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社区保证书申请书(实用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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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保证书申请书篇一
aa物业管理处:
**国际生活园 阁 楼 号业主:--在充分考虑 切身利益和**国际生活社区公共环境卫生、生活秩序能得到保证的前提下,保证饲养宠物时履行以下协议:
一、不得饲养有毒、有强烈攻击性等可对他人人身安全造成威胁的动物,不得饲养以食肉或以贩卖营利为目的的动物,否则物业公司将与公安部门联合行动,强制没收。
二、饲养任何宠物不得妨碍他人休息和生活,不得污染环境,不得进入公共场合、草坪等地;饲养宠物的种类、大小等遵守市政府有关规定,大犬禁止进入园区。
三、饲养的宠物要配戴绳索牵引,不得随意放纵。
四、不得占用楼道、楼梯间、天台等公共地方饲养宠物。
五、不得在外墙和阳台外部挂鸟笼,以免污染环境。
六、业主所饲养的宠物对他人造成伤害时,饲养人即应立即采取求援行动,业主应承担相关责任。
七、业主所饲养的宠物如到户外活动,必须遵守政府关于饲养宠物的规定时间,并由饲养人带领,且不可污染环境,破坏公物。饲养人要对其所排泄的粪便及时处理,若违背上述条款,物业管理处将与公安部门联合行动强制没收。
为了共同维护小区管理,保证环境的整洁和美观,维护全体业主合法公益,作为**国际生活社区的业主保证做到以上几点,如有违反,自愿接受物业管理处的相关处罚。
保证人:
二o**年 月 日
社区保证书申请书篇二
一、按时到司法所和派出所报到,办理有关手续。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社区服刑人员守则》。
三、自觉接受司法所派出所的考察、监督;服从街道(村、居委会)的监督;服从监护人的管理和教育。
四、自觉接受社区矫正组织的教育和矫正。
五、积极参加社区矫正组织开展的`活动。
六、积极参加司法所、派出所和社区矫正组织的学习,按照要求写出书面汇报材料。
七、按时与监护人员见面,按时司法所报到并汇报思想状况。
八、严格遵守请、销假,迁居等制度。
社区服刑人员的态度:xx。
签名:xx。
x年x月x日。
社区保证书申请书篇三
罪犯姓名:_____;性别:_____;出生日期: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居住地:_____省_____县_____村_____组。我因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从20____年11月25日起至20____年_____月_____日接受社区矫正。在此期间,我保证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一、保证遵纪守法,服从社区矫正工作机构的监督、管理和教育,遵守社区矫正各项制度,遵守社会公德和公共秩序并履行相关义务。
二、保证遵守《湖南省社区矫正人员行为规范》,积极参加社区矫正工作机构组织的'各项教育改造活动,按时向社区矫正工作机构汇报思想和个人动向。
三、保证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在限定的区域内活动,随时保持联系的畅通。
(本保证书一式三份,审批机关、居住地司法所、保证人各存一份。)。
矫正人员签名:20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社区保证书申请书篇四
本人申请到异地服刑,保证接受受委托地社区矫正机构管理,保证做到以下几点:
1.按时到受委托地派出所、司法所报到并办理登记手续;
2.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社区矫正管理规定;
3.服从受委托地社区矫正机构的监督、管理和教育;
4.积极参加健康有益的社会活动,努力适应社会生活,做守法公民。
矫正对象 性别 出生年月 身 份 证
月 日( 年 月)
联系电话 担 保 期 限
本人郑重承诺:我志愿担任矫正对象 在矫正期间的担保人,为明确责任,
恪守承诺,特作如下保证:
二、保证督促被保证人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社区矫正的一切规定,服从监督管理;
三、保证督促被保证人按要求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并上交书面思想汇报;
四、保证督促被保证人积极参加公益劳动和集中教育活动,努力改造,重新做人;
六、保证督促被保证人遵守其他具体的监督管理措施;
七、在担保期间,本人一定会积极配合社区矫正监管中心及乡镇司法所对被保证人的矫正工作,尽职尽责。
八、在被担保人矫正期间,凡出现被担保人脱离监管、重新犯罪,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情节严重的,可依法本人追究刑事责任。
本承诺书一式四份,县社区矫正办公室、司法所、矫正对象、保证人各持一份,签字生效。
保证人:
被保证人:
年 月 日
县社区矫正办公室审核意见:
矫正对象所在地司法所审核意见:
社区保证书申请书篇五
本人自接到人民法院判决(裁定、决定)后,保证做到:
1、自觉接受社区矫正相关规定,履行法律义务,服从社区矫正组织的管理和教育;
2、在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到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司法所办理报到登记手续;
3、按规定与社区矫正监督人、社区矫正志愿者签订监督、帮教协议书;
7、自觉遵守社区矫正其它有关规定。
以上保证如有违反,本人愿按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接受处罚。
保证人:
年 月 日
社区保证书申请书篇六
本人在社区矫正期间保证服从矫正组织和工作人员的教育、监督和管理,积极参加社区矫正机构组织的学习、劳动等,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社区矫正的'有关规定,服从监督管理。
2、定期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3、遵守有关会客规定。
4、离开所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向司法所报告,并经公安机关批准。
5、遵守其他社区矫正监督管理的规定。
保证人:
xx年xx月xx日。
社区保证书申请书篇七
1、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法对矫正对象进行管理和监督。
2、通过多种形式,对矫正对象进行思想教育、法制教育、社会公德教育,矫正其不良心理和行为。使他们悔过自新,弃恶从善,成为守法公民。
3、依法组织社区矫正对象参加适合其年龄、身体条件、劳动技能的社会公益劳动。
4、帮助矫正对象解决在生活、法律、心理等方面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一、不滥用职权、弄虚作假;。
二、不隐瞒案情,包庇、纵容矫正对象违法犯罪;。
三、不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矫正对象;。
四、不玩忽职守,履行法定职责;。
六、不利用矫正对象从事营利性活动或牟取其他私利;。
七、不得吃请或收受好处。
一、据上级有关要求以及矫正对象的具体实际,制订社区矫正工作计划。
二、按照社区矫正工作流程的规定,接受矫正对象,办好衔接手续。
三、根据矫正对象实际情况,制订教育矫正方案。
四、对矫正对象实施法制教育、公益劳动和培训学习等日常监督管理。
五、根据矫正对象的考核情况,依据规定提请对其进行行政奖惩和司法奖惩。
七、积极开展调研,收集和整理社区矫正方案。
八、加强与社区公安民-警、社会志愿者以及其他矫正力量的配合与协调,努力形成工作合力,最大限度地为矫正工作服务。
九、接受上级机关以及地方检-察-院的监督,维护矫正工作的公平、公正和合法性。
十、完成上级社区矫正领导机构、工作机构布置的相关工作,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开展工作,研究解决试点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况要边处置边报告。
虚报和瞒报。
采取多种形式对专业社区矫正工作者和社会志。
愿者进行业务培训,确保社区矫正工作的质量。
社区矫正组织要加强信息报送工作,坚持客观性和实效性的原则,收集、整理本地区社区矫正工作的经验、做法、重要活动及典型案例等各种社区矫正工作信息。
司法所社区矫正执行工作自觉接受人民检-察-院、纪律检查监察部门的监督和上级社区矫正组织的监督,对人民检-察-院的监督工作给予配合。
公安派出所、司法所等职能部门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研究工作,制定计划,落实措施。
为了激励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和矫正对象,建立日常考核制度,按时召开季度评议会进行综合评议和书面鉴定,充分调动其积极因素,年终对工作成绩和改造表现突出的给予一定的精神、物质和司法奖励。反之,对严重违犯纪律的工作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对严重违犯规定的矫正对象要依法惩处。
一、报到制度。
第一条社区服刑人员应当在判决、裁定、决定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日内或者离开监所之日起7日内到司法所报到,如实汇报个人及家庭情况,并写出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
第二条司法所应当及时接收社区服刑人员,填写《社区矫正对象登记表》,发放《社区矫正对象行为规范》,并进行谈话教育,告知其权利、义务。社区服刑人员自登记之日起为社区矫正对象。
第三条社区服刑人员未按规定时间报到的,司法所应及时通报公安派出所查明原因,并采取有关措施,防止脱管失控。
二、协管制度。
第四条司法所应在矫正对象报到后15日内,了解其家庭、单位情况,确定矫正对象的协助监督管理责任人,签订《协助监督管理协议书》。
第五条协助监督管理责任人由具有监管能力的配偶、直系亲属担任;没有配偶、直系亲属的,可由其所在单位、居住地村民委会或有能力并愿意协助监督管理和教育的近-亲属担任。
第六条协助监督管理责任人应配合司法所做好对矫正对象的监督、管理和教育,掌握矫正对象的思想动向和活动情况,并及时向司法所反映。矫正对象应当服从协助监督管理责任人的教育和管理。
三、汇报制度。
第七条矫正对象应当定期向司法所汇报自己的活动情况和遵纪守法情况,至少每月到司法所汇报一次,每季度交书面汇报材料一次。司法所可根据工作需要,随时要求矫正对象汇报情况。
第八条矫正对象确因身体状况不能出行的,可以书面形式由其亲属或者协助监督管理责任人到司法所代为汇报。
第九条司法所应当及时将矫正对象的汇报材料存入矫正档案,并根据矫正对象的`表现情况进行个别教育。
四、走访制度。
第十条社区矫正责任人每季度至少应对矫正对象走访一次,了解其思想动态及工作、生活、家庭等情况,有针对性完善矫正措施。
第十一条矫正对象应积极配合矫正责任人的走访,如实汇报相关情况。
五、学习制度。
第十二条司法所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教育计划,定期组织矫正对象参加政治理论、政策形势、法律知识、文化技术及社区矫正制度等内容的学习。集体学习每半年不少于3次(12课时)。
第十三条社区矫正对象应积极参加学习教育,遵守纪律,做好记录,按时完成学习任务。
六、公益劳动制度。
第十四条司法所应定期组织矫正对象参加打扫公共卫生、植树造林、保洁绿化、敬老助残等社区公益劳动。
第十五条有劳动能力的矫正对象必须参加社区公益劳动,每人每月参加公益劳动时间不少于10小时。
七、外出和迁居审批制度。
第十六条矫正对象临时离开所居住的区市,应向司法所提出申请,经司法所和公安派出所同意并报县公安机关批准。返回后应立即销假。
第十七条矫正对象需迁移户口或变更经常居住地的,应向司法所申请,经司法所和公安派出所同意并报县公安机关批准。矫正对象经批准迁居的,应当在7日内向迁入地司法所报到,司法所应在矫正对象迁居后7日内,向迁入地的县(区)司法局移交其档案。
第十八条未经批准擅自离开居住区域或未按时销假的,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八、会客制度。
第十九条矫正对象在接受媒体采访或会见境外人士前,必须向司法所提出申请,并经公安派出所批准。
九、公示制度。
第二十条司法所应当将矫正对象遵守制度、接受教育、参加公益劳动、考核与奖惩等情况,以适当的形式向矫正对象公示。
十、申诉制度。
第二十一条矫正对象受到非法待遇或社区矫正组织违反刑罚执行规定的,可以向上级社区矫正组织或检察机关申诉。
社区保证书申请书篇八
1、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法对矫正对象进行管理和监督。
2、通过多种形式,对矫正对象进行思想教育、法制教育、社会公德教育,矫正其不良心理和行为。使他们悔过自新,弃恶从善,成为守法公民。
3、依法组织社区矫正对象参加适合其年龄、身体条件、劳动技能的社会公益劳动。
4、帮助矫正对象解决在生活、法律、心理等方面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一、不滥用职权、弄虚作假;。
二、不隐瞒案情,包庇、纵容矫正对象违法犯罪;。
三、不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矫正对象;。
四、不玩忽职守,履行法定职责;。
六、不利用矫正对象从事营利性活动或牟取其他私利;。
七、不得吃请或收受好处。
一、据上级有关要求以及矫正对象的具体实际,制订社区矫正工作计划。
二、按照社区矫正工作流程的规定,接受矫正对象,办好衔接手续。
三、根据矫正对象实际情况,制订教育矫正方案。
四、对矫正对象实施法制教育、公益劳动和培训学习等日常监督管理。
五、根据矫正对象的考核情况,依据规定提请对其进行行政奖惩和司法奖惩。
七、积极开展调研,收集和整理社区矫正方案。
八、加强与社区公安民警、社会志愿者以及其他矫正力量的配合与协调,努力形成工作合力,最大限度地为矫正工作服务。
九、接受上级机关以及地方检-察-院的监督,维护矫正工作的公平、公正和合法性。
十、完成上级社区矫正领导机构、工作机构布置的相关工作,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例会制度。
开展工作,研究解决试点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请示报告制。
况要边处置边报告。
建档统计制度。
虚报和瞒报。
培训工作制度。
采取多种形式对专业社区矫正工作者和社会志。
愿者进行业务培训,确保社区矫正工作的质量。
信息报送制度。
社区矫正组织要加强信息报送工作,坚持客观性和实效性的原则,收集、整理本地区社区矫正工作的经验、做法、重要活动及典型案例等各种社区矫正工作信息。
监督检查制度。
司法所社区矫正执行工作自觉接受人民检-察-院、纪律检查监察部门的监督和上级社区矫正组织的监督,对人民检-察-院的监督工作给予配合。
联席会议制度。
公安派出所、司法所等职能部门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研究工作,制定计划,落实措施。
考核奖惩制度。
为了激励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和矫正对象,建立日常考核制度,按时召开季度评议会进行综合评议和书面鉴定,充分调动其积极因素,年终对工作成绩和改造表现突出的给予一定的精神、物质和司法奖励。反之,对严重违犯纪律的工作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对严重违犯规定的矫正对象要依法惩处。
矫正对象管理制度。
一、报到制度。
第一条社区服刑人员应当在判决、裁定、决定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日内或者离开监所之日起7日内到司法所报到,如实汇报个人及家庭情况,并写出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
第二条司法所应当及时接收社区服刑人员,填写《社区矫正对象登记表》,发放《社区矫正对象行为规范》,并进行谈话教育,告知其权利、义务。社区服刑人员自登记之日起为社区矫正对象。
第三条社区服刑人员未按规定时间报到的,司法所应及时通报公安派出所查明原因,并采取有关措施,防止脱管失控。
二、协管制度。
第四条司法所应在矫正对象报到后15日内,了解其家庭、单位情况,确定矫正对象的协助监督管理责任人,签订《协助监督管理协议书》。
第五条协助监督管理责任人由具有监管能力的配偶、直系亲属担任;没有配偶、直系亲属的,可由其所在单位、居住地村民委会或有能力并愿意协助监督管理和教育的近-亲属担任。
第六条协助监督管理责任人应配合司法所做好对矫正对象的监督、管理和教育,掌握矫正对象的思想动向和活动情况,并及时向司法所反映。矫正对象应当服从协助监督管理责任人的教育和管理。
三、汇报制度。
第七条矫正对象应当定期向司法所汇报自己的活动情况和遵纪守法情况,至少每月到司法所汇报一次,每季度交书面汇报材料一次。司法所可根据工作需要,随时要求矫正对象汇报情况。
第八条矫正对象确因身体状况不能出行的,可以书面形式由其亲属或者协助监督管理责任人到司法所代为汇报。
第九条司法所应当及时将矫正对象的汇报材料存入矫正档案,并根据矫正对象的表现情况进行个别教育。
四、走访制度。
第十条社区矫正责任人每季度至少应对矫正对象走访一次,了解其思想动态及工作、生活、家庭等情况,有针对性完善矫正措施。
第十一条矫正对象应积极配合矫正责任人的走访,如实汇报相关情况。
五、学习制度。
第十二条司法所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教育计划,定期组织矫正对象参加政治理论、政策形势、法律知识、文化技术及社区矫正制度等内容的学习。集体学习每半年不少于3次(12课时)。
第十三条社区矫正对象应积极参加学习教育,遵守纪律,做好记录,按时完成学习任务。
六、公益劳动制度。
第十四条司法所应定期组织矫正对象参加打扫公共卫生、植树造林、保洁绿化、敬老助残等社区公益劳动。
第十五条有劳动能力的矫正对象必须参加社区公益劳动,每人每月参加公益劳动时间不少于10小时。
七、外出和迁居审批制度。
第十六条矫正对象临时离开所居住的区市,应向司法所提出申请,经司法所和公安派出所同意并报县公安机关批准。返回后应立即销假。
第十七条矫正对象需迁移户口或变更经常居住地的,应向司法所申请,经司法所和公安派出所同意并报县公安机关批准。矫正对象经批准迁居的,应当在7日内向迁入地司法所报到,司法所应在矫正对象迁居后7日内,向迁入地的县(区)司法局移交其档案。
第十八条未经批准擅自离开居住区域或未按时销假的,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八、会客制度。
第十九条矫正对象在接受媒体采访或会见境外人士前,必须向司法所提出申请,并经公安派出所批准。
九、公示制度。
第二十条司法所应当将矫正对象遵守制度、接受教育、参加公益劳动、考核与奖惩等情况,以适当的形式向矫正对象公示。
十、申诉制度。
第二十一条矫正对象受到非法待遇或社区矫正组织违反刑罚执行规定的,可以向上级社区矫正组织或检察机关申诉。
签名:
日期: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