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刍议宪法对公民休息权的保护

小编:

休息权是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与重点保障的基本权利之一,具有社会权和自由权两重属性,并被国际人权法案所认可[1]。然而我国公民休息权的保护情况在当前的现实时代背景下不容乐观,带薪休假规定流于形式,工作时间越来越长,为了更好地保障公民的休息权,从宪法角度出发探讨怎样保障公民休息权,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一、劳动者休息权内涵及法律依据

休息权是一种基本人权。《世界人权宣言》第二十四条明确指出:“人人都享有休息与闲暇的权利,包括定期带薪休假的权利与合理限制工作时间的权利。”《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七条指出:“本公约缔约各国承认人人有权享受公正或优越的工作条件,尤其是需要保证:……(丁)工作时间、休息及闲暇的合理限制,定期给薪休假以及公共假日报酬。”这些国际性公约的有关规定指出了休息权普遍性的特征。休息权是我国《宪法》明确规定的公民最基本权利之一,也属于《劳动合同法》、《劳动法》相关法律法规所保护的劳动者基本权利之一。我国《宪法》第四十三条明确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国家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我国休息权的宪法价值不仅仅表现在休息权是全体公民不可剥夺、独享的一种基本权利,并且同中国实际国情、文化、历史的特殊性紧密相关,成为了我国特色法律体系中独有的风景。

同时,休息权的法律规范效力位阶不同,能够将休息权划分为宪法权利的休息权与作为法律权利的休息权。前者由宪法明确规定,是劳动人员说享有的并且对司法、立法、行政权的形式具有约束力的权利;后者便是法律对宪法休息权规范的具体化,虽然是全体劳动者都能够享有,然而重点是约束平等的民事主体。本文重点研究的作为宪法权利的休息权[2]。

二、劳动者休息权的缺失

三、宪法对公民休息权的保护措施

(一)明确规定人权内容

我国《宪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国家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宪法是我国的根本之法,其在法制建设过程中发挥着无法替代的作用、立宪的价值目的在于保障人权,尤其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世界民主化成为了一种潮流,人权理念深入人心,并在各国宪政建设同宪法健全中不断地拓展、丰富。公民权的选举权、被选举权等政治性权利同劳动权、社会保障权与休息权等经济性权利摆在了同等高度,还延伸出了发展权、环境权等权利,人权获得了迅速发展。基本人权原则是宪法基本原则之一,其在保障人权方面起到了重大作用。当前实施的宪法保护的弊端,便是宪法对全部权利保护的弊端,其也是宪法条文固定的宣示性、原则性过于强大,执行力较差。所以,需要在宪法中明确规定包括休息权在内的全部人权内容。宪政建设还需要把休息权的建设融入其中,这不仅是法治建设的需求,而且也是保障人权的需求。宪法加强对休息权的保护,需要以休息权的具体内容为重点,详细规定修养权、休闲权、休整权等内容,更需要明确规定休息权中最基本的安宁权,尤其是休息权获得保护的基础。安宁权是维护人的尊严、自由的需求,并将其上升到同自由权、人格权同等重要的地位。

(二)提高公民话语权

休息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研究价值重大,由于休息权关系到的不只是法律问题,现实意义更加重要,在如今时代背景下公民休息权保护不到位,再加上法律制度还需要进一步健全,监督机制不完善以及用人单位对劳动人员休息权的忽略等导致公民休息权普遍遭受到侵害的事实,这便是本文研究的动机,本文对宪法对公民休息权的保护进行了简单的探究,由于本文作者学士不足,对我国公民休息权的保护的探究依然存在很多问题,本文希望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齐心协力为提高保障公民休息权的工作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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