合适的社会保障基金投资运营机制,确保社会保障基金在不断积累扩大的前提下保值与增值,已成为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成功与否的关键之一。由于社会保障基金是广大劳动者在丧失劳动能力,或失去工作之后的最后保障,也是维护社会安全稳定的资金保证,因此,社会保障基金的保值一定要避免风险,基金投资应当兼顾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的原则。

当前,我国社会保障基金已全面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此举为防止保障基金被挤占挪用,保障其安全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当前的基金基本上都存放于银行,由银行提供一定的优惠利率实现其保值增值。但在银行利率较低的情况下,容易受到通货膨胀的影响,无法满足人民群众的社会保障需要。建议目前社会保障基金的一部分存入银行,以保证其流动性、随时支付的需要;基金结余部分宜由中央政府掌握投向,除按照规定投资于国家发行的债券外,应当积极探索更有利的投资方式,如投资于效益高、收益稳定的公共工程和公益设施的建设等,以求得最大利益。当然,结余部分增值或亏损情况应定期向社会公布,接受人大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社会保障的论文选题篇二

摘要:

社会保障基金是社会保障制度实施的核心内容,社会保障基金安全运行和保值增值直接关系广大参保人员的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因此,社会保障基金监管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本文先是介绍了社会保障基金的相关概念,然后有介绍了社会保障基金运营的基本原则和对基金进行监管的具体内容,最后对社会保障基金运营监管方面存在的问题及问题产生的原因进行了分析,并在此基础上提出来一系列的建议。

社会保障基金是国家按照法律法规设立,通过国家收入再分配、为劳动者提供的用于社会保障目的的转向货币基金。在现代社会中,社会保障基金是宏观经济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的重要手段。社会保障基金是社会保障制度实现其宏观目标的物质基础,社保基金的特点是由社会保障制度的性质所决定的。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指的是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负责管理的由国有股减持划入资金及股权资产、中央财政拨入资金、经国务院批准以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收益形成的由中央政府集中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保基金是不向个人投资者开放的,社保基金是国家把企事业职工交的养老保险费中的一部分资金交给专业的机构管理,实现保值增值。

社会保障基金根据筹资模式划分可分为社会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基金;根据基金功能划分可分为社会保险基金、社会福利基金、社会优抚基金、社会救济基金;根据所有权划分可分为个人基金、公共基金、机构基金;根据运营管理方式划分可分为财政性基金、市场信托基金、公共公积金。

1.强制性与法律规范性。社会保障基金的筹集、投资、监管和给付等过程,国家有严格的法律法规规定,做到制度化、规范化。任何个人和企业都必须无条件地遵守履行各自的义务。

2.储备性。

社会保障基金是在劳动者具有劳动能力和收入能力的时候,国家按照一定标准,将其所创造价值的一部分强行扣除,经过长期储存积累、投资、管理营运,在其丧失劳动能力或劳动机会、收入减少或中断时,从这部分己经储备的基金中为其提供补偿。而且,当劳动者出现疾病、伤残、失业等情况时,可以为其提供一定的经济保障。有着显而易见的储备性质。

3.基础保障性。

社会保障基金为社会成员提供基金的经济保障,而不是高水平的生活保障,这一点与商业保险不同,商业保险根据缴费的不同,可以提供各种层次的经济保障。

4.互助共济性。

我们知道,在履行缴费义务时收入较高的社会成员对社会保障基金的贡献相对较多,而收入较低的社会成员对社会保障基金的贡献相对较少。但是,在享受社会保障基金给付待遇时却是统一的标准,这在一定程度上也体现了公平性,因为在生产和分配过程中,社会成员之间存在着不平等,而通过社会保障这种再分配的形式,可以调节和缓解这种不公平。

5.非营利性。

建立社会保障基金的目的在于促进社会稳定和谐地发展,和保障广大民众的生活水平,与一般以盈利行为经营目标的投资基金不同。

社会保障基金的运营监管是指国家行政监管机构、专职监管部门以及利害关系者对社保基金经办机构、运营机构或其他有关中介机构的投资管理过程及投资结果进行监督、评定,以保证社保基金的投资符合一国的有关政策、法规,并最大限度地保障被保险人的利益。

1.安全性原则。

由于社会保障基金是一种储备性基金,是保障人们基本生活水平的专项基金,所以,在任何情况下,社会保障基金的运营都应该以安全性为首要原则。

2.盈利性原则。

社会保障基金虽然不以盈利性为目的,但是为了使社会保障计划、项目能够稳定持续的进行下去,在以安全性为首要前提下,还要尽可能获得更多的收益,达到保值增值的目标。

3.流动性原则。

由于一些突发状况,可能需要社会保障基金支付的及时性,因此,要求社会保障基金在投资营运时必须注意适当保持基金的流动性,即保证有足够的资金在需要支付时可以随时变现。以保证一旦急需,能够维持社会保障的正常运行。

监管)、社会舆论监督。

1.对基金运营准入标准的监管:

2.对基金运营过程中的风险监管。

为充分发挥社会保障基金的功能,必须严格实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监管制度,强制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服务机构的资格审定,执行社会保障基金的投资原则和投资规则,注重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的总量控制和结构限制,限定基金投资的最低收益水平,注重一般规则监管和对管理人监管相结合的监管原则,在确保社会保障基金投资安全性的基础上使社会保障基金达到一定的投资收益水平。

3.对基金运营退出制度的监管。

除了对基金运营准入制和运营过程中的风险进行控制之外,对于运营机构的退出制度也应加强监督。如果基金运营机构本身没有办法履行委托管理的合同,达不到预期的要求或基金运营存在重大风险隐患时,监管部门应该立即按照法律法规对其运营资格予以剥夺取消,以保证广大人民的切身利益。

(一)没有健全的法律法规。

法律是一切保障的基础,立法的缺失,使得社会保障基金经办机构职责权力不明确,影响监管效率,也使得道德风险因素增加。

(二)监管机构职责不清。

我国的社会保障基金监管机构包括众多政府部门,例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证监会、审计部、保监会、财政部、银监会、社保基金理事会等。这种多头监管的管理模式使得监管权力分散,机构权责不明确或重叠,互相协调成本加大,监管效率不高。而有的机构既是监管者又是投资管理者,使得其对自身的角色模糊,影响社保基金的日常监管。

起来还是基金监管的透明度低,没有健全的信息披露制度。

(四)监管信息化水平低。

我国社会保障的信息化建设相对落后,软硬件设施不健全,监管部门的信息建设缺乏强有力的财政支持,导致了大量的社会保险数据无法及时传送,各级行政部门之间资源无法共享,尤其是省级区域之间信息闭塞。而且也没有一套统一完善健全的信息操作系统,对社会保障基金运营的各个环节进行监管,对相关的信息资源进行整合。

(一)社保基金运营的内部控制制度不严。

内部控制制度不严主要表现在内部控制重视度不够,风险预测、防范意识比较差,内部控制制度也不太规范,体系不健全可能会使不法分子有空可钻,而且即使有各种规范基金运营监管的条例、办法等执行也不是很严,缺乏刚性。

外部监管主要有法律法规的监管,完善的法律体系是社保基金得以安全运行的最强有力的保障,而且对基金监管部门的监管工作也能起到规范作用,如果缺少相关法律法规的约束与规范,基金的.运营就可能出现重大的纰漏,对于整个国家的发展极为不利。另外,由于社会保障基金的运营涉及的方面非常广泛,仅仅靠行政部门还远远不够,社会上各个部门都可以对社保基金的运营进行监督,一旦发现有什么问题要及时反映,对基金进行一个全方位、多层次的监管。当然,如果要很好地了解社保基金的运营走向,信息化管理是必不可少的,信息的交流,资源的共享,各个部门的协助,不仅可以提高经办机构人员的工作效率,而且对社保基金的安全运营监管更是起着不可或缺的作用。

首先要先建立一个完善的法律体系,尽可能让其做到规范化,做到有法可依,另外,在确保有法律保障的基础上,必须要严格依法执行,加大执法力度,对违法行为要严厉惩处。

要加强体系内部的监管,体系内部要有独立的审计部门,对基金的运营随时进行监管,一旦发现有不符的,要立即向相应的机构部门进行反馈,及时纠正。当然,除了体系内部的监管,社会各部门和个人都应该积极参与监管。

随着社会的发展,信息化是必然的趋势,相关信息要强制地披露,给予群众必要的知情权和监督权,而且,信息透明化和公开化,也有利于工作人员进行自我控制和约束,以避免不当行为的发生。

对投资运营部门要进行高标准的核查,看他们的投资运营资格是否能得到保证,一旦不可以,要及时对其全力进行限制,必要时取消。

参考文献:

社会保障的论文选题篇三

作为说明这些问题的起点,我以为需要首先确定,在人们的日常生活角色与作为公民的政治社会角色之间有何种关系。人们都会同意,一个人的种种日常生活的角色是他/她生来就自然地承担着的:一般地,一个人先是一个儿子/女儿,进而是一个男人/女人,一个丈夫/妻子,最后又可能是一个父亲/母亲;此外,他/她还可能是一个兄弟/姐妹,一个朋友、同事或邻居,等等。这些角色在一个人身上彼此交叠,其中每一种角色都处于一种特殊的关系之中,都确定着他/她的一种特别的身份。这些关系发生根源上的这种自然性质向来在法律中受到尊重,所以在东方与西方都普遍地被视为伦理的关系。这种自然性质一则在于这些关系是基于血缘或地缘关系的,二则在于它们包含着生命过程中自然的抚育与互助关系。由于这些关系而结成的是最为自然的生活共同体,其成员享有最多的共同生活,并且由于这种共同生活而具有最密切的感情联系。

另一方面,一个人的公民地位以及人们作为公民的相互关系则是通过社会的法律体系确定的。在一个法律的社会,家庭的成员之间同时存在着两种基本的关系:血缘关系与作为公民的关系。不过在家庭中,由血缘关系确定的相互关系是基本的关系。法律总是首先肯定这些关系,并把这些关系所产生的自然义务变为法律。尽管与家庭财产的析分和继承密切相关的事务也是立法的对象,但是立法总是朝着巩固正常的家庭关系的方向,并且使法律的干预限制在较小的范围内。一旦家庭成员之间作为公民的关系成为第一位的关系,这通常表明家庭作为生活共同体的实际解体,这时成员间的相互关系只能依照关于公民的权利与义务的法律来解决。

公民关系的自然基础,是由兄弟关系引申与扩展的同邦人关系。在古代城市国家,同邦人也像家族的关系那样是一种感情的关系。但是由于它远不及家族关系的感情那样强烈,公民的关系从它在古代社会产生起就是一种建立于法律基础上的关系。近代以来,随着个人主体地位的提升和民族国家的共同生活日渐发达并衍生出许多新的平等自由的形式,同邦人的感情成为被抽象了的对陌生人的关系,稀薄得几不存在,公民间的关系更是渐渐成了无感情的政治与法律。所以公民是一个人在一法律的政治社会中的成员资格。现代民族国家的边界是一个法律的政治社会同其他社会相互分隔的界限。在今天的多数国家,一个人仅因出生而具有的国籍便使得他在法律上具有公民的资格。

交往关系在这两个水平上会显示很大区别。伦理的关系都是个别的、独特的关系。在每种关系中,关系对象都是一个同我们处于特殊关系中的单数的他者。每种关系都与其他关系不同:父子关系同母子关系不同,同兄弟/姐妹关系更不同。每种关系中这一方同另一方的关系也与另一方同这一方的关系不同,例如父亲同子女的关系与子女同父亲的关系不同,每一方可以向另一方要求的也相互不同。同时,每种伦理的关系都是个人对另一个人的直接的关系,并且要求个别的、直接的相互回应。由于这些性质,人们常常把这种交往关系视为私人事务。法律对于这类事务的干预必须小心地限制在非常有限的范围之内:仅当一方的合法利益违反意愿地受到另一方的非法侵害时,法律才能作出必要干预。另一方面,人们作为公民的相互关系则是一般的无差别的关系。在公共生活中,典型的交往关系是一个人同陌生人的关系:他/她面对的是同他/她没有感情关系、不具有直接的个别的相互回应性、因而对他/她而言没有差别的陌生人。所谓没有差别,是说他/她同这一个陌生人的关系和同那一个陌生人的关系没有差别。这种无差别性,使一个具体的交往对象失去个别性而显现为无差别的对象整体,即一般的、复数的他者。(参见廖申白、孙春晨主编,第82-83页)。

将这两种交往关系相混淆会引起交往方式上的冲突。公民间的交往,正如亚里士多德所观察的,主要是自愿的交易,需要以法律为基础;如若一项交易是以伦理的即以交朋友的方式开始而交易中的一方又希望以法律的方式终结,就势必引起纷争与抱怨。(参见《尼各马可伦理学》第8卷第13章)有许多常识的观念支持这种看法。这可以从两方面来说明。一方面,在常识意识中,“做人”问题基本上是一个只同日常生活而不同公共生活相关的问题。国人常说的“做人”的实质内容就是指做一个父亲/母亲、丈夫/妻子、儿子/女儿、兄弟/姐妹、朋友/同事等等,即在各种独特的关系中尽自己的各种不同的责任或义务的问题。同陌生人的关系通常同“做人”问题无关。“做人”问题所以在日常生活中产生,原因就在于在这个私人交往的领域,由于每种关系都是个别的,需要特殊而适当的感情回应,并且如果没有做到这一点就会相应地产生回报公正的问题,它经常呈现为一个困难的任务或责任。另一方面,“不相识的陌生人”也通常在常识意识中被当作日常交往与公共生活即有差别的交往与无差别的交往之间的界限。在这个界限之外,即在同陌生人的关系中,人们感觉到摆脱了“做人”的重负与困难的轻松,因为在这种交往中,一个人无须对同这一个人的关系与同另一个人的关系给予特别的注意。这两种交往关系间的区别似乎是一种生活常识。日常交往关系的本性在于感情联系,公共生活关系的本性则在于交换。(注:黑格尔写道,“作为精神的直接实体性的家庭,以爱为其规定”,爱“就是意识到我和别一个人的统一,使我不专为自己而孤立起来”;“但爱是感觉,即具有自然形式的伦理。在国家中就不再有这种感觉了,在其中人们所意识到的统一是法律”。(第175页))在公共生活中,做一个公民对每个人都意味着相同的内容;在私人生活中,“做人”对一个人的含义则可能与对另一个人的非常不同。所以,不言而喻,公共生活的准则具有普遍的适用性,而日常生活中则没有适合所有关系的准则。

社会保障的论文选题篇四

近年来我国的“农村社会保障”有了较大的发展,如在农村推行医疗保健制度、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和计划生育保险等等,而根据社会保障的基本特征,目前我国在农村实施的任何一种“社会保障”项目都不完全符合社会保障的基本特征,因此从严格意义上讲,它们都不应该归属为社会保障,而是社区保障。无论是农村医疗保健制度、或是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或是农村计划生育保险都是在一定社区范围内,以本社区居民为保障对象的一种福利制度,与社区经济发展水平紧密相联,因为它们都不是一种由国家强制实行的全国范围内统一实施的保障制度,也没有国家财政的支持,更不属于国民收入分配与再分配的一种形式。这种城乡有别的“社会保障”体制是有违社会公平的,因此,建立城乡一体化的社会保障体系就势在必行。

(一)中国社会保障的前提:城乡二元分割。

我国80%的人口在农村,但农业所创造的国民收入仅占国民收入总额的30%,而20%的城市人口却创造国民收入的70%。发达的城市经济与欠发达的农村经济同时并存,现代工业与传统农业同时并存,这是典型的二元经济结构。

由经济二元结构决定,我国过大的城乡差别制约着社会保障总体水平的提高。占人口20%的城镇居民享受89%的社会保障经费,而占人口80%的农村居民的社会保障仅占全国保障费的11%。城镇已初步建立了较高水平且完整的社会保障体系,养老保险金已基本实现了社会统筹,建立了国家、企业和个人共同负担的基金模式,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以及女职工生育保险,都在原有的制度上进行了改革和逐步完善。而在广大的农村,仍然是以国家救济和乡村集体办福利事业为重点、以家庭保障为主体的社会保障,除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进行了改革试点以外,其他保险项目基本上没有建立起来,城镇的社会保险覆盖率已达90%以上,而农村覆盖率不足2.4%。这种城乡社会保障发展水平的客观差距,具有深刻的经济和社会背景,在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是无法改变的。

(二)中国社会保障的基础:“土地保障”

广大乡村农民的经济收入无一定保障,主要依当年的农业收成好坏而定,农业收入几乎成为农民的唯一经济来源,土地亦成为农民赖以维持生计的最后依托。而我国是一个人口众多、土地资源有限的农业大国,“靠天吃饭,靠土地为生”是农民数千年来世代相袭的传统,从这个意义而言,土地就是农民赖以生存的“命根子”。自改革开放以来,由于“联产承包责任制”政策在农村的全面贯彻落实,打破了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一大二公”的农村经济格局,使农民拥有了自己的土地,极大地调动了农民的积极性,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加重了农民对土地的依赖感。改革开放以来,以农村联产承包责任制为龙头的改革为农民铺就一条通向富裕的大道,以农业生产为基础的多元化生产经营方式构筑了农村经济的基础,但农业收入仍然是农民收入的主要来源。据有关资料的统计显示,我国农户生产性纯收入的构成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其中非农业收入呈逐年上升的趋势,由1980年的17.0%上升到1992年的43.2%,农业收入则呈现逐年下降的趋势,由1980年的83.0%降至1992年的56.8%。1可见,尽管农民的非农收入增长较快,但是,农业收入目前仍是农民收入的主要来源,靠土地谋生仍是绝大多数农民的理性选择。

(三)中国社会保障的实现机制:农村青壮年的城市化。

改革开放后,大量的农村青壮年或通过特定的社会流动渠道定居城市或进城打工,城市化的进程明显加快。青壮年的城市化带来了两个方面的效应:一方面,农村青壮年的城市化使城市的扶养者与被扶养者比例减小,城市社会保障中的大量空账也因此而变得充实起来,从而保证了城市社会保障体系的运行。可以说,农村青壮年人口的城市化时刻在优化或者说在延缓城市人口结构上的老龄化速度,正如外来人员对超级村庄经济的发展造成负担轻于国有企业形成优势一样。2另一方面,由于农村人口有土地作最后的保障,加之农村基本保障水平极低,城市化后的农村青壮年,只需少量的经济扶助就可以实现自己农村亲属的基本保障,一般情况下,城市化后的农村青壮年对农村亲属的扶助主要在于他们加强了这部分农民抵御风险的能力。

正是借助于这种城乡保障水平上的差别与农村广泛存在的“土地保障”,城市化后的青壮年,支持或者说延缓着城市老龄化进程,即通过城市统一的群体或者说集体的转移支付方式——城市社会保障系统,为城市社会保障体系做出了自己的贡献;另一方面,他们又通过非正式的个体间的亲友馈赠方式支持着部分农村人口的基本保障运行。显然,这种方式的运行,是由城乡社会保障二元化、农村社会保障的低水平共同决定的。从以上分析我们不难发现,从总体上来看,农村为其城市化的青壮年提供了抚养、教育等相关费用,即在这些城市化的青壮年的身上积累了大量的人力资本,显然,这并不是一个小数字,而这些人在城市化以后,借助于城乡差别,实际上给农村所做出的是不对称的回报。换一个角度来说,实际上是由农村投资,而同时由城市和农村共同来收益,甚至是城市收益大于农村。所以,从社会保障体系的资源上来说,城市化的过程就是农村资源凝结成人力资本的形式向城市转移的过程。因此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说,城市化这一机制,使城市化的青壮年在支持城市社会保障运行的同时,也支持了农村基本保障的运行。

二、城乡一体化的社会保障体系的实现障碍之一:不合理的.社会阶层结构。

“社会保障,是社会(国家)通过立法,采取强制手段对国民收入进行分配和再分配形成社会消费基金,对基本生活发生困难的社会成员给予物质上等帮助,以保证社会安定的一系列有组织的措施、制度和事业的总称。社会保障是社会成员应享有的基本权利,是国家应履行的确保社会成员生活权利的一种法律制度”3。而社会保险在现代社会保障体系中居于核心层次,一般由疾病、生育、工伤、残障、失业、老年和死亡等保险项目组成,其中老年、疾病及失业等项目居于最重要的位置,并成为各国发展社会保障事业的重点。但不论社会保障的项目与内容有多在的差异,社会保障的对象主要是社会的弱者及潜在的弱者。

社会从传统向现代的转型,从社会阶层结构上来看,主要是一个从金字塔型向纺锤型转变的过程。所谓金字塔型社会阶层结构是指社会的上、中、下三个阶层的成员从上至下逐渐增多的一种结构类似于金字塔的形状,而纺锤型的社会阶层结构是指社会的同样三个阶层的成员中,中层的成员多,而其它两个阶层的成员比较少的一种阶层结构。目前,单从城市或农村内部的阶层结构上看,二者都呈现出一种纺锤型的结构,但从整个社会即城乡一体的角度来看,我国的社会阶层结构还是一种金字塔型的结构,因为我们还存在一个巨大的农业劳动者阶层。在理想情况下,我们将金字塔型社会的上、中、下阶层的比例定为1﹕2﹕3,虽然改革开放以来,城市化进程推进得很快,但社会的下层阶层(主要是农业劳动者)还占有相当大的比重,到我国人口的城市化率仍然只28%左右,也就是说我国的工业化进程被城乡壁垒人为地向后拖着,4这也就意味着我国的社会阶层结构的下层——农业劳动者阶层仍然占有相当大的比重,如果运用理想类型法,将金字塔型阶层结构与纺锤型阶层结构作为社会阶层结构两极上的两种极端类型,我国目前的社会阶层结构仍然是更靠近金字塔型结构这样一种状态。

从上面对社会保障的定义及其基本特征可以看出,既存的与潜在的社会弱者是社会保障的核心,而社会的下层成员由于其比较低的抵御风险的能力而成为社会弱者的主要来源。一般来说,社会保障所依靠的是全体社会成员在物质方面以转移支付为手段实现的社会成员间的再分配,简单地说就是上、中层社会成员对下层社会成员在经济上的一种扶助。显然,在金字塔型的社会阶层结构社会中,有能力提供扶助的社会成员是社会的上、中阶层,接受扶助的成员是社会的下层成员,这样,社会的扶助比率为3(1+2)﹕3,即1﹕1的比例,显然,这样的扶助比例过高,不可能实现全体社会成员的一体化保障,即使勉强实现,其保障的水平也不可能很高,起不到保障的作用。

因此,如果我们加快城市化的进程,使社会的阶层结构转化为类似于高福利国家的纺锤型结构,即中间大、两头小的服从正态分布的结构,我们将其上、中、下三个阶层的比例理想化为1﹕2﹕1(一般情况下,这些国家的中间阶层的比例远远大于2),显然,这种社会结构的社会扶助比例为3(1+2)﹕1或更大,所以这种扶助比例是社会的上、中层成员可以接受的。

社会保障水平比较高的国家的实践无不证明了这一点。发达国家是一种存在一个巨大的中等阶层的社会阶层结构,这是学术界不争的事实。如果说发达国家的保障水平较高是因为他们的经济发展水平较高的话,即将经济发展水平作为一个重要的变量进行考察的话,那么与我国同为发展中国家的墨西哥、智利,其经济发展水平远远低于发达国家,但其社会保障建设得非常完善,社会成员接受政府救济的贫困线的水平比较高,是每天收少于4美元就可以领取政府救济金,即一个人如果1个月的收入少于120美元,就可以领取政府救济金。5在如此高的保障水平下,墨西哥、智利政府却没有感到有多么的吃力,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阶层结构的影响。这些发展中国家的阶层结构已呈中间大、两头小的纺锤型结构已是一个众所周知的事实,仍以墨西哥、智利为例,这些国家的农业人口仅为总人口的20%,而且农村的城镇化建设比较快。6因此,从这一角度来说,只有改善我们的社会阶层结构,加快城市化的进程,才能真正实现城乡社会保障的一体化。

三、城乡一体化的社会保障体系实现的障碍之二:不合理的城乡人口比例。

在西方国家,尤其是工业国,农民(farmer)明显比城市普通居民(普通雇员、工人)拥有更多的财产。一般来说,农户不但拥有他们耕种的全部或部分土地,而且拥有相当可观的牲畜和农业机械,并且这些财产是可以随时变现的。

而在现阶段的中国,由于城乡居民收入上的差距导致的城乡居民在缴纳保费上的差别是实现社会保障城乡一体化的真正障碍已是学术界和社会各实际工作部门不言的共识,只有农民的收入实实在在地得到不断提高,并和城市居民达到真正的平等,农民才有实力参与现代社会保障事业,所享受的保障待遇也才能和城市居民达到公平,可见,缩小城乡居民收入之间的巨大差距才能真正实现社会保障的城乡一体化,而农民的主要收入来源是农产品收入,因此,实现社会保障的城乡一体化最终落实于能否提高农产品的价格,农产品的价格提高了,农民就能真正提高收入,从而缩小城乡居民收入上的差异,社会保障的城乡一体化才能真正实现,否则就只能是空谈。如何提高农产品的价格?对于这个问题的回答,有些学者建议借鉴日本的经验,宜采取继续提高农产品价格以保护农民的收入得到不断的提高。8笔者认为,在中国目前的条件下,单方面提高农产品的价格,除了人为地增加了计划性排斥市场以外(这对于一个长期受计划经济体制影响的国家来说,其负面影响是不言而喻的),只能增加政府的负担,其可行性非常低,即便可行,由于广大农民群体的存在,这也就决定了农产品的保护价格不可能与市场价格有太大的差距,因而达不到缩小城乡居民收入差距的目的,没有什么实质性的意义。

从经济学角度来看,决定农产品价格高低的根本原因并不是人为的计划性,因此我们需要从市场本身中去寻找其根本原因,下面我们从市场机制本身,即农产品的市场供求状况来分析决定农产品价格偏低的原因。一般来说,如果一个产品的市场供给大于其社会需求的话,该产品的市场价格就不可能非常理想,这是因为由于存在多家生产者,且相互之间处于一种竞争状态,这就决定了购买者的主动权,其有充分的讨价还价的余地,而卖方则明显处于一种被动状态,也即市场中的交换双方并不是处于对等的地位上,因此,农产品价格的相对偏低就是一种不可避免的结果。

同样根据市场原理,这多家生产者中必然有些生产者由于利润的下降甚至亏损而不得不退出市场之外,从而调节供求状况,使之达到供求的平衡而不至于使某一产品的价格长期偏低。但是,我国农产品的生产却并没有完全按照市场的这一规则来运行,因为农业生产是农民唯一的生产手段和生产目的,农民们没有其他可供选择的商品可以生产,因而市场对其作出生产决定并不起多大的作用,即使是亏损也要生产,这一状况是普遍的,这就更加剧了买方的心理预期和压低农产品价格的把握,在这种情况下,农产品的价格不可能达到一个合理的状态,即使人为地提高了其价格,在这种市场的作用下也不可能持久,最终还是会被压低下来,更何况我们的城乡人口比例相差悬殊。

从上面的分析我们不难知道,决定农民不能增收的决定因素是农产品价格偏低,而农产品价格偏低又是由不合理的农业、非农业从业人口结构决定的,这一不合理的结构主要表现在城乡人口的比例上,因此,不改变城乡人口的比例,要实现农民增收进而实现城乡社会保障的一体化只能是不现实的,只有农业人口与非农业人口达到一个适当的比例,从根本上改善农产品的供求状况,才能实现农民收入的绝对、相对上的提高。这种决定关系我们可简单概括成如下表格:

城市化的阶段与农产品供求比例。

城市化阶段城乡人口比例农产品供求比例。

早期小大。

中期中中。

晚期大小。

显然,当前的中国社会正处于上表中的早期或者是早期与中期的交接处,这一特定的历史条件决定了我们离城乡一体化的社会保障体系的实现还是有一段距离的。同样根据上面的分析,我们所能做的也只能是调整城乡人口的不合理比例,从根本上改变农产品的供求状况,进而改变城乡收入上的巨大差距而实现社会保障的城乡一体化,而要调整城乡人口的不合理比例也只有城市化这一条道路,至此,我们已经非常明确地知道,不是城乡居民收入上的差距而是城市化人口比例不高在真正阻碍着城乡一体化的社会保障体系的实现。

社会保障的论文选题篇五

教学目标:

1、知识目标:识记社会保障制度的含义、内容和作用,理解建立社会保障制度的基本原则和重要意义。

2、能力目标:通过本框知识的学习,提高阅读理解、综合分析和认识问题以及理论联系实际的能力。

3、觉悟目标:通过学习逐步增强权利和义务意识、改革意识和国家观念。

教学重点:

教学难点:

教学方法:

引导学生阅读归纳出本框所要学习和掌握的主要内容或知识结构,联系实际综合分析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实施情况,在此基础上深刻理解我国建立社会保障制度的原则和意义。

教学手段:

多媒体、实物(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手册和磁卡)。

课时安排:

1课时。

教学过程:

(新课导入):

作为劳动者,在其一生中会遇到一些风险:如生、老、病、死、伤以及失业等风险。那么承担这些风险,除了依靠个人和家庭的力量外,还必须依靠社会保障制度。社会保障制度既涉及每一个劳动者的切身利益,也关系到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因此,我们党和国家非常重视社会保障工作。在十六大报告中提出要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在最近召开的十六届三中全会上,又进一步提出要加快建设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体系。那么今天我们就学习一些与社会保障相关的基本知识。

(讲授新课):

社会保障的论文选题篇六

当前,我国农民工合法权益被侵犯的事件频繁发生,农民工在社会保障、劳动工资、就业培训及公共服务等方面还有很多问题。尤其是农民工,作为社会的弱势群体,其社会保障问题直到今天也没有真正解决好。在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过程中,农民工是其中重要的、不可或缺的部分,在城市化进程中作出了巨大贡献,因此为农民工提供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是党和政府十分重视的民生问题。要通过构建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帮助农民工解决后顾之忧。

1.促进社会和谐。党和政府历年来非常重视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加快农民工社会保障体系建设,能够将公平公正的社会保障权利提供给农民工,以此让社会更加公平正义,实现社会和谐稳定的目标。此外,完成农民工社会保障体系,能够让农民工产生更强的城市归属感,感受到社会的温暖。

2.满足农民工现实需要。农民在进入城市之后,本质上就是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转移,在很大程度了解决了“三农问题”,不过在此过程中,容易出现医疗、养老及失业等方面的风险。因此,构建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有利于解决农民工的现实问题。

3.加快城市化进程。近年来城市人口数量逐步递增,主要是因为越来越多的农村人口流向城市,要为这部分人口提供同等的权利和待遇水平。在完善农民工社会保障体系后,能够减小城乡间的差距,促进农业现代化发展,并优化城乡资源配置,统筹城乡发展。

1.实行教育培训制度。要实行教育培训制度,让农民工有更强的就业能力,这是解决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的'前提。地方政府要重视农民工教育培训工作,从本地实际经济发展情况入手,制定切实可行的农民工培训计划。对培训资金来源进行明确,激发农民工参与培训的热情,提高培训工作的有效性与针对性,确保最终培训成效。要让农民工岗前培训、转岗培训和在职培训更加制度化,帮助农民工提高自身素质,从而更好的实现就业,改善生存情况。

2.抓好配套制度的改革。当前,我国在建立社会保障制度与社会福利制度时,主要以户籍制度为基础。我国户籍制度一直都是农村城市双轨管理模式,分为城市居民与农村居民两种,导致农民工享受不平等的社会保障与社会福利。农民工虽然在城市里面工作,但是由于是农村户口,所以不能和城市居民一样享受到相同的社会保障。所以,要尽快对户籍制度进行改革,解决农民工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中的阻碍。

3.改革现有社会保障制度。当前,各地为农民工构建的分散性和综合性的社会保险,因为农民工流动性较大、统筹层次不高,导致保险关系转移难度很大。为解决这个问题,第一,需要有更高的社会保障统筹层次,要将社会保障资金管理的统筹层次提升到省级水平;第二,在当前已有条件下,让农民工自由进行选择,完善相关制度,确保社会保障关系能够顺利转移。农民工主要在城市或城乡间流动,比如对养老保险来说,农民工在流动到其他城市之后,流出地社会保障机构要为农民工开具参保缴费凭证,同时根据农民工务工时间长短带动一定比例的社会统筹部分,流入地社会保障机构为农民工累计计算。农民工在流动到农村务农后,要让他们根据自身意愿参与新农保,让他们在原所在地以个人身份进行缴费,直到规定年限能够享受的养老保险待遇。

4.加强社会保障法制建设。要建立完善的法律制度,制定《农民工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好农民工的失业、工伤、医疗、保险、培训就业、社会救济以及社会福利等,构建与*法、法律法规、政策措施相配套的法律法规体系。执法上来说,应加大执法力度,对维护农民工社会保障权的执法部门的职能明确下来,严肃处理不为农民工办理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司法上来说,应构建便于农民工维护自己社会保障权益的司法制度,鼓励农民工利用好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此外,还要实行法律援助制度,将法律援助提供给农民工,为其权益提供保障。

总之,要进一步完善农民工社会保障体系,维护社会的和谐与稳定,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要正确认识到现行农民工社会保障体系的缺陷,积极探索解决措施,构建完善的农民工社会保障体系,充分发挥其在农民工社会保障、劳动工资、就业培训及公共服务中的作用。

参考文献。

社会保障的论文选题篇七

在现代企业工程项目管理中加强和完善信息化管理建设,有助于企业对项目的整体进行客观的把握和风险的防范,更能够有效地提高政府主管部门及相关建设施工企业的管理水平及工作效率,令我国的工程项目管理信息化建设进入到一个新的层次。

信息化是指信息技术和信息资源的开发与利用,工程项目管理的信息化是指对工程项目管理信息资源的开发和利用及信息技术在工程项目管理中的开发和应用。其中,工程项目管理的信息资源包括:(一)组织类工程信息。如行业组织信本文由论文联盟集整理息、项目参与方的组织信息等;(二)管理类工程信息。如与进度控制、质量控制、合同管理和信息管理有关的信息等;(三)技术类工程信息。如与设计、施工和物资有关的技术信息等。

由于信息技术的渗透性强、发展快,以及工程项目自身的复杂性,建设工程项目信息化的内涵极为丰富,并处于不断的发展变化之中。所以,实施工程项目管理信息化建设,一方面,便于利用信息网络作为项目信息交流的'载体,增进项目管理系统中的信息反馈速度和系统的反应速度,使人们能够及时查询工程进展情况的信息,及时作出决策,提高工作效率,也可减轻项目参与人日常管理工作的负担。同时,项目管理信息化能够为各项目参建各方提供完整、准确的历史信息,方便浏览并支持这些信息在计算机上的粘贴和拷贝,可以减少传统管理模式下大量的重复抄录工作,极大地提高项目管理工作的效率。另一方面,便于适应工程项目管理对信息量急剧增长的需要,能实时采集各种项目管理活动中的信息数据,并对各管理环节进行及时便利的督促与检查,实行规范化管理,从而促进了各项目管理工作质量的提高。还可以促进项目风险管理水平的提高。由于建设工程项目的规模、技术含量越来越大,以及现代市场经济竞争激烈等特点,使得工程项目建设的风险越来越大。而现代信息技术给项目风险管理提供了很好的方法、手段和工具,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信息化能够大大提高项目风险管理的能力和水平。尤其重要的是,工程项目管理信息化建设创造企业竞争优势。工程项目管理信息化和工程企业管理变革相辅相成,加强信息化建设能实现企业远程、动态式的实时量化管理,实现企业业务信息化,从而创新企业的管理模式,提升企业的管理效能。

二、工程项目管理信息化的内容。

概括起来说,工程项目管理信息化的内容包括:项目信息管理、施工过程监控、施工工艺控制、施工方案优化以及网络化统一管理共五个方面。

1、项目信息管理。

项目信息管理包括工程概况、作业队伍及劳动工资、工期控制、工程质量控制、成本控制、施工合同管理、安全生产管理、工程技术管理、材料设备管理、公文管理等。实现项目信息管理的软件有办公自动化系统、招投标系统(包括工程量自动计算、施工平面图设计、编制工程进度网络、施工组织设计自动生成系统、竣工图纸绘制系统等)、项目管理系统(项目成本、进度管理、物资台帐管理、日常信息管理,依据工程量清单进行计价)等。

2、施工过程监控。

施工过程监控是指利用传感器采集信息对施工过程进行控制,如液压提升作业计算机控制、提升模板脚手架计算机控制、大体积混凝土施工中的温度计算机控制监测、施工现场电视监控、利用计算机虚拟仿真技术进行施工过程视觉仿真、利用gis技术对施工现场进行可视化管理等。

3、施工工艺控制。

在施工中推广应用以信息技术为特征的自动控制技术。如大体积混凝土施工质量控制、高层建筑垂直度控制、预拌混凝土上料自动控制、采用同步提升技术进行大型构件和设备的整体安装、整体爬升脚手架的提升、幕墙的生产与加工、建筑物沉降观测和工程测量、建筑材料检测数据采集等,都可以采用自动控制技术。

4、施工方案优化。

要按时保质地完成工程项目的施工,节约成本,提高施工企业的效益,就要对施工组织与施工方案进行优化,也就要大力推进计算机辅助施工项目管理和工艺控制软件的应用水平。因此,施工单位应该结合工程项目的特点,开发和引进计算机应用软件,对项目上的工程预决算、施工进度、工程技术、工程成本、工程资料、人力、财务、材料设备等进行计算机辅助管理,例如土石方调配优化,物资材料运输调配,线材或板材下料优化及统计等。

5、网络化统一管理。

利用项目信息管理系统(计算机及相关外设、网络设施、项目管理软件以及各类工程信息库等)。对项目的信息化进行全面管理。利用internet将工程项目的局域网与总部的局域网相连。较大范围地进行数据共享和远程信息服务,实现项目信息集中、统一的管理。

三、项目管理信息化的现状。

在这个知识、经济、科技技术大爆炸的时代,中国建筑企业不仅要与国内的企业进行抗衡,更要直面跨国企业的挑战,因此对国内外现代企业工程项目管理信息化的现状与进程是有必要的。

目前国内的工程项目管理信息化的应用研究还处于尝试摸索的开发阶段,一方面,国产的一些工程项目管理软件还处于不成熟的状态,与国外的一些著名软件还有一定的差距,而对于一些引进的软件也存在消极使用的状况或者处于只能利用其个别功能的阶段。另一方面,虽然我国许多建筑企业开始将目光转向信息化,一些大企业还实现了企业内部资源和数据的共享等但总体来讲我国建筑企业的工程项目管理信息化程度较国外而言仍然不高,管理模式单一等。

国外企业工程项目管理信息化水平发展非常迅速。日本近年来主要大力推进建设项目的全生命周期信息化,即cals/ec。这表明项目的招标、投标、过程管理信息的提交必须通过互联网进行且须符合相关标准要求;美国方面的工程项目管理软件也相当优秀,如:p3/msproject软件等。美国对于项目管理软件使用面非常广泛并且普及率也特别高,如:美国的mcdonnelldouglas(麦道)、coca-cola(可口可乐)、boeing(波音)等在进行工程项目管理过程中使用了p3系列软件。

四、我国工程项目管理信息化发展存在的问题分析。

要对工程项目管理进行信息化建设,首先就必须具备人才,即复合型人才,这类人才不仅具备优异的管理知识和能力,也要熟练掌握信息管理理论,用全面的观点看待问题,在企业工程项目管理信息化的过程中,能够策划并实施各种方案,为企业谋福利。但是如今这种复合型技术骨干极度匮乏,要想对项目管理进行信息化建设,人才是关键,因此,企业要对员工进行培训,或者招聘这类复合型人才。

2、意识上存在问题。

很多大型企业都没有意识到项目管理信息化的重要性,他们认为管理的软件太过昂贵,短时间内是不会给企业带来效益,只会加重企业的负担,所以他们不愿意在管理信息化建设上花费财力物力。对大型企业如此,那些中小企业,因为资金和人才的缺乏,更不可能有对项目管理进行信息化建设的积极性。

一个项目包含了施工、管理、业主、咨询等多个方面,他们各自为政,流程不一样,相互独立的数据也为信息化管理带来了不便。虽然信息化建设的参与方参与的都是同一个项目,但是他们都是在为自己谋取最大的利益,而不是以整个项目的最优为考量,这样的模式不利于项目工程信息化管理的进行。

社会保障的论文选题篇八

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前提和保证,为此我们必须充分认识其重要性,充分理解和把握我国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基本方针和立法原则。加快我国社会保障法的立法进程,尽快建立起一套完备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

“社会保障”系由英语中“socialsecurity”一词翻译而来的,亦可译为“社会安全”。社会保障制度,是指国家为了保持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对公民在年老、疾病、伤残、失业、遭遇灾害、面临生活困难的情况下,由政府和社会依法给予物质帮助,以保障公民的基本生活需要的制度。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而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前提和保证。因此加强和完善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具有重大的战略意义。

(一)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是维护社会稳定的安全网。没有社会的稳定,就没有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而社会保障则是社会稳定的重要防线。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通过实现老有所养、病有所医、工伤有保险、灾害有赔偿、失业有救济、残疾有安置、贫困有支援来保障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解除人们的后顾之忧,从而有效地化解有可能发生的各种社会矛盾,实现国家的安定和社会的稳定,从而为经济的发展创造良好稳定的社会环境。

(二)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是经济发展的“助推器”和“稳定器”。因为雄厚的社会保障基金能够有力地支撑经济发展,并对经济发展的格局发挥宏观调控的作用。雄厚的社会保障基金占gdp的比重很高,如果通过对债券、房地产、股票、储蓄等进行合理投资能对经济的发展产生巨大的影响,在经济发展低迷的情况下,高额的社会保障基金的投资能支撑经济的发展并带动经济的再次腾飞;另外,社会保障基金的投资在债券、房地产、股票、储蓄等方面调整其投资比例从而对经济格局发挥宏观调控作用是显而易见的。同时从微观经济来看,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可以规范和均衡企业的社会负担,有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微观基础的形成,特别是有助于我国国有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从而促进经济的稳定增长。

(三)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是社会公平的调节器。社会公平,是人类社会发展中产生的一种客观要求。社会公平体现在经济利益方面主要是成员之间没有过分悬殊的贫富差别,即所谓“不患贫,患不均”。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收入分配机制与竞争机制相联系,必然形成社会成员之间在收入分配方面的不均等,甚至相差十分悬殊,强者成为富翁,弱者陷入困境。为了解决这一社会问题,就需要运用政府的力量对社会经济生活进行干预,通过社会保障措施,通过对社会成员的收入进行必要的再分配调节,将高收入者的一部分收入适当转移给另一部分缺少收入的社会成员,从而在一定程度上缩小社会成员之间的贫富差距,弥补市场经济的缺陷,缓和社会矛盾,以促进社会公平目标的实现。

我国目前存在的社会保障制度大部分是在过去计划经济体制下建立的,在计划经济体制条件下方能发挥其积极作用。但是我国的经济体制正由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轨;国有企业改革进入攻坚阶段,过去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社会保障制度,有的是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的新的客观要求,有的则是其制度本身有严重的不合理或不公平的因素,急需进行改革。其主要表现为:

(一)社会保障制度的立法极不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应是法治经济,与社会主。

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也必然要求法制化。但作为社会保障制度核心内容的社会保险目前还没有建立起统一的、适用范围比较大的社会保险法律制度,社会保险费的征缴、支付、运营、统筹管理极不规范;社会救济、社会福利和优抚安置的立法相当欠缺;社会保障工作在许多方面只能靠政策规定和行政手段推行;国家立法滞后,地方立法分散,统一的社会保障制度被分割。由此导致社会保障的覆盖面小、权威性极差、保障程度低。目前在社会保障方面发生争议,进行仲裁或提起诉讼时,由于立法滞后,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无法根据有效的法律规定进行仲裁或判决,一定程度上处于无法可依之状态。

(二)现有的社会保障制度的法律法规立法层次低,缺乏较高的法律权威和必要的法律责任制度。社会保障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一个部门法,应该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社会保障的基本法律。但是,自1979年以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和通过了300多部法律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却没有一部是专门调整社会保障关系的基本法律;在国务院已经制定的条例中,也极少有属于专门规范社会保障制度的法规。有关社会保障的规定,主要是由相关部委来制定。这种状况与社会保障法所应处的地位是不相符的。另外,我国现存的社会保障法律规范缺乏有效性。完整的法律规范应由假定、处理和制裁构成,无法律责任、无制裁措施的法律规范,则无法发挥其应有的规范和强制功能。在我国已经制定出来的社会保障法律中,比较普遍地存在着缺乏法律责任的现象,无法确保社会保障措施的有效实施。

(三)社会保障的法律实施机制较为薄弱,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宣传也极为不够。合法的筹资机制、稳定的保障机制、严格的管理机制、有效的运行机制、有力的监督机制都不够健全。社会保障监督机构没有与管理机构严格划分开来,缺乏对欠缴社会保险费的行为和拖欠离退休人员、失业人员保险金行为的法律制裁措施;非法挪用、挤占保险金的违法甚至犯罪行为得不到及时惩处,保险基金的运营处于不安全状态。另外由于我国许多社会保障法律制度是部门规章或内部规章,而且缺乏必要的公布与宣传,使能接触到的人数相当有限,从而许多当局者对我国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不清楚或难以知晓,导致当自己的合法权益遭到侵害时不知如何保护或根本就不知道,造成社会保障法律制度一纸空文之现象泛滥。

(四)我国广大农村地区的社会保障体系尚未建立,长期处于“真空状态”。与发达国家不同,我国人口众多,农业人口比重相当高,占总人口的80%以上,但是农业人口所享受的社会保障支出比例则少得可怜。据统计,1990年全国社会保障支出1103亿元,其中城市社会保障支出977亿元,占支出总数的88。6%,农村支出126亿元,城市人均413元,农村人均14元〈这其中包括农村特困户救济和优抚军烈属等〉,相差近30倍。造成农民没有社会保障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历史的原因、经济发展水平的原因,也有政策方面的原因,其中政策方面的原因不能不说是目前农村社会保障发展缓慢甚至停滞不前的一个主要原因。以农村养老保险为例,1995年至1998年间是农村养老保险搞得最火热的几年,农民参保的积极性非常高,但是到了2000年参保人数急剧下降,这其中除了农保资金没有得到很好的管理,各级政府对农村社保工作不够重视等因素外,主要是因为1999年国务院有关部门下发了关于目前尚不具备普遍推广农村养老保险的文件,导致农村社保工作大幅度下滑。究其原因还在于对农村和农民利益的忽视和轻视。但是,是不是农民没有获得社会保障的权利呢?答案是否定的。获得社会保障的保护,是宪法赋予农民的一项权利。况且没有我国农民的安居乐业和广大农村地区的稳定,我国现代化建设事业也无法顺利进行。因此,能起社会“稳定器”、“安全网”作用的社会保障体制在我国广大农村的建立势在必行。

(五)我国当前的社会保障制度没有与国际接轨,在对外交流中不断产生障碍与磨擦。我国已正式成为wto的成员,我国的经济发展将越来越与世界经济相联系,经济全球化将在不同的程度上逐步形成。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作为扩大了的市场经济――经济全球化则更应是法治经济,如果在全世界范围内无法形成相对稳定和权威较高的游戏规则〈条约、习惯、惯例等〉,则不能称之为经济全球化,当然wto也没有其存在之可能。能起“稳定器”、“安全网”作用的社会保障制度作为市场经济建立的前提和保障在世界范围内将必然形成,只有这样国际资源特别是人力资源的自由流动方能顺利实现。而我国过去的有关社会保障制度方面的法律在涉外社会保障这一块显然处于空白状态,这将不仅影响我国对外交流的顺利进行,而且从长远来看必将影响我国整个经济的稳定和发展。

社会保障制度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形成起着重要的促进和保护作用。目前通过立法建立和健全社会保障制度、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提供良好的法律环境已成为当务之急。

第一、保障人权,满足社会成员基本生活需求原则。人的需求分为生活的需要,

享受的需要,发展的需要和表现的需要四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生活的需要即生存权,是人权保障的基础,这是人人都应享受的最基本的权利,社会保障必须满足人们基本的生活需要,这是社会保障法应规定的最基本的内容。《世界人权宣言》、《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等人权公约和国际劳工组织的宣言、公约、建议书中,均规定要求各成员国保证公民享受社会保障的权利。社会保障权利已成为人权概念的重要构成内容。中国50年代初建立的社会保险制度的对象仅是城镇部分职工且对部分人的保险福利水平过高,从而造成了劳动者之间实际上的不平等。这种状况已经延续了数十年,因而,重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必须考虑满足社会成员基本生活需要的原则。

第二、普遍性原则。对公民实行普遍的社会保障,是各国社会保障立法共同奉行的一条基本原则。所谓普遍性,是指社会保障的对象应包括全体社会成员,凡是国家的公民都应平等地享有社会保障的权利。这一原则不仅要在社会保障项目中的社会福利、社会救助法律、法规中体现,也要在社会保障的其他项目中,如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保障项目中体现。当前要加快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和立法进程,落实立法规划,扩大实施范围,力求使每个保障项目覆盖到所有符合条件的公民。而且只有体现了普遍性原则,才能依照“大数法则”筹集和积累雄厚的社会保障基金,更好地发挥出社会保障互助互济的功能和特点。

第三、社会保障的范围和标准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纵观世界各国的社会保障范围,社会保障项目,社会保障待遇水平,无一不受到本国经济发展水平的制约与影响。各国的社会保障制度都有随着本国经济的发展,呈现出社会保障对象的范围由窄到宽,项目由少到多,待遇水平由低到高的共同特点。我国目前仍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我们必须充分考虑到我国现阶段的经济发展状况和基本国情,对社会保障项目设置不能过多,范围不能过宽,标准不能过高,保障水平必须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并且随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而提高。

第四、公平与效率结合原则。社会保障的不同项目体现公平与效率的程度不同。社会救助,优抚安置和部分社会福利事业支出主要由国家财政负担,凡符合条件者可以无偿享受,体现公平原则。社会保险中的主要项目,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实现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由用人单位与职工共同负担,保险对象享受的保障水平既要能保障其基本生活、基本医疗需求、体现社会公平,又要与个人缴费多少挂钩,以激励职工的劳动积极性和提高效率。

第五、城乡有别原则。又称“区别性”原则,所谓区别性,是指针对不同类型的社会成员制定不同的法规和社会保障标准。现阶段我国城乡之间在生产力水平、就业结构,收入水平和消费方式等方面差别很大,决定了我国社会在一段相当长的时期内仍然是二元体制。因而,在保障形式、项目标准以及适用的法律、法规方面要有所区别。当然,我们强调的有所区别并非歧视,与普遍性原则并不矛盾,普遍性原则指的是质上的普遍性,即全体公民都有享受社会保障的权利,而城乡有别原则则强调的是从我国现阶段国情出发,具体问题具体分析,采取不同的对策与措施,而且应该特别强调对乡村之弱势群体给予特别重视与关注。

第一、从立法角度来看,社会保障基本法的制定应提到全国人大立法的议事日程上来。目前,通过立法建立和健全社会保障制度,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提供良好的法律环境已成为当务之急。当然由于我国目前城乡存在着二元结构。,基本法的制定应该较粗、较简,然后国务院依据城乡有别原则尽快制定和颁布与该法相配套的一系列条例,从而可以由粗到细,由简到繁,逐步实现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科学化、合理化,以保证社会保险工作有法可依。同时,社会保障制度的立法内容应当与其他法律部门的立法内容相衔接,以保证社会保障法律规范的有效实施。例如,社会保险基金被违法挪用、挤占现象较为严重,据统计,截止到3月底,养老和失业两项保险基金被违法挪用、挤占累计达133亿元,其中很大数量是由于地方政府的长官决定而被挪用、挤占的。由于没有相应的法律规范,所以,无法追究挪用、挤占保险基金行为人的法律责任。而且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也没有相应的罪名对挪用、挤占社会保险基金的行为加以制裁。为确保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制裁挪用、挤占社会保险基金的违法行为,建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通过关于制裁挪用、挤占社会保险基金的违法犯罪行为的补充规定。此外,从立法角度,还应特别关注以下几点:

1)应解决社会保险金的支付风险问题和保证社会保险基金的保值增值。导致社会保险金支付风险的主要原因是保险基金收支不平衡,特别是保险费不能及时足额征缴,保险费不能及时足额征缴是收支不平衡的根本原因,如果中央、地方政府拿钱支撑,势必加重其负担。社会保险基金的支付风险问题,其潜在风险并不亚于金融风险,因为社会保险基金的支付风险,所涉及的是百姓的保命钱,严重影响着社会的稳定,因此必须通过立法来解决社会保险费的收缴问题,加大强制收缴社会保险费的力量,对欠缴、拒缴社会保险费的,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这是强化社会保险费的收缴功能,达到社会保险基金收支平衡、防范社会保险基金支付风险的重要法律对策。要从根本上解决社会保险金的支付风险问题,社会保险基金的保值增值也非常重要,如果社会保险基金不能有效的增值,长期下去会加重政府在社会保险方面的财政负担,也会对被保险人未来能够获得的实际社会保障水平产生不利的影响。因此,应当通过立法建立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投资机制,如在规范金融秩序的条件下,严格规定社会保险基金的投资方向和各项投资比例的上限,强化投资监管措施,保证社会保险基金的保值与增值。

2)逐步完善农村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农村社会保障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中最脆弱的环节,但长期以来我国政府一直重视不够,在此有必要单独论述。与发达国家不同,我国人口众多,农业人口比重相当高,而占总人口80%以上的农村人口长期与社会保障无关、处于空白状态,仅靠家庭保险。如果不解决这一部分人的社会保障问题,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完善的成效很难评判。特别是近年来农民收入的提高和部分农村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农民的保障要求提高。外出打工人数的增多又使身处异乡的农村工人的保险问题成为一个新课题,而目前这种保障几乎为零。鉴于我国农村地域的广阔性及地区差异,我国可逐步地、有选择地、低起点地推进农村社会保障。从富裕的、接近城市的农村开始,逐步建立起农村自助性社会组织,在银行中开设储蓄保险账户及商业保险,开办保障养老、医疗、意外伤害等与农村生产方式相联系的基本项目,并给予其较高的税收、政策等方面的优惠以提高农民参与社会保障的积极性。要把农村这一块完全纳入统一的社会保险管理尚需一段相当长的历程,目前仍应以自愿、自助为主,但各级政府一定要积极鼓励和加强引导,切不可损伤广大农民的积极性。

3)适应经济全球化的发展要求,适时对社会保障法律制度作出调整。随着我国加入wto,经济全球化对我国提出的挑战越来越大,我国包括社会保障法律在内的各项立法应不断适应这一要求。经济全球化趋势使各国经济的相互依存、相互影响日益加深,要求各国积极参加国际经济合作,按照平等互利原则处理双边甚至多边的国际经济关系,各国的法律也作出相应的调整。例如,劳动力的跨国流动必然带来劳动者在就业、养老、失业、医疗等方面的社会保障问题,需要通过调整社会保障制度加以解决。近年来,许多国家如德国、法国、意大利、瑞士等,已经采取了签定双边协议的办法,解决劳动者在其他国家从事工作遇到的社会保障问题。德国、美国和韩国也对中国提出了类似的问题,要求中国在这些国家设立的公司为其员工参加所在国的社会保险。还有的国家为了增强本国对劳动力成本较低的其他国家的经济竞争力,采取了削减本国职工工资和福利待遇的做法。我国为了更好的参与世界经济的竞争必然要按国际规则办事,()但我国的调整也一定要从我国国情出发,不可能与西方发达国家一较高低,只能站在一个发展中国家的立场上与国际接轨。

第二、健全社会保障的司法机制。完善的法律制度必然要包涵着健全的司法机制,因为健全的司法机制是解决纠纷的法律武器,为法律制度的健康运行提供最终保障。当然社会保障法律制度也不例外,需要健全的司法机制。笔者建议在人民法院设立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庭,专门从事审理劳动和社会保障案件,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伤害时获得有力的司法保护。在条件成熟后,可借鉴国外普遍实行的专门法院审判方式,建立我国专门的劳动和社会保障法院,在审判中充分体现劳动和社会保障事务的特殊性。人民法院对社会保障领域里发生的违法、犯罪案件,应当依法及时审理;对拒不缴纳法定的社会保险费、拒不履行支付保险金义务,不正当使用保险基金、贪污、挪用、侵占保险基金的行为人,应当依法分别追究其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现在,有些地方在人民法院已设立了社会保障法庭,对欠缴社会保险费的企业采取强制的司法措施,追缴社会保险费。充分运用司法机制在保证社会保障法律实施方面具有的强制性和震慑作用。

第三、国家应重视社会保障专业人才的培养工作。无论从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立法、司法还是其贯彻执行和广大公民的遵守都离不开社会保障专业人才的辛勤工作,因此,我国必须加强这方面人才的培养工作。可是目前,社会保障法学专业以及涉外社会保障法学专业的研究人员奇缺,学科建设落后,应引起社会各方面的广泛重视。通过多渠道加强这一领域的研究和学科建设,为完善社会保障的法律制度建设提供理论依据已是当务之急。另外,加强对现有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及政策的宣传也很重要,这一点在广大农村地区显得尤其突出,许多农村的农民想参加社会保障,但由于不知道相关法律与政策或对当前的政策持怀疑态度而望而却步。因此,加强对社会保障制度的宣传也迫在眉睫。

社会保障的论文选题篇九

摘要:建国初期,由于社会结构和以工业化发展为主的经济战略等因素,使得社会保障制度在建立之初就沿着城乡二元结构开展各自的保障功能.经过多年的改革和发展,二者的保障水平虽然有了很大的提高,但是无论在保障模式、管理体制还是保障水平等方面,城镇和农村都表现出了巨大的差异.这些差异化造成的社会不公、收入差距巨大等负面影响,严重阻碍了我国的经济及城乡统筹发展,因此迫切地需要对这种二元化的社会保障制度进行改革.城市的改革重点是体系的水平的稳步增长;而落后的农村则要在保障水平、保障项目及覆盖范围上都有所提升,从而早日实现统筹发展.

关键词:社会保障体制;城乡差异;体制改革;统筹发展。

根据我国城乡发展趋势以及社会环境的二元化事实,分别针对城镇和农村建立了不同的保障体系.在城市建立了全面的保障体系,主要是国家承担责任主体.在农村,则在家庭保障和土地保障的基础上建立了较低层次的保障制度.随着改革开放和经济体制的整改,城镇社会保障日趋完善,建立了符合居民需求的社会保险、社会福利及社会救助.与不断进步的城镇社会保障相反,乡村社保体系不但没有大的提升,甚至在一些地区出现倒退的现象.特别是经历经济体制改革之后,集体经济解体,之前的保障体制已不适应现实的需求.这种二元化体制无论是在模式、体制,还是项目、水平等方面都存在差异.近年来国家虽然致力于农村的发展,但是这种城乡之间的差距并不能在短期内得到解决.

社会保障的论文选题篇十

为了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对社会保障专门人才的需要,教育部在新修订并颁布的《普通高等院校专业目录》中,在公共管理一级学科下增设了劳动与社会保障本科专业,随后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在我国高校迅速发展。根据中国教育在线统计,截止12月,全国开设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的本科院校已达157所。从培养院校来看,不仅有综合类院校,还有财经类、理工类、农学类、师范类、医药及政法类院校,其中全国开设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的医药类院校为15所。随着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的发展,学者们日益关注本专业人才培养问题的研究。大多数学者以某校为例或基于院校的优势学科背景提出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人才培养的对策建议,但关于医学院校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人才培养的研究并不多见。本文通过比较我国15所医学院校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的人才培养的异同点,总结医学院校本专业人才培养存在的问题,进而提出适合符合医学院校特点的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人才培养模式。

(一)人才培养目标与特色方面。

我国开办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的医学院校大多以培养从事社会保障管理工作的应用型人才为目标,在此基础上结合学校背景突出与医学相关的特色。总结人才培养特色主要有三种,分别是医疗保险特色、商业健康保险特色以及健康管理特色。也有医学院校该专业的培养目标与综合类院校相近,没有明显的特色。

(二)主干学科与课程设置方面。

与上述医学院校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的人才培养目标相对应,医学院校该专业的主干学科均以公共管理学为核心,又分别设置与人才培养特色对应的主干学科,如医疗保险学、金融学、预防医学,临床医学和基础医学。医学院校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的课程设置主要包括管理类课程、社会保障学课程群、经济类课程以及与特色学科对应的课程。其中医学相关课程是该专业在医学院校发展的一大特色。大多数医学院校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通过开设基础医学概论和临床医学概论完成该专业学生医学背景知识的培养。也有部分院校开设了详细的医学课程,如生理、生化、内外妇儿等医学课程。

(三)实践教学体系方面。

医学院校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的实践教学体系主要由课程实践、专业社会实践、见习实习、毕业论文等环节。其中少数医学院校在学生学完医学相关课程后安排学生到医院临床科室实习。大多数院校的学生实习安排在大四下学期,主要分布在医院医保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机构、保险公司、健康管理机构以及企业人力资源部门等。

(四)讨论。

通过比较分析医学院校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人才培养模式可以看出,医学院校均依托医学背景突出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的人才培养特色,以医疗保险和商业健康保险特色为主。同时各所院校的培养目标、主干学科、课程设置和实践教学环节等方面又存在较大差异。由此可知目前医学院校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的人才培养没有形成系统完善的培养模式,仍存在诸多问题需要不断改进和完善。

(一)医学特色不突出。

医学院校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的人才培养力求突出医学背景特色,但是从学生实际就业情况分析,在医疗卫生机构从事工作的毕业生凤毛麟角。分析原因有两点:一是人才培养特色与社会需求的矛盾。医疗保险管理机构和医院医保部门招聘医疗保险工作人员的数量较少,而且医疗保险岗位对医学的要求又较高,用人单位一般选择临床医学专业人才从事该岗位,对非医学专业的社保人才拒之门外。二是学生医学知识不足。由于学制有限决定了该专业不能开设全面的医学课程,大多数院校以医学概论的形式培养学生的医学背景知识。而本专业学生由于缺乏必要的医学基础知识,在学习医学相关课程时普遍存在较大困难,往往丧失信心,只是应付考试,这就直接导致该专业毕业生的医学知识严重不足。

(二)课程设置缺乏标准。

比较各医学院校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的课程体系,可以看出医学院校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普遍存在以下几点问题:一是同类院校之间差异大。各医学院校本专业的课程体系普遍由公共基础课、专业基础课和专业课构成。但各院校的专业基础和专业课的设置数量和课程内容差异非常大。二是课程设置思路不清晰。很多院校本专业的课程体系由管理类、社会保障类、医学类、保险学类、经济学类等等课程构成,但课程设置缺乏明显的主线逻辑,主要课程都有涉及,但各门课程之间融合性较低。

(三)实践教学体系不完善。

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是实践性较强的专业,但是目前很多医学院校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的实践教学体系仍存在诸多问题。一是实践教学环节少。很多医学院校仅以毕业论文和毕业见习实习作为该专业的实践教学部分;部分学校要求学生开展社会实践,但大都由学生自主完成。二是实践教学设备少。该专业日常教学过程中的实践教学往往以课程讨论和案例分析的形式开展,大部分学校没有该专业的独立式实验室,更没有实验设备和软件。三是实践教师缺乏。医学院校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起步较晚,师资队伍普遍缺乏,大部分教师仅仅完成理论授课,指导学生社会实践和科学研究的时间较少。同时专业教师也存在实践能力不足的问题。

近年来,随着我国新医改的推进,由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和商业健康保险构成的'医疗保障体系日益完善,这为医学院校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的人才培养创造了契机。医学院校在确定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人才培养目标时应充分调研各级社会保障机构、医疗保险机构以及医疗卫生机构对本专业人才的需求方向,科学确定本专科各专业人才培养目标要求。

(二)基于统一规范基础上坚持特色发展。

医学院校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人才培养应坚持国家教育质量标准,以《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和专业介绍》为依据,首先保证本专业人才培养基本要求的统一性和规范性,在此基础上突出人才培养特色。医学院校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的特色需要充分利用学校医学背景优势,围绕国家医疗保障事业的发展,以服务健康中国的建设为目标,突出医疗保险特色。

(三)基于岗位胜任力构建层次分明的课程体系。

医学院校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课程设置应根据学校实际和专业人才培养目标要求,构建层次分明的课程体系。为了进一步增强本专业课程体系的逻辑性和融合性,通识教育课根据学校实际进行系统安排。专业课应基于岗位胜任力模型,提炼社会保障岗位的知识、技能和素质要求,依此进行课程设置。同时课程设置过程中注重教学内容的完整性和系统性,实现课程教学内容与课程目标、课程目标与专业人才培养目标的有机结合。

(四)基于行业需求设计多元化课程。

由于本专业的社会需求存在与政府机构、医疗卫生机构、企业等不同行业中,因此针对相关行业的人才需求,本专业人才培养课程体系进行多元化设计。多元化设计可在上述课程体系中的专业方向课中体现。根据专业特色可自主设置社会医疗保险方向、商业健康保险方向、健康管理方向、老年社会保障方向等多个专业方向课程模块供学生选择,既突出个性化人才培养,由进一步强化专业特色。

(五)完善实践教学体系,强化学生实践能力培养。

鉴于目前医学院校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实践教学体系不完善的现状,医学院校应结合人才培养目标和专业特色进一步加强实践教学体系的建设。一是开设专业实践课程,强化校内实验。通过开设《社会保险经办实务》、《综合管理实验》等课程,培养学生的职业素质、专业技能和动手能力。这就需要学校加大投入进一步完善校内社会保障专业实验室建设。二是加强校外实践。通关系统指导和培训,要求学生在大二大三期间到基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保险公司或医院医疗保险部门开展实践与调查活动,计入必修学分。三是加强专业实践教师队伍的培养。要求教师指导本专业学生参加学校大学生创新科研项目、暑期社会实践项目、参与教师科学研究等。四是进一步强化综合实践环节。综合实践除包括专业见习、实习和毕业论文工作外,还应强化低年级学生的综合实践环节,通过课程实习的形式安排学生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疗卫生机构、企业人力资源管理部等部门进行见习实习,强化低年级学生的专业实践认知。

参考文献:

社会保障的论文选题篇十一

选题最好能建立在平日比较注意探索的问题的基础上,写论文主要是反映学生对问题的思考,详细内容请看下文。

经济转型期国有企业就业制度的变迁分析。

我国失业保险制度的历史回顾与现实思考。

中国就业问题初探。

明代传统社会保障政策研究。

公民劳动权保障的宪政分析。

论我国土地征用补偿制度与公民生存权之保障——以z村为研究对象。

我国居民收入分配差距分析。

外资并购中国境内企业之法律探讨。

职工持股信托制度研究。

外资并购中国企业法律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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