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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论建构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学法学理论论文(1)

小编:

文章认为,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学必须以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它具有与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相适应、相辉映的实践特征、民族特征和时代特征。建构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要科学认识六个问题或正确解决六种关系,即中国特色与社会主义,坚持、发展马克思主义与高举邓小平理论旗帜,法学的科学性(化)与实践性(化),法学的本土化与国际化,判断法学理论是非的实践标准与理论坐标,指导思想的一元性与学术流派的多样化。

1995年我和刘升平先生曾合写过一篇论文,题目是《论建构有中国特色的马克思主义法学》[①a]。在那篇论文中,我们阐述了“有中国特色的马克思主义法学”(亦即“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学”)命题的科学性和必要性,并从方法论和基础理论上阐述了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对法学理论变革和学科建设的指导意义。

我们认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学”的命题不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命题的简单套用或折射,更不是为了追求时髦而给中国法学涂上一层流行色,而是基于对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深入学习和思考,对其丰富的思想内容、伟大的实践指向的把握,对当代中国法学的历史使命和世界意义的反思和前瞻而提出来的。最近几年,通过进一步深入学习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回观和反思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1995年以来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实践和我国法学的发展可以看出,建构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用法学研究的成果丰富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已经成为法学界比较普遍的强烈意识和自觉行动,成为法学理论研究的重心和热点之一。

同时,在探索中也遇到了一些重大认识问题,出现了一些学术争论,从而产生了再论建构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的必要性。笔者就此形成了如下一些不成熟的想法,与法学界同仁交流。

建构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至少涉及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或者说要处理好以下几个关系:

一、“中国特色”与“社会主义” 我们要建设的是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学。那么,如何理解“中国特色”和“社会主义”呢?与前些年法学界对此问题的认识比较,现在的认识深化得多了。

“社会主义”是当代中国法学的本质规定。我国的法学必须是社会主义的,即必须反映社会主义本质,为社会主义服务。

那么,什么是社会主义的本质呢?邓小平指出:“社会主义的本质,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①b]这个概括十分深刻,极富创造性。

它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解放和发展生产力是社会主义的根本任务,二是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实现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的根本目标。社会主义本质的这两个方面是统一的,统一的基础和标志在于根本目标要通过根本任务实现,根本任务是实现根本目标的途径,即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实现共同富裕,是解放和发展生产力的社会意义和价值目标所在;唯有解放和发展生产力,才能实现全体人民的共同富裕。

把解放和发展生产力归结于社会主义本质,而且置于首先和主要的地位,这是邓小平同志对马克思主义的重大发展和杰出贡献。 既然解放和发展生产力是社会主义的本质,那么,全党和全国各项工作就必然是、必须是以经济建设为中心。

江泽民同志指出,确立以经济为中心,是邓小平同志领导我们实现的最根本的拨乱反正。我们一定要按照邓小平同志的教导,牢牢地把握这个中心,一切工作都要服从和服务于这个中心。

发展才是硬道理。抓住机遇,发展自己,关键是发展经济。

正是根据邓小平同志对社会主义本质的理解和概括,党的十四大以来,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始终把经济建设放在各项工作的中心来抓。我们的法学要适应社会主义的本质,就必须彻底否定以阶级斗争为纲的思维习惯,切实把研究工作的重心转移到经济建设上来,为经济建设服务,而不能干扰和冲击这个中心。

既然解放和发展生产力是社会主义的本质,那么,改革开放就是社会主义本质的要求,因为对原有的经济体制实行改革是解放和发展生产力的必由之路。邓小平同志指出:“革命是解放生产力,改革也是解放生产力。

推翻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官僚资本主义的反动统治,使中国人民的生产力获得解放,这是革命,所以革命是解放生产力。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确立以后,还要从根本上改变束缚生产力发展的经济体制,建立起充满生机和活力的社会主义经济体制,促进生产力的发展,这是改革,所以改革也是解放生产力。

”“过去,只讲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发展生产力,没有讲还要通过改革解放生产力,不完全。应该把解放生产力和发展生产力两个讲全。

”[②b]近二十年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实践充分证明,只有改革,使生产关系适应生产力的状况,以解放和发展生产力,从根本上改变束缚生产力发展的经济体制,建立起充满生机和活力的经济体制,才能解放和发展生产力。 为了发展生产力,在对内进行改革的同时,还必须对外实行开放。

对外开放也是改革的一个重要内容。世界本来就是一个整体,在当代,任何一个国家的发展都离不开世界。

特别是像我国这样一个经济和文化比较落后的发展中国家,更有必要实行对外开放,充分吸收国外资金和先进技术,借鉴发达国家一切反映现代化规律的先进经营方式和管理经验,以加快建设和发展。实践证明,改革开放是中华民族的强国之路。

法学要体现社会主义的本质,就必须与改革开放的大政方针保持一致,为改革开放提供有效的理论服务和智力支持,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和市场经济新秩序作出科学的论证和符合实际的设计。为此,法学研究不能停留在空洞的议论上,而是要适应改革开放的需要,加大法学自身改革的力度。

为了解放和发展生产力,必须发扬社会主义民主,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在生产力中,劳动者是最活跃、最根本的要素。

发扬社会主义民主,明确劳动者在经济生活、政治生活和整个社会生活中的主体地位,扩充劳动者的主体权利和自由的空间,激发劳动者的主体精神,落实劳动者管理企业、社会公共事务和国家事务的权利,是解放和发展生产力的政治机制。所以,邓小平同志指出,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就没有社会主义现代化。

中央也强调要在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同时,积极稳妥地进行政治体制改革。法学要体现社会主义本质,就必须深刻认识民主与社会主义的关系:民主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发扬民主既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动力,也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内容和目标;必须全面把握经济体制改革与政治体制改革相辅相成的关系;并在此基础上,为发扬社会主义民主,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加强政治立法作出科学的论证和切实的设计。

既然解放和发展生产力是社会主义的首要本质,那么,判断改革功过得失的根本标准就是是否有利于解放和发展生产力。我们的法学也必须以是否有利于解放和发展生产力、是否有利于通过解放和发展生产力而实现全体人民的共同富裕作为判断理论价值和研究成果优劣的根本标准。

也即,判断法学观点、法学理论是不是社会主义的,或是不是为社会主义需要的,归根到底就是看它符合还是违背邓小平关于社会主义本质的科学论述,是否拥护和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是否赞成和积极参与改革开放。切不可用过去头脑中关于什么是社会主义、什么是资本主义的一些不正确的理解和观念作为衡量改革是非得失的标准。

否则就会把改革说成搞资本主义,把有利于发展生产力、发展社会主义事业的改革当作资本主义的东西去批判。 “中国特色”是当代中国法学的基本规格。

它包含三个基本方面。 第一,我国法学必须从中国国情出发,从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实践出发。

在研究重心上,应当以研究自己的法律问题和法制建设为主,即以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法制建设和现行法律为主;在研究指向上,其起点、重心和归宿都必须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制。只有以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伟大实践为主要内容,以科学论证和推进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为价值目标,我国法学才能真正具有中国特色,才是中国人自己的法学。

第二,有中国特色的法学必须体现当代中国的时代特征和时代精神。改革开放是当代中国最鲜明的时代特征,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现了当代中国最伟大的时代精神。

法学要体现中国特色,必须紧扣改革开放的时代主题,必须弘扬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时代精神。 第三,有中国特色的法学必须继承中国优秀法律文化传统和中华法系具有生命力和再生力的民族精神,确立我国法学自己的民族品格或民族性,以具有民族特色的形象自立于世界法学之林。

当然,中国特色不是关起门来自我封闭。我国法学已经摆脱了封闭或半封闭的状态,正在昂扬地走向世界。

这才是中国法学应有的时代特色。

二、坚持、发展马克思主义法学与高举邓小平理论旗帜 坚持马克思主义与发展马克思主义的关系,是多年来法学界讨论比较热烈的问题,也是一个在理论建设过程中不断深化认识并得以逐步解决的问题。坚持和发展马克思主义是法理学沿着正确方向开拓前进的保证,也是建构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所必须解决的前提。

坚持马克思主义首先表现为坚持作为法学世界观和方法论的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其次表现为坚持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基本原理;再次,要完整、全面、准确地理解马克思主义法学原理,继续清除附加在马克思主义之上的错误观点,克服不符合马克思主义活的灵魂、对马克思主义作教条主义理解的偏向。在坚持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同时,还要发展马克思主义法学。

发展是硬道理,发展是法学的希望和生命力所在。 坚持与发展的关系在不同时期有不同表现。

在当前法学界和整个理论界,这个问题是以如何对待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与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以下简称“邓小平理论”)的关系的特殊形式表现出来的。 在当代中国,坚持和发展马克思主义法学,就是要高举邓小平理论的伟大旗帜。

邓小平同志是坚持和发展马克思主义的榜样,邓小平理论是坚持和发展马克思主义的结晶。它是马克思列宁主义基本原理与中国实际和时代特征相结合的产物,是毛泽东思想的继承和发展,是当代伟大的马克思主义。

在法学研究中,不高举邓小平理论的旗帜,就没有资格说“坚持马克思主义法学”,更没有资格说“发展马克思主义法学”。 高举邓小平理论旗帜,坚持和发展马克思主义法学,就是要像邓小平同志那样,坚信马克思主义的真理,对怀疑、否定、诋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的错误思潮毫不留情地进行斗争,捍卫马克思主义在法学中的指导地位;就是要像邓小平同志那样,重在坚持马克思主义的精髓,坚持实事求是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善于把马克思主义原理同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实际相结合,在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实践中应用和检验,并加以完善和发展;就是要像邓小平同志那样,以夺取革命和建设新胜利的政治勇气和破除教条主义、本本主义的理论勇气,研究新问题,总结新经验,形成新观点,发展新理论。

正如邓小平所说,不以新的思想、观点去继承、发展马克思主义,不是真正的马克思主义者。 高举邓小平理论旗帜,坚持和发展马克思主义法学,必须精心学习、深刻领会、广泛传播邓小平民主法制思想,并把它创造性地运用于法学领域的每个方面,开创中国法学研究和法学教育的新局面。

邓小平同志在创立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过程中,深刻地总结了我国和其他社会主义国家在民主和法制建设方面的经验和教训,并根据我国新时期改革开放和民主法制建设的新鲜经验,创造性地提出了一整套民主法制思想。邓小平的民主法制思想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中的一个十分重要的组成部分,是我国新时期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的直接指导思想,是我们建构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的直接思想理论基础。

对此,必须形成共识。但遗憾的是,在阐述法学基本原理和民主法制建设时,却存在着对邓小平理关注不够、以至忽略的情况。

邓小平民主法制思想的许多内容涉及法学和法制建设的基本问题,属于法学的基本原理,但在法学著作中未得到系统传播和充分论述。邓小平民主法制思想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原本一脉相承,是统一的科学体系,但在教学和研究中却存在着用马克思主义的前几个发展阶段的某些结论限定或淡化邓小平理论阶段的科学论断,忽视邓小平理论的指导意义的情况。

这应当引起我们的注意。

三、法学的实践性与科学性 法学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社会科学。如何正确认识和处理法学的实践性与科学性的关系,是建构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必须解决的问题。

法学的实践性有这样三重含义: 第一,法学作为以法律为研究对象的科学活动和知识体系,其本和源是包括法律实践在内的社会实践。社会实践是法学的生命所在,离开社会实践,法学就会变成无本之木,无源之水。

法学的理论观点来源于实践,又需要回到实践中,接受实践的进一步检验,在实践中完善和发展。十余年来,法学研究的重大理论成就之取得都与实践的大背景紧密相连,我国法制建设的实践构成了法学的“本”和“源”今后,我们将继续科学地总结和分析我国改革开放以来法制建设的经验和不足,并使之上升为理论,成为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的实践理性。

第二,法学的价值在于为实践服务。法学的实践性要求法学家必须围绕党和国家工作的中心开展研究,把法学研究的重心切实转向经济建设,就如何用法律引导、规范和保障经济建设,提供丰富、科学、及时而富有效益的智力支持和理论指导。

同时要研究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精神文明建设等方面的法律问题,为党和政府决策服务,为两个文明建设服务。要理论联系实际,面向我国改革开放荷现代化建设的实践,面向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实践,抓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民主政治、精神文明建设和社会持续发展中具有全局性、深层性和迫切性的问题和矛盾,开展综合研究,为党和政府解决这些问题和矛盾提供理论论证和决策依据。

第三,法学的发展有赖于实践的推动。恩格斯说过,工业对科学需要要比几十所大学更能推动科学的发展。

这个道理同样适用于法学。我国近二十年来法学繁荣的景象当归因于我国新时期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实践的需要和推动,归因于经济体制改革与商品经济、市场经济的发展,政治体制改革与民主政治的发展,文化变革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以及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伟大实践。

实践需要法学,也解放和推动了法学。 法学的科学性首先是指法学的科学精神。

科学精神的一般表述就是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强调法学的科学性和科学精神,就是强调要不断地解放思想,冲破禁区,克服僵化观念和陈见。

科学不承认禁区,在科学面前不应该有任何禁区。然而,50年代中期以后,历次政治运动中法学都是重灾区,法学领域的政治禁区和学术禁区多有。

我国法学是面对着一系列禁区来到新时期的,同时也是在冲破禁区的斗争中恢复和发展的,法学理论研究和学科建设始终伴随着解放思想、突破禁区的斗争。法学的大多数研究成果就是解放思想的成果。

目前,我国法学研究的学术环境越来越好,是历史上最好的时期,但是,也有一些学者在科学研究中仍存顾虑,不敢针对新情况、研究新问题、提出新观点、发表新见解,不敢争鸣和创新,有的甚至认为从事法学理论研究危险而改行。这是不正常的。

法学的科学性其次是指法学反映客观规律的自觉意识和能力。科学的本质在于揭示事物存在和发展的客观规律,为人类改造客观世界提供正确的理论和方法。

强调法学的科学性,意在推动法学致力于对客观规律的探索,以克服主观唯心主义和主观意志论。法学对客观规律的探索首先是对经济规律的探索。

因为法律是建立在经济基础之上的上层建筑,法律只有与经济规律一致,才能有效地发挥对经济活动和经济运行的引导和规范作用。我国经济正在实现两个根本转变,即经济体制从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变,经济增长方式从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

两个转变的实现将极大地解放和推动我国社会生产力的进步,推动社会主义现代化目标的实现。两个转变是前所未有的改革,有很多规律性的东西我们尚不清楚。

在这种情况下,更要强调认识客观经济规律。法学只有科学地认识客观经济规律,才能为党和政府的决策提供科学依据,才能为市场经济立法和整个法制建设提出合理可行的方案和论证。

不仅如此,法学在认识经济规律的同时,还要认识其他属于法律调整对象的规律,如民主政治的发展规律,精神文明的发展规律,以更好地服务于社会主义法制建设。 法学的科学性还包括理论素质。

科学既是认知活动,也是知识体系。理论是科学的重要标志。

没有理论,没有理论体系,科学是不完整的。马克思主义科学性的重要标志之一,就在于有一个内容丰富、逻辑严谨的理论体系。

在这种意义上强调法学的科学性,就是要注重法学理论研究和理论建设。理论建设是法学发展的基础。

这是因为没有正确的理论指导,就不会有科学的思维;没有理论的更新或历史性飞跃,就没有法律思想和法律观念的深刻变化;没有科学的法学理论,就没有正确的法律观和法制观,也就没有自觉的法制建设。在理论建设中,基础理论建设显得尤为重要;基础理论研究是保持法学研究后劲的重大措施。

法理学作为整个法律现象的最为一般的、最为抽象的理论表达形式,对整个法学和法律实践具有不容忽视的理论指导意义。法理学的理论研究状况对于我国整个法学研究和法制建设实践都具有重大的制约和影响作用。

实事求是地说,与哲学、史学、经济学等学科比较,我国法学自身的理论素养还较为欠缺,在很多根本问题上甚至在一些常识性问题上,尚处于有观点而无理论的状态,没有形成自己特有的主题论域和学术传统。而且由于没有彻底摆脱教条主义的束缚,许多研究尚处于浅层次的论断或武断上,缺乏严密精巧的理论论证。

今后,法学研究要加强理论建设,努力建构既有严整的理论逻辑,又有鲜明的时代特色和凝重的历史感,并可以和世界法学平等对话的真正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学理论。 法学的实践性和科学性是统一的。

正是法制建设和现代化的实践不断地提出各种各样的课题,促使法学家思索和创新;正是法制建设和现代化的实践为法学理论工作者提供了应用、检验、修正和完善法学理论的广阔场所,推动法学的科学化;也正是由于法学不断走向成熟,走向科学化,才使法学对实践的指蹈作用不断加强。

四、法学的本土化和国际化 本土化和国际化是近年来法学研究中两个颇有热度的理论指向。持本土化指向的学者号召法学界充分重视和利用中国自己的法律文化资源,对博大精深、影响久远的中华传统法律文化作出新的发掘、解析,并在此基础上扬弃之,对那些有利于建设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富有生命力和再生力的积极因素进行科学化梳理和现代化改造,使之成为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的民族要素和历史因子。

持国际化指向的学者号召法学界要主动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国际化、世界化、一体化的趋势,顺应国内法与国际法衔接、经济法和民商法以及其他一些法律日益国际化和世界化的趋势,推动法学扩大开放、增加交流,大胆地借鉴和吸收国外法学研究中的有益因素,使法学及早“脱幼”。 法学的本土化研究和法学的国际化研究都是建构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所不可缺少的基础性工作。

中国是世界上文明发达最早的国家之一,法制文明是中国古代文明的重要构成和明显标志。中国古代法制文明中有许多超越时空、具有普遍价值的因素。

例如,注重法律的人文精神,强调以人为本,以民为本,社会和谐,善于通过人文精神对社会成员心理和观念世界的整合与引领,来维系和范导整个社会;注重礼法互补,主张德治与法治并存,强调明德慎刑;注重法律的教育功能,主张以法为教,强调法律的任务不仅是“禁暴惩奸”,而且要“弘风阐化”,“仁义礼乐者,皆出于法”;注重治国者、执法者的道德品质以及对国家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主张为官者、执法者要清正廉洁,光明正大,发挥倚吏为师的榜样作用;注重法律的综合意义,主张对法律条文和典籍从天理、国法、人情的有机结合上予以解释和注释,法律的实施也不是就事论事;注重变法促进,强调通过变法革新来解决社会深层次矛盾,保持社会稳定,推动社会发展。诸如此类因素多得很,它们所包含的真理意义和价值意义即使在今天仍未褪色。

对中国法律文化丰富的资源,我们重视不够,开发得不好,倒是有些国外的学者给予了高度重视。日本人曾说过,敦煌在中国,敦煌学在日本。

这种现象不该在法学研究中重现。所以,我们要加强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研究,在梳理和甄别的基础上,进行现代化的改造和扬弃,把那些能够与科学、理性、民主、自由、公平、人权、法治、和平、秩序、效率为内容的时代精神融为一体的文化遗产汇入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和知识系统之中。

进入新时期以后,邓小平同志反复指出:“社会主义要赢得与资本主义相比较的优势,就必须大胆吸收和借鉴人类社会创造的一切文明成果,吸收和借鉴当今世界各国包括资本主义发达国家的一切反映现代化社会生产规律的先进经营方式、管理方法。”[①c]党中央也一再强调,对外开放作为一项不可动摇的基本国策,不仅适用于物质文明建设,而且适用于精神文明建设。

邓小平同志的这一指导思想和党中央据此制定的方针政策不仅从根本上回答了对外开放政策能否适用于精神文明建设的问题,清除了这一问题上“左”的思潮,而且对我国的法学研究和法制建设有着极其重要的指导意义。有邓小平理论作指导,有党中央的方针作政治保障,法学恢复之初法学界就以吸收人类法制文明优秀成果,加快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坚持和发展我国马克思主义法学的科学态度和历史责任,立足国内,面向世界,进行开放式研究,大胆引进借鉴国外法学研究和法制建设的有益经验,为立法机关借鉴和移植国外先进的法律技术和法律规范提供了理论依据和选择方案,为法学学科建设提供了可资借鉴的观点和经验。

文明从来就是积累、借鉴、交流和升华的产物,在和平发展成为时代主流的当代世界,开放交流更是人类文明发展的动力和途径。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法学的发展同样证明了这一真理。

现在,法学界强调法学研究要国际化,要加强对国外法学思潮和法学知识体系的研究,实事求是地进行分析、评价和借鉴,这对于繁荣我国法学理论,建构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体系,是十分必要的。 总之,法学的本土化和国际化是法学继承发扬优秀传统而又充分体现时代特征、立足本国而又面向世界的必然结果,因而法学本土化和国际化的目标是相辅相成的。

只有加强本土化研究,外国的法制文明成果才能与本国的优秀法律文化相结合,才能根植于中国法律文化的土壤。本土化不是夜郎自大、闭关锁国,也不是“中体西用”;国际化不是照抄照搬,更不是“全盘西化”。

我们要坚定不移地在邓小平理论指导下,把法学本土化研究的指向和优势与国际化研究的指向和优势结合起来,把包含民族优秀法律文化传统、反映当代国际法学成就、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学带给世界,带向21世纪。

五、判断法学理论是非的实践标准与理论坐标 法学是一门政治性和意识形态性比较强的学科。因此,法学研究要讲政治,要经常注意划清事关政治方向、重大原则问题的界限,特别是要注意分清马克思主义同反马克思主义,辩证唯物主义、历史唯物主义与唯心主义、形而上学,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份共同发展同私有化,社会主义民主同西方议会民主,社会主义思想文化同封建主义、资本主义腐朽思想文化等重大问题上的是非界限。

这是法学沿着正确方向健康发展所必需的。 要划清界限,就要有正确的标准和坐标。

这标准从根本上说,就是党领导全国人民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实践。这个坐标就是邓小平理论。

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这是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

但用什么样的实践作标准来检验法学理论呢?那当然是亿万人民群众在党的基本路线指引下的社会实践,是有利于解放和发展生产力,有利于增强综合国力,有利于提高人民生活水平的改革开放的实践,是社会主义中国不怕压、不听邪、巍然屹立在国际社会的实践。也就是说,是宏观的实践,带有历史意义的实践,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实践。

邓小平理论之所以可以作为划清界限的理论坐标,这是因为:第一,邓小平理论是在和平与发展成为时代主题的历史条件下,在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实践过程中,在总结我国社会主义胜利和挫折的历史经验并借鉴其他社会主义国家兴衰成败历史经验的基础上,逐步形成和发展起来的。总之,它是在实践中提出、在实践中应用、在实践中检验、并在实践中丰富和发的理论。

正如江泽民同志所指出:“社会主义在中国的新局面和新成就,使我们从历史的比较和国际的观察中认识到,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是正确的。”[①d]由于邓小平理论本身具有强烈的实践性,所以,以邓小平理论作为坐标,与以实践作为标准,本质上是一致的。

第二,邓小平理论鲜明特点之一是,它是在同各种错误思潮的斗争中发展起来的,邓小平同志对右的资产阶级自由化思潮的斗争旗帜鲜明,对“左”的思想的批判最有勇气。所以,用邓小平理论作为判断是非的坐标有着现实的可操作性。

在用邓小平理论作标准划清界限时,必须完整、准确、全面地理解邓小平理论,不能对邓小平理论采取实用主义,各取所需,为我所用。这就要求我们必须深入学习邓小平理论,掌握其理论精髓和基本原理,并用来指导研究工作,规范学科建设。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经验和教训一再说明,以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丰富实践作为检验理论真伪对错的标准和以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作为判断理论是非利弊的坐标是一致的,不能抽象地肯定邓小平理论的指导作用,却同时不以邓小平理论作为坐标来划清理论上和政治上的大是大非。

六、指导思想的一元性与学术流派的多样化 党的十四大以来,中央在文化领域实行“弘扬主旋律,提倡多样化”的方针。这一方针是党的“双百”方针在新时期的重要发展。

它一方面突出了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和为社会主义服务、为人民服务的根本方向;另一方面强调了支持学术上、艺术上不同形式、不同风格的自由发展和竞赛,使不同学术观点、不同艺术观点之间,能够相互了解、相互切磋、取长补短、共同进步。“弘扬主旋律,提倡多样化”方针完全适用于作为文化事业组成部分的人文社会科学。

人文社会科学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负有特殊的历史使命。人文社会科学的重要地位和使命是由其“以科学的理论武装人,以正确的舆论引导人”这一重要功能所决定的。

为了发挥“以科学的理论武装人,以正确的舆论引导人”的积极作用,人文社会科学必须保持坚定的社会主义政治方向,必须有新的长足发展。贯彻“弘扬主旋律,提倡多样化”,就是保证和促进人文社会科学发展的基本方针。

法学是人文社会科学中一个十分重要的部门。在法学领域,“弘扬主旋律,提倡多样化”,前提是坚持指导思想的一元化,即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特别是邓小平理论的指导。

在这个问题上,我们必须旗帜鲜明地反对否定马克思主义指导或者把马克思主义作为多元指导思想之一的错误言论和错误倾向,对淡化马克思主义指导的思想认识问题应进行有针对性的积极引导,在指导思想上什么时候、什么情况下都不能搞多元化。这既是由法学的党性和人民性所决定的,也是法学科学性的必然要求。

在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的前提下,要支持百家争鸣,倡导学术自由,促进思想解放,形成更加民主、平等、活跃的学术环境。要提倡科学严谨的学风,鼓励不同学术观点的相互切磋,提倡批评与自我批评以及心平气和的对话,以助长学术进步,推动在马克思主义指导下的具有不同认知兴趣、学术思想、研究方法、理论风格的法学流派的形成和发展。

不同学术流派的生成、存在和发展,是法学繁荣的标志,也是法学进一步繁荣昌盛的动力。在我国,由于历史上缺乏民主和法制传统,建国后相当长时期又极不重视法制,由于没有法制实践的需要和推动,致使我国法学、特别是其中的法理学起步较晚,起点较低,基础很差,仍处于相当年轻、相当幼稚的状态。

法学对实践的指导功能明显疲软,中国法学还没有明显的学派分化,这些都是学术繁荣程度不足的表现。为了适应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需要,法学研究人员要进一步解放思想、增强理论勇气,对于一切可以成为研究对象的问题进行学术上和政治上的认真负责的研究。

要引进新的科学研究方法,参与不同学术观点的争鸣,提出有创新意义的观点、学说和理论体系,要扭转目前存在的研究方法千篇一律,分析视角和思维模式相互雷同,教材和著述体系如出一辙的状态。要鼓励法学研究人员在努力探求客观规律和维护人民群众利益的基础上进行同志式的讨论,经过不同学术观点之间的相互了解、相互切磋、取长补短、共同进步,使那些经得起实践检验和认知证明的不同学说和学派得以形成和发展。

不同学说和学派的存在和发展,是法学繁荣的标志和动力。切不可危言每一种学说、学派都是一种所有制在理论上的表现,每一种所有制都必然有与之相适应的法学理论,更不能把马克思主义指导下的不同学说、学派的存在说成是“多元意识形态”现象。

如果断言每一种法学流派背后都有一种所有制为基础,那么,在当代西方国家,同时存在着数十种法学流派,就该有数十种所有制存在。这显然是荒唐的想象。

如果硬说每一种学说、学派都代表一种政治意识形态,那么,党中央鼓励艺术上、学术上各具特色的流派百花竞放、共同繁荣,就难以理解,“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宪法原则就无法贯彻落实。 ①a 原文发表于《法制与社会发展》1995年第1期,《新华文摘》1995年第4期转载。

①b 《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373页。 ②b 《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370页。

①c 《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373页。 ①d 《江泽民同志致悼词》,《求是》1997年第5期,第1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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