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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经济在“公平”中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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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经济在“公平”中增长 让经济在“公平”中增长 让经济在“公平”中增长

一、必须正视日渐突出的收入分配差距悬殊问题 在经济学上反映收入分化程度的指标主要有两个,一个是财富的集中程度,一个是基尼系数。截至2002年底我国储蓄存款8.69万亿,但是,其中50%的储蓄和现金为不足10%的人口所拥有。2001年《福布斯》排名显示,2000年中国最富有的前50 名富豪财富之和为100 亿美元,2000年底全国资产总量38 万亿, 也就是说全国资产的四分之一左右为50位富豪所拥有。有资料称,中国财富状况已发生质变,截至2002年底全国资产总和为43万亿,其中57%是个人资产。 分配差距悬殊已在社会上产生广泛的不满情绪,直接影响到人们的情绪,心态,就业,生产积极性,社会的安定、稳定,包括经济的增长,已经成为老百姓最为关注的问题之一,现在必须给以正视、重视,给以认真的研究和解决了。

二,要坚定不移地确立“公平”的原则

我国收入分配由原来的平均主义到差距悬殊有多方面不同层次的原因,而最根本的原因则是思想观念上关于“公平”和“效率”的内涵及二者关系的认识。

传统理论是把“效率”和“公平”对立开来的,强调“公平 与“效率”的相悖,要么为取得效率而牺牲公平,要么以牺牲效率来换取公平,二者不能兼得。关于“公平”和“效率”问题的研究,占传统经济理论主流地位的是美国著名经济学家西蒙·库兹涅茨的倒U形理论假说。该假说认为,在经济发展过程中,随着人均GDP增长, 收入分配差距的长期变动轨迹是一条倒U形曲线,即经济增长初期会逐渐加大, 后期阶段又会逐渐缩小。早期发展理论认为,“公平”和“效率”是矛盾的,鱼和熊掌不可兼得,经济增长过程收入差距加大不可避免,能够提高经济效率,面对这一矛盾,选择只能是先增长,然后再考虑解决公平问题。

改革以来,我们现成地接受了这一理论,而且认为“公平”就是“平均”,把原来的低效率归咎于平均,进而归咎于公平。因此,采取了“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经济发展思路,在分配中的目标就是拉开差距。

认真研究这一问题,我们首先看到“公平”与“平均”是两个完全不同的范畴。一般讲来,平均即大家都一样,不多不少,不高不低,不容许有差距。但“公平”从分配角度讲,应该是付出什么就相应地得到什么,本身包含有差距,在一定条件下,体现了应有的差距就是公平,否则就是不公平。公平也包含有均衡或者平均,在一定条件下,按照公平的原则,应该均衡或平均的,实现了均衡或平均就是“公平”,否则就不“公平”。“公平”包涵平均,“公平”包涵差距,“公平”是比“平均”高一层次的范畴。

“公平”又是具体的、历史的。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和条件下,“公平”的内涵和表现形式是不同的。“公平”与否又是相对于一定标准而言的。比如,在应该贯彻按劳分配原则的地方,没有实行按“劳”分配,那就是不公平;参与生产的要素不能参与分配也是不公平;各要素在分配中没有得到相应的补偿同样是不公平。“公平”与否还有一个“度”的界定。“公平”包涵平均,但“平均”超过一定的“度”就不公平,“公平”包涵差距,但“差距”超过一定的“度”也不“公平”。改革之初我们所要求的公平,针对平均主义而言,是要拉开应有的差距,但是,差距过于悬殊,超出了“公平”之度,就又背离了“公平”。“度”还表现在分配对于经济增长的关系,如果分配上的“平均”或“差距”成为经济增长的制约,那么,“公平”就成了必须给以解决的问题了。

这里所讲的公平显然不是资产阶级的所谓公平,也不是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曾批判过的拉萨尔的“不折不扣的劳动所得”的所谓公平原则。我们这里所讲的“公平”就是“合理”,就分配而言就是要贯彻“以按劳分配为主的多种分配原则”,就是让劳动和其他各生产要素在分配中得其所应得,其表现形式既包含有合理差距、又包含有合理的平均,既有拉开差距的内容,又有缩小差距的内容。

其次,“公平”和“效率”是一致的,而且有公平才更有效率。公平与效率二者不能兼得的判断囿于公平就是“平均”的偏颇理解,但公平不是平均,而是“合理”。在分配中,实现了公平,各要素都得到了相应的回报、补偿,自然各方面的积极性都很高,自然提高了效率。有了高效率,公平的分配又可在更多的社会财富基础上进行,人们就有了更高的积极性,如此循环往复。单个企业如此,整个社会也如此。在这里,公平与效率并不相悖,而是一致的,互相促进的。

又次,“效率优先,兼顾公平”是对资本主义经济发展模式的概括,也是资本主义经济发展现实的一个无奈和修正,如果现成地接过来作为我们的发展思路,在实践中会酿成很大危害。而且,在资本主义世界,随着资本主义经济发展,随着资本主义矛盾的尖锐和不断协调,特别是20世纪80年代以来,发达资本主义国家不得不越来越重视公平问题,一些经济学家甚至从贯彻“公平”的力度着眼,把西方资本主义分为两个类型?。由此看到我们必须认真地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教训,妥善地处理公平和效率的关系,尽早注重“公平”问题。

最后,公平和效率是不同主体的目标和职能,政府和企业必须专注于自己的职责。在现实社会中,经济主体的目标和政府的目标是不一致的,各经济主体考虑的只能是自身的利益,自己最大化的利润、个体的效率。而政府则必须考虑整个社会的效率,整个社会的稳定和经济的持续增长,为此,政府必须首先考虑“公平”,只有体现了“公平”,才可能实现整个社会的效率,整个社会的稳定和经济持续的增长。从这个意义上讲,效率是企业的直接目标,公平是政府的第一目标或直接目标,效率是企业的事,公平是政府的事。

三,贯彻“公平”的原则,保证经济在“公平”中增长

在观念上确立了“公平”的原则,意识到实现“公平”不仅是收入分配的需要,也是社会稳定的需要,经济增长的需要,是政府的重要职能,政府就会把“公平”作为制定政策的基点,就要在经济增长的同时采取有关措施实现公平。 关于第一个问题,客观地讲,多年来我们对于劳动的补偿是不够的。按照马克思的劳动力价值理论,劳动力的价值应该包括劳动者劳动力的再生产,劳动者的发展和养育后代的费用,换句话说,劳动者的工资应该包括劳动者的衣食住行,学习提高费用以及家人、子女的抚养费用?。我们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不足以补偿这些。而且,由于历史上低工资水平的影响,现在工资水平依然普遍很低,即使在不同经济成分中,劳动的补偿也不足。由于劳动补偿不足,相应的也存在资本的积累,其他要素的收益是否公平的问题。可以说,劳动收益的流失,是社会收入分配不公的一个表现,也是社会收入分配不公的一个形成因素。

关于第二个问题,从我国目前情况看,收入差距不宜过大,这应是当前体现公平的主要内容。因为:一是劳动和其他要素的分配并没有一个科学的依据,劳动者补偿普遍不足;二是在目前社会经济条件下,不能保证高收入者的收入都是经营、劳动成果;三是我国社会经济制度不允许社会劳动、资源都朝高收益处转移,不允许通过对生产力的巨大破坏来实现收入分配调节;四是有些高收入行业未必有好的社会效益,未必应给以鼓励。

第二,为了在各项分配原则中贯彻“公平”的原则,还应对现有的收入分配制度清理整顿,在“公平”的基础上完善或制定新的分配政策和分配方式,以保证在不同的分配制度中贯彻公平的原则。

第三,政府充分利用税收杠杆进行宏观调节,贯彻公平的原则,实现社会收入再分配。坚持公平的原则,在初次分配层次上就是贯彻以按劳分配原则为主体的各项分配原则,在再分配层次上就是要消除差距悬殊,协调各种分配关系,保障社会整体效益,同时通过调节收入来引导劳动力的合理流动,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政府可采用税收杠杆对于收入差距悬殊加以调节,用行政和法律的手段加强管理,减少非经营因素对收入的影响,尽可能杜绝非法收入,保证公平。

第四,要改革配套,保证收入分配改革实施结果公平。比如,在对经营者实行年薪制,股权、期权分配方式的地方,相应的就要改革经营者产生的体制,让经营者走出官本位,官体系,走出旱涝保收,走出任命制;要形成经营者市场,经营者竞争产生;其收入完全和经营业绩挂钩,不再出现经营者一方面在企业拿高薪,一方面又享受官员的特权,企业经营不善,甚至破产倒闭了,一纸调令又到机关继续作官的问题。如果不能这样,无论什么样的经营者分配制度改革,什么样的高薪制都不能让人信服,都容易产生不满情绪。

第五,清除政策因素、改革因素造成的部门间,地区间,试点、非试点间收入分配不公平。正视目前事实上的部门所有、地方所有造成的收入分配不公平,着手解决部门所有、地方所有问题;严禁五花八门的部门、单位福利,取缔小金库;提高工资,规范福利项目,统一发放政府部门福利;试点的意义在于取得经验指导面上工作,而不是长期给试点以特殊和优惠制造不平等,要逐步消除试点企业、试点单位、试点地区和非试点的政策上的差别,共同发展。

第六,对于垄断行业的垄断利润以税收或资产收益方式收归国库,消除资产占有不公平状况造成的资产收益不公平,收入分配不公平,消除其他非劳动、经营、管理等因素造成的收益不公平。 第八,尽快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保证经济在公平中增长。可考虑拿出一部分国有资本加速这一目标的实现,要认真设计社保体系,保证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基本生活需要,缓解社会矛盾,保证国民经济在公平中持续快速发展,以顺利实现十六大提出的建成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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