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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检察院刑罚执行监督工作汇报材料汇总

小编:azu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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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检察院刑罚执行监督工作汇报材料篇一

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时代背景下,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在司法实践中得到了重视和运用,刑事处罚的轻刑化趋势和刑罚执行的社会化、非监禁化趋势日渐显现。近年来,被判处管制、适用缓刑、裁定假释、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的比例正逐渐加大。由于检察机关长期以来以监禁场所内的执行活动为刑罚执行监督的重点,随着刑罚执行方式的变化,检察机关对刑罚执行活动监督的盲区也日渐扩大,刑罚监外执行监督的规范化成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崭新课题。

一、推动刑罚监外执行监督工作的规范化,是解决当前监外刑罚执行活动突出问题的必要路径

监所检察是国家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法律监督职能,是刑事诉讼监督的一项重要组成部分,是检察机关基本的业务之一,而对刑罚执行进行监督则是监所检察的一项重要工作职能。刑罚执行分为监内执行和监外执行。监内执行,因犯罪分子在监狱和看守所服刑而使监内执行监督工作比较容易。监外执行,是指依据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人民法院和有关机关作出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判决、裁定和决定,由执行机关对在家居住的罪犯执行刑罚。具体可作出以下分述:

(一)刑罚监外执行活动存在诸多问题

由于刑罚执行改革还刚刚起步,法律规定又过于原则,实践中非监禁化的执行措施尚停留于概念和表象上,存在许多问题,突出表现在四个方面:

1.法律制度不够完善。《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五款、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二百一十八条规定:“对于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由居住地公安机关执行,执行机关应当对其严格管理监督,基层组织或者罪犯的原所在单位协助进行监督,对于被判处缓刑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考察,对于被假释的罪犯,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由公安机关予以监督,对于被判外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这些条文,只是规定了监外执行的执行机关。罪犯和判决书等法律文书如何交接、执行机关如何执行、考察和监督,执行机关如果执行、考察和监督的工作失职应收何种处罚,如果罪犯不配合执行机关的工作将受到何种处罚等等这些均没有具体的规定。

2.文书送达和人员交付执行不及时、不准确、不规范。这种现象的出现是多种因素组合成的:(1)法院文书送达和交付执行工作不规范,有的法律文书送达滞后,有的甚至没有将法律文书送达给应当送达的机关和部门;(2)公安局没有明确统一收取法律文书的部门,使有的法律文书直接送到派出所,有的送到公安分局,造成内部交付执行环节脱节、文书交接工作不畅的现象;(3)部分执行地不明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对于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由居住地公安机关执行,执行机关应当对其严格管理监督,基层组织或者罪犯的原所在地单位协助进行监督。”这里的“居住地”一般理解为户口所在地,但是也可以理解为经常居住地。当前,人口流动性极大,特别是一些打工或经营者,居无定所,人户分离的现象极为普遍,到底应该在户口所在地还是在经常居住地,就面临着一个选择的问题,同时也可能存在两地执行机关相互推诿的现象。(4)部分执行机关不明确。保外就医、监外执行,往往由监狱管理部门决定,副本交检察院备案;假释由法院做出裁定,副本交检察院,这其中如何进行监督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法律上规定不具体,操作中自然会产生困难;(5)全国各地送达执行书的送达方式不一致,容易造成脱漏管情况。

3.人民检察院在刑罚监督工作中缺乏可操作性的法律规定。《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如果发现有违法的情况,应当通知执行机关纠正。”该规定确立了人民检察院刑罚执行监督权。但是,如何落实刑罚执行监督权,不是依靠一条法律条文就可以解决问题的。如仅通过检察机关的内部规定,如通过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和人民检察院监狱检察细则来规范,无形中降低了监督的法律地位和规格,也使刑罚执行机关不一定配合检察院的刑罚执行监督权,特别是刑罚监外执行的监督权,由此给检察机关监督工作的开展带来了相当大的困难。

4.刑罚监监外执行监管客观上存在难度大的问题。我国是一个具有户籍制度的国家。《刑事诉讼法》所称的监外执行的居住地一般是指户籍所在地。但同时,我国又是一个流动人口极大的国家,往往犯罪分子的经常居住地已经不是户籍所在地,而且,犯罪地可能又是另外一个地方,这就造成犯罪地(案件管辖地)、经常居住地、户籍所在地三者不一致,容易造成部分环节无法衔接而致无法监督。同时,我国目前经济水平不够高,国土幅员广阔,地区差异比较大,普遍存在警力不足,经费不足的现象,要想能够在全国范围内刑罚监外执行水平提升到一个比较高的高度一时还比较困难。

5.公安、法院缺乏积极性、主动性。

(1)在调查过程中,我们发现作为直接管理被监管人员的公安机关,存在监管不力的情况,主要体现在:①监外执行条件丧失,如女犯哺乳期满,生病犯人病愈之后,再行收监环节无人管。这些被监管人员长期无人管教,会在思想上产生误解,认为已不需再负法律责任,便未经公安机关批准,擅自离开原住地,致使不能及时收监执行。②对剥夺政治权利的被监管人员管理较难。如果他们不遵守每月一次思想汇报、定期到派出所报到等相关规定,由于此类人员的主刑已满,不能再行收监,致使难以有效监管,尽管可处治安拘留,但很少执行。究其原因,是公安机关事务繁多,难免有顾暇不及的地方,对履行监管职责缺乏相应指导;公安机关、司法局、社区矫正办等组织的协调联系也不够密切。

另外,公安机关接到有关部门的法律文书之后,须对被监管人员的罪行、期限、应遵守的规定在其居住地内向居民张榜公开,以便群众监督。但当被监管人员监管期限届满后,没有一纸法律文书,没有任何一家单位来宣告执行届满,体现不出法律的严肃性、完整性。

(2)调查发现,本地法院和外地法院判决书送达时间均有滞后现象,有时被监管人员的法律文书不能及时送达,特别是由外地法院判决的,被监管人员回来后,基层政法单位依然不能掌握,造成脱管现象的发生。

(二)解决刑罚监外执行中的突出问题必须确立法定程序,明确专门机关的法律地位

过去,对于刑罚监外执行活动的监督方式表现为“运动式”的治理方式:即由政法委或者检察机关牵头,联合公(检)法司等部门开展专项清理检查活动。如2004年最高人民检察牵头开展了减刑、假释、保外就医专项检查活动,2006年最高人民检察在湖北、广东等六个省部署开展了核查纠正监外罪犯脱管漏管问题专项检察活动。这些专项清理检查活动,对于纠正刑罚监外执行中的违规违法问题起到了很大作用,解决了一些突出问题。但是,上述专项活也存在局限性:(1)时效性不强,总是要等到问题积累到比较严重的程度时由省级以上某一部门大力推动才得以开展治理;(2)治标不治本,侧重于解决积存的突出问题,无法从根本上和制度上解决问题,导致一边清理整顿一边发生同样的问题,同样的问题反复发生;(3)工作效率低。由于“运动式”的专项治理活动没有连贯性,每次都要用大量的人力物力查清基本情况,重复劳动多。因此,必须确立法定程序,将刑罚监外执行制度在刑法中明确表述,参照《最高院、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精神,明确刑罚监外执行专门机关的法律地位,使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得以规范,有法可依。

二、提出监外刑罚执行监督的规范化,就是要解决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游离子刑罚执行活动之外的现状

刑罚监外执行监督规范化,是指检察机关对监外执行活动的监督纳入到刑事诉讼框架内,规范刑罚执行监督的诉讼监督,使法律监督成为监外执行活动中的必经程序,主要解决以下问题:

(一)监督权力的正当性

根据依法监督的要求,检察机关的各项监督活动必须有明确的法律依据。现行《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如果发现有违法情况,应当通知执行机关纠正。”由于规定过于笼统、抽象,缺乏法定的监督措施,导致检察机关采取具体措施履行上述法定职责时,其具体监督措施并无明确的法律授权,缺乏监督权威。

(二)监督措施的程序性。

按照“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的原理设计刑罚监外执行程序,把检察机关的监督程序植入到刑罚执行活动中去,改变“刑罚的交付执行,基本是在交付执行主体与刑罚执行机关之间运行,在程序结构上并没有设计检察机关可以介入其中进行监督。”的现状。规定凡是执行活动中依法行使权力时,都必须经过检察机关的审查监督程序,而非只有违法情形才接受监督,使检察机关的监督成为监外执行活动中常规性的工作程序。

(三)监督活动的同步性。

通过设臵审查批准等形式的监督程序,变事后监督为同步监督,通过同步监督及时有效地预防违法行为的发生,解决刑罚执行中监督不及时,裁定、决定作出后难以纠正,即使得到纠正也影响刑罚执行活动的稳定性和严肃性等问题。

(四)监督决定的强制性。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检察机关发现执行活动中有违法行为时,可以通过口头通知、检察建议、纠正违法通知书、直接立案侦查犯罪等形式监督,但除立案侦查外,其它监督措施并无明确的法律效力,也未规定被监督单位拒绝接受或拒不纠正错误时的法律后果,从而使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流于形式。因此,要赋予检察机关对监外执行活动法定的监督手段,并设臵刑事诉讼法上的法律责任(后果),如相关机关收到纠正违法通知书后应当在一定时限内启动何种法定程序,相关机关不启动法定程序则构成刑事诉讼中的渎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五)监督力量的稳定性

加强检察机关刑罚执行监督机构建设和专门监督人才的培养,保证有专门的监督部门、充足的监督人员从事该项监督工作;加大上级检察机关对下级检察机关开展该项监督情况的考核力度,督促落实监督力量的配备。

三、实现刑罚监外执行监督规范化的思考与建议

(一)完善法律规定

1.加强立法,细化检察机关刑罚执行监督权,实现刑罚监外执行监督规范化。从刑事法律体系来看,包括刑事实体法、刑事程序法、刑事执行法,对前两者我国法律都有明确详尽的规定,但目前我国没有刑事执行法,它的主要内容包含在刑法和刑诉法中,而刑法、刑诉法没有对检察机关刑罚执行监督做出详细的规定,由此给刑罚执行监督带来了困难。刑罚主体多元化,也给监督工作造成不便。作为监所检察来说,通常是以检察建议来行使监督权,而执行机关不—定接受检察建议,这就使监督权不—定能够落到实处,也挫伤了检察官的工作积极性。

2.实现刑罚执行监督规范化,关键还是有赖于法律的完善,因为监督必须是法律监督。加强刑事执行立法,从法律上提高刑事执行的地位,细化刑事执行的程序及相应的各项措施,将执行的有关规定集中化和具体化,以增强可操作性,彻底克服刑罚执行规定的过于简单、原则、操作性不强等问题。同时,强化检察机关纠正违法的权力。检察机关通过法定程序,以法律规定的手段,对违反诉讼程序规范的行为提出纠正意见后,被监督者必须作出法律规定的反应,且这种反应应当是对违法行为的制止或对违法者追究相应的责任。只有权责明确了,检察机关才能规范各项刑罚执行监督机制,与执行机关既相互配合又予以合法监督,共同完成刑罚执行的任务,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二)更新监督理念

1.丰富刑罚执行监督的内涵,纠正过去把刑罚执行监督等同于监所检察监督,忽视刑罚监外执行监督的片面认识,树立监所内监督与监外执行监督并重的监督观念。

2.纠正监所检察部门为二线监督部门的认识倾向。长期以来,在基层检察院由于监所检察工作按部就班,被视为二线监督部门,配备人员较少,且年龄结构偏大,监督专业人才欠缺,制约了该项监督工作的发展。要充分认识刑罚执行监督对于促进司法公正的重要性,采取必要措施在队伍建设、信息化建设、科技装备建设等方面加大力度。

(三)完善监督机制

1.完善刑罚监外执行的相关规定。刑罚监外执行监督难关键在于刑罚监外执行难。而监外执行难的根本,如前所述是立法不够完善,存在比较多的漏洞。因此,应在立法层面上完善刑罚监外执行的相关规定。内容上要重点明确执行机关、明确执行地,规范法律文书的送达程序和罪犯的移交程序,详细规定法院、检察院、公安局、看守所、监狱、基层组织以及罪犯单位的工作职责,规定监外执行罪犯的义务和权利,并且明确各责任机关、责任人如有违反相关职责,应受到何种惩罚,罪犯不予配合各单位的执行和监督应视情节轻重给予不同的惩处等。在立法机关上,最好是人大常委审议通过、颁布实施。这样一来,这部法律就是一部刑事执行法,与刑事实体法、刑事程序法共同构建起我国完整的刑法体系。

2.建立“监外执行罪犯信息管理系统”。针对交付执行环节脱节,文书交接不畅的问题,建议建立“监外执行罪犯信息管理系统”,将交付执行、监督管理、法律监督等各个环节的监外执行工作纳入系统管理,实现信息电子化、网络化、系统化,从而建立起一套符合监外执行监督实际需要的信息库和网络管理模式,使监外执行罪犯管理实现数据化、科学化管理。

3.切实落实“公检法司”四家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制度可以在短时间内,建立健全符合辖区实际情况的监外执行监督工作长效机制,划清各部门的职责范围,包括统一协调好法律文书的交付执行环节。由“公检法司”联合组成监外执行监督小组,根据辖区的实际情况定期不定期地进行局部或全面核查纠正,实现核查纠正工作的日常化规范,并将监外罪犯执行工作纳入各部门一年一度的年终考核。这种机制启动起来比较迅速,效率也比较高效,是一种切实可行的方法和制度。

4.全面建立刑罚执行监督责任制。为规范刑罚执行监督工作,防止检察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必须建立相应的监督责任制,使检察人员认真履行职责,监督到位。这种责任制的内容应当包括:检察人员承担刑罚执行监督的职责和工作程序、为履行职责而享有的权利、不履行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任形式、责任追究的主体和程序,只有建立相应的责任制,才能确保责、权相统一,使刑罚执行监督工作真正落到实处。

市检察院刑罚执行监督工作汇报材料篇二

刑罚执行监督工作调研报告

刑罚执行监督,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刑罚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的监督,主要包括:对监狱、看守所、社区矫正机构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是否合法的监督;对 __、公安机关、监狱管理部门、社区矫正机构的刑罚变更执行活动(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是否合法的监督;对 __执行财产刑(包括罚金刑、没收财产刑,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的没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活动的监督;对 __执行死刑活动的临场监督;查办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中的职务犯罪案件;对罪犯又犯罪案件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办理罪犯及其家属的控告、申诉和举报。为了加强我区刑罚执行监督工作,根据区人大常委会工作要点安排,区人大常委会调研组,先后到区 __、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及**区看守所对我区20**年以来的刑罚执行监督工作情况进行了调研。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履行刑罚执行法律监督职责,深入贯彻以人为本方针,为促进监管场所依法文明科学管理和刑罚依法正确执行,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监管场所正常秩序,保证刑事诉讼活动顺利开展发挥了积极作用,取得明显成效。

(一)刑罚执行重点环节的监督成效 1.加强对刑罚交付执行的监督。通过检查法院 __、执行通知书和看守所留所服刑人员档案等方式,强化对刑罚交付执行的监督。20**年以来,监督纠正刑罚交付执行中的各类违法案件**件,其中,纠正法院执行文书未及时送达6件,未生效判决违法交付执行1件,纠正看守所违规留所服刑5件。

2.加强对刑罚变更执行的监督。针对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认真落实监督机制,通过复核申报材料、列席评审会、找服刑人员谈话、与监管干警交流等多种形式,加强对刑罚变更执行的同步监督工作,及时发现和督促纠正违法行为。20**年以来,共列席评审会议5次,审查提请的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8件,纠正不当减刑案件1件,不当暂予监外执行案件2件。

3.加强对社区矫正工作的监督。严格依照《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市社区矫正实施细则》及相关监管规定,进一步细化和完善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工作机制,增强监督实效。在社区矫正中心设立“**区人民检察院派驻帮教中心联络室”,每周由监外执行检察官派驻1-2天,实时掌握社区矫正工作动态情况,及时开展社区矫正监督检察,促进社区矫正检察工作规范有效。20**年以来,共开展社区矫正集中检察17次,巡视抽查22次,清理出社区矫正罪犯脱漏管32人次,对在社区矫正考验期间因违反相关监管规定情节严重被裁定撤销缓刑罪犯,同步监督收监8人。

4.加强对新增监督职能探索力度。根据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和刑诉规则的要求,组织干警认真学习相关法律规定,积极探索实践。对 __刑事判决罚金执行进行了专项检察,共发现的判决未生效收取罚金、__未明确规定执行时限等违规问题5件,并通过检察建议督促了整改。

(二)监管活动的日常监督工作成效

1.加强对监管场所的安全防范检察。始终把确保监管场所的安全放在重要位置,坚持日巡查、周检查、月评查和重大节日、敏感时段全程同步监督检查“四查制”和检察长、副检察长深入监管场所督促检查安全防范制度,从细处着眼、小事入手,防微杜渐,努力将监管场所和监管活动中的安全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20**年以来,开展安全大检查68次,开展专项检查30余次,召开安全工作联席会议7次,提出整改意见11条,发出检察建议3份;监管部门严肃处理“牢头狱霸”和破坏监管秩序的在押人员7人。

2.积极预防和纠正超期羁押问题。加强对羁押期限的检察,监督相关办案机关严格遵守“一证通”制度,监督看守所执行羁押期满前7天向办案单位催办工作,对经催办后仍未办理换押手续的办案单位,依职发出书面监督函,监督办案机关严格执行“一证通”前置换押。20**年以来,监督纠正因不及时换押造成的假性超期羁押15件,向办案单位发出羁押期限检察监督函,依法保障了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

3.加强对监管场所职务犯罪的查处。坚持把查办发生在监管场所和监管活动中的职务犯罪作为强化法律监督的重要措施,监所检察部门立足职责,主动学习职务犯罪案件办案技巧,积极查办管辖范围内的职务犯罪案件。20**年以来,共受理监管人员职务犯罪线索4件,初查4件。

(三)落实人权司法保障工作的成效

1.开展羁押审查工作。自修改后刑诉法实施以来,监所检察部门通过扩大案件、建立配套机制,积极探索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及时有效地减少了不当羁押。20**年以来,共受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件,提出释放、变更强制措施10件,皆被办案单位采纳,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2.积极开展监督检查。实行检务公开栏、检察官信箱进监舍制度,严格落实在押人员约见检察官、在押人员权利义务告知制度等规定,及时发现并督促纠正监管活动中滥用戒具、超时禁闭等侵犯在押人员合法权益情况26人次。3.妥善处理控告申诉。坚持以人为本,认真受理并及时处理被监管人及其亲属的控告、举报和申诉,维护被监管人的合法权益。20**年以来,共受理被刑事执行人及其亲属控告、举报、申诉案件**件,定人员、定时限调查复核后,全部妥善处理,无不办、漏办案件,无涉检信访案件。

多年来,区人民检察院在强化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监督工作中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但仍然存在刑罚执行观念有待更进一步更新、刑罚执行重点有待更进一步突出、刑罚执行机制有待更进一步健全、刑罚执行宣传有待更进一步重视、刑罚执行监督基础有待更进一步打牢、刑罚执行队伍有待更进一步加强等问题。针对这些问题,特提出如下建议:

(一)要更新工作观念,切实发挥刑罚执行监督职能作用

检察机关要牢固树立“四个维护”有机统一的观念,准确把握检察机关刑罚执行监督职能定位,不断强化 __意识,探索改进监督方式方法,努力提高监督能力和水平。要紧紧围绕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执法不严、司法不公突出问题,深入查找自身司法不严、不规范、不公正、不廉洁等问题,强化问题整改,进一步做到敢于监督、善于监督、依法监督、规范监督,充分发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职能作用。(二)要突出工作重点,切实增强刑罚执行监督效果

在刑罚交付执行监督中,要重点加强对审前未羁押罪犯判实刑后未交付执行、违规留所服刑等问题的监督;在社区矫正执行监督中,要重点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脱管、漏管、虚管和又犯罪的监督;在财产刑执行监督中,要重点加强与审判机关、执行机关的协作配合,不断探索财产刑执行监督的有效方法。同时,要健全完善与公安机关的沟通协调机制,深化驻所检察室与监管单位信息平台建设;要健全对监管场所和监管活动中职务犯罪线索的发现机制,争取在查办监管领域职务犯罪工作中取得新的进展。

(三)要健全工作机制,切实规范刑罚执行监督工作

要构建程序严密、标准具体、科学统一的业务规范体系,使监督工作有章可循。要研究制定刑罚执行监督业务规范机制、高效的信息管理机制和科学的考评机制,进一步细化工作标准和业务流程。要加强与政法各部门间的联系沟通,建立完善信息互通机制,共同研究完善相关业务程序衔接的工作制度。要完善外部宣传和监督制约机制,注重运用新闻媒体,增强执法司法透明度和公信力,积极创造条件促进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及社会各界人士参与刑事执行检察工作,增进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要不断深化检务公开制度,对于重大检察工作部署、刑罚执行监督工作情况,及时向区委、人大报告。

(四)要加大保障力度,强化刑罚执行队伍建设

检察机关要加强与公安、司法等行政机关沟通协调,积极争取政府和上级支持,及时更新监控设备,配齐配强技术装备、执法特种交通车辆等,以保障刑罚执行安全。要大力加强队伍建设,教育和引导刑事执行检察干警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不断巩固公正执法的思想基础;加强系统性业务培训,提高刑事执行检察干警发现、监督、纠正、查处刑事执行中违法犯罪的能力,确保严格、公正、文明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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