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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北京师范大学招生章程最新优质

小编:zdf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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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师范大学招生章程最新篇一

第十条 北京师范大学面向全国招生,根据优化生源结构、促进区域均衡的原则,结合国家政策要求,统筹考虑各省考生人数、生源质量、就业情况等因素,确定分省来源计划。招生计划以各省级招生机构公布为准。

学校按招生计划总数的1%预留机动计划,主要用于生源质量调控及解决同分考生的录取矛盾问题。

第十一条 录取规则

1. 按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确定的投档成绩(含省级招生考试机构确认的政策加分)调档。

2. 江苏省考生(含自主招生和高水平艺术团考生)学业水平测试选测科目的成绩等级须达到ab+。浙江、上海考生高中学业水平选考科目符合我校专业选考科目要求。

3. 遵循分数优先原则,依据进档考生的高考实考分和专业志愿安排考生专业录取,各专业志愿之间无分数级差。在内蒙古自治区实行“分数清”录取规则。在专业招生规模允许的范围内,学校可根据考生专业志愿情况适度调整专业招生计划安排专业录取。

4. 对于进档考生,在高考实考分相同的情况下,依次优先录取有政策加分或降低分数要求投档者、相关科目分数高者。相关科目分数比较顺序:瀚德实验班依次比较外语、语文、文综(理综)分数安排录取,其余各专业文史类考生依次比较语文、数学、文综、外语分数,理工类考生依次比较数学、语文、理综、外语分数录取。在江苏,高考实考分(含必测科目奖励分)相同的情况下,优先比较选考科目等级,再按上述顺次比较相关科目成绩。浙江、上海的排序规则按省级招生考试机构规定执行。考生的高中综合素质评价在同排位考生录取专业时参考。

5. 报考英语、日语和俄语专业的考生参加全国统考的外语语种须为英语,英语专业的考生还须参加省级招办组织的英语口试且成绩合格。报考国际经济与贸易(瀚德实验班)和法学(瀚德实验班)的考生全国统考外语成绩不低于120分(150分制)。

6. 在顺序志愿投档录取批次中,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不足的情况下,可录取非第一志愿考生。在考生保证服从专业调剂的情况下,按照实考分数由高到低择优录取,直至完成来源计划。若符合条件的非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仍不足,将征集志愿。征集志愿仍不足则将剩余计划调剂到其他生源质量好的省份完成招生计划。在平行志愿投档录取批次中,第一次投档生源不足时,按上述规则征集志愿、调整剩余计划。

7. 录取时,往届生和应届生一视同仁;所有招生专业无男女生比例限制。

8. 体育教育专业:只招收理科生(文理不分的省份除外,浙江、上海不限选考科目)。在投档成绩不低于考生所在省份普通类、同科类一批本科录取控制线(合并一、二本的省份及上海市为自主招生参考线,浙江为一段线)80%,体育专业考试成绩不低于80分(100分制)的条件下,按照进档考生的体育专业考试成绩择优录取;另,对于国家专项计划考生,文化课成绩和体育专业测试成绩须达到考生所在省份体育类本科录取控制线,并按照进档考生的体育专业考试成绩择优录取。

9. 获得我校外语类保送生、自主招生、高水平艺术团、艺术类专业、高水平运动队、运动训练专业和高校专项计划入围资格考生的录取,依据教育部相关政策、我校2018年有关招生简章(办法)和签订的协议执行。

10. 为选拔职业信念坚定、乐教适教的优秀新生接受师范生公费教育,我校2018年继续在个别省份(见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公布信息)实施“公费师范生入校选拔”试点:入学一个月内,经新生个人自愿申请,学校专家组考核合格,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即可转为公费师范生,其余新生作为非师范生在原录取专业学习。

11. 体检标准按我校根据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制定的《北京师范大学2018年招生体检实施细则》执行。

12. 学制4年,学费:艺术类专业8000-10000元/学年;外语类专业6000元/学年;其他专业4800—5400元/学年。联系电话:010-58807962。网址:。

监督电话:010-58807862。

北京师范大学招生章程最新篇二

第十二条 根据 “应助尽助”“资助育人”的资助原则,对我校经过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施有偿资助与无偿资助相结合的模式:

1.  无偿资助:因学生家庭经济困难而无偿提供给学生的经济资助,包括各类奖助学金、临时困难补助、学费减免等;

2.  有偿资助:因学生家庭经济困难而提供给学生、但需要学生偿还或付出劳动方可获得的经济资助,包括国家助学贷款(生源地和校园地)、勤工助学、贷学金等。

主要资助项目:新生“绿色通道”,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学费减免,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学费补偿贷款代偿,基层就业学费补偿贷款代偿,勤工助学,临时困难补助,各级各类助学金等。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章程由北京师范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如遇教育部、部分省份高考招生政策调整,我校将根据相关政策作相应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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