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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述船舶碰撞的损害赔偿责任

小编:

摘 要 海上侵权行为中最为典型的就是船舶碰撞,船舶碰撞之所以一直是司法活动中的热点问题,就是因为它发生频率高和复杂。解决我们在现实生活中遇到的棘手问题。最终达到的目的是使受害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保护。所以,它既是船舶碰撞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又是焦点问题。本篇论文以船舶碰撞的损害赔偿责任中的几个基本问题作为本篇论文的切入点,首先对国际上和国内上的船舶碰撞的概念做初步介绍,其次对船舶碰撞的损害赔偿责任问题的成立要件及原则等问题进行了深入分析并提出了自己的观点,最后讨论了我国船舶碰撞损害赔偿制度的完善与建议。

关键词 船舶碰撞 成立要件 赔偿原则

作者简介:谷丽颖、陈娟,河北经贸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国际法学。

一、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关于概念的在立法上做的规定

相关的国际公约对本篇论文研究讨论的问题都做过很多规定,接下来,我们一起来看看都是哪些规定。如:驾驶人员驾驶船舶,在航行过程中如果造成两个船舶有接触,其实接触并不是重点,重点是要有损失,都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去处理这种碰撞造成损害的赔偿。又如:其实传播的用途是很多的,有的只是用于交通运输,运一些货物什么的,运一些人员什么的。这些都是用这个法律的相关规定,但是船舶的用途又不只是这一个,像那些军事用途和政治用途的船舶就不能试用这个法律。还如:这个法律规定适用范围其实特别广泛,其实船舶一旦撞了,就会有伤亡,接着就会出现赔偿问题,再接着就是赔偿案件跟赔偿诉讼问题了,都适用这个法律,不论是什么原因所造成的。即使未曾发生碰撞,也适用于此规定。我国《海商法》第165条规定船舶碰撞的概念做了一定的规定,这些规定便于我们更加完善,更加全面的理解他。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相关规定,我们可以得出一个结论:船舶实际上并没有同其他船舶发生碰撞,只是因操纵不当或者不遵守航行规章,适用本章的规定。

通过本论文的不断研究,不断讨论,我们可以得出一个法律道理,那就是船舶碰撞的定义是从国际公约和我国国内法的角度作出的。对于事实状态下和法律意义上的船舶碰撞,两者不管是在概念还是构成上都是不同的。然而对于船舶碰撞的概念的定义国际公约和各国国内法都有着不同的规定。其实船舶碰撞不只是一两种,船舶碰撞的种类特别多,不论是从英美法系看,还是从大陆法系看,都分很多种。

二、船舶碰撞的表现形式

1.事实状态下的船舶碰撞。发生碰撞的物理状态是它定义的侧重点。根据词典的解释,什么叫碰撞,其实碰撞从字面意思看上来看,就可以得出什么是碰撞。就是两个东西之间的碰和撞。即碰撞。在该定义的框架下,我们可以得出事实状态下船舶碰撞的基本含义即两船舶的接触是发生碰撞的必要条件,无接触则无碰撞,有接触才会有撞击。通过上述研究,我们可以得出一个道理,船舶碰撞分那么多种,而事实状态下是建立在"碰撞”这一基本条件上的,也就是说有碰撞才会产生自然意义下的船舶碰撞。

从更为缜密的角度来看,它应该被称为船舶碰撞侵权行为。因为从法律意义上来看船舶碰撞,其实不够严格。船舶碰撞侵权行为,论调整对象和调整范围,应侵权行为法,它属于我国法律大体系中的一部分。其实通过这些研究,我们可以看出一个很棘手的问题,侵权行为法调整不清船舶碰撞这个复杂而又庞大的问题。原因就在于海上运输造成船舶碰撞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对其责任关系的判断更是难上加难。在现代各国立法中,无论是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在各自立法过程中都对这个问题去做了专门的规定。船舶碰撞与一般的侵权行为有着很大的不同,但是两者之间有着非常密切的联系。所以,从根本上来看,应当称其为船舶碰撞侵权行为。船舶碰撞侵权行为这一概念可以很好的将它和自然意义下的船舶碰撞加以区分,正是因为它可以准确的反映出船舶碰撞这一事实在法律上的定位。但是,以目前实际情况来看,无论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都管它叫船舶碰撞,没有任何一个国家叫它船舶碰撞侵权行为。其实这个现象,告诉我们一个道理,这是一种习惯叫法。

三、船舶碰撞损害赔偿的相关问题研究

(一)船舶碰撞损害赔偿的成立要件

第一,碰撞事实客观存在。作为船舶碰撞损害赔偿中最为重要的要件,碰撞事实客观存在是我们判定赔偿的基本出发点。

第二,损害结果确实发生。在我国现行的海商法中,对于船舶碰撞之间的非正常接触,做出了严谨的规定,认为碰撞后必须造成客观损害,需具有一方的人身安全或者人身财产的损害,包括一方或者多方的货物、人身以及其他的财产的损失。

第三,碰撞船舶一方或多方主观上有过错。主观过错是我们界定过失赔偿的重要前提。而在船舶碰撞赔偿过程中,对于过错责任原则的贯彻同样是我们保证法律公正性的重要前提。

第四,过错行为与损害事实有因果关系。因果联系是我国民法中对于侵权行为进行认定的重要构成要件之一,并且能够有效的应用于我国船舶碰撞过程中的责任认定工作中来。

(二)船舶碰撞损害赔偿之原则

海事船舶碰撞事故的发生,必然会造成损害,对于碰撞事故如何对损害进行赔偿,依据国际上通行的司法规则,在确定船舶碰撞损害赔偿范围方面,要遵循以下三项基本原则:

第一,恢复原状原则。恢复原状,其本来的意思就是指恢复到原来的形状,也可以说是使受到损坏的事物恢复到最初的原始状态。对于船舶碰撞造成的损害来说,赔偿应最大限度的接近事故发生前的状况。这一点在《碰撞损害赔偿国际公约》第三条中就已经做了明确规定。而且各国处理船舶碰撞事件都依循着这个原则。

第二,直接损失赔偿原则。《碰撞损害赔偿国际公约》(1985 年)中第五条对碰撞造成损害的追偿做出了规定,公约指出,除非是在此公约中作出了特别的规定,否则,因碰撞直接造成的损害才能追偿。这款条文明确规定了,必须是碰撞直接造成的损害才能得到赔偿,碰撞造成的间接后果不能作为追偿的依据。 第三,受损方应尽力把损失降到最低的原则。《碰撞损害赔偿国际公约》(1985 年)中第四条规定指出:受损害的索赔方尽合理谨慎而避免或减少的损害不得追偿。在船舶碰撞的事故当中,过错方理所应当承担对受害方的赔偿责任,这是毋庸置疑的。但是,受害的一方也有责任把损害降低到最低,能避免和减少的损害都要积极地处理,不能使不必要的损害任意扩大。

(三)船舶碰撞损害赔偿责任的过失责任原则

目前,各国在立法已经将过失责任原则认定是船舶碰撞损害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对于这个原则,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加以认可与肯定,除此之外,其他原则的引用都不可能得出合理的结果。此种学说是目前学术界的通说,同时也是对侵权法中过错责任原则的延伸。

(四)船舶碰撞损害赔偿责任的比例过失原则

船舶承担责任有以下两种情况:第一,各船舶应根据所犯过失的程度,按照比例承担责任,前提是两艘或两艘以上船舶都有过失。第二,各船舶平均分担所应承担的责任。适用情况是根据任何条件,都没有办法去确定责任过失大小的,还有一种情况就是,根据各方面考虑,认为两者责任大小是一样大的。这是《船舶碰撞公约》第4条第1款的相关规定。我国《海商法》的规定同《船舶碰撞公约》类似。它的大概意思是说,如果两艘船舶发生了撞击,根据责任过失程度去让船主承担责任。如果两个船主责任一样大,又或者用尽任何办法都无法确定责任大小的,就让船主两个人平均承担责任。这是我国《海商法》第169条第1款的相关规定。

四、船舶碰撞损害赔偿制度的完善与建议

第一,对于船舶碰撞的概念确定,对量定船舶碰撞损害的赔偿来说是非常重要。首先,概念的确定是船舶碰撞法律法规所适用的前提以及判断的基础,更是研究和判断赔偿责任所依据的起点和基点。在我国的《海商法》中的第 165 条、第 170条,都分别从船舶碰撞的有接触碰撞以及无接触碰撞这两个角度对相关概念进行了法律上的规定。从总体来说,它反映了船舶碰撞损害赔偿制度的中心内容。然而,就我国目前实践而言,对此概念的定义还存在着许多迫切需要修改的方面,第一,碰撞船舶的概念在适用范围上仍然比较狭窄,跟不上目前船舶碰撞实践对法律的诉求。

第二,在概念表述上存在不准确、不通顺、不清晰,在法律逻辑和文字表述上,都存在容易产生歧义的问题。所以,有必要对《海商法》中的相关条款,做进一步的修正和完善,使之更准确、完整地表述船舶碰撞的概念,以满足航运业不断发展所带来的船舶碰撞侵权实践的需求。

第三,取消对航海过失的免责。随着国际经济的发展以及国际政治越来越民主化,《海牙规则》中存在的定义问题也逐渐地显现出来了,其中关于对航海过失的免责规定,已经日益受到抨击。从国际航海技术的高速发展趋势来看,海上航运业存在的特殊风险,已经逐年呈逐步减少的趋势,航海过失免责条款,已经明显的不利于航运业的发展,取消这个条款是大势所趋,这对促进国际间的货物多式联运的全球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通过本篇论文的论述与研究,对于上述研究问题的处理,首先我们要在社会实践中不断的积累经验,其实我们要做充分的理论研究,做到理论指导实践,实践应用于理论。其次,我们要敢于引进民商法中的相关理论,对国外先进的立法经验和审判案例取其精华,去其糟粕。最终达到的目的是使我国以后海商法的有关问题的解决可以做到有法律依据。

近几年来,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海上运输事业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发展。海上运输事业突飞猛进发展的同时,海上交通事故层出不穷。其中,船舶碰撞是其主要的组成部分。因此我们有必要对船舶碰撞所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问题进行更为深层次的讨论。船舶碰撞损害赔偿责任问题,一直是各国海商法的重点研究部分。对于船舶碰撞的概述,对于我们这些法律初学者而言,在对这个问题做了最基础的了解之后,我们要做更深层次得研究与讨论,为我们的现实生活打下牢牢的法律根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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