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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际航空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法律适用

小编:

一、国际航空事故的认定

关于国际航空事故的认定,《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的第96条规定:国际航班是经过一个以上国际领土之上空间的以航空器从事旅客、邮件或货物的公共运输的任何定期航班。尽管国际航空事故的认定中很多因素,比如受难者的经常居住地、航班的始发地、航班的目的地、航空公司所在地、机票的销售地等因素在不同受难者身上的体现有很大差异,但是我们仍然寻求一个最合理的标准来界定国际航空事故,而《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的相关规定,正好符合了这个条件,因为它是以飞行的航空器跨国界为标准。

国际航空事故的发生必然引起事故责任的产生,但是目前,还没有统一的公约或者协议来规范这种事故责任。根据国际公约的规定,如何判断国际航空事故的性质,取决于事故受难者与航空公司之间的合同。如果双方之间合同约定的航班始发地、经停地或者目的地中的有一个不在同一国内,那么应当认定为是国际的航空事故。

二、国际航空事故的法律适用

(一)赔偿限额

(二)归责原则

《华沙公约》中确立了过错推定责任,但由于责任赔偿限额标准的变化和航空领域的发展,过错推定原则逐渐向严格责任过渡。严格责任原则是通过《蒙特利尔公约》正式确立的,在1999年,由国际民用航空组织经过仔细研究、兼顾各方利益确立。它是相当于过错责任而言的,首先是不论承运人是否有过错,都必须对旅客的人身损害承担赔偿限额的赔偿,不得免除或限制该责任。其次是如果旅客的人身损害是由承运人的过错造成的,除非承运人能证明损害不是由于承运人或是其雇佣的人、其代理人的过失或是其他不当行为、不作为造成的;或是能证明损害完全是由第三人的过失或是其他不当行为、不作为造成的,否则承运人承担无限制责任。例如这次马航失联事件,如果马来西亚航空公司不能证明是第三人的原因或是旅客自身原因造成的飞机失事,那么马来西亚航空公司应当无条件的向受难者家属履行赔偿义务。

(三)人身损害赔偿

人身损害赔偿是指空难事故中旅客的健康权、生命权和身体权受到损害而引发的赔偿。由于各个国家社会经济发展和人权保护程度的差异,人身损害赔偿的具体事项和赔偿标准在国际上尚无统一的规定。国际公约仅规定了承运人应承担赔偿的限额,而没有解决具体赔偿事项和赔偿标准的问题。《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规定》是我国民航总局于2006年正式发布的,其中第3条规定“对每名旅客的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40万元。”2在美国,美国《侵权法》规定,受难者家属能获得的赔偿金至少为150万美元,有的甚至更高,原因是依据罹难者生前职业决定赔偿数额。

(四)精神损害赔偿

尽管《华沙公约》和《蒙特利尔公约》都认为受难者因航空事故造成的损失,承运人应当赔偿,并且损失包括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失,但是精神损害赔偿可否作为国际航空事故的人身损害赔偿范围中的一项,各国的意见不一致。《蒙特利尔公约》第29条规定:在任何此类诉讼中,均不得追讨惩罚性、惩戒性或任何其他补偿性的损害赔偿。这条所规定的限制仅基于与恢复原状原则的公平赔偿不相符的赔偿,精神损害赔偿没有被《蒙特利尔公约》第29条所排除。3在今后的发展中,随着对精神损害认识的提高,给予受难者精神损害赔偿逐渐成为趋势。

(五)劳动合同关系

MH370航班失联事件遭受人身损害的不仅仅是旅客,还有机组人员,几乎每次空难事故中都有机组人员的人身损害发生。机组人员是航空公司的员工,《华沙公约》、《蒙特利尔公约》对他们而言并不适用,但他们可以享受《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保护,根据他们与航空公司之间存在的劳动合同主张损害赔偿。而且因公出差的劳动者遭遇空难事故还可以提出工伤保险的主张,例如发生在2009年的法航空难,遇难人员中有6名中国公民是本溪钢铁集团的员工,他们乘坐法航航班的原因是因公出国考察,所以这6人可以依据《工伤保险条例》主张工伤保险待遇。

三、我国航空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在国际私法上的适用

我国作为《蒙特利尔公约》的缔约国之一,我国的国际航空承运人发生国际航空事故时,履行人身侵权赔偿义务必须首先遵循《蒙特利尔公约》的规定。除此之外,我国《民法通则》、《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也规定了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原则,通常是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当事人共同属人法、船旗国法等。马航MH370失联事件中涉及人身损害赔偿相关的问题包括:航空运输责任赔偿和航空保险赔偿,每个赔偿法律关系适用的法律是不一样的。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仅是调整航空运输责任的国际公约,由于每位乘客的诉讼请求和投保的情况不同,加之索赔适用法律不同、诉讼地也不一定相同,因此同一航班上遇难的乘客最终获得的赔偿可能存在巨大差异。

这次马航MH370客机失联,中国、马来西亚都是《蒙特利尔公约》的缔约国,且该航班的起飞地、目的地不在一个国家内,应当认定为国际航空事故。因此,遇难的中国乘客可以选择其经常居住地、航班最终目的地、机票发售地、航空公司所在地和航空公司主要运营地,也就是中国或是马来西亚作为诉讼地,向马来西亚航空公司主张赔偿责任。值得注意的是,由马航MH370引发的跨国界人身损害赔偿诉讼,还要结合国际公约所规定的诉讼管辖、诉讼地选择以及相关的国际民事司法协助综合考虑,我国公民在哪国起诉最为有利还需要进行个案评估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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