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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倾销下我国市场经济地位的现状(1)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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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摘要】自中国加入WTO以来,已有70多个国家正式承认中国的完全市场经济地位。然而,占中国进出口总额45%的前三大贸易伙伴欧盟、美国和日本,无一承认中国完全市场经济地位,这使得中国处在国际贸易反倾销的不利位置。

【论文关键词】反倾销 市场经济地位 完全市场经济国家 不完全市场经济国家

一、反倾销释义 反倾销,是指对外国商品在本国市场上的倾销所采取的抵制措施。一般是对倾销的外国商品除征收一般进口税外,再增收附加税,使其不能廉价出售,此种附加税称为“反倾销税”。

如美国政府规定:外国商品刚到岸价低于出厂价格时被认为商品倾销,立即采取反倾销措施。虽然在《关税及贸易总协定》中对反倾销问题做了明确规定,但实际上各国各行其是,仍把反倾销作为贸易战的主要手段之一。

二、市场经济地位释义 市场经济地位(Market Economy Status,简称MES)是一个经济学上的名词,它表示一个国家的市场经济的状况。按照一个国家市场经济在全国经济中的重要性,以及国家政府对于经济的干预程度,一般可区分为完全市场经济国家和非市场经济国家。

此外,市场经济地位是反倾销调查确定倾销幅度时使用的一个重要概念。

三、反倾销下我国市场经济地位现状 “市场经济地位”是一种生态发展的环境,自加入世贸组织以来,中国政府一直在努力争取国际贸易各国承认中国的完全市场经济地位,获得市场经济地位将有利于中国外贸进出口的发展。 自中国2001年前往正式加入WTO以来,已有9年的时间。

作为WTO成员,中国享受到了GATT/ WTO多边贸易谈判削减关税给对外贸易带来的利益,以及取消非关税措施而消除或减少对外贸易的障碍,这使得中国对外贸易高速增长,并拉动了国内经济的快速发展。然而,中国加入WTO后仍然是世界反倾销的最大受害国。

并且《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议定书》(以下简称《议定书》)的第15条更为国外对华反倾销裁决中采用歧视性的计算正常价值的方式提供了理由,从而使中国出口企业遭受不应有的重大经济损失。 分析《议定书》第15条规定,WTO既没有肯定中国是一个市场经济国家,也没有确定中国是一个非市场经济国家。

而且15条的(a)款的规定并不是针对中国整个国家是市场经济地位或非市场经济地位,而是针对中国应诉企业是否有市场经济地位。中国企业在应诉中能否获得市场经济地位,就要看在不同反倾销案件中的应诉企业能否提供充分的材料证明自己具备市场经济条件。

这种模糊的“非市场经济地位”,导致中国出口企业在对外反倾销应诉中处于极为不利的地位,并成为中国企业败诉的主要原因。事实上,自改革开发以来,中国对外贸易发展迅速,业已成为世界第三贸易大国,2011年开始,已有新西兰、新加坡等70多个国家正式承认中国的完全市场经济地位。

陶泽邦《在理性对待我国市场经济地位问题——反倾销下我国市场经济地位的现状

(1)分析》一文中写道:承认我国的市场经济地位,是对我国二十多年改革开放的承认,也是对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认可,对于改善我国的外贸环境,保证我国正常的外贸出口也有着相当大的影响。然而,占中国进出口总额45%的前三大贸易伙伴欧盟、美国和日本,无一承认中国完全市场经济地位,对中国发起贸易救济措施调查前十位国家和地区中,绝大多数没有承认中国的完全市场经济地位,对中国应对国际贸易摩擦十分不利。

中国未取得“完全市场经济地位”,国外就具有了实施对华歧视性反倾销的条件。在反倾销中,“正常价值”是确定倾销是否成立的一个要件。

根据《反倾销协议》,“正常价值”的确定一般有三个标准,即出口国国内市场销售价、第三国出口价和出口国结构价。以上这三种正常价格的确定方法仅适用于来自市场经济国的商品,而对于来自“非市场经济”国家的商品,可采用特殊标准。

欧美等大多数国家一般采用“替代国”的取价方法,即选择一个经济发展水平相似的市场经济第三国同类产品的价格代替正常价。从欧美对华反倾销案件看,被作为替代国的除了印度、巴基斯坦、墨西哥等国外,奥地利、日本、瑞士等经济发展程度远高于中国的国家也常常入选。

如此一来,本来没有倾销,却被别人替代,产生的倾销幅度可能会很高。1998年中国水表在巴西反倾销调查中,选用了西班牙为替代国而计算出284%的倾销幅度就是例证。

有关市场经济地位的重要性,正如2009年8月商务部发言人姚坚在回答记者提问时指出的那样,市场经济地位问题事实上是反倾销中的一个技术概念。“正如我跟大家说到的,它与裁定倾销幅度时是否选择替代国问题有关,所以尽快承认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有助于中国企业获得一个比较好的公平竞争的环境,有助于中国企业在国际市场上能够参与公平竞争,也防止个别国家和企业采取这些措施歧视中国的企业。

” 当然,我们也要看到,坚持对外开发,加速经济发展,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中国既定的目标,这才是问题的根本。那么,如何解决市场经济地位问题呢,笔者认为,我们必须要有所“作为”。

首先,要将该问题正式纳入WTO的多边贸易谈判之中。第二,要通过双边谈判,促使更多的国家在国内立法上确认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截至2006年底,在对中国发起过反倾销调查的31个国家和地区中,已有21个国家承认中国完全市场经济地位,由此可见,双边谈判是一种很好的处理方式。

第三,比对国外市场经济标准,继续中国经济体制的市场化改革,08年开始的这场金融危机表明,中国的市场经济体制有许多发达国家所不具备的优点,我们可以参照国外市场标准,但一定坚守社会主义改革方向。第四,当对华反倾销中替代国选择不可避免时,选择正确的替代国是关键,中国不轻易接受进口国主管当局提出的替代国的建议,要敢干怀疑对方的替代国选择,进而提出有利于自己的替代国的选择。

第五,企业要不断完善自身的运行机制,增强自身反倾销应诉能力。第六,对国外的双重歧视应予以坚决抵制。

参考文献: 胡晓红.中国反倾销法理论与实践[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1. 斯蒂格利茨.经济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1998. 唐玉臣.中国市场经济地位与企业应诉反倾销[D].中国优秀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2006,

(8). 陶泽邦.理性对待我国市场经济地位问题——反倾销下我国市场经济地位的现状(第2页)分析[J].大学时代, 2006,

(3). 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应得到承认[N].联合早报,2009-11-19. 皇甫平丽.不承认中国市场经济地位背后[J].瞭望新闻周刊,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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