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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责任政府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小编:

一、责任政府的内涵界定

西方提出责任政府概念较早,我国则相对较晚,在我国率先提出“责任政府”这一概念的是中国人民大学的张成福教授。关于责任政府的定义世界上没有任何国家能给出准确而完备的定义。一般认为,我国责任政府就是既赋予政府一定的权力,同时又要求其履行一定义务,是权与责相统一的政府,是赋权与限权相统一的政府,而不是纯粹地拥有权力或者纯粹承担责任的政府。

二、我国责任政府建设存在的主要问题

我国责任政府建设的理论和实践研究尚短,因此还存在诸多问题尚需解决,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政府职能划分还不够清晰

一般说来政府的职能涉及政治、经济、文化等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而不仅仅涉及某一个方面,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很多地方政府却把关于政府的某一个职能,特别是“经济调节”作为政府的唯一职能,作为衡量一个地方政府有所作为的唯一标准。最终出现政府职能的定位的不到位,严重阻碍了责任政府的建设。

(二)公务员的责任意识还不够强烈

公务员的责任意识之所以与责任政府建设有着极为密切的联系,是因为责任政府的研究是理论上的,要将理论化为实践,其实践者和践行者只能是公务员,但是目前来看,公务员普遍的责任意识还不够强烈,主人意识和责任意识非常淡漠,加之我国关于责任追究制度的法律法规尚不完备,公务人员不履行、不认真履行、甚至滥用职权的情况时有发生,导致社会生活中的各种矛盾得以激化。

(三)法制建设还不够健全

这是指我国的法制建设还不太完备,与责任政府建设相关的法律、法规还未配套,现有的早已不能适应时代变化的法律、法规根本无法满足当前的责任政府建设。由于立法上的空白以至于司法上出现无法可依,法制建设的落后给责任政府建设带来了重重障碍。

(四)责任监督还不够力度

这主要体现在:一是各监督主体的责任权限范围界定不够清晰。是指在现实生活中常常出现某一项事务监督主体都争着管或者都不愿管的情况,最终出现监督权的交叉现象或者空白现象导致监督权的设置的事实上形同虚设。这就恰好给某些在行政监督权空白区域的行政主体违法或者不当行使行政职权提供了契机,从而导致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二是监督地位不够独立性。这主要是指监督主体的监督地位不具有独立性,在现实生活中经常出现“纵向干预”或者“横向干预”监督权的行使。所谓的“纵向干预”是指上级领导直接或者间接干预下级监督权的行使,“横向干预”是指同级领导干预监督权的正常行使。正是由于重重阻碍最终导致了监督主体的地位不够独立。三是各大监督主体的监督的合力还不够。责任政府的建设主要的监督力量是来自政府的自我监督,没有或者很少依靠企业的监督及社会等的外部监督,各个监督主体往往各自监督,缺乏必要的联系和交流,导致实际的监督效果并不那么理想。

三、加强我国责任政府建设措施探讨

(一)清晰定位政府职能

随着我国责任政府建设的理论的不断深化,特别是在十八届三中全会召开前与召开后我国责任政府的职能定位发生了很大的转变,十六大提出“市场在资源配置起基础性作用”,政府是主角,而市场和社会起到的是辅助作用,是配角。在十八届三中全会召开以后,我国开始提倡“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这意味着政府与市场和社会的职能基本处于平等状态。在十八届三中全会中提出“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关键在于经济体制改革,而经济体制改革首要就是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至此,政府的职能真正完成了转换,市场才是十八提出的“五位一体”的总布局的全方位发展的主角,起着决定性的作用,而政府只是配角,起着适当调节的作用,最终形成政府、市场、社会三大主体共同促进我国的责任政府建设。

(二)加快责任追究制度建设

公务人员是责任政府建设理论的践行者,公务人员的所作所为与行政相对人的权益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加强公务员责任追究制度建设,主要从以下方面着手:一是严格界定行政人员主观责任。主观责任心态主要包括故意、过失、不可抗力及意外事件。严格界定过错的范围,即对执法主体的执法过错必须做到“违法必究”,绝不能视而不见或者当成意外事件、不可抗力等,严格界定执法人员在执法时各种主观心态有利于更好的追究行政人员不同主观心态下的责任。二是严格追究领导者决策过失责任。这是针对现实生活中领导者犯“教条主义”或者“经验主义”而言的。针对“教条主义”要求领导者在以法律、法规为依据的同时要灵活应变,考虑实际情况。针对“经验主义”要求指领导者不能仅以自己或者他人的经验为依据,事物是不断变化发展的,领导者的一切决策必须以当时、当地转移,做出最正确的决策。

(三)加快法制建设

(四)加大监督力度

关于加大监督力度主要表现在:一是清晰界定各监督主体权限范围。针对常出现的监督权的交叉或者空白现象,必须准确划分各主体之间的权限,形成一个各司其能、互相配合的有机整体。二是保证监督地位的独立性。针对在现实生活中经常出现“纵向干预”或者“横向干预”监督权的行使的情形,要加强制定和完善相关的配套法律法规,通过法律的形式将监督主体拥有的行政监督权确定下来,树立行政监督主体的法律威信,不受任何行政机关、法人及其他组织非法干涉,保证其地位的独立性。三是加大各大监督主体的监督合力。即各大监督主体必须加强相互之间的交流与协作,取长补短,各司其能,共同推进责任政府的建设。

责任政府的要求是权与责相统一的政府,加强责任政府建设,不仅是民主政府发展的产物,更是法治政府的要求。今后的研究趋势是结合中国的具体国情,结合中国政府建设的现状,建设一个具有中国特色的责任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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