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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干警是“最强势群体”又是最危险职业

小编:

朱勇同志说,政法干警是“最强势群体”又是最危险职业,下面大家一起来看看这种观点。

观点阐述者:全国人大代表、安徽省委政法委常务副书记朱勇

地点:全国人大安徽代表团驻地

全国人大代表、安徽省委政法委常务副书记朱勇认为目前政法干警面临着五方面的尴尬,同时也提出了破解之法。

职业准入上:“有资格的进不来”而“进来的没资格”。这一点在法院、检察院系统表现得尤为突出。由于法官和检察官是公务员,要进“两院”大门,必须先过公务员考试录用关,而一些地方公务员主管部门又人为规定,报考人数与招考人数必须达到5:1或3:1以上比例才能开考,致使“两院”尤其是一些基层院因达不到开考比例而削减甚至取消招考职位。一些具备司法资格的人因为过不了公务员考录关而进不了“两院”。另一方面,一些通过公务员招考或部队转业等方式进去的人,却不具有司法资格,当不了法官和检察官。

为此,在目前法官、检察官“双考”(公务员考试、司法资格考试)的门槛较高,司法资格考试通过率低的情况下,应改进“两官”公务员考录办法。一方面,改变原来各基层法院、检察院单独招考、由于招考人数达不到开考比例而削减甚至取消招考职位的局面,实行按省辖市为单位统一招考,再统一分配到基层。另一方面,再适当放宽通过司法考试的人员报考基层法院、检察院的开考比例。结合司法改革积极推进分类管理。要逐步探索建立法官、检察官及其他工作人员分类管理的模式,把具有法官、检察官资格的人从行政事务中解放出来,解决混岗问题,增加一线办案人员。

职业权力上:“依法独立办案”而“外面干涉不断”。干警职业保障的中心是保障干警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但由于缺乏具体的保障措施,加之我国的司法机关在设置上按行政区域划分逐级设立,且各级法院、检察院的人事权现阶段主控于地方组织人事部门,经费保障依赖于地方政府,法官、检察官在工作中受到外界特别是当地党委、政府的干涉、干预或干扰的现象屡有发生。

为此,应进一步完善有关法律法规,为政法干警“依法独立办案”提供法律保障。建议对法官法、检察官法和人民警察法作进一步修改或作出司法解释,从法律上明确干涉、干预或干扰干警依法办案的类型及对干涉依法办案的法律责任查究,使干警依法独立办案有法律层面上的支撑。同时,政法机关要健全完善有关依法独立办案机制。

职业安全上:“最强势群体”却是“最危险职业”。政法干警在群众眼里无疑是“最强势群体”。但是,所从事的职业具有“危险性大”、“对抗性强”、“突发事件多”的特点,自1981年以来,全国就有7000多名民警因公牺牲,13万多名民警因公负伤,许多战斗在第一线的干警要经常面对着生与死的考验和血与火的斗争。

为此,应建立职业安全保障制度,增强其抗御职业风险的能力。除了可以对干警实行财产、医疗保险外,还应为干警建立固定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定期进行心理治疗,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制止一切对政法干警打击、报复、伤害的行为。

职业收入上:“从严治警一本书”,“从优待警一句话”。近年来,“八项问责”、“五条禁令”、“六个严禁”等对政法干警的要求都是“铁律”不容触犯,而且对暴露出来的徇私枉法、执法违法和办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坚决查处约束都可以说是空前的,汇集起来说是“从严治警一本书”一点也不为过。但与这相对应的干警收入问题,一些地方仍然停留在领导讲话时的一句“各级党委政府一定要落实从优待警的各项措施”话中,在实际工作中刚性不强、操作性不大。在少数困难地区,甚至工资都发不齐,导致一些基层政法单位因吃不上“皇粮”而改吃“杂粮”———通过钓鱼执法搞奉、收取治安费等方式搞创收,给干警发津贴、补贴。另外,基层政法干警特别是公安民警职级偏低的矛盾比较突出。

为此,中央和省级财政要进一步加大对基层政法单位特别是困难地区基层政法单位的经费保障力度,适当提高基层干警经济待遇,各级党委、政府以及人事、编制部门的支持,在非领导职务配备上,适当向人员基数较大的基层政法单位倾斜,提高基层干警的职级待遇。

职业教育上:“我想学的是一样”,“你教的是另一样”。这主要体现为培训的针对性不强、师资力量薄弱,也是学教“两张皮”、效果差的主要原因,存在来自学校的专职教师有理论知识但实战经验不足,实战单位的兼职教官虽有实战经验但因缺乏必要的理论提升和存在的工教矛盾,难以发挥应有作用。

为此,应以提高培训针对性和质量为重点,一方面挑选一些优秀中青年法学教育工作者,有计划地组织他们到政法工作第一线调查研究,熟悉政法工作;另一方面注重从政法部门中发现和培养一批具有一定理论造诣、实践经验丰富的领导干部,参与政法机关业务部门培训工作,增强培训的针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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