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字典范文网 >> 魏名午诉上诉人中牟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登记纠纷

魏名午诉上诉人中牟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登记纠纷

小编: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郝领军,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白超华,河南北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梁杰,女,汉族。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牟县人民政府。住所地中牟县商都大街。

法定代表人马锁文,县长。

委托代理人郝鹏,中牟县国土资源局科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魏名午,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吴国凯,中牟县城关第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郝领军因被上诉人魏名午诉上诉人中牟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登记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二七行初字第36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 .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此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郝领军及其委托代理人白超华、梁杰,上诉人中牟县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郝鹏,被上诉人魏名午及其委托代理人吴国凯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郝领军与中牟县人民政府均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经审理查明:二审认定事实与原审一致。

综上,二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被上诉人的答辩理由成立,应予采纳。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应予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诉讼费各50元,由二上诉人郝领军与中牟县人民政府分别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何世军

审 判 员 刘紫娟

助理审判员 张 麒

二○一一年五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周 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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