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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创新基金全称(5篇)

小编:zdf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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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创新基金全称篇一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高新技术产业化的决定》(浙政[1999]1号)及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科技部、财政部《关于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的暂行规定》(国办发[1999]47号)的文件精神,鼓励与支持我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活动,增强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能力,我省设立了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以下简称省疮新资金)。为规范省创新资金的使用与管理,特制定本管理办法(试行)。

第二章 省创新资金用途

第二条 省创新资金为省财政专项资金,主要用于配套支持科技部、财政部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资助的项目(以下简称“国家创新基金项目”)和符合浙江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支持条件的项目(以下称“省创新资金项目”)。

第三章 省创新资金支持对象

第三条 申请省创新资金支持的项目需符合下列条件:

1、符合国家和省产业、技术政策,技术含量较高,创新性较强,技术水平至少处于省内领先或国内先进水平。产品有较大的市场容量和较强的市场竞争力,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并有望形成新兴产业。

2、国家规定的特殊行业(如医药、医疗器械、邮电、通信。电力、农作物新品种及生物制品、公安及安全等),要有行业主管机构出具的相关批准证明。

3、无知识产权纠纷。

第四条 承担省创新资金支持项目的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1、在本省登记注册,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研制、开发、生产和服务业务。

3、领导班子有较强的市场开拓能力和较高的经营管理水平,并有持续创新的意识。

4、职工总人数不超过500人;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5%,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5、有良好的经营业绩,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0%;每年用于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经费不低于销售额的3%,开业不足一年的新办企业不受此款限制。

6、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合格的财务管理人员。

第五条 省创新资金鼓励并优先支持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与企业合作进行的技术创新活动。择优支持具有我国自主知识产权、高技术、高附加值、产业关联度大、节能降耗、有利于环境保护和出口创汇的项目。重点支持电子信息、生物与医药、机电一体化、新材料等我省高新技术产业化和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的技术创新活动。

第六条 省创新资金不支持以下各类项目和企业:

1、不符合国家和省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方针及产业政策的项目、技术引进项目、低水平重复项目、单纯的基本建设项目、一般加工工业项目以及对社会和环境有不良影响的项目。

2、已经上市的企业、中方拥有股权不足51%的企业、资产和财务状况不良的企业、非技术性的服务企业以及纯贸易企业等。

第四章 省创新资全支持方式

第七条 省创新资金以贷款贴息、无偿资助的方式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活动。

第八条 贷款贴息

1、主要用于支持产品具有一定水平、规模和效益,银行已经有贷款或有意向的项目。

2、项目总投资在2000万元以下,资金来源基本确定,投资结构合理,项目实施周期不超过三年。

3、贷款贴息按贷款额年利息的50%至100%给予补贴。

第九条 无偿资助

1、主要用于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中产品研究开发及中试阶段的必要补助、科研人员携带科技成果创办企业进行成果转化的补助。

2、项目总投资一般在1000万元以下,资金来源基本确定,投资结构合理,企业有与申请省创新资金数等额以上的自有资金匹配,项目实施周期一般不超过两年。对于市、地、县(市)等财政给予匹配资助的项目,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支持。

3、对由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推荐申报的国家创新基金项目进行必要的资金匹配,匹配金额原则上每项不超过国家创新基金资助总额的50%。

第五章 申请与受理

第十条 省创新资金项目的申报实行全年受理,定期审批的办法。

第十一条 符合省创新资金支持条件的项目,由企业按申请要求提供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印制的《浙江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项目申请书》和《浙江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项目承担人员基本情况表》及《浙江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项目推荐意见表》。经企业所在地的市(地)、县(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杭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推荐,向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要求将上述材料一式三份邮寄给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

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不接受企业来人报送的申请材料。

第十二条 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对企业提交的申请内容原则上每两个月初审一次,初审内容包括企业基本概况、项目是否符合推荐或资助条件、创新程度、企业法人与项目主要承担人、推荐意见等基本情况。初审不合格的项目,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向申请企业书面发出《不受理通知书》,同时抄送给推荐单位。初审合格的项目,由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书面通知企业并抄送推荐单位。

第十三条 初审合格的项目,申请企业需提供如下材料:

(1)《浙江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项目申请书》。

(2)申请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有关机构和专家对该报告的论证意见(须附论证专家名单)。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4)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上两以及最近一个月的会计报表(复印件),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以及报表附注等。开业不足一年的新创办企业须报送工商行政部门出具的企业注册资金证明(复印件)和最近一个月的会计报表。

(5)可以说明项目技术情况的证明文件(如科技主管机构或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技术报告、检测报告、专利证明、用户使用报告等)。

(6)高新技术企业需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复印件)。

(7)国家专卖、专控及特殊行业产品,须附相关主管机构出具的批准证明(复印件)。

(8)申请贷款贴息,须分别由开户所在地银行信贷部门和贷款审批银行在《浙江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项目申请书》的相应栏目中,签署承贷意见或附贷款合同(复印件)。

(9)地方财政部门匹配资金的项目,须在《浙江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项目推荐意见表》的相应栏目中签署意见。

(10)与项目有关的其它参考材料(如列入国家、省科技计划的有关批准文件、环保证明、奖励证明等)。

申请企业须将书面申请材料(附材料目录)按a4纸张大小装订成册,一式六份上报。由县(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直接推荐给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的申请项目,同时必须抄送一份给市(地)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所有申请材料一律不予退还。

第十四条 一个企业在同一内,原则上只能申请一个项目和一种方式支持。

第十五条 申请企业提供的材料必须真实可靠,如发现弄虚作假,将不再受理该企业的申请。

第十六条 推荐单位必须严肃、认真、科学、公正地履行其职责,对企业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可靠性做出评价,并填写《浙江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项目推荐意见表》,如发现有重大失误或虚假行为,今后将不再受理其推荐的项目。

第十七条 由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推荐到国家科技部而暂未被列入国家创新基金的项目,凡符合省创新资金支持条件的,经与推荐单位和申请企业协商后,申请企业愿意作为省创新资金项目申请的,则与直接申请创新资金的项目同等对待。

第六章 立项

第十八条 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议和发布省创新资金支持重点,审议创新资金运作中的重大事项,会同省财政主管部门一起以联席会议形式审定省创新资金项目和国家创新基金的配套资金,项目审定同意后由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直接与承担企业签订省创新资金项目合同;将合同签订后的项目清单抄送省财政主管部门,省财政主管部门根据省科技三项费用管理办法下达资金。

第十九条 省创新资金资助金额分两批下达,首批按批准总额的70%拨付,待项目完成并经验收后再拨付30%。

第七章项目验收

第二十条 省创新资金项目合同到期后一个月内,承担企业向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项目验收报告。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项目情况分别采用书面审查、实地审查、委托地方科技行政、财政主管部门审查等方式进行验收。

第二十一条 通过验收,对基本完成省创新资金项目进行结题,并拔付余下的30%的经费;对没有完成合同目标、差距较大的项目不予通过验收,停拨经费,限期完成。

第八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省创新资金的使用必须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科学评估、择优支持、公正透明、专款专用。省创新资金的申请和使用应本着节约的原则,充分利用现有工作条件,使有限的资金发挥最大的效益。

第二十三条 省创新资金的主要开支范围包括新产品开发及试制、购买仪器设备及与项目有关的其他开支。

第二十四条 各级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财政主管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对创新资金项目的实施过程进行监督管理。省财政主管部门对创新运作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监督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资金到位和使用情况、合同计划进度执行情况及项目完成的质量。

第二十五条 承担省创新资金项目的企业应按照本办法和省创新资金项目合同书的有关条款,自觉接收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并在规定时间内向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半年和省创新资金项目监理信息调查表以及所要求的相关附件三份。

第二十六条 如发现有关部门或企业、有关人员在项目申请、立项、实施、管理中弄虚作假、玩忽职守、以权谋私、挪用经费等违反规定和财经纪律的行为,将采取通报批评、暂停拨款、中止或撤销项目合同等措施;对撤销或中止合同的省创新资金项目,承担企业应进行项目财务清算,并将省创新资金支持的剩余经费如数上交财政部门。对违纪、违法情节严重者,提交有关部门追究企业和有关人员的责任,并不再受理该企业的创新资金项目申请。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省财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和修改。

国家创新基金全称篇二

一、企业概况

1、企业基本情况(名称/通讯地址/注册时间/注册资金/企业登记注册类型/主管单位名称)

2、上年末财务经济状况(总资产/总负债/固定资产总额/总收入/产品销售收入/净利润/上交税费/流动比率/速动比率/总资产报酬率/净资产收益率/应收帐款周转率)

3、企业人员情况(法人基本情况/企业人员基本情况(包括企业人员总数/大专以上人员数;主要管理人和/文化水平/年龄结构;技术开发/生产/销售人员比例等))

4、主营业务及主要产品

二、基金项目概况

1、项目主要内容

2、项目关键技术和解决方法(执行期内的实际完成情况)

3、社会经济意义

三、项目产品开发进度与取得成果情况

四、合同指标完成情况(即申请书中“基金项目实施情况”)

1、项目部分各项指标完成情况

(1)项目基金落实情况

根据*******************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的审计报告,截止200*年*月*日,项目已到位总投资额为******万元,其中新增投资*****万元。新增投资具体如下:

(2)项目资金支出情况

根据****************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的审计报告,截止200*年*月*日,项目立项后资金支出情况如下:

项目产品开发及试制******万元

其中:购置仪器设备******万元

购置生产设备*****万元

销售费用*****万元

流动资金******万元

合计******万元

(3)经济指标指标完成情况

润都达到并超过合同规定的目标要求,缴税总额偏低的原因为:本项目应交税***万元,已达到合同规定要求,因享受*****减免税的优惠政策,实际缴税****万元。

对未完成的个别指标说明原因。

(5)技术指标

本项目已经完成了项目研究既定的技术目标,各项技术指标经**********检测,各项技

2.企业成长情况

立项时为2005年12月31日;验收时为2007年12月31日(见2005、2007年企业财务报表)

增长率=(验收时值-立项时值)/立项时值*100%

(2)项目产品市场开拓与销售情况

3.项目获得专利情况

4.在国家重大工程中采用(或在重大突发事件中的作用)如无,本节删除;如有请写明项目名称和作用

五、其他相关说明

1、基金的作用和效果

2、企业未来发展构想

国家创新基金全称篇三

国家创新基金项目验收须知

验收材料是验收工作的基础性依据,为保证验收工作质量,验收材料必须完整、真实、规范。

1、项目承担单位应完成的验收材料

(1)《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验收申请表》,进入国家创新基金系统(项目验收)填写,可打印。

(2)基金项目工作总结报告应包括在基金项目合同执行期内的如下内容:

a、项目资金落实与支出情况;

b、项目产品开发进度与取得成果情况; c、项目产品市场开拓与销售情况;

d、合同技术、经济、质量、资产指标完成情况;

e、项目验收时与立项时企业资产、销售、利税情况 f、项目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g、其他相关说明。

(3)相关附件(纸质材料)a、《基金项目专项审计报告》原件

按管理中心提供的专项审计报告样本内容编制,审计报告要加盖骑缝章、审计单位公章和两名注册会计师签章;(专项审计报告样式见附件一)b、基金项目合同执行期内,本项目取得的各类成果证明材料复印件(如:专利证书、产品鉴定证书、权威机构测试报告、新药证书、软件产品登记与著作权登记证书、特殊行业许可证等);地方资金进账单,项目已有产品、样品或样机的应附照片;企业根据自身情况选择性提交。

c、项目执行期内项目承担单位财务报表和验收时最近一个月的财务报表原件,主要有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 d、项目执行期内的30%销售发票复印件。

2、验收材料要求

(1)材料中所有表格均可以从网络系统验收流程中获取。(2)材料统一使用a4纸装订。

(3)以下材料按顺序一式两份装订成册(胶装)a、项目工作总结报告; b、地方资金到位证明; c、相关财务报表; d、技术检测报告; e、基金项目立项合同;

f、30%发票和销售合同等证明材料。

(4)以下材料按顺序合订一份装订成册(胶装)a、项目验收申请表;

b、项目专项审计报告(原件);

3、验收材料上报

企业在基金项目合同到期前两个月,按照规定,将验收资料原件两套(加盖骑缝章)共四册送至地方服务机构提交验收;服务机构要对企业上报材料的完整性和质量进行形式审查,对不符合要求的,应通知企业补报或重报。具体分册如下:

第一册:

a、项目工作总结报告;

b、地方资金到位证明 c、相关财务报表 d、技术检测报告

e、基金项目立项合同

f、30%发票和销售合同等证明材料。第二册:

a、项目验收申请表,b、项目专项审计报告(原件)

4、验收现场(无偿资助项目)

(1)验收现场,企业将提前1至3天接到现场验收通知,现场需准备: a、带投影设备的会议室、电脑及ppt(幻灯片)汇报文件; b、企业到场人员:企业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财务人员; c、另备三套验收申请材料;

(2)现场验收议程如下:验收现场人员:技术专家2-3位,行业专家1位,财务专家1位,工作人员1-2位。

a、听取项目承担单位项目执行情况报告;

b、宣读《基金项目专项审计报告》; c、组织专家现场考察项目; d、专家对有关问题质询;

e、专家个人填写《基金项目验收评价表》;(企业回避)f、专家组讨论形成验收评审意见;(企业回避)g、会议结束。

附件一:国家创新基金验收-专项审计报告参考样式

国家创新基金全称篇四

闽企金[2012]12号

关于做好2013国家创新基金

创新项目储备工作的通知

各设区市科技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经济发展局,县(市、区)科技行政部门,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创新基金的工作部署,2013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以下简称国家创新基金)将继续支持3种类型项目: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项目(以下简称“创新项目”)、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机构补助资金项目、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项目。

为了做好我省2013创新项目的申报工作,计划组织一批拟申报2013创新项目的项目储备。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条件

项目的具体申报条件暂按国家创新基金网站(网址)公布的《2012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

创新基金项目申报须知的通知》和《2010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若干重点项目指南》的要求。请申报单位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支持类型。

二、项目组织

因国家创新基金目前尚未开通2013项目申报网络通道,请各设区市科技局及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经济发展局先行组织符合条件的企业,编写国家创新基金项目申报书(word版),并提前准备好有关附件材料,待国家创新基金网络申报通道开通后再进行网络申报。

三、时间安排

2012年7月31前请各设区科技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经济发展局将组织申报的储备项目清单报送省创新资金管理中心。

四、其他事项

企业申报过程中如有问题请与下列人员联系: 王芳(0591-87845071):福州、平潭 林铭(0591-87304750):泉州

陈文海(0591-87810353):莆田、漳州、龙岩 黄毅媛(0591-87827045):三明 蔡靖(0591-87827045):南平、宁德

附件:2013国家创新基金创新项目储备项目清单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主题词:科技创新基金 项目 申报 通知

附件:

2013国家创新基金创新项目储备项目清单

设区市科技局(平潭经发局)

日期

国家创新基金全称篇五

关于做好2014年度国家创新基金项目申报准备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03-07信息发布:武汉市民办科技机构管理办公室本信息已被浏览2062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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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2014年度国家创新基金项目申报受理工作即将展开。为此,科技部创新基金管理中心于3月4日正式发文(国科企金〔2014〕2号),明确了本年度创新基金项目的类型、支持方向、支持方式和申请条件。具体如下:

(一)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项目

1.支持方向: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的产品研发给予支持。

2.支持方式:无偿资助、贷款贴息。

3.申请条件:

(1)申报项目技术领域符合科技部发布的《2013年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指南》。

(2)2009年1月1日以后注册的企业,企业职工不超过300人,大专以上学历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30%以上,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10%以上,每年用于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经费不低于当年营业收入的5%,企业资产总额及年营业收入均不超过5000万元。

(3)企业自筹资金不低于申报项目的新增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60%,并已足额到位(提供当期银行对账单和专项用于该项目的研究开发的承诺函)。

(二)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机构补助项目

1.支持方向:对为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的技术咨询服务、研发设计服务、检验检测服务、技术转移服务、技术工程化服务、技术培训服务、技术创业辅导服务等给予支持。

2.支持方式:无偿资助

3.申请条件:

(1)机构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并且已运行2年以上,具有不少于10人的专职服务团队,本科以上学历从业人员占全体人员的60%以上。

(2)机构上年度财务运行状况良好,有合理的收费标准;具有明确的服务方向,持续性开展公共技术服务;具有开放的服务模式,具有不低于30家的中小企业服务对象群体,较好的服务基础、服务能力;服务总体满意度较高(提供客户满意度相关证明材料),2013年度面向中小企业开展的公共技术服务收入须占营业总收入的60%以上(提供相对应的服务合同、协议及凭证)。

(三)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项目

1.支持方向:对投资于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创业投资行为给予支持。

2.支持类型:阶段参股、风险补助、投资保障。

3.申请条件:符合《财政部 科技部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07]128号)规定条件的创

业投资企业、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具有投资功能的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和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

请有意申报2014年度国家创新基金项目且符合申请条件的单位提前做好相关准备工作。

所有项目申报均须通过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网

()上的申报系统完成。

申报技术创新项目和创业投资引导项目的单位,自2014年3月10日起可通过网上申报系统准备申报材料。其中,申报技术创新类项目的单位请在注册信息的行政区域栏中选择“湖北省武汉市”,并按网站说明提交纸质注册资料至我中心。

申报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机构补助项目的单位待正式通知下发后再行准备材料。

申报咨询联系方式:

张 媛(65692202)、王子麒(65692212)、陈光辉(65692209)、孙 淳(65692217)、吴 丹(65692232)

地址:武汉市江汉区发展大道164号武汉科技大厦0919室附件:2013年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指南

武汉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管理中心

二〇一四年三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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