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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国法制史教学中的困境与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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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目前的法学教育体系当中,中国法制史这门课程的境遇颇为尴尬。一方面,它是十四门核心课程之一,并列入司法考试必考科目;但另一方面,它又事实上处于一个边缘状态。这种现象的发生,值得引起人们重视,并须注意加以改进。
一、困境之表现
中法史的困境当然与法学学科本身“经世致用”的品格有关,经过多年扩招,法学毕业生已经严重供过于求,为迎合市场需要,民商等需求广的学科当然更受到重视。但是,不可否认的是,也与自身的诸多缺陷不无关系。这些缺陷具体有:
一是教材的陈旧。在体例上绝大多数中法史教材都是按照一种断代的通史方式编撰而成,呈现出静态的描述,而无动态的演进。这种割裂式描述本身就是有缺陷的,“Such is the unity of all history that anyone who endeavors to tell a piece of it must feel that his first sentence tears a seam less web” (整个历史如此浑然一体,任何试图描述其中某个片段的人势必刚落笔就感觉到在撕破一张无接缝之网) 在这种描述方式之下,对一个初入门者而言,很容易产生各代之间差异只是古文字的简单替换,而无实质差异的错误印象。其学习的使命也成了简单的记忆、背诵与应付考试。再加上文言材料与现代汉语的区别,对大多数人而言,很容易产生反感厌恶之心,如此让其进一步喜好钻研就不能不是勉为其难的事了。
二是指导思想尚未与时俱进,虽然五种社会形态划分在史学界逐渐失去影响力,法史教科书却仍隐性地受着其影响与支配, 并且在阶级斗争学说影响下,一些《中国法制史》教材仍继续延用地主阶级与农民阶级间的斗争、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等简单片面化的概念、关系来解释中国法制现象的产生、演变。事实上,马克思的五种社会形态理论只是立足于欧洲历史发展历程的总结与提炼,无意作为人类历史发展的普遍规律。相当多的研究者认为,中国不存在奴隶社会的独立阶段,封建社会也于春秋之时瓦解,汉虽稍有复活,但很快于七国之乱后得到解决,商业资本主义在中国也早有几千年的历史,弦高退秦师、卓王孙的产业等无不说明商业资本力量,五种社会形态递相演进的学说不适合中国国情……中国就是中国,它与西方无论是自然生态、社会制度、文化传统,还是生活方式、民族心理等方面,都是千差万别的,用一个简约理论来解释是简单与粗暴的。 相当海外研究者,目前更积极地持有一种“在中国发现历史”的“中国中心论”的立场。这实际上就是所谓“地方性知识”对普适性价值的颠覆,法史学界在研究上虽开始了此类意识,但专业教材中明确予以颠覆的尚不为多。
三是在内容选择上,目前的《中国法制史》教材好侧重于立法的介绍,但对实际运作的状况介绍却明显不足,黄宗智对此早就提出了一个“表达”与“实践”背离的问题;并且教材中常惨杂有大量非法律的内容,比如有关政治、经济、文化方面的知识,后者当然需要作为基础性知识写入,但是是否需要如此大篇幅是明显值得商榷的,使人对法制史的外延和内涵产生困惑。并且绝大多数中国法制史教材极少使用现代部门法、法理来进行分析,使其与“主流”的法学之间缺乏语言与思维上的对接。当然,何为法,是个需要界定的问题,传统中国的法当然不仅限于律,也要扩展至礼,如何进行好这种对接,无论对律令时代、还是律例时代,都是个相当值得研究与思考的话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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