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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购置执法执勤用车的请示(大全9篇)

小编:雁落霞

人的记忆力会随着岁月的流逝而衰退,写作可以弥补记忆的不足,将曾经的人生经历和感悟记录下来,也便于保存一份美好的回忆。范文怎么写才能发挥它最大的作用呢?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优质范文,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购置执法执勤用车的请示篇一

工作任务越来越重,现有的执法车辆已不能满足工作需要。下文是小编收集的执法车辆购置请示,欢迎阅读!

公司本部:

现石岩湖食堂承担石岩湖及长圳车队的送餐工作,石岩湖车队员工在食堂现场解决就餐,长圳车队供餐则由其线路自派营运车辆至食堂运回,给车队生产作业带来极大不便。因此石岩湖食堂需配备送餐车一台以确保送餐工作顺利开展,建议从到期中巴车中抽出一台车辆作为送餐车(办理完毕营转非手续后予以使用)。

以上请示妥否,请批示。

市人民政府:

20xx年以来,为满足城市居民出行方便,有效缓解城乡公交客运压力,经市政府批准,我县积极开展城市客运出租车运营业务。截至目前,我县共有城市客运出租运营车辆109辆,在县城市客运管理所的行业监管下,分属县现代小汽车出租有限公司和县兴达出租车有限公司管理。其中,现代公司69辆(面的30辆、轿的39辆),兴达公司40辆(面的32辆、轿的8辆)。

目前,随着城市规模的不断扩张,我县城区常驻人口已达8万余人,现有城市客运出租车数量已不能满足市场需求,现恳请市政府批准我县现代小汽车出租有限公司新增15辆城市客运出租车(轿的)运营指标。妥否,望批复。

特此请示

省环保厅:

近几年来,随着国家和社会对环保事业的越来越重视,基层环境监察的工作任务也越来越重,我市环境监察支队现有的执法车辆已不能满足工作需要。按照环境监察标准化达标建设要求,我市环境监察支队还缺一台执法车辆。同时,环境监察支队现有的三台执法车辆当中,湘ea9071号车因使用时间长、车况不好,已经接近报废。为此,特请求省厅为我市解决两台环境监察执法车辆。

妥否,请批示!

购置执法执勤用车的请示篇二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公车改革精神,进一步加强市院执法执勤用车管理工作,提高执法执勤车辆的管理规范化和科学化水平。根据中央及省、市关于公车改革的相关规定,结合市院执法执勤用车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行政装备处是全院车辆管理的职能部门,拟定、检查并执行市院车辆管理规定,负责车辆日常管理、派遣和维修保养,制定车辆更新、采购和大修计划,组织车辆年检和驾驶证年审,负责驾驶员教育、培训、考核等管理工作。

第三条 全院所有公务车辆安装北斗卫星定位管理系统和行车记录仪,利用互联网为车辆定位导航和备查,并对车辆实行分别实时在线监管。利用市院内网对车辆的使用情况、行驶公里、油耗、费用等数据进行统计和监管,每半年公布一次统计数据,确保车辆使用情况公开、透明。

第四条 市院车辆实行集中管理。行政装备处车队在确保办案和机要用车的前提下,根据用车性质、路途远近等情况,按照保证重点、优先急需的原则,科学合理地安排用车。

第五条 执法执勤用车实行准驾制度。凡驾驶本院车辆的人员,除须持有公安机关发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外,还须持有《江苏检察机关公务车准驾证》。行政装备处负责组织公务车准驾培训、考核和颁证工作。

第六条 市院监察处是市院车辆管理的监督部门,负责对车辆在使用过程中的督察及对违规问题的处理。同时也欢迎广大干警参与监督。

第七条 执法执勤车辆的申请使用制式《连云港市检察院执法执勤车辆派车单》,共四联。第一联存根,由用车部门存留备查;第二联交车队留存备查;第三联驾驶员出车时交门卫存留备查;第四联驾驶员随车存带,任务结束后作为报销出车补助凭证。

第八条 申请用车程序:

(一)工作时间用车

在本市区内执行办案和机要需要使用车辆的,由用车部门主要负责人同意由行装处车队审批派遣。

(二)非工作时间用车(不含节假日)

2、节假日申请用车部门必须报检察长批准。

(三)长途用车

2省外需要申请用车的部门,必须报检察长批准。

(四) 特殊情况应急用车

特殊情况应急用车一律由院分管行装的院领导审批。

(五) 遇紧急情况须立即出车的,根据市内或长途情况,由有权批准的领导口头或电话通知车队或行装处先行派车,事后由用车人补办用车手续。

(六) 用车审批手续办理后,应按照申请用车时间和行车路线出车用车,因故改变出车时间和出车地点的,需重新办理审批手续。在用车过程中,因工作需要增加或改变用车时间、路线的,用车人应事先报部门主要负责人同意并告行装处,回单位后即补办变更审批手续。

(七) 执行任务完毕的车辆应及时回院,驾车人员及时向车队报告。

(八) 收发机要文件和派驻看守所、监狱检察室值班等专项用车由车队直接安排。

主要是指侦防(含指挥办)、侦监、公诉、刑事执行、民行、控申、警务、案管、技术以及其它部门参与、协助办案执法工作,向上级检察院、地方党委、人大报告检察及司法工作,向政府、政协及向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特约检察员、专家咨询委员通报检察和司法工作。纪检案件执纪督查、管理处执法监督、人民监督员案件督察、行装车辆纠察等相关用车。

第十条 应急用车范围(限海州区、连云区范围);

1、执行重大抢先救灾、事故处理、突发事件处置等不可预测的特殊任务;

2、参加领导机关和有关部门紧急召集的跨部门会议和活动;

3、参加重要公务接待和外事等活动

4、上级安排或单位职能需要由单位统一组织的集体活动;

5、送、取数量较多的公务用品;

6、财务人员取、送大额现金;

7、干部职工因伤因病需紧急送医;

10、经批准的特殊情况用车。

第十一条 机要用车

主要是指取、送涉密的机要信件、重要档案材料等,不包括取、送日常普通信件资料。

第十二条 特殊情况用车

第十三条 不具备派车条件的几类情形

1、非紧急会议和一般培训

2、部门条线组织的一般会议、学习、检查、考核等非办案用车(注:三县、赣榆区公交费用实报实销)。

3、干警个人因私用车

4、不得为外单位申请用车;

第十四条 乘坐执法执勤车辆的地点要求

所有乘坐执法执勤车辆一律不准到各类居住小区、饭店、商场等场所停靠接送,原则上在单位院内上下车。

第十五条 本院车辆实行定点维修、定点加油制度。定点单位按市政府有关采购程序选定。

第十六条 行装处车队设车辆安全技术员,专门负责车辆维修等工作。车辆行驶时发生故障,维修单位难以及时到达且需紧急修理的,经向车队负责人报告后,可就近应急处理。修理费估价在3000元以上的,由行装处报请分管行装的院领导同意后修理。

第十七条 所有车辆均须到定点单位加油;长途出车须在外地加油的,由行装处车队对加油发票进行审核,驾驶人员发票必须经用车人签署方可报销。

第十八条 本规定所称驾驶人员是指取得法定驾驶执照和市院机关公务车准驾证并承担执法执勤驾驶任务的人员。

本院驾驶员采用聘用制的模式,聘用驾驶员按院聘用人员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驾驶人员职责

1、服从管理和车辆调度,执行本院的车辆管理制度。

2、承担车辆保障任务,做到安全、准点、热情、文明。

3、爱惜车辆,保持良好的车况、车容车貌,及时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不带隐患上路,不开故障车。

4、学习掌握车辆与驾驶专业知识,提高驾驶技能;学习掌握道路交通安全行车知识与规范,提高防范车辆事故的能力。

5、驾驶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检察纪律,遵守院保密规定。

第二十条 驾驶人员交通行为规范

1、严禁酒后驾车。

2、有强烈的职业道德观,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规,服从交通警察的指挥和检查。

3、保持优良的驾驶作风,不开赌气车、霸道车,自觉维护检察机关良好形象。

4、有强烈的安全行车意识,认真遵守安全行车规范,妥善处置影响安全行车的各种情况。

5、有强烈的服务意识,努力增强服务能力与技巧,提高服务水平与服务质量。

6、遵守车辆停放规定。任务完成,车辆及时回场停放或到指定地点停放;不在不宜停放的社会公共场所停放。

7、随身携带驾驶证和公务车准驾证,不驾驶与准驾车种不符的车辆,不将车辆交给无公务车准驾证人员和非驾驶员驾驶。

8、行车发生交通事故,保护现场,及时报警,迅速抢救伤者,及时如实向所属部门领导和行装处报告情况,听从事故处置。

第二十一条 聘用制驾驶员年终由干部处和行装处统一组织考核,并根据考核等级,给予表彰和物质奖励。

第二十二条 驾驶人员均享受车公里补贴,按每公里补贴0.02元,节假日驾驶员本市内出勤补贴为每日50元(享受加班补助或出差补助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 聘用人员私自出车、酒后驾驶或执行公务驾驶车辆发生一般交通事故负主要责任、重大事故负次要责任的,予以解聘;私自出车或酒后驾驶发生事故造成损失和伤害的,责任由行为人个人承担。

第二十四条 违规行驶被电子曝光或被交警处罚的,由驾驶人处理,罚款不予报销。

第二十五条 保障执法办案用车中,严守办案纪律和秘密,违反规定者予以辞退。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由行政装备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从2016年元月1日起执行。

购置执法执勤用车的请示篇三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交通运输系统执法执勤用车管理,严格用车纪律,提高执法执勤用车使用效率,根据《义乌市深化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和《义乌市市级机关执法执勤用车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交通运输系统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各执法单位要根据工作需要严格按规定配备执法执勤用车,实行编制管理。各单位需配备、调整和更新公务用车的,须书面报告我局,经同意后再按有关程序办理报批手续。所有执法执勤用车,应当统一纳入本单位执法执勤用车编制管理,不得违规或超量配备执法执勤用车。

二、执法执勤用车由单位办公室或指定部门统一进行管理,实行统一派车和登记制度,车辆钥匙由专人进行保管。要加强执法执勤用车使用的动态监督,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对执法执勤用车适时安装gps定位系统。

三、 执法执勤用车要严格实行“四统一”管理办法,即“统一标识、统一停放、统一加油、统一维修”。

(一)统一标志。所有交通系统执法执勤用车要按行业有关规定格式喷涂执法车辆标志图案。

(二)统一停放。非工作时间和无公务活动,执法执勤用车原则上回单位停放。确因工作需要在外停放过夜的,须提前向单位主要领导报告,并确保泊车安全。法定节假日期间,除计划安排的值班用车外,其余执法执勤用车一律应封存在指定的停放地点,无故不得动用封存车辆,如确需动用封存车辆的,须经单位主要领导的同意。

(三)统一加油。实行持卡定点加油。特殊情况需在外加油的,报销时须有用车人员签字说明理由,否则不予报销。

(四)统一保养和修理。车辆保养和修理由各单位的办公室或指定的车辆管理部门统一安排。各单位要按规定明确车辆保养或车辆修理点,原则上不得在指定地点外的其他地点保养或维修。驾驶员应根据车况提出维护保养或车辆修理要求,由单位统一开出维修(保养)委托单,安排车辆到指定地点进行维护保养或修理。车辆的保养和维修要严格按委托单上的项目执行,不得随意进行变更。

四、车辆费用的报销和结算。

执法执勤用车发生的过路费、停车费、车辆维护保养费、保险费等车辆费用实行按月报销。车辆燃油费、保养和维修费由必须由单位财务部门或指定人员统一进行结算,驾驶员不得经办车辆燃油费、保养和维修费的结算手续。

五、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应确保执法执勤公务活动,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换用、借用、占用其他单位车辆;

(二)接受企业和个人捐赠车辆;

(三)对外出租出借执法执勤用车;

(四)用于上下班、一般性公务活动及其他私用行为;

(五)将执法执勤用车作为领导干部固定用车;

(六)为执法执勤用车增加高档配置或豪华内饰;

(九)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六、 要加强对驾驶员的管理和教育,确保执法执勤用车行驶安全。严禁将车辆交给或借给他人使用;要严格遵守交通法规,严禁酒后开车、超速行驶及其他违法驾车行为,如因违章违法而发生的一切后果,由驾驶员个人自负。

七、执法执勤用车正常行驶时发生交通事故,驾驶员应先作应急处理,迅速与单位联系,事后要提交事故报告。因驾驶员主观过错发生责任事故造成经济损失的,按事故的性质由驾驶员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交通肇事后逃逸者,除由司法机关查处外,予以开除公职、辞退或解聘处理。因应急公务发生交通事故产生的费用,保险公司赔付不足部分,可给予适当补助。

八、执法执勤用车进行报废处置须按严格规定程序执行,并及时办妥有关报废、资产注销手续。

九、车辆费用的公开。各相关单位每月要按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在单位公开栏等显著位置公开车辆费用,接受群众监督。车辆费用要按单车进行核算和公开,公开情况要细化到燃油费、维修费、保险费、过路过桥费等项目,并同时公开项目的本月数、本年累计数以及车辆行驶里程、百公里行车油耗等车辆运行数据。

十、各单位应当加强本单位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的日常监督和专项检查,及时对发现的问题进行纠正和处理。

购置执法执勤用车的请示篇四

第一条 为使公司车辆管理统一化、制度化,合理有效的调配和使用各种车辆,最大限度的节约成本,尽可能的发挥最大经济效益并对公司所有车辆的保养和维修进行控制,以确保车辆安全、良好的运行,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车辆是指本公司购置的所有公务车辆;以下所指的驾驶人须是持有合法的驾驶证的人员。

第三条 公司行政部为公司车辆的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公司车辆的购置、调配、保养、维修、年审、保险等项目的管理。

第四条 公司各部门因公需要用车的,应事前向行政部申请派车并填写《派车申请单》,注明派车事由、用车时间、乘车人数、出车地点等信息,经车队负责人签字批准后(部分车辆须由董事长签字批准),依据业务的重要性顺序派车,不按规定申请者,车队负责人有权拒绝派车。

第五条 车辆出车期间需临时改变计划或增加派车任务的,亦须电话报请车队负责人同意,并在回公司交车时补签《派车申请单》,交行政部存档。

第六条 车队负责人根据各部门工作的轻重缓急、请派先后顺序,统筹安排,合理调配车辆使用,应遵循先远后近,先外地后市内的原则。

第七条 车辆驾驶人员按行政部安排领取车辆钥匙及派车单,按时出车并如实填写出车时间、地点和行驶里程,做好车辆使用记录。

第八条 驾驶人员在出车前,应对车辆做基本检查,如发现故障、配件失窃或损坏等现象,应立即报告,隐瞒不报而由此引发的后果由当期驾驶人员负责。

第九条 每辆车须设置《车辆行驶记录表》,使用前应核对车辆里程表与记录表上前一次用车的记载是否相符,每次出车信息由驾驶人员填写,乘车人签字确认;行政部不定期检查,如发现里程表和行驶记录不符的,按超出的公里数扣罚当事驾驶人耗油款。

第十条 车辆使用人在办理公务事宜时,应严格按照派车单中所规定的时间及时返回公司,如遇交通阻塞或意外情况不能按时返回的,应提前致电行政部说明原因,获得批准后方可延时返回公司。

第十二条 原则上公司车辆是只能用于公司业务工作的,未经董事长批准不得擅自私用,经董事长特批后方可做为他用。

第十三条 凡公司员工及其直系家属需借用公司车辆私人使用时,须由员工本人提出申请,并在《派车申请单》上注明“xxx私用”,车队负责人签字并报董事长批准后方可予以安排出车,并在车辆使用完毕后根据实际耗油量向使用人收取所耗费的燃油费用。

第十四条 因私人事物借用公车时,如发生意外事故,导致违规、损毁、失窃等,在扣除保险理赔金额后全部损失由使用人个人承担。

第十五条任何人不得将公司车辆交由无驾照人员驾驶,由此给公司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及相关责任由经手借出车辆责任人及无证驾驶人承担,公司将不承担任何责任,情节严重的将对当事人予以辞退处理。

第十六条 公司所有车辆钥匙由行政部统一保存、管理,公务车辆在交车时,应将钥匙和行驶证交至行政部;车辆驾驶人员接公司安排,次日执行出车任务并早于公司人员上班时间的,可提前一天领取钥匙和行驶证。

第十七条 未出车时,车辆应停放于指定停车场内,并将车门车窗锁妥;任意放置车辆导致违反交通规则或车辆损毁、失窃的,由驾驶人员赔偿损失,并予以处分。

第十八条 无论任何时间段,出车返回后,必须将车辆停放在公司指定停车场,未经董事长同意,公司任何人员不得擅自将公司车辆开回家存放或开出停车场私用。

第十九条 公司行政部负责对公务车辆的管理费用进行监督、控制,财务部辅助配合监控。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及私人使用公司车辆需按正常程序进行审批,所产生的过路费、停车费由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私人全额承担,并按相应车辆油耗比例及行驶公里数承担燃油费及车辆磨损费。

第二十条 燃油费用管理:

(一)公司所有车辆统一办理油卡加油,一车一卡,公司车辆油卡不得外借,加油回执按月交财务部,财务部须每月对公司所有车辆的行驶公里数及用油量进行核查。

(二)车辆办理加油卡后,驾驶人员须在出车前到行政部登记领取加

油卡加油,如遇到特殊情况或长途行车需现金加油的,应上报车队负责人及行政部批准,并开具正规发票回公司报销。

(三)驾驶人员领取加油卡外出丢失的,应自行承担再次办卡的费用;卡内资金因丢失被盗用的,驾驶人员应按上一次加油完毕所打印单据的卡内所剩余额进行全额赔偿。

第二十一条 维修保养费用管理:

(一)各类车辆按照各车的技术保养程序例行保养,新购车辆按说明书规定的要求进行保养。

(二)公司车辆的一般性保养工作,由驾驶人员视车辆情况报车队负责人统筹安排。

(三)车辆修理应事先填写《车辆维修申请单》,经车队负责人审核,报董事长批准后,方可送修。

(四)车辆须在指定厂家维修,维修时司机应在现场监督,以保证维修质量、缩短维修时间;如出现增修项目,应及时汇报,维修后按维修申请审核无误后方可在价格单上签字确认,若发现弄虚作假,严加处罚。

(五)车辆损坏的零部件可自行修复的,由车队负责人统一采购并予以换修,以降低修车费用。

(六)车辆于行驶途中发生故障而急需修复和更换零件的,在不影响安全行车前提下,应将车辆驶回公司检验后送修;无法行驶时应先向董事长请示,根据实际情况送修,未经请示的修理费用,公司不予报销。

(七)如因驾驶人员操作不当出现故障者,其维修费用视情节轻重,决定驾驶人负担比例。

第二十二条 其他费用管理:

(一)车辆行驶每年所需缴纳的通行税费、年检费、维修费同车队负责人审核后,按公司报销制度执行报销。

(二)车辆出省外出公干所发生的一切费用(油费、路桥费、停车费等),必须先经车队负责人连同《用车申请单》、《车辆行驶记录表》进行审核后,按公司报销制度执行报销;费用与实际情况不符、无法做出合理有效说明的费用,均由驾驶人员自行承担,公司不予报销。

(三)在出车中由于驾驶人员管理不当所造成停车卡、行驶证丢失或车内物品丢失的,一切损失费用均由驾驶人员自行承担。

第二十三条 一旦出现意外事故时,驾驶人员应迅速做出应急处理,并向行政部报告。

第二十四条 凡因违章、特别是无照驾驶及酒后驾车被公安机关处理的,一切费用由驾驶人员自行负担,不准报销;因路边违章停放而造成车身损坏,有关修理等费用由驾驶人员自行负责。

第二十五条 车辆如在公务中遇不可抗拒的车祸发生,除向附近警察机关报案外,并须即刻与公司联络,行政部协助处理,并即刻通知保险公司办理赔偿手续。

(一)我方车辆负全责时,驾驶人员承担60%的费用;

(二)我方车辆负主要责任时,驾驶人员承担40%的费用;

(三)双方车辆负同等责任时,驾驶人员承担20%的费用;

(四)我方车辆负次要责任时,驾驶人员承担10%的费用。

购置执法执勤用车的请示篇五

普定县象棋协会在上级有关部门的正确领导和关心支持下,取得了长足的发展,现有会员60余名,汇集了普定县广大象棋爱好者和精英,成功举办了多次象棋比赛,经常与安顺市棋协、镇宁棋协等进行切磋与交流,一定程序上提高了我县整体象棋竞技水平,丰富了我县广大象棋爱好者的精神文化生活。

现办公地点设在原经贸局三楼(解放路石板街处),办公场所非常简陋,连张像样的办公桌都没有,缺乏必要的办公用品(桌椅、比赛记时钟、饮水机等)。由于普定县象棋协会成立晚,资金来源少,无力购置办公用品,为此,特向县提出购置办公用品所需经费x元整的申请,望给予支持为谢。

特此报告

普定县象棋协会

20xx年五月十一日

购置执法执勤用车的请示篇六

公务用车是指由政府财政为各级党政机关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执行公务需要所配备的车辆,主要分为各级党政机关及事业单位领导干部固定用车和公务人员公务活动用车两大类。下文是对购置公务用车请示,欢迎阅读!

**镇位于孟连县城东南部,东部与澜沧县糯福乡相接,西靠勐马镇,南与缅甸佤邦接壤,北同娜允镇、景信乡相连。政府驻地距县城23公里,总面积354平方公里。全镇辖6个村117个村民小组4030户15841人。以哈伲族、佤族、拉祜族、傣族4种少数民族为主体民族,少数民族占全镇总人口的90%。20xx年末,全镇农业总收入3200万元,农民人均纯收入1154元,粮食总产719万公斤,人均有粮463公斤;全镇机关事业干部职工编制86人,在编55人,缺编31人。

**镇人民政府共有公务用车编制5辆,现在编3辆,空编2辆,为适应当前公务需要,更好的服务基层、服务群众,经镇党委、政府研究,拟新购一辆2.4排量郑州尼桑皮卡车(车价在12万元左右)作为公务用车。购车资金自筹。

妥否,请批示。

区政府:

东街街道现有2部公务用车,其中桑塔纳小轿车系99年古天源房地产开发公司赠送,现已满使用年限,拟于近期报废。另一部闽aw8902北京现代索纳塔20xx年购买,拟作为拆迁与重点项目工程招商引资等公务用车,经街道党政联席会研究,拟新购置2部小轿车作为公务用车。

妥否,请批示。

市领导:

随着城市管理重心下移以及综合治理平安建设工作的加强,我们街道社区的工作日益繁重,这不仅要求我们街道要高质量的完成市委、市政府安排的各项工作任务,还要为辖区居民提供高效率的服务。我天山辖区占地44平方公里,点多线长,流动人口较多,敌社情复杂。需要我们要经常地下社区、下单位、入户开展工作。目前我街道机关和社区共有干部107人,公务用车三辆(一辆20xx年购置的桑塔纳20xx,已行驶24万公里。二辆微型面包车)。这种情况已不能适应目前的工作要求。因此恳请市领导同意我街道购买公务用车一辆,购车经费由我街道从节余的办公经费中自己解决。

妥否,请批示!

购置执法执勤用车的请示篇七

“公车”是公家之车,不是私家车,所以,国家的、集体的、公司的车都可叫“公车”。下文是关于购置公司车辆的请示范文,欢迎阅读!

江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我局稽查支队执法车辆有的已接近报废年限,加之赣南地区山路崎岖,对人身财产安全造成一定的隐患。经我局局长办公会议研究,拟购置执法用车壹辆(江铃陆风x8,型号:jx6466l,排量2.4升,价格122800元),经费自筹。

妥否,请批复

二〇xx年一月十日

尊敬的公司领导:

当前,随着公司的不断发展壮大,各部门业务范围急剧扩大,工作节奏的不断加快,对外业务的不断增加,公司现有车辆已无法满足日常工作需要。

如为了配合公司近期和长远的目标,招聘工作量的加大和长期性,且地域性跨度较大,经常在东莞人才市场和广州的部分高校进行人才选拔工作,来回往返时间周期长。再者,人事部和财务部等与政府联系较为密切,现状是经常因为没车而拖延了工作办理时间,不利于工作的及时和办事的便利。

另:公务用车预算为约6万车型

以上请示是否妥当,请指示!

申请部门:人事行政部

审批意见:

深圳市鼎泰数控机床股份有限公司人事行政部

20xx年3月13日

市人民政府:

昌吉市亚中广场管理处现有车辆编制1辆,原实有车辆1辆(微型面包车),目前,此车辆由于破损严重已不能使用且超过使用年限,按规定程序办理了车辆报废手续,现广场管理处无办公用车,广场所需各类生产资料都需前往乌市采购,为此无车辆严重影响广场各项正常工作的开展。随着东延二期新扩建广场交付广场管理处管理,广场工作任务增加了一倍,为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亚中广场管理处拟购买桑塔纳志俊1.8l一辆,价格约9万元。由于广场管理处属差额拨款单位,经费十分有限,现广场管理处计划自筹4.5万元(即购置车辆费用的50%),现恳请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给予批准购置车辆并解决4.5万元的购车费用。

妥否,请批示。

购置执法执勤用车的请示篇八

括执法服装本体和用于显示身份、职业和执法编号的徽章。执法服装购置请示该怎么写?下文是执法服装购置请示,欢迎阅读!

县政府:

我局自20xx年初成立以来,统一采购配备的春秋、冬季执法服装,经过四年多的风吹日晒,已损坏变形,有很多队员的服装在执法过程中被违法当事人无理纠缠撕破,穿着影响执法队伍形象。另外,我局新招录一批队员,至今还没有配给工作制服,给城管执法工作带来诸多不便。严冬已至,为更好地管理好城市,解决队员的实际困难,特申请购买春秋装120套(1套×180元×120=21600元)、冬装(小袄)102套(1套×280元×102=28560元)。请县政府给予批准。

市南区政府:

领带夹、腰带、皮鞋各一双。共需资金382720元(256人×1495元),请区政府领导给予拨款。

当否,请批示。

局领导:

自20xx年12月以来,我局矿业执法监察人员统一配备了执法服装。现时过3年,经过风吹日晒,加上执法过程中经常被违法分子拉扯,有些服装已损坏变形,需要更换。

为彰显矿产执法监察的威慑性、严肃性,为加强矿业执法监察队伍规范化建设,树立良好的执法队伍形象,更好地促进矿业执法工作,特申请购买执法服装套(160元/套×2套/人×12人=元),约需资金元(.00元)。

谨此请示,请予批复。

购置执法执勤用车的请示篇九

局机关2辆(其中1辆故障待报废,停放在北高工商所院内)、执法大队1辆、12315服务台1辆、镇海工商所1辆、拱辰工商所1辆、黄石工商所1辆、新度工商所1辆、西天尾工商所1辆、北高工商所1辆。

1.主要用于保障一线执法执勤,还可用于保障综合性执法和重大突发事件等应急用车需要。

2.机关内部管理和后勤等一般公务活动不得使用。

3.能否使用执法执勤用车,与使用人所在股室、单位以及人员岗位并无直接关系,应与所执行公务活动是否为执法执勤有直接联系。如在开展创城活动中,组织执法人员对街面广告进行市场监管应视为执法执勤活动,可使用执法执勤用车;但如果是到区委参加创城活动部署会议等,均不能视为执法执勤活动,应不得使用执法执勤用车。

(一)市直机关公务用车综合服务平台用车

1.结合干部出差审批管理,由用车股室、部门提出书面申请(附件一),经其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办公室向市直机关公务用车综合服务平台申请用车。

2.中心城区内用车的需提前30分钟预约,中心城区外市内用车需提前2小时预约,跨市用车需提前半天预约。

3.其他事项按照莆田市机关事务管理处《关于印发市直机关公务用车综合服务平台须知的通知》(莆市管〔2016〕51号)文件执行。

(二)执法执勤用车

1.局机关办公室管理的执法执勤车辆,由用车股室、部门提出书面执法执勤用车申请(附件二),报其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办公室根据分管领导意见作出派车安排。驾驶员凭派车单出车,派车单应随车携带,随时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

2.工商所负责管理的执法执勤车辆,由工商所根据执法执勤工作的实际需要自行管理,用车人提出书面执法执勤用车申请(附件二),报其所领导审批同意后,驾驶员凭派车单出车,派车单应随车携带,随时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

3.执法大队负责管理的执法执勤车辆,由执法大队根据执法执勤工作的实际需要自行管理,用车人提出书面执法执勤用车申请(附件二),报其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执法大队负责人根据分管领导意见作出派车安排,驾驶员凭派车单出车,派车单应随车携带,随时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

4.12315服务台负责管理的执法执勤车辆,由12315服务台根据执法执勤工作的实际需要自行管理,用车人提出书面执法执勤用车申请(附件二),报其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12315服务台负责人根据分管领导意见作出派车安排,驾驶员凭派车单出车,派车单应随车携带,随时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

5.跨辖区执法执勤的,除按照前款规定审批外,须报局主要领导批准。

6.外单位借用车辆一律由局主要领导批准。

7.根据执法执勤工作需要,区局办公室可调用全局执法执勤车辆。(派车审批程序参照上述执行)

1.办公室、各工商所、执法大队、12315服务台分别对其所管理的执法执勤用车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2.对申请使用办公室管理的执法执勤用车,申请股室、负责人及分管领导要对执法执勤活动进行严格把关,不得将一般公务活动纳入执法执勤活动范围,严禁随意扩大执法执勤活动界限。

3.对申请使用办公室管理的执法执勤用车经书面申请、领导审批后用车期间,使用车辆股室、部门人员及负责人为车辆责任人。

1.区局机关、各直属单位所有执法执勤用车全部定点停放在区工商局机关大院,各工商所所有执法执勤用车全部定点停放在各工商所院内(镇海工商所执法执勤用车停放在局机关大院),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停放。机关驾驶员下班后,应将车辆所有钥匙统一存放在局保安室车辆钥匙保管箱,待次日上班取回使用;各工商所驾驶员下班后,应将车辆钥匙交由所长(负责人)指定的保管人员处保管。

2.确因工作需要,不能按时入库停放的,驾驶员应提前报告办公室,填写公务车辆未入库集中停放审批单(附件三),还应有用车人证明(如:车辆在外执法未按规定时间入库的,“证明人意见”由其分管领导审核并签署意见;车辆在维修场维修的,“证明人意见”由维修场确认并盖章)。遇紧急任务未能及时入库的,应电话报告办公室主任备案。

1.区局所有执法执勤用车实行ic卡统一转账充值定点加油,由办公室统一进行圈存,按月充值。加油ic卡实行一车一卡,按车号加油,加油ic卡由驾驶员负责保管,不准把卡借于他人使用。出差途中或因特殊、应急情况等需卡外临时加油的,应提前向办公室负责人报告并由车辆随行人员证明方能报销(原则上不做临时加油)。

2.驾驶员将本车的ic加油卡转于他车加油或将油料抽出作为他用等“偷油”行为,除按规定追回相应损失外,将按“偷油”金额的十倍进行罚款。情节严重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3.区局所有执法执勤用车一律实行公里油耗公示,驾驶人员必须在每月5日前把上月的行驶公里数和汽油使用量,送办公室登记后统一公示。否则,不予报销相关费用和补贴。

1.驾驶员应当爱护车辆,经常对车况进行检查,确保行车安全,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并提出报修建议。车辆维修一律在区局确定的市直机关定点的厂家进行维修。

局机关车辆报修程序:由驾驶员提出申请,将维修厂维修预算单报办公室提出初审意见,经办公室分管领导同意后,由办公室车辆管理负责人通知维修厂进行车辆维修。车辆维修后,由驾驶员对维修情况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经驾驶员经手,报办公室主任、财装核准后送局主要领导审批给予报销维修费用,直接汇入维修厂指定账户。

各工商所、直属单位车辆报修程序:由驾驶员提出申请,将维修厂维修预算单报各工商所所长(负责人)、直属单位负责人提出初审意见,经办公室分管领导同意后,由各工商所、直属单位车辆管理负责人通知维修厂进行车辆维修。车辆维修后,由驾驶员对维修情况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经驾驶员经手,报各工商所、直属单位负责人、财装核准后送局主要领导审批给予报销维修费用,直接汇入维修厂指定账户。

2.车辆维修期间,除办公室统一调配行车或另行安排工作任务外,驾驶员应在修理厂跟踪车辆修理进度和维修质量。

3.区局所有执法执勤用车,在应急情况或本市以外发生临时故障需要维修的,驾驶员必须电话报告办公室主任报经办公室分管领导同意方可进行维修,期间发生的维修费用报销应由随车人员证明方可报销。

1.由局领导、办公室、人教股、财装、机关党委等人员组成公务车辆管理制度执行情况督查组,通过车辆定位gps、查询车辆充值加油明细、查询车辆入库登记、查询财务等,对车辆使用报批情况、充值加油情况、入库集中停放情况、定点维修情况、公里油耗情况、值班情况、驾驶员请销假情况等进行不定期督查。对督查中发现的问题责令相关人员进行整改,并启动责任追究程序,给予行政处罚或经济处罚,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2.区局所有执法执勤用车备用钥匙应留在办公室备案,以便公里油耗情况和安全情况督查,以及紧急情况应急处理。

1.驾驶员出差补助应严格按照《市财政局印发莆田市市直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规定的通知》执行。

2.为避免重复报销,驾驶员出差补助应由驾驶员根据派车单按月累计报销,用车股室、部门不再将其作为出差人员同单报销。局领导未带分管股室、部门人员出差的,其出差补贴由驾驶员一并造册报销。

3.驾驶员出差补助应有办公室车辆管理人证明方可报销。

1.车辆使用不按规定实行审批手续或车辆不按规定实行集中入库停放的,视为擅自出车。擅自出车的驾驶员被局内部督查发现的当年度第一次给予通报批评,罚款800元;累计两次给予罚款2000元;累计三次劳动派遣人员直接给予辞退,并取消当年度各项奖金。正式职工按规定启动问责程序,给予严肃处理。被市纪委等部门发现并通报的,不论次数,劳动派遣人员一律给予辞退解聘,正式职工按规定给予处理。对擅自动用车辆造成车辆事故的,其车辆损坏的修理费用和事故责任一律由本人承担;造成车辆丢失的,除追究当事人责任外,造成的损失一律由当事人承担。

2.车辆使用人应当严格按照行驶审批路线开展执法执勤活动。对用车人在用车途中擅自更改行驶路线的,驾驶员有权拒绝前往。对擅自改变行驶审批路线被市纪委等部门发现并通报的,劳动派遣人员一律给予辞退解聘,正式职工按规定给予处理,同时对车辆使用人(包括车辆使用申请股室、部门负责人和同行人员)按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3.驾驶员违反规定不履行车辆报修程序或擅自到非定点维修厂进行维修的,其维修费用自理,财务不予报销。

4.驾驶员应当认真遵守交通法规,切实维护和保养好车辆,严禁酒后驾车或开“英雄车”、“特权车”和“霸王车”,对违章驾驶、违章停放被处罚的一律由当事人自行负责(因执法等特殊公务酌情给予处理);对用车人要求在违停地点停靠的驾驶员有权拒绝停车;对不爱护车辆,主观上造成车辆损坏的(经修理厂认定),视车辆损坏情况,除给予通报批评外,其维修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5.驾驶员不得擅自把车辆交给他人驾驶,未经领导批准擅自把车辆交给他人驾驶的,一经发现,劳动派遣人员一律给予辞退解聘,正式职工按规定给予处理。造成事故或车辆损失的,其维修费用全部由当事人承担;局干部职工未经批准擅自驾驶机要通信应急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除按规定给予处分外,造成事故或车辆损失的,其维修费用全部由当事人承担。

6.上述涉及罚款或应承担的维修费用一律在当事人工资、各类奖金或财务报销款项中直接扣除。

本通知自2016年11月1日执行,原有通知规定与此不一致的以此为准。今后政策另有调整的,将另行通知执行。

1.荔城区工商局市直机关公务用车综合服务平台用车申请表

3.荔城区工商局执法执勤用车未入库集中停放审批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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