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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财务舞弊及其法律规制探析

小编:

一、财务舞弊概述

上市公司财务舞弊,又称财务报告舞弊,指上市公司高管层为了实现不法目的,对财务信息进行虚假披露,误导信息使用者,从中获取利益的行为①。财务报告是传递企业运行、盈利、偿债、发展等各项能力大小的桥梁,是上市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能力最直观的判断依据。而财务舞弊通过虚假的信息误导使用者,其危害性极大,主要包括:扰乱证券市场运行的良好秩序、误导信息使用者作出正确决策、阻碍企业健康长远发展、影响会计行业的诚实信用。

二、财务舞弊的现状及成因

(一)财务舞弊现状

现今,虽然证券市场法律规范日趋完善,但上市公司财务舞弊案件却层出不穷。从证监会网站上通告的信息可以看出,每年都有不少的上市公司因为财务舞弊而遭到证监会的处罚,但因舞弊被处罚的企业与个人依然没有下降的趋势。仅2008年到2014年3月,证监会就因舞弊行为做出了39项处罚决定。这些上市公司基于诸多动机和压力,挺而走险,不惜采取各种手段进行财务舞弊。由于舞弊的故意性使其很难被发现,许多对上市公司的处罚都是在舞弊行为发生后的几个年度才作出的,还有更多的幕后财务舞弊行为尚未被发觉。

(二)财务舞弊的成因

1.内部原因

上市公司财务舞弊行为产生的原因之一是信息不对称。在上市公司内部,存在着经营者和投资者的委托代理关系,因经营权和所有权的分离,投资者和管理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现象随之产生。管理者凭借对公司的管理经营权,掌握了第一手的信息。而投资者仅能依靠上市公司对外发布的财务报告了解公司的运营及盈利状况。而企业的经营管理者为实现不法目的,在披露财务信息时,仅披露对投资者有利的信息,隐瞒不利的因素。长此以往,财务舞弊产生了。

上市公司内部治理机制不健全是引起财务舞弊行为的重要原因。我国上市公司的内部治理机制是包括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在内的公司内部参与者之间的权力制衡机制。首先,股东大会流于形式,董事会滥用职权。在我国的许多上市公司中,股东大会并未实际履行职能,董事会与经理人高度重合,通过财务舞弊为大股东谋取利益;其次,监事会形同虚设。我国上市公司中监事会代表一般是由股东提名由大股东选派,因为其他股东权力小、地位低,意愿很难得到体现,所以监事会的存在就是为了维护大股东的利益,法律赋予的监督作用根本得不到充分发挥。由于上市公司的内部治理机制不健全,财务舞弊行为屡禁不止。

上市公司面临的内外压力成为财务舞弊的动因。上市公司为取得上市资格,须满足《公司法》、《证券法》规定的“公司近三年连续盈利”的条件②。一些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公司出于恶意圈钱的动机,通过多种舞弊手段篡改公司的财务报告,使其达到法定的赢利水准;《证券法》另规定,上市公司连续3年亏损将被暂停证券交易。并且如果在其后的一个会计年度内仍未能恢复盈利能力,公司就将被终止上市。上市公司为避免退市而粉饰报表,因此产生了舞弊行为。在公司内部,上市公司对高管的评价与公司业绩相关,高管层为了达到业绩标准而实施舞弊行为,也是舞弊的动机之一。

2.外部原因

法律制度的不健全和对舞弊行为的处罚力度小是财务舞弊行为产生的重要原因。现行相关法律多注重原则性的规定而缺乏具体的量化标准,对实务的指导性较差,不能发挥法律本身的规制作用;对上市公司财务舞弊的处罚多为谴责和行政处罚,仅有极少数的主要负责人会承担刑事责任。因违法成本较低,也加剧了公司管理层的财务舞弊。

引发我国上市公司财务舞弊的外部动因还包括会计准则不完善、监管力度不够、审计缺乏独立性以及职业道德缺陷。当前我国的会计准则主要遵循现金收付制和权责发生制,而这两种方式均无法避免财务舞弊的出现③。另外,由于国内审计市场不健全,经济和业务上多依赖于客户的需求;负责审计的单位与人员为不当谋利,混乱审计流程,缩短审计时间。审计工作因此丧失独立性,成为滋生财务舞弊的温床。

三、对上市公司财务舞弊的法律规制

(一)公司内部法律规范

1.规范内部治理结构和管理人员行为

针对目前我国上市公司内部治理结构不完善的问题,首先要解决董事会成员与经理人身份重叠的问题。身份的重叠会弱化监督职能,导致公司内控制度不能有效执行。其次要完善监事会制度。应建立健全监事选任制度,强化监事会职权,更好地发挥监督作用,以有效遏制财务舞弊行为的发生。另外,从财务舞弊的现状来看,公司高管人员因违法成本较低,舞弊行为频发。因此建议在立法上明确规定管理层人员的法律责任,从源头上消灭财务舞弊行为。不能因为舞弊人员已经受过行政处罚而免除其其他责任。其他责任应包括民事上的责任,确立投资者的民事求偿权;和刑事上的责任,在刑事上修改原有的法律,明确规定财务舞弊与经济犯罪的金额界限划分,超过规定金额者给予刑事处罚。明确刑事罪名,使舞弊参与者受到应有的刑事处罚,这样才能提高舞弊成本减少舞弊行为。

2.建立会计人员内部审计与监督

现阶段,我国的资本市场处于初级阶段,会计从业人员的整体素质不高,因此需要完善相关的会计准则,以保障会计信息的真实性与可靠性。内部审计作为企业内控的重要组成部分,应使其隶属于董事会之下,保持良好的独立性;相关法律与公司章程应明确规定内部审计人员的监督权,使其成为常设的监督机构。审计人员对公司其他部门行使独立的监督职责,以防范财务舞弊行为的发生。

(二)外部法律规范

1.建立健全相关法律制度

法制环境的健全与完善是规制财务舞弊行为的最有效渠道。上市公司财务舞弊发生的根本原因是披露信息的不透明。因此,必须加强监管,创造抵制财务舞弊现象的法律环境。首先要完善有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全面与合法。并通过严格的执行,确保上市公司履行法定义务,披露高透明度的财务信息。明确责任人,针对财务舞弊行为的参与者,相关部门应严格执法,绝不姑息。

2.构建完善的监督体系

加强对上市公司财务舞弊的监管可以有效地遏制财务舞弊的发生。主要加强对上市公司以下两个方面的监管力度:第一,完善相关政府部门的制约监督作用。包括财政、税务、审计、证券监管等在内的各政府部门要分工负责,互相配合,加强对上市公司财务报告的监督,提高政府监管的效率。此外,政府部门还应该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的监管,加大对中介机构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第二,尤其要加强证监会的监督作用。在严格执行上市公司市场准入要求的基础上,对于财务舞弊的行为给与严厉的惩罚。这样,才能真正减少上市公司的财务舞弊,实现证券市场的有序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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