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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的思考与论文(模板16篇)

小编:飞雪

总结是我们对自己所经历的事情进行记录和梳理的过程,它可以让我们更加明确自己的目标和方向。如何从大量信息中提炼出有价值的观点和信息?总结不仅是对工作和学习的总结,还可以是对旅行、读书等各个方面的总结。

律师的思考与论文篇一

近年来,各地、各级人民法院判决由败诉方承担胜诉方律师代理费的案例不断出现,但是有的法院仍以聘请律师代理诉讼不是我国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是否聘请律师代理诉讼完全出于当事人的自愿,胜诉方自愿聘请律师代理诉讼所发生的代理费支出与败诉方的违法、违约、造成民事法律关系无效的行为之间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而且判决败诉方承担胜诉方的律师代理费没有法律根据为由,对胜诉方所提出的由败诉方承担律师代理费的请求不予支持。鉴于司法实践中对律师代理费由败诉方承担存在着截然不同的看法和作法,因此对这一问题进行思考,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一、民事诉讼当事人聘请律师代理诉讼的经济原因。

当事人在其权利因侵权行为、违约行为、无效民事行为受到损害时,除非自己放弃权利,否则都必须通过私力救济或公力救济的手段保护自己的权益,而在公力救济手段中司法救济是最重要,甚至有时是唯一的手段。我国民事诉讼法律制度并没有规定当事人必须委托律师代理诉讼,但是为什么会有许多当事人不自己诉讼,而要委托律师代理诉讼呢?这是因为:当事人若选择自己亲自诉讼,那么他(它)必须研究相关的法律,掌握必要的诉讼技能,并亲自收集证据、撰写相关的诉讼文书、参加法庭的审理活动,这一切活动必然要花费一定的时间,贻误其他的工作,从而失去一定的经济利益;当事人若选择律师代理诉讼,那么他(它)必然要支付一定的代理费用,也将会失去一定的经济利益。因此当事人是否选择律师代理诉讼,决定于自己亲自诉讼与聘请律师代理诉讼哪一种方式失去的经济利益更小,若自己亲自诉讼失去的经济利益小于聘请律师代理诉讼的支出,那么他(它)必然选择自己诉讼,若自己诉讼失去的经济利益大于聘请律师代理诉讼的支出,那么他(它)必然选择聘请律师代理诉讼。

自给自足和交换自古以来是人类满足自身需要的两种合法方式,但人类需要的无限性和人类创造能力及其社会资源的有限性决定了人类的任何需要都通过自给自足的方式得到满足是不现实的,或者是代价最大的,所以才产生了以社会分工为基础的交换。社会分工因其能使人们的劳动熟练程度大大提高,使人们因不同工作之间转换的时间大大降低,从而使满足人类需要的产品和服务更加廉价和丰富。经济发展的历史雄辩地证明,凡事都由自己亲自来做是最愚蠢、最没有理性、最低效、且成本最高和风险最大的`选择,与他人交换产品和劳务是人们追求生产成本最小化、交易成本最小化、经济利益最大化的明智选择。亚当、斯密在《国富论》中曾说“我们用餐,不是屠夫、面包师、酿酒师对我们的仁慈,而是出于自利的算计。”律师职业也是社会分工的结果,当事人选择律师代理自己诉讼,以自己拥有的货币与律师交换服务,同样也不是出于对律师的仁慈,而是认为由律师代理诉讼比自己亲自诉讼更为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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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的思考与论文篇二

和推导。据卡尔.桑德堡的《林肯传》介绍,他在形式逻辑方面下了一番功夫,他的备忘录里有这样一段精彩的论断:“不管甲怎样确证他有权奴役乙,难道乙就不能抓住同一论据证明他也可以奴役甲吗?你说因为甲是白人而乙是黑人,那么,就是以肤色为依据喽,难道肤色浅的人就有权去奴役肤色深的人吗?那你可要当心,因为按照这个逻辑,你就要成为你所碰到的第一个肤色比你更白的人的奴隶。你说你的意思不完全是指肤色吗?那么,你指的是白人在智力上比黑人优异,你说这个利益问题,只要你能谋取你的利益,你就有权去奴役他人。那么好吧,如果别人也能谋取他的利益,他也就有权奴役你了。”你看,林肯是用无懈可击的推论,证明黑人与白人应该平等,白种人的种族主义的奇谈怪论,都给逐一的冲破了。林肯之所以能取得事业上的成功,主要是取决于他勤奋好学的精神和充满睿智的大脑,他对这桩无罪案的辩护是与这种逻辑训练分不开的。第四,咬住青山不放松。林肯在庭审之前已经知道证人艾伦在说假话,在法庭调查时就可以直接质问,怕引起证人的警觉,转而改变自己的证词。林肯为了加固自己的论据,他采用类似我国古代三十六计中的“明修栈道,暗度陈仓”之计,即表面上顺着证人使其感到很惬意,殊不知双方都各有所图,证人图的是对威廉犯有杀人罪的确凿证据,林肯则是暗度陈仓,图的是对威廉无罪的证据。林肯就是巧妙利用了对方的心理,咬住青山不放,最后使被告无罪释放,始乃大功告成。

法庭辩护应该紧扣有利于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的主题。实践中有的同志在法庭辩护中东一榔头,西一扫帚,眉毛胡子一把抓,表面上看来很热闹,有时争论也很激烈,但他的辩护观点能否被合议庭采纳,就另当别论了。

最近看了一份当年国民党军事法庭审理张学良的案件介绍,很受启迪。张学良是军人出身,不懂得法律,但他不失为杰出的爱国者、政治家。他为自己的无罪辩护有条不紊,紧扣主题,人木三分,弄得审判人员十分尴尬。开庭后,审判长李烈钧责问张学良:“你身为军人,应以服从为天职,为何劫持统帅,背叛中央?”张学良不听则已,当听到这种责问后,便义愤填膺,围绕“劫持统帅”他驳斥道:“我绝不是劫持,恰恰相反,是爱护蒋委员长!蒋委员长今天不是好好地在南京吗?我张某人不是也陪着他来了吗?我可以说,我们此次根本没有什么别的要求,完全是为了要求委员长和我们一起作抗日的准备,开放一切抗日言论,团结一切抗日力量。我们认为,如果中国不打倒日本,一切事都难解决……”关于“背叛中央”,他驳斥道,“我也绝不是背叛,恰恰相反,是爱护国家,民族!”

又怕我的军队与日寇冲突,再一次电令我把军队全部撤进关内。我因为要服从中央命令,只得被迫挥泪撤兵。”张一:边说,一边取出电报数张“这不是中央的电报吗?我不服从领袖吗?我是背叛中央吗?所有中央给我的电令,都在这里,有案可查。所有中央给我的电报,都是今天在这里观审的所谓党国元老们参与过机密的。这些元老固执先安内,后攘外的误国成见,给日寇造成了侵略的机会,国家的事就坏在这些老朽昏庸的人身上。”张学良的辩护真可谓掷地有声,句句在理。这不仅是为自己辩护,也是为国家和民族辩护,可以称得上是一篇政治宣言。在这庄严的法庭上,他用铁的证据,洗刷了自己的不抵抗罪名,揭露了蒋介石是出卖国家民族利益的罪魁祸首,西安事变是张学良主张抗日的实际行动,要受到国家和政府审判的应该是蒋介石,不该是张学良!蒋介石在幕后导演了审张、赦张、软禁张的丑剧,在世人面前丢尽了脸,留下千古骂名,而张学良提供了公开为自己辩论的讲坛。作为律师,我们从张的自我辩护中是能学到很多东西,不仅仅是技巧,包括怎样做人、怎样临危不惧、一身正气的大义凛然的品格。

莎士比亚在《威尼斯商人》这部喜剧里成功地塑造了女扮男装的鲍细娅律师的形象。故事的情节是这样的:安东尼奥与巴萨尼奥是很要好的朋友,巴萨尼奥为了向鲍细娅求婚,需要向安东尼奧筹措3000金币。安东尼奧的船队远洋未归,手头无钱,只好去找犹太人夏洛克借款。夏答应借给安东尼奧3000金币,但要通过律师达成一个协议:即安东尼奧用船队的货物还债,如不能按期归还,在安东尼奥身上割一镑肉赔偿。安东尼奥同意了这个苛刻的要求,借了夏洛克3000金币给了巴萨尼奥。不巧得很,借款到期后,听说远洋船队沉没了,安东尼奥十分焦急,以为必死无疑。就写一封信给巴萨尼奥,要求临死之前见上一面。巴萨尼奥与鲍细娅刚举行完婚礼,彼此还沉浸在喜庆的气氛之中。当他得到这突如其来的消息,吓得脸色苍白,然后就把这事情的原委告诉了鲍细娅。鲍细娅是富豪的子女,她愿用20倍的金币还夏洛克的债。可是开庭那天,夏洛克死活不要钱,只要安东尼奧的一磅肉。为此鲍细娅小姐通过一位博学多才的律师朋友的举荐,就女扮男装出庭为安东尼奧辩护。

鲍细娅的辩护采取四个步骤:

第一步她采取欲进先退的方法,承认根据威尼斯的法律,夏洛克有权索取借约里写明的那一磅肉,然后她说起仁慈的人有多么高贵。仁慈是双重的幸福,对别人仁慈的人感到幸福,受到别人仁慈的人也感到幸福,仁慈是上帝本身的一种属性,对君王来说,它比王冠还要尊贵。施用世俗权威的时候,所施仁慈越多,就越接近上帝的权威。她要夏洛克记住,我们既然都信奉上帝,恳求他对我们仁慈,那么这个祷文也应当教我们对别人仁慈。鲍细娅想用仁慈去说服他,但越说越坚定了夏洛克要一磅肉的信念。他是一个十分歹毒的高利贷者,还钱不要,非得要肉。

这时候,鲍细娅说:“应该照借约规定的来处罚。根据借约,这个犹太人能够合法地要求从安东尼奧的胸脯最靠近心脏的地方割下一磅肉来。”然后她对夏洛克说:“还是发发慈悲,接过钱来,让我撕毁这张借约吧。”可是狠毒的夏洛克是不肯发慈悲的。他说:“凭着我的灵魂起誓,谁也不能用辩才改变我的决心。”

“那么,安东尼奥,”鲍细娅说:“你得准备让他的刀子扎进你的胸膛。”夏洛克正兴奋地磨一把长刀,准备报往日不和的一箭之仇。其实,他哪里知道,这是的细娅欲擒故纵,诱敌上钩的策略。表面上求夏洛克慈悲(明知道他不能慈悲),实际上是激他不发善心,让其牢固的坚持己见,为以后采取的策略打下基础,这是的细娅十分高明的地方。

得夏洛克面色如土。鲍细娅这聪明的发现,就是借约上只写了肉而没有写血而救了安东尼奧的命,大家都佩服鲍细娅的机智,元老院里四面八方都响起了掌声。

这还不算完,鲍细娅步步紧逼,又采取了下一步的措施,即:“夏洛克割得不能超过一磅,也不能比一磅少;要是比一磅多一点或者少一点点,分量上就是相差一丝一毫,那就要照威尼斯的法律判你的死罪。”如果说第一步要求还有点牵强的话(因为血在肉里,割肉必然带血),那么这一点要求就是无懈可击了,这也是夏洛克根本做不到的事情。这时夏洛克吓得魂不守舍,十分狼狈,要求给他钱算了,不再提割肉的事。

正当夏洛克伸手接安东尼奥递给他钱的时候,鲍细娅给拦住了,接着走出第四步棋:“你还有个把柄在我手里,根据威尼斯的法律,因为你布置诡计,图财害命,你的财产已经充公归给官府了,你的死活就看公爵怎么决定了,因此,跪下来,求他饶恕你吧。”

然后公爵对夏洛克说:“为了让你看看我们基督教徒在精神上跟你的不同,我不等你开口请求就饶你的命。可是你的财产一半要归给安东尼奧,另一半要归官府。”

就这样,狠毒的夏洛克败在了年轻机智的鲍细娅小姐手里。

第一,任何一个民事法律行为都有其不完善或缺欠的地方,只要我们勤于动脑筋思考,总是会从不同的角度找出破绽来的。

第二,要善于运用计谋,即能引诱对方上钩又不使其发现破绽,牵着对方的鼻子走,让他已经上当了,还不知怎样上的当。

第三,要痛打落水狗,对那些蛮不讲理,图财害命,居心叵测的人,要运用法律武器给其致命的打击,决不手软,这样才能保护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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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的思考与论文篇三

按《辞海》的解释,“文化”有三重含义:“1、广义指人类在社会实践过程中所获得的物质、精神的生产能力和创造的物质、精神财富的总和。狭义指精神生产能力和精神产品,包括一切社会意识形态。2、泛指一般知识。3、中国古代封建王朝所施的文治和教化的总称。”英国人类学家泰勒在其《原始文化》一书中将“文化”阐述为“文化或文明,就其广泛的民族学意义来说,乃是包括知识、信仰、艺术、道德、法律、习俗和任何人作为一名社会成员而获得的能力和习惯在内的复杂整体。”文化作为一种社会意识形态,人类的精神财富,其内容博大精深,其历史源远流长,任何人也难以穷尽其内涵。本文作者认为,就“律师文化”而言当归社会意识形态范畴,即为律师所创造的精神财富,是指律师这一职业群体所共同具备的人文素养和专业水平。具体来说就是律师在执业过程中所积淀的由“服务理念和核心价值、道德、知识、专业素质、语言沟通能力、为权利而斗争的精神及团队文化等”诸元素构成的总和。

《律师法》明确了我国律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的职业使命。“两个维护”之所以成为律师的职业使命,是因为权利是公民和其他组织赖以生存和进行社会生活的根本,对其至关重要。权利是维护社会正常秩序和社会生存发展的重要条件,对其不可缺少。由于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和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限,以及社会基本矛盾的运动变化,人们生产或生活等社会活动中常会出现不和谐的音符,产生种种不平等的因素,使权利受阻碍,甚至遭非法侵害、剥夺。有阻碍就必须有疏通,这是现实需要。基于这种社会活动的现实需要就产生了律师制度,出现了以专门维护权利为职业的中国律师。只有律师积极参与“权利疏通”,公民的权利才能真正得以实现。只有律师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积极维护法律的实施,我国社会才能真正进入法治社会。因此,律师在执业活动中应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服务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以“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为职业的核心价值,法律至上,广布法理写文章,向社会主体阐释法律精神和传播法治原则。

二、律师应明德、博学、缜思、慎行。

律师是个高智商、高文化、高修养的职业,在世界范围内对律师的要求都很高。因为,社会上的`事物是复杂多变的,作为一名律师,没有渊博的法律知识、精深的科学知识、丰富的社会经验是不可能准确地将抽象的法律规范解释或应用到具体的案件之中,并定纷止争、化解冲突、维护人权和法律尊严。基于此,律师要以“明德、博学、缜思、慎行”为最高境界。明德,要求律师求公正,趋平和,守诚信、遵师道。社会的法制造就了律师,市场经济发展了律师,“律师应该有商业头脑,但律师绝对不能成为商人”,成为当事人的雇佣军,只要收了钱,就毫无原则地为当事人说话,搞假证,甚至教唆翻供。律师应积极追求并维护社会的公正,以和善之心待人,以和善之心持事,以和善之心立行。有诗云:“你戴着荆棘的王冠而来,你握着正义的宝剑而来,律师,神圣之门又是地狱之门,但你视一切险阻诱惑为无物,你的格言: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惟有客观事实才是最高的境界。”“欲正其心者,先诚其意”,律师事业的腾飞首先源于纯正的心灵和良好的信用。以“诚”待人,以“实”处事,以“信”取胜,应成为律师执业活动的基本准则。倘若律师丧失诚信,其直接后果是丧失当事人的信任,而其潜在的恶果将导致整个律师业的社会公信度的衰退。为确保律师服务的诚信度,应健全律师诚信体系建设,用制度的力量来保证守信者获益,失信者受诛。唐朝韩愈《师说》中论曰“师者,所以传道、授业、解惑也。”律师是法律之师,传播法律文化、传播法治理念。“水唯善下方成海,山不矜高自极天”,律师应克服好为人师的毛病,不可不懂装懂,以讹传讹。“以其昏昏,使人昭昭”,害人害己。博学,要求律师知识面要广博,博览群书,触类旁通。律师工作的本质是一项理性的职业,平衡和理性的判断是敬业律师的职业财富。平衡判断既要求有高水平的专业知识,又有捕捉事实的法律细微末节的洞察能力。由此要求律师,一要悉法,研修法律,争取机会与同业交流切磋、学习或改进法律技能。交流产生价值,联谊促进发展。二要通法,不仅要掌握立法背景,理解立法精神,明确立法目的,而且要探求立法者具体的规范意思、价值判断及利益衡量。不仅要懂民事,而且要懂刑事、懂经济。要对各类法律烂熟于心,了解法律哪里不公平、哪里有漏洞。更为重要的是更懂得和更愿意运用法律的程序来纠正法律本身的偏差,敢于对法律的不完善处进行质疑。无知孕育了教师的壮大,纠纷造就了律师的兴盛。三要学贯中西,文史哲不分家。古人云“以铜为镜,可以正衣冠;以史为镜,可以知兴替;以人为镜,可以明得失。”四要博闻强记,处处留心,勤于积累。在社会这个大课堂,只要你“风声雨声读书声声声入耳,家事国事天下事事事关心”就会“民事洞明皆学问,人情练达即文章”。慎思,要求律师要有精细严密的逻辑思维能力和敏捷深邃的洞察力,能发现别人不能发现的问题,想出别人不能想出的办法。慎行,要求律师处理委托人的事务应三思而后行。律师工作独立性很强,其业务活动与他行业相比有着更为浓厚的个人色彩。当你为当事人当参谋,作决策时,因受个人的知识水平、认知能力的局限,倘若急于决断,稍不慎就要出问题,给当事人造成经济上的损失,给社会造成不稳定因素。在服务活动中,律师弄错法律关系,错误行使请求权的事并非鲜见。因此,律师处事应遵循古训,“三思而后行,可以为师焉”。

三、律师应“在法不言法”

语言是沟通的桥梁,语言是社会潮流的“体温计”,中国市场经济已造就了一批企业家群体,这些企业家对法律已不再陌生,律师在中国企业经营者的心目中地位日益跌落,不再受企业家追捧。倘要保存地位,就必须与其沟通,将法律语言转化为工商语言,把“民法法条”的说教转化为市民社会的“生存发展理念”,变“在法言法”为“在法言官”、“在法言商”、“在法言民”、“在法言学”、“在法言世”、“在法言情”;把“公司语言”转化为企业家的“mba语言”,用“市场调节经济”比“用计划管制经济”好,是《价格法》解决的问题之一,“现代企业制度”比“人民公社”好,是《公司法》解决的问题。如果律师能提炼,总结,并进行知识扩展,达到“随心所欲不逾矩”,句句不谈法,而句句不离法,就能同企业家产生共鸣;把入世后的“wto语言”转化为综合提高民族竞争力,体现科学发展观的国际化语言。如美国的波音公司要将产品推销中国市场,把“波音7e7”改成“787”,因在中国文化理念中“8”是一个吉利数,“8”即“发”,代表着特殊的和谐含义。这一微小的改变让这个公司打败了欧洲的“空中客车”,一次向中国销售了60架客机。如果律师了解各民族文化的理念,就增加了与所有民族精英对话和交流的机遇,其价值绝不可低估。用新语言表达新理念,就能创造新价值。

四、律师应有为权利而斗争的勇气。

法律的目的是和平,而达到和平的手段则为斗争。律师真正而全部的工作是挑战权力,包括行政机关的权力和司法机关的权力。要履行并实现这一使命,就要有挑战权力的勇气。任何社会都有个权力制衡问题,律师制衡作用的力量是通过一种民间的力量。现在世界各国都把律师包括律师制度、律师职业看作是社会民主制度的捍卫者、私权的保障者。律师一天到晚和各种层次的人打交道,了解人民的脉搏,春江水暖鸭先知,社会百态律师先知。律师救弱扶贫,要勇担挑战权力的重担,为权利而斗争。作为一个律师,其使命就是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他人的权利而斗争。律师的任务是使当事人懂得自己有哪些权利,如何为自己的权利而斗争,如何行使保护自己权利的程序。律师为当事人处理法律事务的过程,就是一个为权利而斗争的过程。为权利而斗争,对于律师来说,本身就包含着为一种信仰而斗争,把自己的职业当作一种执著的信念来追求,在我们的律师队伍中,有的仅仅为了赚钱,而有的是为了实现自己的理念而赚钱,为实现自己的信仰而赚钱。律师的最高信念,无论作为一个服务之道还是作为一个治国之道,但为权利而斗争,就是律师实现社会价值的最好体现,也是律师的最高精神境界、精神追求。法律所经过的路程不是香花铺路,而是腥血涂地。中国的法治之路即坎坷又艰辛,但为了保全权利,实现社会正义,律师应不偎强权,挺身而斗!

五、律师应以团队文化,打造大牌律师。

律师的业务活动有着浓重的个人色彩,律师习惯于单兵作战而缺乏团队合作精神,可单兵作战是无论如何战不过团体的。在现代信息社会,脱离集体单靠个人力量进行创新也是不可能的,“三个臭皮匠,顶个诸葛亮”。律师事务所的创新越来越依赖于公开的信息共享、优势互补,依赖于律师之间默契的信息交流和信息反馈,越来越需要团队具有共同价值观和共同的目标。要在中国律师中打造大牌律师,品牌律师,就必须走团队发展之路,打造出规模宏大、管理先进、财力雄厚、声名显赫的名牌律师事务所。因为成就一个大牌律师,个人因素固然重要,但更为重要的是要有打造大牌律师的机构。一个律师,他的头脑再好,技能再精湛,如果一生栖身于一个只有两三个人的小型事务所,他终究也成就不了一个大牌律师。律师事务所就像是一家工厂,规模小、档次低的工厂,很难制造出名牌产品。只有当工厂达到相当的规模,它才有可能问鼎“名牌”二字。可以说,大牌律师是个人奋斗的成果,但更是环境铸造的产品,是打造的结果。当代人已经发现,自我实现离不开他人价值的实现。降低他人的价值等于降低自我价值。现代的经济运行和管理的本质已从“自我中心”转变为“我—你公式”,崇尚团队精神,业已成为时代发展的必然。

总之,律师要有深厚的文化底蕴,以追求民生,崇尚科学,维护人权,促进法治为己任,“坚定信念,精通法律,维护正义,恪守诚信”,努力打造政治坚定,业务过硬,品质优秀的律师群体,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添砖加瓦,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谱写和谐的音符。

律师的思考与论文篇四

摘要:目前,我国基层统计基础工作面临着诸多负面问题。克服这些问题应从小事做起,从细节之处下功夫,加强基层统计基础建设规范化的工作。

关键词:统计;基层;基础。

引言基层统计基础工作是统计管理的前提,基础工作的扎实程度决定着统计数据质量,统计数据质量的真实程度直接关系着社会经济发展和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应通过采取一系列行之有效的措施,逐步实现统计管理规范化、业务流程标准化、任务落实制度化、统计调查法治化、统计人员专业化和统计手段现代化工作机制,夯实基层统计工作基础。

1、基层统计基础工作存在的问题。

1.1、部分基层统计人认识偏差导致数据偏差一方面,存在"七分统计,三分估计"的陈旧观念。统计人员为了某种利益的驱动,导致他们对统计工作的严肃性和重要性产生偏见,虚报或瞒报,提供不真实的第一手统计资料。另一方面,基层单位报表横向沟通渠道不畅,各部门的主动性和及时性比较差,基层源头数据搜集难度大。每当临近报表送审时间,统计人员收集信息难度及花费时间和精力远远大于报表录入处理分析过程。

1.2、大部分地区基层统计工作力量薄弱由于基层统计人员多为兼职,加之统计工作强调准时和及时性,有国家、上级部门和企业内部等多部门的统计报表,承担了大量的统计数据收集、审核、汇总任务。在完成统计工作的同时,还要完成其它兼任的各项工作,人员配备和力量与统计工作量之间矛盾日益突出。

1.3、基层统计人员素质不能完全满足当前统计形势和工作任务的需要按照统计工作对统计人员要求,真正达到会统计、会调研、会分析、会微机的"四会"标准的人员为数很不乐观,而懂政策经济、知法规、能统计、会预测的复合型人才更是稀少缺乏,这在一定程度上使基层的统计数据的'质量受影响。

1.4、基层统计执法不到位。

统计违法行为多发生在为单位工作的行为上,一些单位领导对统计工作高度不重视,数据渠道不畅,致使统计人员数据源头出错,加之统计人工作责任心不强,工作马虎,主观和客观的原因是导致统计违法的主要原因。

出自 FANWen.chazIdian.COM

2、对夯实基层统计基础工作的思考和建议。

2.1、强基固本加强统计基础建设完善统计制度和人员是夯实统计基础的关键。一是加强统计制度的完善,基础工作的夯实,加大对基层工作的督导力度,提高统计业务能力,确保基层各项统计任务的顺利组织实施。二是加强对部门统计的指导和管理,理顺统计和部门的关系,实现资源共享,使部门统计成为统计部门依靠的重要力量。三是建议上级业务单位要加强统计报表的管理和各专业报表间的衔接,杜绝统计报表指标重复统计,不随意增加基层工作负担。

2.2、质效并重提高统计数据质量提高统计数据质量重点从完整性、准确性、及时性、简便性和适用性等五个方面下功夫。完整性体现在统计数据统计信息的采集范围和内容含量,要求统计调查覆盖的范围要完整,被调查对象的报表要完整。准确性是指统计数据质量、信息客观真实性。对基层报来的各类报表必须严格审查,是否按统计制度规定的指标填报,计算方法是否正确,计算结果是否准确,统计数据是否符合基层单位的实际情况等,从数据采集的源头把好质量关。时效性是指统计数据质量、信息时间价值上的及时性。以求真务实、不断创新统计工作的手段和方法,缩短统计调查与数据结果发布的间隔时间,以最快时间发布统计数据。简便性是指统计数据质量在统计信息使用过程中,一方面加强与政府各部门的合作,充分利用部门统计资料,减少重复统计,最大限度地减轻社会调查负担。另一方面对外公布的各种统计数据、统计图表和统计分析文章,力求简洁、清晰、明了,便于各级领导、政府部门和社会公众理解。适用性是指统计数据质量在统计信息价值实现上,及时了解、掌握各级领导决策和社会各界对统计信息的需求情况,在调查之初就要考虑收集的统计信息是否有用,是否符合用户的需求。

2.3、转变理念提升统计服务水平一是进一步增强服务的主动性。转变服务观念,增强服务意识,紧扣企业生产经营发展的主题,主动搞好服务。二是进一步增强服务的针对性。在开展统计服务和统计分析时,除要满足一定的数量要求的同时,更要注重分析的质量。服务的角度要准确,服务的内容要充实。认真选题,做到分析问题透彻,提出的建议切合实际,有针对性,可操作性强。三是进一步增强服务的实效性。把握生产经营趋势、科学预测,由事后分析为主向事后分析与事前预警预测并重转变,改变过去单纯反映情况、提供信息的做法,在深入研究问题、提供实用有效的产品上下功夫。

2.4、加强统计法律意识规范基础工作一是以普法为契机,营造以法治统的良好氛围。借机造势,大力宣传《统计法》和统计工作。二是严格落实各项统计制度,是实现统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的重要条件。严格执行统一的统计制度和统计标准,继续理顺企业的各专业业务关系,理顺与各部门的统计业务关系,理顺上下级统计机构间的业务关系,增强统计业务工作的整体性、协调性和互补性,逐步实现统计数据采集、审核、加工、管理各环节的流程化管理,统计原始记录、统计报表、统计台账的规范化、档案化管理,促进统计工作质量和效率的提高。

2.5、多方培训强化统计人员素质作为基层统计工作人员,工作的职责要求应该了解和掌握现行的方针、政策、经济发展的重心、核心和趋势;了解和掌握最基本的统计工作方法,知道怎样收集数据、怎样计算指标、怎样分析整理资料;了解和掌握统计信息网络技术。因此,全方位加大培训工作力度,造就一大批懂统计专业、会经济分析和计算机技术的人才队伍显得尤为重要和迫切。

通过采取集中培训与自我教育相结合,使基层统计人员能够在培训和交流中,不断强化职业道德,形成依法统计理念,不断更新、拓展专业技术水平和操作技能,能够比较准确分析企业生产经营情况的趋势,熟练运用网络系统传递信息,保证源头数据不受干扰。

2.6、加快信息化提升统计服务手段信息化建设是是提高工作效率、增强服务功能、促进统计现代化建设必要保障和手段。依托现有的硬件和网络资源,坚持统一、开放的原则,整合统计信息网络资源,构建统计信息服务网络互动平台,为领导决策、企业发展服务,逐步向"统计信息标准化,数据传输网络化,业务处理电子化,信息服务广泛化"的目标稳步迈进。

结语。

夯实基层统计工作基础是当前统计工作的中心任务,是统计改革和建设的出发点,亦是新时期和新形势下对统计工作提出的基本要求。提高统计基层基础工作,是统计工作永恒的主题。只要统计系统上下一心,在主观上勤奋努力,加上客观条件之改善,必能将基层统计基础工作提升到一个新的境界。

参考文献。

[1]何晓群,邢伯春.现代统计分析方法与应用[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xx.

[2]李安有.加强企业统计工作的几点思考[j].辽宁行政学院学报,20xx(07).

[3]王金凤.企业领导应更新八种观念[j].当代贵州,20xx(06).

律师的思考与论文篇五

律师在法庭中的辩论,可以说是智慧的较量。今天本站小编整理了律师思考与法庭辩论技,很不错的哦。

律师在法庭中的辩论,可以说是智慧的较量。谁的智商高,应变能力强,谁就能先声夺人,取得辩论的主动权,从而达到预期的效果。我平时很留意律师辩论经验的介绍和文艺作品在这方面的描述,现将三则。

读书笔记。

作以整理,以飧读者。

太阳与地球上的生命有关,月亮与大海的潮汐有关,这是常识。然而,月亮与律师办案也有关吗?美国总统林肯从事律师工作时,成功地为一起刑事被告人作了无罪辩护,就是利用了月亮的证据。案件的起源是这样的,林肯在报上发现了他青年时代朋友的儿子阿姆斯特朗。威廉被指控犯有谋杀罪,林肯出于对威廉父亲的友情,决定为其免费代理辩护。当他阅读完全部卷宗后告诉威廉的母亲,她的儿子是无罪的,并且天黑前就能得到释放。本案中的关键人物是证人查尔斯.艾伦,他在陪审团面前发誓说:他曾亲眼看见威廉和一个名叫梅茨克的人殴斗,时间是1857年8月29日夜11时,正值皓月当空。月光下他看见威廉用流星锤击中梅茨克,随后把流星锤扔掉了,而他则把流星锤拾了起来。同时有证人纳尔逊.沃特金斯也证实,艾伦曾携带一个流星锤去参加野外布道令,因嫌它太沉就扔掉了。在法庭调查中,作为律师的林肯与艾伦有一段交叉问话,很巧妙。

林肯:你发誓说你认清了小阿姆斯特朗?

艾伦:是的。

林肯:你在草堆后面,阿姆斯特朗在大树后面相距二三十米,能看清吗?

艾伦:看得很清楚。因为月光很亮,完全可在二三十米内认清目标。

林肯:你肯定不是从衣着上认清的吗?

艾伦:不是的,我肯定认清了他的脸,因月光正照在他脸上。

林肯:你能肯定是11点吗?

艾伦:完全可以肯定。因为我回到屋里看了钟,那时是11点15分。

林肯:你担保你说的完全是事实吗?

艾伦:我可以发誓,我说的完全是事实。

问话后,林肯出示了美国的历书。结果证明8月29日午夜前3分钟,即是夜10点57分,月亮已经落下看不见了,这个铁的事实已明白无疑地说明艾伦是在作伪证。林肯依此做了激动人心的辩护发言,他指出,“退一步说,也许他时间不十分精确,假定说,时间稍有提前,的确有月光。但那时月亮应在西方,月光从西往东照射,草堆在东,大树在西,被告脸对着草堆,脸上是不能有月光的,证人怎么可以从二三十米外的草堆处看清被告的脸呢?”

证人艾伦在这无懈可击的辩驳面前,灰溜溜地败下阵来,在众人咒骂声中,承认是被人收买来陷害被告的,林肯为此名声大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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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的思考与论文篇六

如果让诸葛孔明再一次选择,不知道他会不会还在西城墙上轻摇羽扇安然弹琴吓退司马懿,如果让陈庆之再一次选择,不知道他会不会还带着七千铁骑横扫魏国三十城,如果让毛泽东再一次选择,不知道他会不会还在井冈山上带着红军踏遍两万五千里转战中国大地,如果再有一次选择,我想他们还会这样下去。历史掩埋着太多的遗憾,十三道金牌拦下了光复中原,二十座烽火台点燃了大周江山,四百八十寺遮盖了南朝烟雨。历史遮蔽了人们的双眼,让人们学不会向前看。

狄更斯说,你回首看得越远,你向前也会看得越远。人们总是看着历史问,为什么会这样,却学不会透过过去经过现在看到未来尝试着问,为什么不能这样,然后去做去寻找自己问题的答案。我以为最完美的就是结合历史和现在去改变未来,毕竟正确的选择总是在全面的看待问题之后才得到的。

唐玄宗说:以史为鉴可以知兴替。诸葛亮他在面对街亭失守大势已去的局面的时候,镇定自若的安排士兵放倒旗帜,同时让城中老兵打扮成百姓打扫街道,自己则装成道士带着两个书童抱琴焚香,疑心很重的司马懿也在他突然变换的琴声中退兵,而后遭遇了关兴张苞的`大声摇旗呐喊终于离开了西城让孔明一方脱险。孔明就是凭借司马懿对自己过去作风的了解的心理,算计了他,可见历史并不是最全面的答案。

曹操赤壁战败,周瑜败给孔明吐血大吼为什么会这样,既生瑜何生亮,失败之后开始疑惑开始不解,但是在发生之前为什么没有好好想想要怎么创作怎么进取怎么获得成功;袁绍官渡之战,曹操却胜利了,明明袁绍很有把握军力很强为什么呢,因为曹操在战争之前问为什么不能胜利为什么军力不同就一定要失败,然后他开拓努力进取最后胜利了。可见,失败之后一味的抱怨是不对的,而是要努力加油。这大抵便是萧伯纳告诉我们的吧。

律师的思考与论文篇七

20xx年,笔者单位立项研究的西安市规划课题“大学区教师专业成长状况调研及分析”课题组围绕“大学区各群体教师”进行了调查研究。笔者专门从“行政管理人员”群体开展调查。这个群体,除极个别教师是“工勤人员”,绝大多数教师的真正身份是“学科教师”,并非“管理人员”。实际工作中,行政人员承担着“管理者”与“教师”双重角色职责。经过整理统计,行政人员成为“培训盲区”这个现象很突出。关于大学区“行政管理人员”如何有效开展培训工作引起了我的思考。

一、围绕两个角色职责,关注行政人员素质提高。

通过调查,大学区行政管理人员整体队伍稳定,整体素质较高。在大学区校际之间的交往中,所有行政人员的工作视角、工作内容均有变化,“行政管理者”角色和“学科专业教师”角色更突出,必须加强这两个角色的培训力度,不断提高行政人员素质。

“行政管理者”角色培训的必要性。从数据可以看出,“行政干事”群体这类培训是缺失的,更多的行政干事停留在“干得合格,努力优秀”,而“积极发挥引领作用”似乎仅仅是校领导、主任们的责任。行政干事群体曾经大多是优秀教师群体,有“引领的潜能”,缺少的是“引领的自觉”。

“学科专业教师”角色培训的紧迫性。调查发现,除自身工作与教学紧密联系的教导处(教研室)行政人员外,其他行政人员真正投入自身学科专业精力的人很少,而科研更是被大部分行政人员所“屏蔽”。这一学习被动现状,比一线教师群体学习还被动。

二、制订“培训菜单”,确定行政人员培训内容。

从角色要求来看,行政人员培训有两个关键词“管理”、“教学”,围绕这两个关键词,大学区应再次深入了解人员培训具体需求,制订各行政人员岗位“培训菜单”,为设置行政人员“行政管理”、“学科专业”培训内容,为“因地制宜、学以致用”奠定基础。

1.针对“学科专业类”培训。这类培训较多,相比一线教师,行政人员更像旁观者。第一,准确定位。根据目前行政人员教学水平,采取民主与集中的考核办法,在“教学”上将行政人员定位是“名师”、“优秀教师”、“合格教师”还是“待发展的新教师”,便于在培训中尽量向一线教师相应群体靠拢,和一线教师的相关群体一起实施有层次的学科培训、实施成长规划。第二,找准切入点。客观上讲,长期缺少课堂教学实践的行政人员,可以先从“评课”入手,开始学科专业的提升。评课能力一方面需要培训者有丰厚的`理论基础,一方面督促培训者认真聆听现实的课堂教学,适合行政人员快速融入到教学提升自己。在实际教学中,各成员校应给每个行政人员提供进课堂授课的机会,课时量结合学校实际。行政人员也应有参与“学科教学”各项荣誉认定、评比的机会。

2.针对“管理类培训”需求。从调查可看出,行政人员“管理类培训”相比“学科专业类”还欠缺。行政管理培训与行政级别的高低成正比,也就是说上级教育部门对“校领导”培训很频繁,或者校领导有更多机会接受系统管理培训;中层领导机会有,但不多,集中在“主任培训班”上;干事们除了财务类外,教育教学干事均很少接受过任何上级教育部门培训。这个状况,应引起上级教育部门、大学区的思考。教育教学干事在学校占的比例近一半,他们也遇到着如何与部门主任沟通,如何给部门出谋划策,如何与一线教师交往。除了“在实践学习”,也应给他们创造“系统培训”的机会。

第一,罗列培训需求。行政人员应从自身开始主动反思,向大学区罗列自己需求的“培训菜单”,大学区再梳理、归纳,按岗位需求,开始专家引领、同伴互助、个人反思的管理类培训学习。第二,凝聚培训资源。作为大学区,各校优秀的管理理念、干事们自己丰富的经验均成为优秀而宝贵的培训资源。培训的形式除了经验交流,也可以跨校组织参观学习、短期跨校转任交流、建立工作qq群等。以往各校“较封闭”的管理空间,在大学区管理制下,让这样的跨校大学区管理培训成为现实。

总之,各校行政人员素质的提升应得到各方关注。“大学区管理制”对行政人员提出了新要求,也为大学区各类培训,包括使行政人员培训注入了活力,大学区应紧紧抓住这个改革机遇,提升行政人员素质,让大学区各成员校携手并进,共同发展。

律师的思考与论文篇八

自母系社会以后,父系社会以来,女性在社会中的地位是低微的,渺小的。女性只不过是男性的女性成为男性的财产、物品,随心所欲的支配。几乎所有女性的人生都是相夫教子,当然也有例外的,如花木兰替父从军,穆桂英挂帅,但是,这类女性是少之又少,根本无力唤醒所有女性站起来,寻找属于自己的天空,寻找自己的梦想。

说到女性,马上联想到的是爱情。爱情是女性的灵魂,是女性的一生的追求和寄托。然而,古代女性的爱情也不是自己能主宰的。古代的婚姻大多是父母之命,媒灼之言,指腹为婚,为国的安定而远嫁他国等等,有多少女性能够真自由寻找自己的爱情,有多少女性在婚姻中是与男性平等的。

刘兰芝的爱情,坚贞不渝,感人至极,可是,这样的爱情还是没有大团圆的结局,最终以悲剧收场。

唐婉与陆游两情相悦,但是“东风恶,欢情薄”,就因婆媳关系不和,被迫离婚改嫁。父母之命迫压迫这不少古代女性。

四大美人王昭君,为了国家的安定,远嫁他国,毅然献出自己的青春,自己的爱情,实在是可歌可泣。然而,王昭君的决定又是迫不得已之举,人在深宫,无依无靠,由于奸人所害,得不到皇上的'恩宠。她自荐远嫁,实在是无奈之举。试问,王昭君能够得到皇上的宠爱,会放弃自己的梦想而嫁入异国。

古代的女性,无论身份地位高低,命运也大致相同。女性没有做主权,没有说话权,这是女性的悲哀。

19世纪,妇女运动的兴起和发展,女性的地位有所提升。西方的启蒙运动,宣扬人人平等,这成为女性的武器,女性开始有属于自己的天空,有自己的自由追求。然而,几千年的男权主义没有被推翻。在法律完善,思想开放的西方,女性在某种程度上还是受到歧视的。在我们中国,几千年的封建思想没有根除,女性的地位没有发生质的变化。男女不平等在很多方面都有体现。如今,高等教育普及,许多受过高等教育的男性的思想却没有改变,认为女性是依附于男性之下,女性根本不能与男性平等。在找工作时,用人单位歧视女性,公开表明只要男性。

女性地位为什么得不到质的提高?从根本上说是人们的思想得不到转变,思想还没有到达一个高度。如果没有女性何有男性。用人单位,顾及的只是单位的最大利润,为什么不能给予女性与男性同等的地位。女性在承受工作强度上,确实不如男性,但是他们却要承受男性从未承受过的苦。没有女性的伟大牺牲,十月怀胎,生下人类的下一代,这个世界何能继续繁衍。男性为什么不能体谅女性,不要抱着守旧观念:女性生儿育女是天经地义,相夫教子是理所当然。

路漫漫,女性主义这条路一定会遇到许多波折,这条路并不是一两百年就能走完,但是,革命尚未成功,同志仍需努力。

律师的思考与论文篇九

最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的一份判决书让败诉方律师感动地说:我从来没有看过这样精彩的判决书。这份判决书,文书长6页,共5000多字。其中详细列举了原、被告举证的14项内容,包括每一份证据的名称、时间和证明事实等等,同时又对原、被告双方列举的证据发表认定或不予认定的意见和理由。在认证的基础上,判决书才表述了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裁判的理由,理由和依据均非常详尽。(新华社5月8日)。

一份判决书能收到如此好的效果,在今天民众对法院的判决颇有非议的情境下,的确不易。而分析这份判决书收到这样的效果的原因,无他,在于说理充分,无怪于最高人民法院多次强调判决书要说理,由此可见一斑。那么,说理为什么能收如此好的效果?值得我们深思。

说理体现了实质正义。案件的裁判是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而说理就是充分展示裁判的事实依据、尊重客观事实;遵循法律逻辑规律、正确适用法律。因此,一个在说理基础上作出结论的判决,能在最大程度上提高判决的准确性和公信力,也就能在最大程度上实现实体正义。

说理体现了程序正义。说理的过程必然也是展示当事人双方的证据与观点的过程,而对这些证据与观点的展示必然要求法官认真听取并分析当事人双方的意见,体现对于当事人的尊重。“听取双方的意见”正是自然正义、程序公正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准则。只有自己的意见被认真听取并在判决中得尊重,当事人才有可能对判决信服。

说理正是在能体现实质正义和程序正义的意义上,树立了法院的权威。长期以来,受一些旧的观念影响,我们认为法院是国家机器,法院也是以国家强制力作后盾,顺理而然我们认为法院的权威是以凭籍强制力而树立。国家强制力对于树立法院权威当然不可少,但事实上,法院作为主持公平与正义、中立、行使裁判权的国家机关,其权威的树立主要还是要依靠说理来树立。法院判决的充分说理才能树立自己“不偏不倚”的公正形象,才能赢得民众来自心底的尊重,赢得公信力,最终树立自己的权威。

而在当前,我们看到生效的判决被当事人无休止的要求重审,“执行难”的老大难问题也困扰着各地法院,法院的权威受到前所未有的极大挑战。这跟我们的判决书语焉不详、蛮不讲理是分不开的,在某种程度上,我们可以说正是法院判决说理的不充分使我们法院的权威性不断地流失。

在西方法治国家,判决必须要说理,这是法院判决的基本的准则。而在我们国家,一份只是遵循判决准则的说理判决却作为了新闻为人们所赞赏,这正说明了我们国家法院判决说理的.现状不容乐观。那么,在我们国家,法院判决为什么不说理呢?这跟我们的国情、体制现状是分不开的,笔者分析不外乎有这么几点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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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的思考与论文篇十

贵报4月27日b1版刊登了林威同志撰写的《律师代理费不应由败诉方承担》的文章(以下简称《不》文),该文认为,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会导致有失公平、影响法律服务事业的发展、增大双方当事人的争议差距并激化矛盾等诸多不利情况。笔者认为,上述观点值得商榷。

笔者首先要明确的问题是,律师代理费的承担只应作为当事人的权利予以主张,像违约金、医疗费等一样在案件审理中提出或放弃;而不是像法院案件受理费、执行费一样,必须最终由法院明确分配给某一方承担。所以,通过立法规定律师代理费由败诉方承担,也只是为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确立一个法律依据,就像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人身损害赔偿包括医疗费一样,其作用在于避免无法可依的局面。

当事人尤其是被告是否主张律师费由对方承担,完全取决于当事人自己,立法所要起的作用是给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请求提供法律依据,所以不存在《不》文所担心的那样:法院在没有当事人请求的情况下对律师费的承担作出分配。法院只是在当事人提出请求时才依法予以支持或驳回;如果当事人不提出该主张,法院自然也就没有审理的必要。

《不》文认为,案件诉讼费用的数额是固定的,但双方律师费用的`差距可能极大,让败诉方承担有失公平。事实上,公平与否并不是仅仅由数额决定的,而是主要取决于双方当事人的主观过错和律师费支付的合理合法性。首先,除了“公平责任外”,败诉方均是过错方,其因为自身的过错给对方造成的律师费损失,是对对方财产权利的侵害,依法应当予以赔偿;其次,对于任何一个案件来讲,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和“举证责任倒置”的特殊规定,原被告双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都是不同的,也正是基于此,双方当事人及其代理律师付出的劳动也是不同的,律师费的差距也是在所难免的。所以,不能仅仅以败诉方承担了对方高于己方的律师费就认为是不公平的。笔者认为,要保证当事人双方在律师费承担上的公平,完全可以通过立法确定一个相对的标准(比如当地律师费最高上限的80%),并通过法官在具体案件审理中的自由裁量加以控制。有法可依才是公平的基础。

律师代理费由败诉方承担,不仅不会影响竞争机制,反而会更加促进律师积极掌握法律知识、提高业务水平,拉大不同层次之间律师的收费档次,促进从业人员的竞争。当事人是否在意收费问题并不取决于是否能够将该费用转嫁到对方当事人身上,案件的胜诉或取得满意的效果才是当事人的主要目的(毕竟只有胜诉了才能将代理费转由对方当事人承担)。所以,大律师、知名律师更会因为案件代理的成功率而和一般律师拉开收费的差距。《不》文作者认为所有律师都会按上限收费的担心并不会出现,因为市场的调节手段除了收费的高低以外还有服务质量的优劣,而服务质量是关键性的,正所谓同质才会同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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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的思考与论文篇十一

共享单车遭破坏?治安跟进不就得了!没那么简单:其一,破坏公共设施被抓,轻则有行政处罚,重则有刑法介入,但共享单车不是公共设施,所有权明确,没有报案就没有立案,更不可能处罚;其二,运营商可以选择报案,但共享单车价值低,要构成盗窃罪等不够标准,报案不一定是最佳选择;其三,人为破坏的原因极其复杂,单车使用者不一定就是破坏者,“活捉”责任人无异于大海捞针,要做到精确打击,规制成本太大了。

如果治理层面都颇感为难,那么寄望于对单车的爱惜使用,则基本上更无可能。虽然行为最后都表现为破坏,但心理诱因可以说千奇百怪:有黑车觉得单车抢生意,也有人就是纯粹看不惯,有的人可能是图个乐,还有人就是拿它撒气。举例说,上海有个人连把三辆摩拜扔进黄浦江,当事人的理由是觉得车里有芯片,不安全;广州有扔车进珠江的例子,理由是喝酒之后图个好玩;还有人想把单车占为己有,竟然在座位上放针……凡此种种,要规制更无从下手。

对此,“素质论”是常用总结,但素质太抽象,没有抓住实质问题。关键在哪里?共享单车的模式问题。虽然名曰“共享”,但它确切来说是租赁经济,特点是使用者和所有者分离。来区分几种情况:

1、如果你就是车主,你很难对爱车拳打脚踢;

2、假如你坐一辆专车,司机作为车主盯住你,你恐怕难起破坏之心;

可见,共享单车产权和责任分离的状态,导致了很多人对它不怀好意。

既然如此,对症下药就是了,药方就是在研发和设计上多下功夫。摩拜的例子有代表性,要把产品设计成“防止所有意外情况”,二维码特别设计,你就刮不花;轮胎实心,你就无法扎带;极简化设计,你一个零件都拆不下;车子极其笨重,你想拿去卖都搬不走。再说价值性,一代摩拜单车的成本到了6000元,你敢破坏这样的车子够不够立案标准,当然够!上海就有判例,某市民觉得摩拜“高大上”就搬回家,结果被判了三个月。

同样,共享单车还存在违规驾驶和停放的问题,很多人觉得停哪就停哪,想冲红灯就冲红灯,原因太清楚不过——不必为这些行为负责嘛!因此,解决违停和驾驶的问题,也需要针对性施策,大体原则是要把责任明确给租赁人。怎么明确?关键还是在平台这里,通过设计信用分规则、举报机制等,记录租赁人的信用状况,对不守规则的人给予惩戒。如此,抓住单车研发、规则设计这个主体框架,单车破坏率将有效缩减。

由上观之,单车破坏行为至少涉及三个层面:在使用层面上,多数人不够精细化;在治理层面上,具有较大规制成本;在设计层面上,给了破坏者可乘之机。因此,需要三位一体来应对乱象:在使用问题上,把责任明确给使用人,引导使用规范化;在治理问题上,对一些代表性破坏行为报案,以儆效尤;更重要的是在研发和设计上发力,把潜在问题消灭于无形之中。

律师的思考与论文篇十二

思考是一种沉淀,沉淀过后便是成长。从懂事起,父母总要求我去思考,但年幼的我并不懂得何为思考,只不过是父母说教下的敷衍点点头罢了。

后来随着学业压力的增大,思考便离我更加地遥远——无数个深夜里只有作业与我为伴。数不尽的作业和压力像野兽一般吞噬了我,思维也在不断僵化。我时常问自己,这样究竟有何意义?学习生活究竟带给我什么,那种“何夜无月,何处无竹柏,但少闲人如吾两人者耳”闲散意也成了书中可远观而不可亵玩的场景。迷茫之中,我不知该何去何从。

那天父母带我去爬山。我心里不高兴地嘟囔着:“我为什么要和他们来爬这座山啊!这讨厌的山怎么爬不完啊。”脚底下传来一阵阵的酸痛,我用双手撑着膝盖,大口大口地喘着粗气,看了看旁边的父母,有说有笑。我却皱紧了眉头,心里却只觉得更加厌烦。抬眼四望,周遭清丽秀美的景色也无暇欣赏,只想快快爬完这座山,完成任务。

正值夏日,湿润的空气夹杂着鸟鸣在我周围炸开,山中特有的清新令人精神一振,我却视而不见,不耐烦地抹了抹头上的汗,愤恨地踢了踢脚下的小草。头上的骄阳发出不可忍受的热量,即使穿过了重重树叶,仍然带着余威毫不留情地打在我的脸上。旁边的父母还在小声交谈着什么,我心里的烦躁又平添了几分,低头自顾自向上爬着,脑子里还回想着自己未完成的作业。

猛然间再抬头,眼前豁然开朗,原来我已经登顶了。山的全貌就这样毫无征兆地闯入我眼中。山,一座连着一座;鸟,扑棱棱振翼而飞;云,重重叠叠堆积着;霞,颜色多变如梦似幻;一条小溪穿过了留下我的脚印的重重山峦,清亮执着。周围游客的赞叹声把我从沉醉中叫醒。

我思考着,原来刚才走过的路是这样的呀!阳光穿透了层层叶片,温和地照在我的脸上,心里的烦恼早已消失不见,原本恼人的蝉鸣也成了悦乐的琴音,而父母微笑着看着我,为我竖起大拇指,原来心境不同,看见的景色真的不同。

我思考着,登上山顶早已不再重要,真正让我感动的反而是爬山的过程。成长其实很简单,也不过是从今天走向明天;学习也是一样的,由简单到复杂,由生疏到熟练。所以慢下来吧,在这个过程中多去感受,多去体验,多去思考!

莫忘来时路,不负少年心,这样思考才可以成长。

律师的思考与论文篇十三

伴随着现代学者对于新闻理论研究的不断深入,在近十年来已经取得了显着成绩,为我国当下的新闻事业的发展提供了坚实的基础。尽管如此,当下“新闻理论无理论,新闻理论理论弱”的声音依然是不绝于耳,这让新闻学界感到焦虑的同时也多少有点汗颜。由此,本文针对当下新闻理论性进行深入的探讨和分析,努力改变当下新闻理论性疲弱的现象,积极探索强化理论性的途径与方法,由此更好地提升我国现有新闻理论。

一、新闻理论性弱化的表现

(一)新闻理论研究中的“虚无主义”倾向。“虚无主义”是哲学术语,但是在当下的新闻理论界,许多的研究往往过分“空虚”,缺乏实质性的内容支持,表现出理论专制或理论轻蔑心态,无视既有的成果。由此造成了理论的空洞,内容的单调。同时,因为注重一己之言,造成了孤家寡人式的研究多,直接的相互对话交流少,这无疑制约了当下新闻理论的发展和建设。

(二)缺少学术研究和对理论研究的基本敬畏。我国新闻理论在过去的几十年发展中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和显着成绩。但是,现有的理论研究学者却没有对于研究内容以及成果给予足够的重视,一味的强调新思想、新观念、新学说,没有真正追本溯源,寻求理论的连贯性和脉络的传承,强调创新与突破的同时,忽略了对于优秀学术研究和成果的敬畏,个别人甚至不少人想在制造学脉断裂中取胜,动不动就填补空白、创造第一,如此必然带来的是当下新闻理论研究缺乏系统性,无法真正形成一以贯之的研究。

(三)缺乏新闻理论意识,缺少建构新闻理论的自觉。当下的新闻对于某一现象的描述过多,而总结和归纳较少,缺乏对于深入背后深层次问题的论述。新闻报道以及研究中的总结报告式多,领导讲话式多。这样的理论研究,只是发表了论文,并没有学术,其缺乏深层次的研究价值和指导意义,这也充分显示了我国当下新闻研究者以及从业者自身对于理论学习的肤浅。

二、增强理论性的根据与理由

(一)增强理论性的根据。新闻学、新闻理论有自身独立的领域。现代互联网的发展无疑为新闻理论的研究提供了更为广阔的天地。可以说,“后新闻业时代”已经到来。在当下,新闻理论本身的研究不再是单纯的单一领域,而是涉及到方方面面,包括文化、经济、政治等诸多方面。因而,现代新闻研究是一种“新闻关系论”的研究。由此可见,新闻理论研究的重要性,特别是未来伴随着新闻活动和社会发展以及人们生活的关联性的日益密切,以及互联网的涟漪效应,都决定了理论研究只能强化、不能弱化,这就需要当下的学者、从业者要真正从思想层面和行动层面重视当下新闻理论性的研究。

(二)增强理论性的理由。首先,尽管新闻理论研究已经取得了一些公认的重要成果,不过从当下研究的深度以及广度而言,依然存在诸多不足,正如前文所述,当下的研究更多是停留在表层,缺乏系统性的钻研和探讨。其次,在新闻研究活动中,确实存在着一些模糊认知,由于现有研究者们自身理论性的不足,使得研究成果过“肤浅”,没有真正结合时代发展,将现代互联网对于新闻工作发展的影响性予以考虑,并且更有甚者否认新闻学科的独立性和新闻理论自主性。这无疑进一步加剧了当下新闻理论研究的重视程度每况愈下,使得当代人们不再愿潜心学习,浮躁情绪带来的必然是研究成果无法得到延续和经得起时间的考验。

三、强化理论性的途径与方法

(一)确立新闻理论的基本框架或基本结构。新闻理论研究的基础就在于框架和结构的构建。理论体系是对学科基本研究成果的重要凝结方式。对于新闻理论体系的构建,必须要也包括宏观、中观、微观几个层次的基本内容。由此就要求首先在宏观层面,制定新闻业发展的总体规律,将不同的新闻关系进行连接与互通。其次,在中观层面,对于各个理论,包括新闻收受理论、新闻主导观念理论、新闻制度理论等等进行总结归纳,为后续的研究奠定理论基础。微观层面则要注重理论和实践的结合,用理论指导实践,指导当下各种新闻现象的解释。借助于上述三层结构的分析以及构建,从而形成比较合理的新闻理论结构方式。

(二)展开积极的学术对话与理论交流。良好的学术交流和理论探讨可以促进不同学者之间的沟通,避免了过去“老死不相往来”的学术现象。通过集思广益,借助于彼此之间的论辩与批评,对当下的学术难题和人们普遍关注的问题进行沟通和交流,更好的解惑答疑,从而在不断地探讨中提升新闻理论性。在讨论与交流的过程中,必须要注重实质性内容的探讨,不能够仅仅是一种走过场的形式,要真正进行有效沟通。同时学术对话、理论交流当然不限于学科范围,要积极“走出去”,通过跨学科的讨论,从而实现新闻理论的多元化和丰富化。

(三)从本科新闻理论教材的理论化建设着手。第一,在教材的理论建设中,不仅仅是从理论出发,同时也要积极结合实践内容,构建多元理论体系,借助于理论支撑观点,再由观点呈现出现象,并且最终由现象归纳出理论。形成一个闭环,进而实现教材编写和建设的合理性与有效性。第二,就是在教材内容结构上,应该把对相关理论的介绍、叙述、解释作为主要任务,由点及面,在对当下新闻理论发展概述的基础上,进一步阐述相应的理论观念以及观点,从而更好地保证教材内容的系统性和全面性。

四、结语

新闻理论性研究关系到我国未来新闻界发展走向,同时互联网的出现让现有新闻传播和大众的生活紧密相连,这就更需要良好的理论作为指导,以实现新闻工作踏实前进的同时,保证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

律师的思考与论文篇十四

呼吸氤氲的空气,闲坐竹椅小酌茗茶,看着满天落叶纷纷扬扬一如曾经,怀旧的人会忆起星星点点的往事,斑斓的心绪里载满了人、事、物。良久,浅笑亦或喟然长叹……怀旧是一种情结是对过去时光的缅怀。

怀旧的方式很多。可以睹物思人也能写日记。怀旧的人不一定写日记,写日记的人却时常怀旧。小学时我写过几篇日记,写完便如石沉大海,未再翻阅。不想初中时重又看起,当时的情景历历在目:悲欢喜乐,一波三折。读来又恍若隔世,记忆显得虚无而缥缈,而那本日记真真切切地平放在桌上,纸张尚未泛黄却已物是人非了。我尚未如此多愁善感,只是在偶尔怀旧时有些许感触。写日记的人在沙沙下笔之时,每一道笔触都带着想念。这时观察他的表情,阴晴不定。繁琐的笔画连结成了有意义的字符,一篇洋洋洒洒的文字多年之后仍然能在他的心里激起滔天巨浪,那密密麻麻的文字落在他的眼中分明像是谁的脸庞。

怀旧的内容很丰富,数不胜数。怀念的可以是一个地方,比如多少游子心心念念的家乡。路过街头巷尾,遇见一份家乡小吃,像从前一样大口咀嚼,品味着不够地道的口感,却依旧赞不绝口,只因为他们的思绪早已纷飞回乡,现在吃下的每一口,都只是对家乡的追忆。曾经的故乡,现在的远方,怀旧中溢满伤感与无奈。无怪乎有诗云:“故乡今夜思千里,霜鬓明朝又一年。”

怀念的也可以是一段时光。有的人在时光中拼搏,一步步长成郁郁葱葱的大树,回首峥嵘岁月,无论功与名,成与败都能够问心无愧,一笑了之。有的人在时光里蹉跎,如同无根浮萍,不曾把握与珍惜,到迟暮之年回首当时的苟且,即便悔恨之情如滔滔东流之水,也是无济于事了。古往今来,多少人在生活里迷失,不懂得珍惜,到头来只能轻叹一声;“当时只道是寻常。”

怀念的还能是人。怀念的大多是那些曾对自己十分重要的人,而往往时过境迁,初心不见,因此纳兰性德才会写道:“人生若只如初见,何事秋风悲画扇。”

怀旧要适度。适度的怀旧能让我们在成功时不忘初心,在失败时重燃自信。一味怀旧的人活在过去里,而忘却了眼下的生活,无论过去如何,把握现在才是最重要的。

怀旧的人看惯秋月春风,不因小事而悲喜,不因大事而慌乱,在时光里砥砺前行,一步一回顾。

律师的思考与论文篇十五

在生活中,我们或许早已习惯于以“专家”、“大师”、“学术权威”们的意见为自己的意见。诚然,专家大师之言在很多情况下是正确高明的。但是他们毕竟是凡人不是神明,他们不可能在任何事情上都是正确无错的。甚至可以说,专家大师们犯错,比普通人所犯的错误更难以纠正。因为在光环的笼罩下,少有人有质疑他们意见的勇气。

那么,我们怎么办?方法很简单:学会独立思考。早在几百年前,思想家康德就曾说过:“要敢于运用自己的理智。”只有我们拥有了自主甄别是非的意识,我们才不会被大师专家们头顶的光环蒙蔽了双眼,而陷入盲从之中。

一个人倘若丧失了独立思考的能力,就会陷入盲从;一个社会倘若丧失了独立思考的能力,就会陷入黑暗与停滞之中。明清时期的中国就是如此,明清时代,“天不生仲尼,万古将如永夜。”一类的荒唐谎言盛行于世,人们将传统儒学信条奉若天道神律,即便是对其加以思考讨论,在当时人的眼中都是亵渎神明、大逆不道的,更遑论质疑、否定进而创新了。于是乎在这种顶礼膜拜中,中国在停滞的泥潭中越陷越深,直到鸦片烽火如同闪电般划破中华大地上方死寂的天空。中国才逐步走出迷信盲从,重新踏上前进之路。由此可见,独立思考是走向进步和成功不可缺少的因子。一味迷信盲从难免失败。

相反,倘若一个人将独立思考融入了自己的血液,那么他就会获得强大的生命力和前行的动力,不断纠正错误,修正方向,最终胜利的抵达目的地。正是因为没有盲从权威,袁隆平才得以摆脱笼罩了世界植物界半个世纪的“水稻谬论”的影响,从而开创出水稻杂交育种的崭新时代,让人类看到了彻底摆脱饥饿、实现丰衣足食的希望。由此可见,独立思考是通往成功的必由之路。

独立思考需要智慧,一个人倘若没有足够的智慧,他就无法透过表象看到实质,因此他看到的就不会是真正的真理,而是光怪陆离的扭曲图景。这两类人,前者是懦夫、是羔羊,只会助长错误的倾向。后者是疯子,是闯进珠宝店的野蛮人,只知否定与破坏,而不知如何提出正确的主张。因而,独立的思考,是发展的道路,是通向真理的道路,更是成功的必由之路!

今天有点抽风,去上了半节“科学社会主义”的课,虽然没怎么好好听,但是其中有一个发言的环节还是给我留下点印象,因为有些同学的发言让我想到了一些问题。

自我能够独立思考以来,这些所谓的政治课在我的眼中就是一门清洁课,洗的东西就是你的大脑。我们自小学开始就开始上思想道德的课,这可以说是政治入门课吧;然后就是直接开了一门叫做政治的独立科目,一直上到了高中,甚至在我高考的那个时候还有独立的“政治”专业考生,把“政治”当作一门专业课来考,这在现在看来其实多少有点啼笑皆非的感觉。然后就是到了大学,每年的政治课的.学分都是很高的,3到6分不等,而其实我们的专业课有的也就是2学分而已。到了考研,政治还是一门独立的科目,和英语、专业课三足鼎立,意思是如果政治觉悟不足的话,你是不能接受更高一层的教育的。及至到我读上了研究生,每周3节的“哲学”课与“科学社会主义”还是像幽魂一样跟在身后,大有死缠烂打之势。

都说政治能够使人变得聪明,那是因为在不同的政治观点的碰撞中,人们能够得到启蒙和思考。然而单一的政治灌输,一成不变的观点早已经抹杀了一代又一代人的思考能力。在政治思想大一统之后,中国再也没有出过什么大师级的人物,尤其是文史哲的政治化使很多受过教育的人产生了思维的依赖性,思想的惰性,他们开始相信只有a是正确的,而bcd等都是错误的。但常识告诉我们,没有什么是绝对正确的,也没有什么真理是永恒的,绝对化的倾向排除了其他的可能性,也就抹杀了思考的空间,从而使人顺从和变笨。对文化思想的控制向来是统治者惯用的方式,从秦始皇焚书坑儒开始,到汉朝的独尊儒术,直至清朝的文字狱,无不在强化着这个倾向。而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在一些党制的国家,这种对思想的钳制也大有加强的趋势。社会主义好,但是如果过分强调专制和中央集权的话,最后难免会走向极端。

我本以为像这种有洗脑功效的课在研究生这个教育层次上也只是走个过场而已,因为我觉得研究生本就应该具备独立思考的能力,可以独立地、批判地看待这个社会存在的一些问题,从而作出自己的判断,而不是新闻媒体怎么说、教科书上怎么教,自己就怎么接受。像这种灌输式的教育,要被动的接受很容易,就像被xx的时候不反抗,任人鱼肉;但是在很多时候我们更应该去说不,因为真相往往并不如此。今天有些女生在课堂上发言,谈论我们的开国阅兵,用的都是我们小学就习惯的颂德式的文体,而且她们用得很舒服。而老师更是雷人雷语不断,说什么给人家祝寿的时候不能说坏的东西,意思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六十华诞的时候我们就应该把那些本应该摒弃的、早应该改进的都抛诸脑后。然而我们这个民族有时候就是有种习惯忘却的特质,很多东西过去了就过去了,我们不会再去想它;又或者,遇到问题了,发现差距了,明明是可以解决的时候,却摊上“国情”二字,以不作为作为解决的办法,结果是问题越积越多,永远也没法解决。

下午在豆瓣上看到小青师姐发的一篇,说是她给一个初中生补习,那个学生的文章写得不错,比较有个性,但是却被老师批得一文不值。其原因不是他的文章有什么问题,而是老师认为他的文章在考场上无法取得高分,不符合“好作文”的标准,需要“改正”。不过那个孩子很倔强,还说了一句引人深思的话:“如果我按照老师说的那么写的话,那我岂不是倒退回小学的水平了吗?这样的话,我就失去了独立写作的能力了。”小青说自己是到了大学的时候才开始重新追求这种独立写作的能力,而我也是花了好几个月的时间才摆脱掉应试作文的范式——那种空洞而言之无物的句式与修辞,一成不变的n段论和起承转合……作为一个中学生能够坚持自己的个性实在是难能可贵,可惜的是,也许他注定只能够被埋没在应试教育的框框中,这些框框从始至终地在抹杀人的个性和创造力,把学生都培养成一部部熟练的考试机器,这是何其恐怖的一件事!到我们从一条条独木桥后走过来后,再想去找回那种原初的创造力的时候,难免给人一种缘木求鱼的感觉。

当然,你也可以说这是现状、这是“国情”,那样的话就一切问题都解决了。我们可以选择懵懂地快乐生活,也可以选择清醒而又痛苦地去追求独立思考与写作的能力,这都是个人的选择,与别人无尤。

律师的思考与论文篇十六

中国律师个体乃至整个中国律师制度应处于何种地位?作为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律师制度处于社会中心抑或社会边缘,事关中国法制乃至中华民族复兴的根本问题。二十一世纪不仅仅是网络、信息、知识等要素的简单堆积,也不仅仅是加入wto融入全球经济共同体就大功告成,法制的完善、政治的民主、经济的繁荣乃文明社会不可或缺的标志。法律要素绝非可有可无的工具或辅助品,法律人也不应处在社会的边缘。因为,二十一世纪不仅是经济繁荣的时代,更是社会民主、法制健全的时代。为此,律师应当是具有强大“交涉力”的社会治理力量,充分发挥作为社会权力制衡体系中的社会监督力量的功能,通过法律服务而成为民主与法制的捍卫者。然而,从中国律师业产生的那一天起,中国律师业就缺乏科学的定位,尤其是缺乏从律师业的制度功能上构建我国律师制度,致使中国律师业的发展呈“边缘化”的状态。鉴于此,为实现新世纪的法制目标,必须重塑二十一世纪的中国律师业。为此,笔者拟就此作一探讨,以求教于同仁。

评价现行中国律师制度以及反思中国律师边缘化需从更广阔的历史和社会的视野切入。中国的律师制度经历了以下几个阶段:清朝末年,律师制度作为西方典章制度而被我国引进,这是清末修改法律运动的一个产物。当时的律师制度在立法和实践上完全仿效西方资本主义国家。1949年新中国成立后,中国共产党“以蔑视和批判六法全书及国民党其他一切反动的法律、法令的精神,以蔑视和批判欧美日本资本主义国家的一切反人民法律、法令的精神”,进行了建立新型律师制度的尝试。此时的律师制度事实上是以当时的社会主义“老大哥”――苏联为模本的。其主要特点就是把律师纳入国家公职范围,律师统一在律师顾问处任职,而非私人开业或合伙开业。然而,律师制度并未被社会所接受,律师制度仍遭众多的非难和指责,如认为律师制度是资本主义所专有,律师的刑事辩护是丧失阶级立场、替坏人说话等。1957年“反右”斗争中,许多律师被打成右派,有的被判刑。律师制度因此而夭折。就直接而显著的原因讲,是当时特殊的政治气候和新的大一统社会格局所必然滋生的权力滥用的结果;而就更深层原因讲,则是因为现代律师制度在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缺乏支撑,权力至上、权力本位思想仍强于律师制度所蕴涵的民主监督、权力制衡思想。一句话,中国律师远离整个国家制度体系的中心,处在极为边缘的地带。

1980年《律师暂行条例》颁布,律师制度再一次以法律形式确认,律师业也再度兴起。19《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实施后,中国律师业逐渐脱离对国家经济和编制等的依赖,实现了律师职业社会化。同时,通过律师协会的建立和完善,律师自治及行业化管理逐渐形成。由此,较为规范的律师制度基本形成,律师队伍进一步壮大。特别是党的“十五大”确立了“依法治国”的方针,极大地推动了中国律师业的发展,律师的社会地位也随之提高。但是,由于历史的原因,以及权力本位、国家本位、漠视制衡等传统观念一时难以消除,中国律师仍处于国家制度体系甚至法律制度体系中的边缘。这种“边缘化”的现象又反过来制约中国律师业的发展,加重整个律师制度的“边缘化”。虽然,律师队伍本身发展尚有严重不足,但律师业发展的种种错位现象不能不说与中国律师“边缘化”密切相关。

边缘化现象之一:在与权力打交道的过程中,律师缺乏足够的交涉力。

律师职业是一种特殊的社会职业。它一方面是为了满足公民、法人(包括机关法人、事业法人以及企业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法律服务的需求,另一方面则是在社会组织和个人在遭受国家公权力侵害或与该权力部门交涉时,或者,社会弱势群体在社会交往中其合法权益被侵害时,律师通过法律途径最大限度地保护处于弱势的社会群体的合法权益。例如,公民、企业法人与行政机关的权益纠纷;公民与大公司的权益纠纷;劳动者与雇佣者之间的权益纠纷等。后者所指的律师业务已不是简单地提供法律知识,而是通过律师的交涉使权力资源、经济实力悬殊的冲突双方在法律上获得平等的地位,进而阻止“强者”在法律上获取不当利益。这就需要律师具备足够的与权力、经济优势一方对话讨价还价的能力,即交涉力。

然而,从我国律师执业的现状看,我国律师所拥有的交涉力是相当微弱的,尤其在与权力机构打交道时,尚不足以与整个国家政治体制内的主导政治力量对话和交涉的顺畅渠道及基本条件。例如,律师在办理刑事案件、行政诉讼案件时,尽管法律赋予了律师一定的权利,但现实效果并不理想。律师的诉讼活动遭权力机构干涉,甚至律师自身的人身自由也被非法剥夺,这些现象依然存在。另外,律师在诉讼的过程中,司法机关律师的合法主张得不到充分的采信;诉讼权利的保护、甚至人格的尊重等方面都体现出律师的地位尚有待提高。另一方面,律师在执业过程中,一些律师为了实现“正当”目标而采取非正当的手段,通过“法外寻权”获得法律外的交涉力。请客、送礼,有纠纷找新闻,有矛盾找上级,“打官司就是打关系”,已不再是新鲜话题。一个小小的纠纷从村里诉到县里,从县里再到省里直到中央。申诉案件不断增多。这些现象虽然不能完全归结为律师交涉力的缺乏,但足以表明中国律师存在严重边缘化。

边缘化现象之二:在社会政治结构中,律师的政治参与被忽略。

现代意义上的律师制度首先是作为政治制度而产生的。由于律师制度具有权力制衡体系中的监督功能,而被世界各国视为法制建设的一项重要制度。因而,律师也被视为社会政治结构中的重要力量,直接参与并实际影响一个国家民主政治制度的运作过程。尤其在西方发达国家,尽管他们的律师制度也存在着商业化的倾向,但其对政治构架和政治运作过程的实际影响十分明显,并已涉入到西方社会理念以及西方国家的社会生活之中。

我国的律师参与政治的渠道和途径较以往大有增加,如:律师进入人大、政协等机构,参与立法讨论、修改等,但总体来说是非常有限的。从我国律师制度的现状看,律师在整个社会政治生活中的定位问题并未真正解决。无论是律师的行业管理组织或是律师个体,在参与国家政治事务方面,并不具有比一般社会公众更优越的制度条件。律师尚处于体制外的“边缘状态”,律师与体制内党政司法机关的对话得通过司法行政管理机构进行。在社会治理过程中,律师的存在理由尚未提升到制度功能的层面上来,仍被视为与公共权力无多大关系的一般社会职业而已。现实中,从事律师业就意味着离开权力,几乎不可能再进入政治职业阶层,即人们通常所说的“律师只能是律师”,没有“前途”只有“钱图”,律师的收入高但社会地位并不高等等。权力机构排斥乃至歧视律师的现象也时有发生。

边缘化现象之三:在法律职业群体构成中,律师被排斥在法律职业共同体之外。

从理论上说,公、检、法、司(包括律师)虽然各自分工不同,但都属于法律职业群体,

大家围绕法律开展各自的工作。因此,如果相互之间对共同遵循的法律规范缺乏法律学识的认同,那么互相之间必然难以沟通,无法形成统一的评判标准,甚至各法律职业者出于各自利益的考虑而歪曲法律,进而影响司法公正。就我国法律职业群体的相互关系看,立法上仅仅写明了公、检、法三机关的分工配合制度。司法实践中,律师意见未得到充分的重视,律师的人格没得到充分的尊重,甚至出现律师在执业中被赶出法庭或遭非法拘禁的情况。律师缺乏以平等的地位与其他法律职业者沟通的条件。而且,由于历史的原因,各法律部门任职资格不同,也在客观上造成了彼此学识背景的不同。因此,大家虽同为法律职业人,彼此却对法律的价值缺乏必要的认同。包括律师在内的法律职业共同体尚未形成,,律师与其他成员之间的法律沟通尚存在着主客观方面的障碍,律师仍被排斥在法律职业共同体之外。

边缘化现象之四:在律师执业过程中,律师职业严重商业化。

从律师制度设立的价值取向看,律师制度的设立并非为了商业的目的。但是,由于制度体系中的边缘化使得律师在制度体系中心无所作为,于是便寻求“外围”发展,或者说在“边缘”寻求活动空间,加之,经济影响力对社会的不断渗透,人们追求物质利益的天性的驱动,律师职业日趋商业化,并出现极端商业化的现象――以经济效益最大化为目标、漠视律师职业的“公共责任”。从律师执业的现状看,宁可办理经济纠纷案件,不愿办理非经济类的民事案件;宁可办理标的大的经济案件,不愿办理小额的经济案件;宁可办理小额经济案件,不愿办理行政纠纷案件以及刑事犯罪案件;宁可为金融、投资等大公司担任法律顾问,不愿为小型企业及一般百姓做法律顾问等等,这已成为相当多律师的受案标准。由此,充分体现百姓生活矛盾的相邻权纠纷、人身权纠纷等缺少律师介入;最能体现公权力与公民私权利矛盾冲突的领域――行政诉讼纠纷,律师不愿涉入;《律师法》强调法律援助为律师的法定义务,而实践中律师对法律援助案件的推委;越来越多的“优秀律师”成为“财团律师”,甚至成为财团或金钱的附庸。甚至,收费高低已成为判断律师优劣的唯一标准!这些现象充分反映了律师职业极其商业化的倾向。它虽然在段时间内也能推动律师从业的积极性,但从长远看,极端商业化现象对整个国家、整个社会是十分不利的,它将损害国家的法制体系,进而降低人们内心对法律公正的信心。显然,它与律师制度作为一项政治制度而存在的基本价值是背离的。

三、重塑中国律师的主体地位。

种种边缘化现象都在一定程度上制约律师制度的发展,损害律师制度设立的目标。为迎接二十一世纪的挑战,最大限度地发挥律师业在法制体系内的'功能,必须重塑中国律师的主体地位。

首先,更新观念,从律师制度的创设目标上定位中国律师。

在人们的观念中,国家和社会一直被视为目标一致、没有利益冲突的统一体。国家可以决定社会的一切,国家利益就是社会利益。这就是所谓的“一元论”观点。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越来越注意到国家与社会的利益冲突,国家权力的滥用损害了社会公众的利益。主张国家与社会为相对独立利益主体的“二元论”观点被人们普遍接受。“二元论”者认为,国家权力离不开权力机构之间的制衡,而且需要社会的监督,国家与社会之间也存在着制衡问题。以介入解决社会各种利益冲突为职业的律师群体,因其特有的价值功能而成为一支重要的社会(或民间)监督力量。因此,从原创意义上说,律师制度的设立目标是政治性的,而非技术性的,律师业不是一般意义上的商业性服务行业。面对着二十一世纪,对中国律师的理解不能停留在提供法律服务的层次上,或仅仅视为经济发展的“保驾护航”者,而是根据“二元论”的观点,从民主监督、权力制衡的最基本价值出发重新定位新世纪的中国律师。

其次,完善立法,从立法上保障律师执业所必需的交涉力。

进入二十一世纪,劳动分工的进一步增加并且细化,导致社会纠纷的多样化、复杂化,对纠纷和争议解决途径的要求也不断强化。另外,经济和社会发展推动了公民和组织寻求司法途径以反对政府或其他公共权力的侵权行为。这些新的发展趋势不仅要求提高律师个体全面提高素质,而且对律师在社会冲突中与各种权力特别是公共权力交涉的能力提出了更高是要。为此,除律师个体自身的努力外,国家要为律师执业创造良好的执业环境。其中最直接的便是通过完善立法来加强律师的交涉力。就目前的立法现状看,一方面要提高律师在执业中尤其是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的诉讼地位,增加其相应的权力。如取证权、质证权等。同时增加权力机构对律师诉讼活动的合作义务的规定。另一方面,要取消和修改现行立法中对律师执业的不适当的限制。例如,取消或修改《刑法》第条对律师伪证罪的特别规定。

第三,律师参政,从政治上确保中国律师的主体资格,增强律师的社会责任感。

二十一世纪是中国民主与法制空前繁荣的时期,一方面,行政权力所及范围客观上存在着对律师职能的广泛需求。另一方面,作为以介入政治和社会敏感、复杂问题为职业的特殊社会群体,尤其在与权力交涉的过程中,律师有着无法比拟的信息优势。而且,随着律师队伍自身建设的不断加强,律师不再“为金钱而战”,律师的商业特性日趋淡化,而向其固有的社会属性回归。律师的政治热情、公共责任感大大增强。这些主客观优势也将成为我国律师作为政治后备资源的理由。可见,二十一世纪的中国法制建设,不仅可能且有必要让更多的律师参与政治,提高律师的政治地位。

第四,统一标准,从法律的价值出发,重构法律职业共同体。

在崇尚知识并以智力文明为特征的二十一世纪,同一职业群体对该职业学识价值的认同是实现该职业价值的最基本的主观条件。就法律而言,法制建设的经验表明,公、检、法、司(包括律师)应有职业上的分工,但同时又应当是一个高度职业化、专业化的完整法律职业共同体。相互之间在法律面前应以法律学识而不是以手中的权力大小为评判标准,彼此在对待事物或处理纠纷时,运用相同的思维方式和共同的评价体系,在处理结果上能形成合理的期待。

结合我国的司法实际,国家应以法律的形式围绕法律职业化、专业化的目标,构建法律职业者的任职资格体制。更言之,应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统一法律职业教育和培训制度,在强调学识背景和学识价值的基础上,把各种法律职业者联结成一个整体。并且三者在人事上可以有条件地流通,由此而形成包括律师在内的法律职业共同体必将大大降低法律制度运作过程中的内耗,使法律成为真正成为共同体成员司法活动所遵循的唯一标准,从而实现新世纪我国依法治国的战略目标。

第五,规模经营,以规模所为组织形式,提高律师群体的行为能力。

法制体系中获得相应当中心地位,从而克服中国律师边缘化的状况。

四、结语。

二十一世纪的中国律师不仅是个体素质全面提升的法律服务群体,而是更多呈现其公共责任感并在社会政治结构中的一支独立力量。不仅是介入解决具体社会问题的法律职业者,更是具有强大交涉力的社会权力制衡力量。它们不再是国家制度体系甚至法律体系中的边缘人,而是制度体系中的举足轻重的一份子。

浙江星韵律师事务所律师吴清旺。

二00二年八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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