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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建设法治甘孜与甘孜藏区习惯法的冲突与协调

小编:

摘 要 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大背景下,建设法治甘孜也势在必行,这必然涉及到如何处理法治甘孜建设与甘孜藏区习惯法的关系问题。本文在对甘孜藏区习惯法和法治甘孜建设现状做简要介绍的基础上,探索性的阐述了建设法治甘孜与甘孜藏区习惯法冲突的原因、表现及冲突的解决。

关键词 法治甘孜 甘孜藏区 习惯法

作者简介:武雪萍,四川民族学院政法系,讲师。

“藏族习惯法是从藏族原始社会的习惯、禁忌、图腾崇拜及特定的宗教信仰发展衍生而来的一种行为规范,它是指藏民在日常生活中加以确认或制定,并通过部落组织赋予其强制力或法律效力,由藏区各部落强制保证实施并靠盟誓约定的方式调解部落内外关系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社会规范。”本文将研究对象锁定为甘孜州藏族习惯法,它作为一种不成文的行为规范,对于解决当地人民生产生活中形成的矛盾,维持当地社会秩序起到了一定积极作用。在我国法律多元化的背景之下,那些彻底消除藏族习惯法的想法是不切实际的。在充分保证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效力至上的前提下,对于甘孜藏区习惯法中先进的部分予以吸收,加快法治甘孜建设的步伐。

一、 法治甘孜建设现状

(一)主要目标

紧紧围绕法治甘孜建设的总体目标要求,力争通过三年的法治甘孜建设行动,依法治州工作体制机制进一步完善,全州公民法治意识和法律素养普遍提高,宪法和法律权威得到普遍尊崇和维护,自觉学法用法守法的社会氛围基本形成,各种社会活动逐步纳入法治化轨道,法治甘孜建设取得阶段性成果。

(二)基本原则

坚持党的领导;坚持维护宪法法律权威;坚持以人为本;坚持服务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坚持突出重点、整体推进。

(三)工作任务

(四)实施步骤

(五)工作要求:

二、建设法治甘孜与甘孜藏区习惯法的冲突

(一)冲突的原因

建设法治甘孜与甘孜藏区习惯法的冲突是显而易见的,究其原因主要为以下几点:

首先,甘孜州地域广阔、交通不便,自然条件相对恶劣,造成甘孜州部分地区,尤其是偏远的农牧区,执法机关与执法人员相对不足。当地人民在发生矛盾纠纷时,由于法院较远,案件审理需要一定的时间还要缴纳一定的案件受理费用,此时当地习惯法的便捷、易操作的优点便凸显出来,这就使得习惯法成为许多当地人解决矛盾的首选,继而造成了国家法在甘孜州部分地区适用程度低的现状。

其次,国家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一种“自上而下”的行为规范。而甘孜州地区习惯法是本地区人民在长时间的共同生活中逐渐形成,其实施是依靠人民内心的认可。当国家法“自上而下”的作用于甘孜州地区时,当地人民会用习惯法的思维来审视国家法,比较其异同,当国家法与他们所认可的习惯法不一致时必然会发生冲突。再次,国家法具有普适性,即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都应平等的遵守法律,不因每个人的性别、年龄、籍贯、学历、民族等的不同而有所区别。而甘孜藏区的习惯法只适用于甘孜州地区,其形成与当时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思维方式等密切相关,具有地域性特征,这也使得具有地域性的习惯法与具有普适性的国家法在适用的过程中必然有所冲突。

最后,甘孜州地区习惯法根植于当地人民的内心,其多数内容都是由习惯演变升华而来,传统性特征突出。在中国法治化进程中,西方先进法律文化对中国法律的影响不容忽视,国家法具有浓厚的现代化烙印。建设法治甘孜的过程从一定程度是就是要对当地传统的习惯法进行改造,而深深扎根于当地人民心中的习惯法具有顽强的生命力,必然会在一定程度上与建设法治甘孜发生冲突。

(二)冲突的表现

三、 建设法治甘孜与甘孜藏区习惯法冲突的解决

首先,加强甘孜州地区的司法建设。甘孜州面积大、海拔高、交通不便、人口较少且居住相对分散,甘孜州司法机构设置应充分考虑这样的现状,增加法院、检察院的派出机构,在偏远乡村、农牧区设立司法机构及人员,方便当地居民打官司。同时司法机关应充分考虑甘孜州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不高,当地人民经济收入相对偏低的现状,在当地可适度的减免诉讼费用,使当地居民打得起官司。在甘孜州打造一支高素质的司法工作者队伍,不仅有利于提高案件处理的质量,也有利于化解案件处理过程中遇到的习惯法与国家法的冲突,从而推进法治甘孜建设。为了打造一支“下得去、留得了、用得上、靠得住”的司法工作者队伍,甘孜州相关部门已经开始探索与部分民族院校合作定向培养一批法学(藏汉双语)专业人才,这批人才必将是未来法治甘孜将设的主力军。

其次,充分挖掘甘孜州传统调解制度中的积极因素,发挥民间调解制度的作用。在甘孜州,民间调解一直是当地藏民解决纠纷的一种主要方式。当发生纠纷时,双方当事人便会请当地的高僧大德居中进行调节,调解的对象不仅包括民事纠纷,甚至还包括刑事纠纷,调解的结果被纠纷双方所认可,执行效果较好。民间调解是甘孜藏区化解纠纷,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方式。民间调解虽然存在着非正式性、随意性、有些时候还会与国家法相冲突等不足,但是其历史悠久、群众认可程度高、灵活易操作、调解内容执行程度高等优点更是不容忽视。由此可见,充分挖掘民间调解制度的优势,剔除其与国家法相冲突的内容,是沟通国家法与当地习惯法在文化上的隔阂与差异,建设法治甘孜的有效途径。为了提高调解水平和方便管理,可以将人们调解员和民间调解人员进行融合,同时法院可对民间调解人员进行培训,使其了解我国法律规定,防止调解时出现依据习惯法而违背国家法的情况。

最后,深入研究甘孜藏区习惯法,借鉴习惯法资源,完善甘孜州立法。建设法治甘孜就必须组织立法部门对甘孜藏区习惯法进行调查研究,认真对待习惯法,在充分了解的基础上进行归纳、筛选,使其更快的融入国家法之中,使国家法在甘孜州深入人心。充分发掘习惯法资源,用好、用够、用活民族自治权利,甘孜州应不断提高自治意识和自治能力,坚持立、改、废并重,加快制订、修改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有利于促进甘孜州经济社会发展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加快推进藏传佛教寺庙管理、民族文化保护、社会事业发展、生态文明建设等重点领域立法工作。当然在借鉴习惯法资源的时候也要坚决抛弃那些带有封建迷信色彩、不利于权利维护、不利于社会发展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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