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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对经济犯罪主观故意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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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观经济犯罪,主观故意是多数经济犯罪的必备要素,是罪与非罪的界限。公安机关在办理经济犯罪案件时,要准确的认定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时的主观故意,首先应该准确的认识经济犯罪主观故意,本文从法律的角度谈谈对经济犯罪主观故意的认识。

经济犯罪主观故意,是指行为人在经济活动过程中,在进行某一具体经济行为时,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及其可能带来的结果有所认识,并在此认识的因素上,行为人为了追求某种结果或者某个行为过程,希望或者放任自己的行为所带来的后果的心理态度。

一、经济犯罪主观故意的特征

经济犯罪主观故意的特征要求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或者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带来犯罪构成要件的结果。另外,“主观故意”是从证据构成角度来认识,与犯罪故意在叫法上有所不同,但本质是相同的,行为人在实施犯罪时的犯罪故意,就是公安机关查证的主观故意,只是后者属于犯罪学中的概念,所以称呼不同。

二、经济犯罪主观故意的分类

根据不同的标准,犯罪故意可以分为多种不同的类型:根据行为人对于构成要件结果的意志心理过程的特点,可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所谓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直接追求构成要件的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所谓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为了追求某种行为目的,而容忍或放任该行为必然或可能产生的伴随结果即本罪构成要件的结果的心理态度。行为人对于行为目的的追求态度是直接的,而对构成要件结果的态度则是间接的。

例如,行为人为了实施合同诈骗犯罪,在伪造国资委担保函过程中私刻国资委公章,并将伪造的担保函用于骗取对方当事人的信任。这里存在主、副两条线的意志心理过程:行为人直接追求、希望行为目的结果的实现,即达到非法占有对方当事人财物的目的,而在实施犯罪过程中间接的容忍或放任了伪造印章行为结果的发生。伪造担保函是直接的主心理过程,私刻公章是间接的副心理过程。

判定是直接故意还是间接故意应该从行为人对结果的态度上进行考察。例如,有的犯罪嫌疑人在事中甚至事后方才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可能使对方陷于某种错误认识,并基于此错误的意识而产生意思表示,随即起意,放任了这一结果的发生。在这种情况下,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不是放任而是希望。因为刑法中的希望与放任,都是针对危害结果而言。在经济诈骗犯罪中的结果是对他人财物的占有,就此而言,诈骗不能是放任而只能是希望。他人自愿交付财产行为不是诈骗犯罪的危害结果,而只是客观犯罪结果产生的前提,不能把对他人行为的心理态度误认为诈骗犯罪的主观罪过。表面上看犯罪嫌疑人对他人自愿交付财物的行为是放任,但在他人交付的情况下,行为人非法占有了他人的财物。对于这种非法占有的心理态度才是经济诈骗犯罪的主观罪过,而这里的主观故意是直接故意。因此,直接故意是行为人直接追求结果的心理态度,间接故意是追求某种行为目的。

三、经济犯罪主观故意的罪过形式

罪过的实质是行为人对社会价值的敌视、蔑视或者漠视、轻视的态度。我国刑法界通说认为,罪过是行为人对其实施的“行为及其结果”的态度。经济犯罪主观故意的罪过形式就是行为人以怎样一种态度着手实施经济犯罪。经济犯罪中主观故意的罪过形式分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和明知。

1.非法占有为目的

刑法中“非法占有为目的”中的“占有”应作广义的理解,它不同于私法中所有权权能之一的占有,它是指向物的所有权的,是对物的全面的控制和支配,包括了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全部内容。非法占有为目的相当于德、日刑法中的“不法所有意图”。因而不能将非法占有狭义地理解为执持占有,而应理解为广义的不法所有的意思。那么“非法占有”就是以不合法的方式获得对物的占有,例如,以抢劫、盗窃、诈骗等非法手段占有财物的行为就是非法占有。

非法占有类经济犯罪主要是金融诈骗犯罪、合同诈骗犯罪以及职务侵占犯罪等。目前有的学者认为金融诈骗犯罪中不是所有犯罪都要求“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我们认为,将非法占有为目的解释为包括金融诈骗罪在内所有的诈骗罪的主观要件,是系统解释论的当然结论,也是目的解释论的应有之义。所以,将金融诈骗犯罪的主观故意划分到非法占有类经济犯罪中。在诈骗类经济犯罪中,无论是金融诈骗犯罪还是合同诈骗犯罪都要求行为人主观故意是非法占有为目的。

2.明知

明知就是明明知道,作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在从事经济活动过程中,能够认识到自己行为的性质、行为的结果、行为发展的过程,这种认识就是“明知”。在正常的经济活动过程中,行为人出于合法的经济利益而从事相应的交易活动。同样在经济犯罪中,行为人出于非法的经济利益从事法律所禁止的活动。在查证犯罪嫌疑人“明知”的主观故意时,调查犯罪嫌疑人对行为性质、行为结果和对行为发展过程的认识程度,判断行为人对实施犯罪行为是否明知。

经侦部门管辖的83种经济犯罪中,除去诈骗类经济犯罪“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主观故意和过失犯罪的过失,余下经济犯罪的主观故意都应属于“明知”。例如,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中,行为人实施提供虚假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的行为,主观故意就是明知。

明知是指行为人事前所预见的犯罪行为与实际实施的犯罪行为均应属于符合同一犯罪构成客观要件的行为。对“符合法定犯罪构成客观要件”的“行为”应作实质理解,这里的“行为”应该是行为人“希望或者放任中的行为”,即是行为人意识状态中的行为或者说是“认识中的行为”。

在认定明知的主观故意时,应该注意三点:

1.明知的对象是行为人意图实施的行为,即希望或者放任出现预期结果的行为,但不一定是行为人实际实施的行为。

2.我国刑法的通说认为,罪过是行为人对其实施的“行为及其结果”的态度,那么明知的内容是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明知,和行为伴随产生的危害社会结果的明知。

3.这种对行为和结果的认识应当是正确的,是符合自然规律和社会规律的。

四、主观故意在经济犯罪认定中的重要性

主观故意作为经济犯罪构成要件的主观方面,是经济犯罪罪与非罪的界限。从数量上看,在公安机关经侦部门管辖的83种经济犯罪中,只有少数几个犯罪的主观方面可以由过失构成,余下经济犯罪都只能由故意构成;从犯罪构成上分析,主观故意又是许多经济犯罪认定的重点和中心,如果不能查证行为人具有实施经济犯罪的主观故意,那么就不能认定行为人的违法行为构成犯罪。

在检察院不予批准逮捕的经济犯罪案件中,有相当一部分是由于主观故意证明不到位造成的。行为人的主观故意的认定是否准确关系到逮捕、起诉等司法环节能否顺利进行。因此,主观故意在经济犯罪认定中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如果能够准确的认定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时主观心理、罪过形式、目的、动机等因素,那么就能够准确认定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犯罪。所以我们应该重视对经济犯罪主观故意的认识,只有认识准确、清楚后,在能在办案过程中准确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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