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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世界元”的政治哲学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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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本文试图为“超主权”的世界货币提供理论基础。根据社会契约论的论证,国家信用货币的基础是“主权”,而国家的主权来自于全体成员所订立的契约;与此类似,国际范围内的“共同权力”来自于各成员国主权的部分让渡。另一方面,国际范围内的“共同权力”与“主权”有着本质的区别,是一种“超主权”的权力。因此笔者认为,“超主权”的世界货币成立的基础在于国际范围内的“共同权力”,这一权力是建立在各参与国的同意的基础上的。本文还以欧元为例,对形成“超主权”货币的可能性进行了分析。

关键词:国际金融 世界元 欧元 主权 社会契约论

2009年3月23日,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周小川在央行网站发表署名文章《关于改革国际货币体系的思考》,提议建立超主权储备货币。这一想法引发了世界各国的热烈讨论,周小川本人也成为了媒体关注的焦点,被誉为“世界元先生”。周小川认为当前以美元为主导的国际储备货币体系存在着系统性的风险:以主权信用货币作为国际储存货币,很难在为世界提供流动性的同时确保币值的稳定。这是由于主权货币的币值必然受到该主权国国内经济状况和汇率政策的影响,而将其作为国际储蓄货币,就必然会因为一国经济的微小变化而引发整个国际货币体系的动荡;另一方面,世界经济的微小变化,也会给国际储备货币发行国的经济造成巨大的影响。这就类似于动力系统中的蝴蝶效应,将微小的变化成百上千倍地放大。在世界经济正处在全球化进程中的今天,这样的蝴蝶效应正在越演越烈。基于上述理解,周小川提议,我们应该建立一个由全球性机构来管理的、超主权的国际储备货币,减少主权国汇率政策对国际货币体系的影响,使全球流动性的调控相对稳定。周小川还特别指出,这一建立“世界元”的思想,并不是自己首创,早在上世纪40年代凯恩斯就曾提出采用30种有代表性的商品作为定值基础建立国际货币单位“Bancor”的设想,遗憾的是一直没有得到实施。

毋庸置疑,在人类发展的历史上有太多“一直没有得到实施的理想”:从柏拉图“共产共妻”的“理想国”到隐藏在大洋深处的“乌托邦”;从但丁“一统天下”的“世界帝国”到康德由“自由的共和制国家联盟”而达成的全人类“永久和平”;还有罗尔斯为世界各“国民”所订立的“万民法”……数不胜数的思想家为人类的美好未来构筑了形形色色的“理想”。这些“理想”正因为从未在人间实现过,所以仍然如太阳、月亮、星辰一样挂在天上,关照着人们现实的生活。“世界元”或许也正是这样一个美好的“理想”,然而,它绝不应该是一个“空想”。“理想”与“空想”之间存在着本质的区别:“理想”是得到系统论证的想法,人们应用自己的理性在现实的基础上为“理想”构筑了上升的阶梯,而“空想”则仿佛是悬在空气中的浮尘,是人们随意说出,没有经过论证和辨析的想法。我们说柏拉图的“理想国”和“哲学王”是人类的理想而不是空想,那是因为柏拉图在自己所创立的理念论的基础上论证了“善的理念”作为城邦的根基;康德的“永久和平”是一个理想而不是空想,因为,康德系统地论证了人们达到永久和平的“先决条款”和“正式条款”。与此类似,我们如何才能使“世界元”成为一个“理想”,而不是仅仅沦为“空想”呢?我认为,唯一的途径就是要为“世界元”这一理念提供哲学的论证,给出系统的、符合逻辑的理由。而本文正是这种努力的一个尝试。

一、主权货币的政治基础 实际上,早在两千多年前的古希腊,亚里士多德就曾经讨论过这一问题。在《尼各马可伦理学》一书中,亚里士多德讨论了正义理论当中的“交换正义”。亚里士多德认为,只要有交换的地方就需要进行比较,而所谓交换正义就是“价值同等”的交换。货币是作为比较的中间物被发明的。亚里士多德论述道,“这种使用的交换在习惯上就发明了货币,它的名字叫法币,因为它不是由于自然而存在,而是依据法律而存在,可以由我们来改变或废除。”亚里士多德在这里明确指出了货币存在的基础,货币不是自然的产物,而是人为的创造,货币得以产生以及发挥作用的基础在于人们所订立的法律。 社会契约论不仅是一种关于社会制度的理论,同时也是一种方法论,它为社会制度之成立的论证提供了方法。下面我就以霍布斯的社会契约论为例,简要叙述社会契约论为人类社会的政治制度以及法律提供的论证。

霍布斯首先构建了一个原始的“自然状态”,在这一状态中每一个人都可以抢占任意一片土地、任意一件财物,甚至可以任意地侵犯他人的身体;人们天然地对一切事物拥有权利,这被称作是自然权利。与此同时,在理性的指引下,每个人都凭着自己的体力和智力尽力保护自己的安全和利益。但是人们逐步发现,没有任何限制的自然权利,使得人们的安全和利益无时无刻处在被他人侵犯的危险之中。所以人们相互约定,各自让渡出一部分权利,并将让渡出来的共同权力委托给一个人(受委托者也可能是政治精英的团体或者是所有人的代表),这一受委托者就是主权者,而在主权的基础上就形成了国家。

霍布斯与其他所有的社会契约论者一样,强调在订立契约的过程中所有参与订约的成员必须是全体一致同意,契约才能生效。关于缔结契约的方式,霍布斯论述到:“其方式就好像是人人都向每一个其他的人说:我承认这个人或这个集体,并放弃我管理自己的权利,把它授予这人或这个集体,但条件是你也把自己的权利拿出来授予他,并以同样的方式承认他的一切行为。这一点办到之后,像这样统一在一个人格之中的一群人就称为国家,在拉丁文中称为城邦。这就是伟大的利维坦的诞生……”社会契约论者所强调的在缔结契约时,“全体一致同意”的要求,既保证了国家主权的基础是所有组成国家的成员的一致同意,也保证了以国家主权为基础的一系列社会制度(例如法律)的成立也来自于全体成员的同意。因为,法律之所以得以实施,在于支持它的“共同权力”。在国家范围内,这一“共同权力”就是主权,而主权是来自于全体成员所订立的契约。正像霍布斯所论述的,“没有共同权力的地方就没有法律,而没有法律的地方就无所谓不公正。”总之,从霍布斯所阐发的契约论思想中,我们可以寻出如下的逻辑:全体成员的同意是形成“共同权力”的基础,共同权力又为法律的订立和执行提供了保障。

现在让我们回到货币之基础的问题上来,如果我们赞同社会契约论所给出的主权成立的论证和亚里士多德对货币成立之基础的解释,那我们就得出如下的推论:货币的基础是人们所订立的法律,法律得以订立和实施在于支持它的共同权力,在国家范围内就是主权;所以在国家的范围内,任何一种货币成立的基础也应该是国家主权。这样的结论并不使我们感到惊讶,因为当今世界上各个国家的通行货币无不是以该国的主权为基础的。这里涉及到一国之政治与经济间关系的问题:当然,马克思主义者认为经济是一国之基础,政治制度是国家的上层建筑,经济决定政治,但是无可否认的是,任何一国的经济运行都是以其强有力的政权为保障的。如果一个国家没有稳定的政局,没有完整统一的主权,社会的经济活动将处于混乱和动荡之中,而货币也会出现大幅贬值、或废弃不用等等不稳定的情况。因此,政治权力永远是法律和经济制度强有力的保障,一个国家的政治权力动摇了,其法律的施行将变得越来越没有效力,与之相应,货币被人们承认和相信的程度也会降低。总之,在政治权力受到威胁和动摇的情况下,社会中人心惶惶,人们一心自保,货物的交易量缩减,人们对信用货币丧失信心,转向储存金银等金属。这也是和平时期黄金贬值,而战争期间黄金升值的重要原因之一。

二、“超主权货币”的政治基础 1991年12月,第46届欧洲共同体首脑会议在荷兰的马斯特里赫特举行,这次会议通过并签订了《马斯特里赫特条约》(简称《马约》)。根据该条约,欧洲货币联盟于1999 年1月1日正式启动,欧元随之成为欧洲的主要货币,也是欧洲货币联盟参与国共同的单一货币。由此,欧元成为了一种超国界的单一货币,这意味着在欧元区内,国别差异对货币政策与货币的使用都没有影响,参与国的货币按固定汇率被欧元所替代,市场内流通单一的联盟共同货币,也就是欧元。

在《马约》的各项条款中值得我们注意的是,《马约》强调欧元是以其自身的权力成为一种货币的。按照国内学者张庆麟的看法,所谓以自己的权力成为一种货币,指的是欧元是一种独立的货币,不是由其他的货币按一定的比例共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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