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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究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规成本分析

小编:龚亚信

完善证券市场监管处罚机制,提高证券违法成本由全国政协委员、工行副行长张红力提出并写进了2016 年两会政府工作报告中,他建议今年经济金融立法领域的重点是《证券法》修订,修订的重要内容是加大对证券违法行为的惩罚力度。在即将到来的中国股市注册制时代,事后信息披露的监管和处罚将对保护投资者的利益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

一、我国信息披露制度和处罚规范

我国已初步形成了以《证券法》为主体,相关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规范性文件为补充的全方面、多层次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体系框架。我国信息披露违规行为处罚的机构主要有三家,分别是中国证监会和沪深证券交易所,以证监会集中监管为主,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为辅。证监会的处罚依据主要是《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和《禁止证券欺诈行为暂行办法》;深沪交易所的《上市规则》中的第十二章详细规定了处罚的种类。

二、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违规处罚现状

我国会计信息披露制度经过20 年的发展,维护了证券市场的健康运行,但是由于各种原因,上市公司依旧存在大量信息披露违规的现象,这不但使广大投资者的利益蒙受损害,还影响到整个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这几年的信息披露违规查处愈加严格,尤其是2015 年的证监法网行动更是证明了监管机构净化证券市场的决心。2015 年内,证监会系统新增立案案件共计345 件,比2014 年205 起案件增长了68%(其中涉及信息披露违规立案调查61 起,占比18%,同比增长53%);结案334 件,同比增长54%。向公安机关移送案件55 件。冻结涉案资金37.51 亿元,金额为历年之最。移交处罚审理案件273件,对767 个机构和个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行政处罚事先告知,涉及罚没金额54 亿元左右,超此前十年罚没款总和的1.5 倍。证监法网开创了案件成批快速处罚、移送、发布的稽查执法新格局。

虽然我国这两年加大了执法的速度和力度,但是和发达的资本主义市场比起来还是稍逊一筹。根据美国证监会年报资料显示,2014 年执法诉讼755 起,罚没追缴41.6 亿美元;15 年执法诉讼807 起,罚没追缴42 亿美元,其中507 起是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而且违法违规的数量也并没有因为稽查执法力度的加大而减少,说明上市公司自身还是觉得违法成本远远小于违法所得的利益。

三、信息披露违规行为屡禁不改的原因

(一)监管制度存在一定缺陷

1.监管强度不大。例如上市公司在审核通过方面,上市项目在经过初审后交给发行审核委员会进行审核。而在发审方面,主板和创业板的发审委委员分别为25 人、35 人,每次会议由7 人组成,5 人同意便可通过。首先,对于审核工作会议公告和结果公告中都没有对审核人员的专业条件、学历背景和本身业务的职业道德水平做一个披露,同时,发审委委员在会议召开前5 天才收到证监会发放的会议材料,他们对申请文件的不熟悉和缺乏时间调查论证,也影响了发行监管的有效性。

2.监管滞后和不到位。上市公司在首发股票的预审阶段时,由于证监会负责预审工作的人员数量、精力、能力有限,发行人和中介机构又刻意造假,除非能通过实地调查和反复推敲才能发现重大问题。上市后,证券交易所对信息披露的真实性监控不及时,只是检查信息披露的完整性,而真实性则由事后监管来保证。在2015 年的股灾时,交易所进行了全方面快速的监管,而在平时却没有这么有效,这说明有这个能力却不用在平时监督。而对于上市公司分红之前、债转股和送转股等这些信息披露没有进行有效监管,体现了监管的不公平和不到位。

(二)处罚力度不足,惩罚成本过低

监管者对于违规处罚力度不足,违规成本低廉。以超日股份为例,公司自身以及公司16 个相关当事人因未依法履行其他职责,未及时披露公司重大事项,信息披露虚假或严重误导性陈述而被深交所处分。其中对于2012 年的虚假确认销售收入4.02 亿占到整个半年报收入的比率为10.96%,而超日股份的财务造假事件受到60 万元处罚,最终深交所仅给予超日股份时任董事长倪开禄等3人给予警告并罚款30 万,对时任董事倪娜等6 人分别罚款3 万。对于虚假记载披露财务信息4 个亿,却以罚款60 万为结束,违规成本占违规收益的0.15%,违规成本低廉。1 然而在2014 和2015 年美国SEC 年报中对于信息披露违规处罚中,大多数公司的处罚金额都在百万美元以上,对个人的处罚大都在6 万美元以上。处罚金额最高的是对Computer Sciences Corporation(CSC),达1.9 亿美元,对其前任CEO 和主管人员的退回酬劳和罚金总额为500万美元。在中国证监会公布的行政处罚书里,对于上市公司的会计信息披露的处罚大多数为行政处罚,少数刑事处罚,对案件主管人和造假人处罚力度不够几乎没有承担民事责任。

四、完善上市公司披露制度建议

(一)构建多层次监管体系,加大监管强度,保证监管时效性

要加大证券违规监管的强度,一方面,增加证券监管机构稽查岗位的人员配备,除正式在编的人员外,也可借鉴其他国家的经验,雇佣中介机构或招募金融、经济管理类的志愿者来协助监管证券市场,还要对审核委员的成员的信息背景进行有效披露,使监管更有效。另一方面,监管部门需强化事后查处的执行力度,建立健全有案必纠的查处机制,加大惩处力度,以达到惩前警后的监管效果,树立监管威慑力。同时,赋予证监会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业协会等更多的监管权,加大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法案件的查处力度。

监管部门应逐步建立起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规的风险预警机制,提高我国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规行为监管的时效性,从而减少违规行为对证券市场的不利影响。监管部门可以借鉴国内外有关公司信息披露预警模型,如搜集上市公司的财务指标、公司治理数据等结合宏观环境、行业特征等的变化,将指标发生异常波动的公司列入到动态监管名单中。在监管时间和人力资源有限的情况下,使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得到更有效的保护,也维护了证券市场的稳定秩序。

(二)加大违规处罚力度,增加惩罚成本

我国证券违规处罚的力度明显不足,根据《证券法》第193 条,我国行政处罚中对违规信息披露上市公司的最高额度的罚款为60 万元,对违规主管人员的最高额度的罚款为30 万元,与违规披露可能带来的巨大收益相比,可谓杯水车薪。这极大的降低了违法成本,无法有效遏制层出不穷的信息披露违规案件。以美国的《萨班斯-奥克斯来法案》为鉴,我国对证券市场违规披露的处罚也应加强,达到处罚的震慑作用。一方面,对性质恶劣的违规披露应没收公司全部违法所得并追加数倍的罚款,并让其退市;对于主管人和造假人的罚款可根据他们的年薪作为基数进行罚款,使违规者承担巨大的惩罚成本;另一方面,妥善解决证券监管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适用衔接问题。

对受到处罚的上市公司建立一个分类记录档案,对违规公司实行对应周期累计扣分细则,自被查处违规后,连续在规定年限内被查处并处以处罚和扣分的,当扣分总数达到上限后,行政监管部门则予以进一步的行政处理或者更严厉的处罚,如需重新申请上市等。建立这样的分类档案,帮助投资者更好的掌握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情况,为投资决策提供更直观的依据,进一步改善证券市场的资源优化配置作用。

(三)完善和细化法律法规

法律层面上应完善和细化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相关法律法规,为证券的监管者提供监管和处罚依据,为上市公司提供信息披露的指导,也为证券市场的中小投资者提供法律保护。

对于处罚条例进行细化和补充,例如对于信息披露违法的最高罚款额提高60 万到与违法利益相持平的额度,针对每一种违法披露所带来的影响从低到高进行排序并给予它们罚款的比率,并按此乘以违法收益进行罚款。同时,对于违规者像主管人、财务总监等高层管理人进行一并处罚,处罚金额可以参考他们的年工资进行超额罚款,如果性质恶劣的可以移交刑事处罚。除此之外,可以学习美国成立一个罚没款基金并建立一个专门的Office of Distributions(分配管理处)去管理罚款的后续处理问题,将罚款额可以分配给那些受到损害的股东们,弥补他们的损失。

另外,在现有法律法规基础上,应着重对虚假陈述、重大遗漏的问题作出具体的相关规定,特别是通过关联方交易相关的信息披露的舞弊。同时考虑到临时公告,虽然其信息量少,但是在发生当时会给上市公司价值的判断带来重大影响,会使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价值作出误判,进而影响投资决策。鉴于此,监管部门有必要尽快出台部门规章以应对临时公告披露的相关问题,引导上市公司。同时,建议信息相关人和利益人发布临时公告的时间在非交易日,这样投资者和股东会对此现象做出一个正确的决策,从而不会被股价所影响。

五、结论

在即将到来的上市公司注册制的时代,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可以有效的监控上市公司,保护投资人的合法权益。近些年,证券市场的信息违规披露现象在各个监督和管理阶层的监管下,有了明显改善,但是还存在一些不足。本文结合我国的信息披露现状,提出了增加证券监管机构稽查岗位的人员配备,建立符合我国实际的信息披露预警系统,提高处罚成本和针对不同的违规情况按等级进行处罚等对策建议,这使上市公司的违规成本大大增加,致使他们真正金盆洗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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