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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高职校企合作中利益不一致问题的成因及对策

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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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摘要:高职院校校企合作过程中出现了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问题的主要方面是因为双方利益不一致,影响了合作质量和长效合作机制的建立。要解决这个问题可以从几个方面入手:坦诚交流,扩大共识;优势互补,实现双赢;提升学校自身的“魅力”;创新思路,开创合作新途径;积极发挥政府部门、行业协会的指导作用。

论文关键词:校企合作;培养质量;高职教育

校企合作办学是当前高等职业教育改革的必由之路。为提升办学水平,各高职院校均努力加强校企合作办学的深度和广度。目前,在培养模式制订、课程体系建设、师资队伍建设、专业实训条件建设、顶岗实习、项目开发、员工培训、社会服务等方面,学校和企业开展了多层次、全方位的合作。通过深化校企合作,有力地推动了当前职业教育的发展水平,促进了学生培养质量的提高。但是,目前我国高等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之路并非是一片坦途,还存在着合作随意性强、效果不理想、管理责任不明晰等问题。笔者认为,校企合作过程中各种问题的出现,究其主要方面是双方利益不一致的问题。学校的动力主要来自于对学生培养的责任,企业的动力则主要来自于自身的经济利益附带一些社会效益。有效协调双方的利益是建立校企长效合作机制的关键点,也是一个涉及多方责任的复杂问题。

一、校企合作中利益不一致问题的主要原因

1.校企双方合作的关注点不同

在校企合作过程中,学校关心的主要是改革培养模式、获得自身不具备的实习、实训条件用于实训教学环节,提高学生就业能力等问题。而企业关心的则主要是自己的经济效益。故合作过程中易出现由于双方的出发点不同,影响合作质量的问题。

如:很多企业在接收学生顶岗实习过程中常安排一些技术含量不高、简单性重复的工作给学生。企业大多很难给学生提供具有相当责任和创造性的工作。关于这一点,笔者通过抽样调查新疆地区高职院校信息管理类、工程技术类、服务类专业的32个相关合作企业,从276份有效调查问卷中得出企业的思考主要在:企业难以承担因实习学生工作不佳、预期效果差所产生的相关经济责任(14.7%);学生技能水平不高,给予一定难度的工作企业效益风险性大(占47.8%);学生在顶岗实习过程中思想、身份转变不彻底,管理难度高、责任重(占37.5%);另有占总数84.1%的企业认为:使用学生的优势在于人力成本低,而接收学生的门槛要大大低于雇佣员工,故适合于重复性的工作、易于掌握的工作。而学校在校企合作中则热切期望在专业培养模式、课程体系、企业兼职教师及顶岗实习过程中得到企业的通力协作。尤其在顶岗实习过程中,希望企业安排学生进行多个岗位、多种技能的实训和实习。因此在合作中,时常出现双方合作意向差异大,无法形成多层次深入合作的问题。

2.政府主导、行业协会指导力度不够

地方政府和教育主管部门在职业教育校企合作过程中除了提供政策法规指导之外,主要还应起到统筹发展、利益协调、监督落实、效果评价等作用。行业协会作为企业利益的代表人和协调人在校企之间能够发挥牵线搭桥、信息枢纽、合作平台搭建等作用。培养为地方经济发展服务的合格人才是社会、行业企业、教育教学部门的利益共同点。为达到以上目的,在校企合作过程中提供合作渠道、定位行业人才标准、监督合作过程、评价合作成果、解决合作矛盾等工作需要政府和行业协会的主导、参与。

目前高职院校校企合作的现状是政府主导、行业协会指导力度不够。有些地区虽然政府重视、协会支持,但相互的协作不足,各拉各的车,没有形成良性互动。在对乌鲁木齐地区33家合作企业有关行业协会指导校企合作的调查中,62.3%的企业表示自己的校企合作项目没有行业协会的参与或不了解行业协会有没有相关支持;21.6%的企业表示所在行业协会有相关文件和条款,但无具体措施;有16.1%的合作企业其合作项目来自于政府有关部门或行业协会的牵线搭桥。以上数据显示,多数校企合作项目仅限于校企双方。缺乏指导、监督的合作方式随意性强,出现问题难解决,合作的层次、深度不足。在政府参与、行业协会指导下进行的人才培养目标定位显然更符合地方产业发展的需要。学校和企业单点沟通下确定的人才培养目标具有一定的局限性,易以偏概全,前瞻性不强。

3.校企合作法律法规不完善,可操作性不强

我国涉及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方面条款的法律法规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在该法的第一章第六条,第三章第

九、

十、二十三条,第四章第

八、

九、三十七条,分别规定行业企业有实施职业教育的义务、如何实施以及实施的保障条件。《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也对企业支持职业教育发展的若干问题作出了规定或鼓励。以上法规的共同特点是原则性条款多,对于如何具体操作则无细节性的规定;对于合作中出现的问题和纠纷则无可操作的惩罚办法;对于企业承担职业教育义务激励措施少;对于合作企业要求少、对于学校要求多;对于合作中的经济利益没有明确规定。而作为补充的地方性法规不完善或没有出台。即使一些地区出台了相关条例也多是鼓励、指导性文字,硬性要求过少。以上问题直接导致了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积极性不高,不尽相关义务的企业无法追究。

二、校企合作中利益不一致问题的具体表现

校企合作是高职教育实现其人才培养目标的必然选择。学校的合作热情普遍非常高。而企业的合作意愿则取决于这种合作能给企业创造多少价值。一些人员需求量大、岗位培训周期短的企业合作热情相对较高,如酒店管理、印刷、市场营销、餐饮服务等。而一些对于人力资源求“质”不求“量”,岗位技能或经验要求高、培训周期长的岗位企业则合作热情有限,如软件开发、翻译、人力资源管理、财会等。某些专业的合作企业达到上百个,而能够建立长期、有效关系的合作企业则不多。究其实质是企业对校企合作的依赖性不高,双方利益的交汇点不明确。企业多认为校企合作过程中己方受益少,学校和学生受益多。笔者的调查问卷显示,有78.8%的受访企业认为学校和学生是顶岗实习的主要受益方。2009年在对新疆地区不愿意接受高职实习生的企业调研结果显示:有34.53%的企业认为学生难以管理;有28.05%的企业认为实习岗位难以确定,影响企业生产计划;有12.10%的企业担心增加企业生产成本。对于有校企合作项目的企业,以上担心也不同程度存在,主要表现在:接受学生实习政策倾斜不够或得不到落实;学生经验不足态度不够等因素导致资源浪费、生产效益降低;学生实习阶段的管理难度和安全责任;一些高科技企业还存在技术保密、信息安全方面的问题。集中接受高职顶岗实习生的企业大多采用主动控制实习过程和内容的方式降低风险,而这一点又常常降低了合作院校和学生的满意度,影响了合作的质量和稳定性。

另外,校企双方对合作的认知也体现出利益的差异。很多企业只是由于用工短缺问题的出现才去考虑合作的可能。学校则希望通过企业的帮助形成工学结合的培养模式、建立工作过程化的课程体系、锻炼教师、改进实训、实习条件等。双方并没有意识到为地区行业提供优秀人才是双方根本一致的利益。 "

三、应对校企合作过程中利益不一致问题的对策

1.坦诚交流,扩大共识

在校企合作中,无论以何种渠道获得合作机会,双方均应坦诚相对,明确表达合作的目的和需求,明确合作的共识和方式。在合作细节方面应求“实”避“虚”,力求将问题解决在前。如:校企要在学生实习方面进行合作,应明确实习接纳学生的规模、企业是否有周期性的实习岗位需求、实习岗位的类型、实习的具体内容安排、管理和安全责任等问题。

对于企业用人的短期行为,校方应引起足够的重视。其特点表现在:企业急切需要人手,对于学生不提具体要求,对于实习岗位及工作安排概括含混。如双方的认识相差过大校方本着对学生负责的态度不必勉强,避免以后出现更大的分歧。

2.优势互补,实现双赢

合作中双方都应明确自己的优势在哪里,可以给对方提供哪些支持,需要对方提供哪些支持。应重视对方的需要,加固合作基础,实现双赢。

如:一个外地知名企业将在本地设立分公司,但目前没有场地和设备。学校有相应的设备和场所。通过协商确认双方采用联合开办校内生产性实习基地的方式进行合作。企业提供管理人员、项目、技术培训、部分设备资金投入。学校提供场所、现有设备和有创业意向的学生。这样一个实习基地满足了企业的需求,减少了企业投入,满足了学校的需求,给学生提供了一个以真实工作任务为载体的创业、实习场所,并且管理方便、安全可靠。

3.提升学校的综合实力,增加自身“魅力”

大多数企业认为学校是校企合作的主要受益方。这种感受与学校自身吸引力不够有直接的关系。落后的校内设备条件、工作经验欠缺的教师、固化的思维模式和僵硬的管理制度等问题降低了学校的给予能力。应该注意到除了公益组织和公益性项目之外几乎所有的合作关系都建立在互惠的基础上。校方应重视这个问题,创新思路,增加行业服务能力。

一些值得推荐的做法如下:加大企业兼职教师聘请力度,给予企业员工适当的社会荣誉;加强对校企合作办学的宣传,创造一些广告效益;在校内实训室建设方面充分参考合作企业的意见和需求,将“生产车间”搬入学校;通过企业行动计划,促使教师为合作企业服务,提升教师职业素养和服务能力,为校企产学合作积累人才资源;通过学校的场地、设备条件和具有双师素质的教师引进企业项目或承担部分企业工作任务;在不损害学生利益的前提下,适当考虑企业的经济效益。

4.创新思路,开创合作新途径

从行业和专业的角度来看,每个行业都具有其发展规律和特点,专业也是如此。地方经济发展、产业结构、企业规模和运营情况等因素也决定了校企合作模式、方式的多样性。在国家示范校、骨干校建设的带动下,各种校企合作方式如雨后春笋一般出现,给我们提供了很好的借鉴。具体到一个合作项目来说,校企双方既要参考一些成功案例,也要善于思考,勇于创新,敢于实践,只有这样才能扩大“利益共同点”,夯实合作基础。合作不能仅限于学生实习实训层面,要力促企业介入人才培养、课程体系、教学团队建设、实训条件建设等各个环节,构筑多点、多层次合作的格局。学校则要凭借自身“软硬件”条件介入企业研发、生产、销售、员工培训等环节,以横向课题、产品研发中心、个人工作室等载体,建立双方长效稳固的合作关系。

5.政府部门、行业协会扮好“中间人”的角色

合作办学过程中产生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不仅仅涉及学校和企业两方,应明确政府和行业协会的责任,并狠抓落实。地方政府应出台有可操作性和强制性的地方法规和文件,明确责任主体、明确合作中产生的责、权、利、义关系并建立相应的仲裁、评判体系。要充分使用奖励和惩罚机制,调动企业参与合作的积极性。行业协会对专业建设的指导是一种社会责任,应上升到法律法规的层面。行业协会除了发挥合作桥梁的作用外,还应对校企合作过程中产生的问题和利益冲突起到协调人和传声筒的作用;行业协会还应向政府和教育主管部门及时表达企业的需求和利益,促进相关法律法规的修改和落实。

可以成立由地方政府牵头,行业协会和教育主管部门负责的专业指导委员会、实习实训指导委员会、校企合作法律咨询委员会等机构,形成有效的资源调配、信息获取、过程监督、矛盾化解机制,促成校企合作的双向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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