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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交通行政执法中的程序正义

小编:

近年来,随着交通依法行政的深入和执法队伍执法水平的提高,交通行政执法程序不断规范。但是不可否认,当前的执法中仍然存在“重实体,轻程序”的现象,部分执法部门和执法人员对执法程序的重视还不够,由此产生的行政争议还时有发生。本文即就交通行政执法中的程序正义这一命题,进行思考和探讨,以期抛砖引玉。

一、程序正义的涵义

程序正义,滥觞于13世纪英国普通法制度中的“自然主义”观念,最初是法官解决纠纷时所应遵?­的最低限度的程序公正要求,意在衡量法律程序本身的正当性和合理性。经美国法的发展,逐渐成为现代司法制度的一项重要观念,为西方英美法系国家奉为圭臬。晚近以来,逐渐为大陆法系国家所接受,并消化吸收到其诉讼法典中,成为司法诉讼制度的一项重要准则,并逐渐为其他法律部门,特别是行政法律部门所借鉴,对传统职权主义的行政模式进行了修正。

何为程序正义?这里的“正义”显然不同于我们日常所理解的正义,即作为一种对人和事给予肯定的判断标准,而是具有丰富内o­的关于程序正当性和合理性的判断,它以程序本身为考察对象,对其作出法理性的价值判断。简言之,所谓程序正义,就是指某种程序是正当的、合理的、公正的,是符合法律的基本价值取向的。

笔者认为,程序正义的内涵至少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1.程序法定。程序法定强调程序的合法性,是程序正义的决定性要件,失去了法律的支撑,程序本身是没有依据的,是偏离法律真意的,也是易导致权力滥用的。在我国,不论是司法领域,还是行政领域,都要求“严格按法定程序办事”,强调法定,其内在的意旨即在于避免权力的任意妄为。合法的程序,不论法律规定本身是否合理,都是法有效实施的保障。当然,现实中法律的规定也不可能面面俱到,没有法律规定的时候,遵?­什么样的程序?笔者认为,应当以法律的原则为依据,从法的本意出发,根据客观、公正、合理的?­则进行程序设计,并确保严格的实施。

2.程序公平、公开、公正。程序的公平,即程序对于所涉及的当事人都是平等的,不因当事人地位、个性等的差异而有所差别。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暗含了法定的程序对每一个当事人都是平等适用的。公开的程序是杜绝暗箱操作的有效保证,权力的阳光运行需要有阳光的程序作为载体。同时,公开的程序也是最具有公信力的,是对当事人包括知情权在内的合法权利的尊重和保障。公正的程序要求其执行者具有客观中立性,以无偏颇的标准来判断具体的个案。这要求裁判官或执法者具有良好的职业素养,要平等对待每一个相对人,不能有所偏私,也不能与案件有任何牵连,以便作出客观、公正、令人信服的判断。如我国法律中的回避原则、职能分离原则等就是对程序公正的最好诠释。

3.程序顺位。程序顺位实质是程序法定的自然延伸。法律规定了程序的先后顺序,在具体的执行中就必须遵照执行,而不能随意变更其顺位,否则就是于当事人的不公。同时,程序顺位的基础又不限于程序的法定性,还与程序的设计有关,当某一项程序法无明文规定的时候,制度设计者要运用逻辑归纳法,对有关个案的共性进行深入分析,按照事件的客观规律,设计出有逻辑性的合理的顺序,一方面实现程序的高效性和合理性,另一方面也保障当事人的利益。

4.程序效能。行政执法程序的效能是效率和效益的有机结合,反映了程序手段和目的的辩证统一。高效的程序可以避免权利义务长期处于不确定状态,避免因时限的届至而导致某种不利益的法律结果发生。程序效能的提高有赖于程序的制定者在综合各方面因素的基础上,设计出一套科学合理的程序规则,又有赖于程序的执行者具备一定的技能素质,在动态的程序环境下寻求效果最大化的平衡点,从而实现程序效率和效益的统一,这无疑是一种程序上的正义。

5.程序参与。程序参与?­则的依据是宪法上的人民主权原则,它是指当事人有权参与到程序中去,知悉程序运行的状态和有关信息,自由表达自己的主张和诉求,反驳对自己不利的证据和意见,以维护自身的权益。它是对公民人格尊严和自主意志的尊重,反映了程序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这对于程序,特别是行政程序中处于相对弱势的当事人来说,是一种实实在在的正义。

二、交通行政执法中程序正义的重要意义

1.坚持程序正义是交通部门依法行政的必然要求

缺乏正义的程序,就没有正常的秩序,权力就会超越法律而没有约束,法治社会就如空中楼阁。在公平正义的程序规则下,社会才能在法治的轨道上平稳运行,公民权利才能获得尊重和保障。美国大法官道格à­斯认为:“程序是法治和恣意而治的分水岭”,可见,程序正义是法治的必然要求。经济社会发展的现实要求现代政府从“无限政府”走向“有限政府”,公权力在法律的框架内,按照法律所设定的程序规则有序地运行,这是法治政府的核心所在。我们交通部门要建设法治交通,在交通系统坚持依法行政,就必须牢固树立程序正义的理念,将程序正义贯穿到交通工作,特别是交通行政执法工作中去。

2.坚持程序正义是追求实体正义的先导条件

实体正义是个案所要追求的目标价值,而程序正义是实体正

义的根本保证。西方法谚所谓:“没有程序的正义,就没有实体的正义”,正是说明程序正义是实体正义的先导。在行政执法中,行政相对人总希望案件获得公正合理的处理,在其确实违法的情况下,也希望行政执法机关作出的处理决定与其过错行为相适应,也就是要达到实体上的正义,而要获得这一实体法律关系上的正义,必然要有公平合理的程序作为保障,也就是要首先确保程序的正义。在正义程序的框架下案件的处理才能更加符合法律的规定,才有实现实体正义的可能,如果程序被恣意歪曲,极有可能造成相对人权利被公权力侵害的不利局面,也就毫无实体正义可言。因此,要实现实体正义,必须确保作为其先导的程序是正义的。

3.坚持程序

正义是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有力保障

在行政关系中,行政相对人多处于弱势,这就可能对相对人的权益构成威胁,政府的公权力就可能演变为侵害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工具。程序正义的内o­决定了公平正义的程序是相对人合法权益的有力保障,使相对人能够在一个平等、客观、透明的框架下,表达自己的意见和诉求,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即使其在某一法律关系中已经构成违法,将接受法律的制裁,其陈述、申辩等合法权益依然受法律保护,其法律的人格依然应受尊重。在交通行政执法中,只有坚持程序的正义,在程序的设定和执行中追求正义,才能有效地尊重和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才能在执法中真正体现以人为本,这是法治交通的重要题中之义。

4.坚持程序正义是减少行政争议的必备要件

随着法治社会建设的深入和公民法律意识的提高,程序在公民的法律意识中逐渐被提到一个新的高度。通过大量个案可以发现,越来越多的行政相对人通过对违法程序的抗辩来推·­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如在某些行政复议案件中,当事人通过举证证明行政执法机关程序违法,要求撤销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在这些个案中,当事人本身已?­构成了违法行为,行政机关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等具体行政行为本身是合理合法的,但是因为某些行政执法部门忽视了程序的重要性,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时候程序违法,导致在行政争议中处于被动,很可能造成具体行政行为被撤销的不利后果。因此,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必须坚持程序正义的理念,严格按照法定程序执法,避免引起因程序违法而导致的行政争议。

5.坚持程序正义是树立执法权威,增强执法的公信力的有效途径

行政执法要让当事人和社会公众信服,不仅要确保实体上的正义,即作出合法、公正、合理的处理,也要实现程序上的正义,要确保其程序是法律规定的程序,而不是执法者的任意妄为或“暗箱操作”。在交通行政执法的一些个案中,执法者动辄作出上万元的处罚,而某些当事人凭借找关系、打招呼或者无理取闹,却可以将处罚数额“降”到数千元,并且这其中也并没有?­过严格的程序,完全是由一个或几个执法人员说了算,用一些当事人的话来讲执法就像“橡皮筋”,缺乏严肃性,这样的执法也就没有公信力,相对人和社会公众无法信服,久而久之,执法就会偏离原来的轨道,成为少数人牟利的工具,这是相当危险的。可见,制定严格的执法程序并保证严格执行,是维护法律尊严,树立执法权威,增强执法公信力的有效途径。

三、当前交通行政执法中程序非正义的主要形式

概况而言,当前交通行政执法中的程序非正义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

1.程序违法。交通行政执法中的程序违法案例很多,如某路政执法部门执法人员甲未携带执法证件,即与d­管员乙上路执法,在拒绝听取当事人丙陈述、申辩的情况下,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这里就存在明显的程序违法,《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该案同时违反了双人执法、亮证执法、权利告知等法定程序,显属程序违法。此外,有的案件应适用一般程序却使用了简易程序,执法人员应当回避而未回避,超过法定期限送达文书等也属于典型的程序违法行为。

2.程序不当。“打黑”案件中的“钓鱼”执法是典型的程序不当行为。“钓鱼”执法从其执法的目的来讲是无可非议的,是为了维护正常的交通运输市场秩序,打击无?­营许可的载客运输行为。通过“陷阱取证”来获得黑车非法营运的证据,在法律上并没有明确规定,严格来说法无明文禁止的行为并不是违法的行为,但是从法的原则和行政法律的价值来说,通过“引诱违法”的手段来查处黑车,其执法的方式无疑是不正当的,不论当事人是否长期从事非法营运,其被查获的作为证据的非法营运行为是由执法部门通过引诱的方式引起的,属于被动的行为。非法营运本身构成违法自不待言,但是放到整个取证的全过程来看,是由“钓鱼”行为引起的,其能否作为证据材料?其证明力有多强?是值得商榷的。笔者认为,“钓鱼”行为本身是一种程序不当行为,即使当事人确实构成非法营运,但“钓鱼”行为很显然是违反程序正义的,是通过对相对人“欺骗”的引诱方式取证的不当行为,因此,似可准用刑事诉讼中“通过非法手段获取的证据无效”这一原则,将通过“钓鱼”这种不当程序取得的证据排除在“打黑”证据链之外。

3.程序倒置。在交通行政执法实践中,少数执法人员擅自改变执法的程序,往往被行政相对人“抓住要害”,通过法律程序来推·­具体行政行为。如某运政执法部门在查处一起客车不按规定的地点上下客的案件中,制作询问笔录时为了所谓“节省时间”、“提高文书制作的质量”,让当事人驾驶员在空白的询问笔录上先签名,再由执法人员事后补记询问内容。从文书的表面来看,并不能看出执法部门程序上有什么问题,但是当事人正是抓住了该运政部门程序倒置的错误,提出行政复议,要求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很显然,执法部门倒作执法文书是行政复议法上作为撤销具体行政行为理由的程序违法行为,虽然当事人违章上下客违法在先,但是执法部门程序违法,该具体行政行为应当撤销,这样,就造成了当事人违法事实无法查处,行政机关限于被动的尴尬局面。

4.程序缺失。程序缺失包括遗漏程序和程序不完整两种形式。交通行政执法中,少数执法人员遗漏法定程序或者虽然程序要件齐备,但某一程序的执行不完整,往往造成执法程序的瑕疵而经不起严格的审查。如处罚数额达到一定标准的重大处罚案件需要经上级交通主管部门的批准,如果未经报批而直接作出处罚的,当属遗漏程序;复印的证据材料未注明“与原件核对无异”字样,属于程序的不完整。

四、交通行政执法中程序非正义的成因及对策分析

当前交通行政执法中还存在一定的程序非正义现象,主要有以下三方面的成因:

一是执法人员素质参差不齐。部分执法人员业务基本功不扎实,在观念上重实体、轻程序,没有牢固树立程序正义的价值理念,在执法中片面追求结果的公正性,而忽视了过程的合理性。同时,少数执法人员执法动机还不够端正,趋利执法的现象依然存在,执法中利用程序漏洞或者擅自变更程序谋取私利的情况还时有发生。

二是相关制度还不够完善。不可否认,现有的执法管理制度同样也存在重实体、轻程序的缺陷,偏重于“管”,而对“如何管”却有所欠缺,且现有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还不能完全跟上经济社会发展的步伐,一些新生事物的出现给交通行政执法带来了诸多困惑,也造成了执法程序上的无所适从,导致出现相对人的程序利益被侵害却救济无门的现象。

三是执法监督尚存在不足。长期以来,我们的执法监督往往只从案件的结果是否公正来考量执法部门和执法人员,而对执法程序的关注还不够。对程序的思考也大多是从已出现的行政争议去反思行政程序的是与非,而缺乏对正在进行的行政程序的审视,以及对今后行政程序如何改进、完善的指导。

笔者认为,针对交通行政执法中尚存在的程序非正义现象,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努力:

一是要切实加强队伍素质,提高执法人员业务水平。要不断强化执法培训学习,提升执法人员依法行政意识和业务水平,提高规范执法程序有关内容在执法人员学习培训中的比重,引导广大执法人员树立“程序与实体并重”的意识,在执法中自觉遵守法定程序,严格按规定行使执法权,确保案件的处理“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以程序为保障”。

二是要深化制度建设,研究细化有关程序规定。从国家层面来讲,法律法规对行政执法程序的关注越来越多,规定的也越来越细,但是也不可否认,这些法律法规不可能完全走在执法现实的前面,不可能包罗万象,尤其是对执法新情况、新问题的规定不可避免有其空白,这就需要交通执法部门在执法工作中,从执法工作的实际出发,以程序正义为价值取向,制定现有有关法律法规的细化规定,研究有关法律真空问题处理的程序规则,从制度建设上来保证交通行政执法的程序正义。

三是要加强执法监督,落实执法责任。要建立全方位的执法监督体系,对执法的全过程进行动态监督,特别是要将执法的程序作为执法监督的一项关键性内容来考量,将违反执法程序的行为纳入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范围,凡是违反程序规定的执法单位和执法人员,要严格追究其执法责任,由此引导执法部门和执法人员进一步提高对执法程序重要性的认识,在执法中自觉追求程序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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