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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公交猥亵事件”遭逆转

小编:

视频一出,绝大多数网友都认为该男子有猥亵女童的嫌疑,并要求人肉该男子,珠海警方也已介入调查。当天晚上,珠海市公安局对外宣布:经警方多方核查,网传“珠海公交猥亵事件”视频中当事人陈先生与幼女系父女关系,目前没有证据证明视频中的行为涉及违法,事主一家已主动澄清。

多维解读

文化有冲突爱就存差异

到底是“亲昵”还是“猥亵”?面对陈先生的“出格”举动,除了出于保护女童利益的高度敏感之外,因文化冲突导致的误会应该“功不可没”。据当地警方通报显示,本次“猥亵”事件的男主角陈先生原本是广东省陆丰市人,如今在珠海唐家湾镇经商。相对于珠海这个开放性都市,陆丰的民风民俗乃至民众个人的行为举止,肯定会更有地域特色或者更原生态一些。因此,反复搂抱、亲吻,如果发生在陌生男子和年幼女童之间,确实极有可能是猥亵,但发生在特定对象、特定风俗下,却就未必如此了。

其实,文化冲突并非国际才有,国内的城乡之间、沿海与内地之间、大城市与小城市之间、民族之间,因风俗、文化不同而产生的差异、误会,可谓屡见不鲜。而中国自古就有入乡随俗一说,而这理应是双向的,适用于从城市到乡村,也适用于从乡村到城市。因此,对陈先生来说,既然到了珠海生活,就应该尽可能地适应珠海人的道德标准、行为方式,从而避免不必要的误会和麻烦。

“猥亵”疑云还需立法扫清

的确,当事人与幼女存在父女关系,但这并不代表“亲昵行为”不受约束。孩子再年幼,心智再不成熟,也是受法律严格保护的个体。父母与未成年子女属于监护关系,也就是说父母有抚养孩子的义务,但这种从经济到精力等方面的大量付出,并不意味着就可以肆意侵犯子女的人身权利。

其实,我国对于未成年人的相关保护,并不缺乏严厉的法律保障体系。比如,《刑法>第237条规定,猥亵犯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在公共场所当众犯罪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对儿童犯罪要从重处罚。而《未成年人保护法》也载明,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性侵害,并赋予了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公安司法部门等保护职责。然而,问题在于,这些法律更侧重于事后惩戒,对于事先预防则着墨甚少,特别是在如何防范家庭人身侵害等问题上,还缺乏更加具体有效的规范。而这一点,也与西方国家“精细入微”的立法还有一定距离。如何发现潜在的家庭暴力性侵行为,又如何在保护隐私权的前提下介入调查,如何准确界定普通亲昵行为与猥亵行为,又如何为受到侵害的未成年人提供暂居、食宿、教育保障等问题,需要引起立法者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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