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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明清时期徽州的里书更换与私册流转

小编:李伦波

赋役合同是民间社会针对各种赋役事务自行订立的一种契约文书,是研究明清赋役史的重要资料之一。此类文书或以散件形式存在,或载于置产簿、誊契簿、合同簿以及家谱等簿册之中,包含的赋役信息较为丰富,体现了民间社会应对赋役制度的种种策略以及民间社会内部的复杂关系,尤其能够反映宗族、村落中的各种社会关系。就文书实物而言,赋役合同在徽州以外区域尚有零星留存,如《康熙四十年侯官县孙元等税粮分割文书》。但是,唯有徽州留存了至少上百件的赋役合同,且其中一部分可与相关的宗族文书、官府文书相呼应,甚至还有一批记录相关事件、属于同一宗族的合同,具有较长时段上的连续性。不仅如此,较早的赋役合同实物可以追溯到元代泰定三年(1326年)祁门十都谢智甫等的分家书。该文书实际上是一份分析户籍的合同,将一个总户头析分为民户、金户和弓手户,制订了家族内部差役津贴等条规,与明清时代的赋役合同性质完全相同。

从内容上分类,徽州赋役合同大致可以分为土地清丈、里役承充、户名更替、寄税纳粮、保甲乡约等几个类别。除此之外,尚有不少内容较为特殊、尚未引起学界关注的合同,如本文将讨论的鱼鳞册流转、里书更换等,它们又与土地清丈和管理有一定的关联。在相关合同文书的研究中,较为引人瞩目的是夏维中、王裕明利用休宁蓝渡村的一批合同厘清了明清之际土地清丈的不少细节,如人员佥点与分工、文书签署等。系统搜集这些赋役合同,当有助于推动徽州文书的深入挖掘和分类整理,亦可丰富、提升我们对明清赋役制度与乡村社会的认识。

梁方仲在《明代粮长制度》中指出:明清时代出现一批专吃钱粮饭的专业人员,世代相传,掌握赋税册籍,秘不示人④。这些职役人员的名称因地而异,本文涉及的里书、图正等便属于这一范畴。这些人员如何做到世代相传目前尚不明了,他们手中秘不示人的赋役册籍,亦即所谓的私册是如何产生的,也还留有一定的研究空间①。以下拟通过几份赋役合同,探究明清时期基层社会如何应对赋役负担以及掌握赋役信息,进而实现维护自身利益之过程。

一 里书的充任与更换

1.大型宗族对里书的垄断

里书(又称册里、册书)是明清都图里甲体系下的重要职役。在徽州文书中,尚存有一定数量的里书合同,可以从微观角度观察里书在基层社会的实际运作情况,尤其是这一群体的充任、更替及其对赋役册籍的控制实态。《歙县三十三都柿木吴氏文书》中一份光绪十六年(1890年)的合同便是代表,移录如下。

立议合墨任事人吴广余、正银、明涖、承旺、明志、明彩、镛妹、方氏、正长等,尝闻人之有家,犹君之有国,君之土地载于籍,庶民产业书于谱,至上下同一理也。缘因册里人乃广余之父明善经管,历年以来,造册进出分明,远近花户称羡。自仙逝之后,所传子广义掌管,秉性直言,不幸而辞世。又传胞弟广余经理,各花户心悦,自推无能,不堪任职,是以邀集各花户的名明善户、正银户、观大户、至诚户、存义户、叙辉户、观爱户、正兴户、宗禄户等和同商议,另理贤能之辈接管。尝思国课重任,须当上年早期造册,下年投柜早完。但完钱粮,须要先日交与经管者,众议悉照九户轮流挨管,每年二户,定管一年为则,毋得绵延。执管订期,每岁新正初四日,上首进出照应明白,将册籍图书交与下首二户,一户执册,一户执图书,不得总执。若进出税等情,论价银多少,又论本甲、出甲等情,须要二户轮管者同场。其收进税资,逐年照户派楚[出]。其轮年管者,每户出使费钱八十四文,逐年归缴,不得拖欠。若有轮管私弊,查明责罚七折钱一两二钱。自议之后,不得倚强欺弱,以私害众,务要同心相应,倘有户内私放暗箭,虫生腐内,甘罚钱加倍。倘有户内如违规款者,又若有户外人等生端户内等情,九户出首呈官究治。所费用银,照户均出。今欲有凭,立此合墨一样九纸,各执一纸,永远大发存照。今将规款详陈于后:

一议,本甲户内上税,每号收税礼钱八十四文。

一议,本甲出税,论契价五两之内,收税资钱八十四文。又议,五两之外契价收税礼钱一百六十八文。

一议,出推外甲,论契价多少,收税资钱五分。

一议,本年推收,不论本甲外甲,若延来年,议定税资加倍,无辞。

一议,每年新正初四日,上首将进出推收造册谱订立,交与下首二户,现成送册定期春二月交送。

大清光绪十六年四月 日立议合墨任事人吴广余(押)、吴正银(押)、吴明涖(押)、吴承旺(押)、吴明志(押)、吴明彩(押)、吴镛妹(押)、吴方氏(押)、吴正长(押)族奉书人雨亭(押)②

上述合同中,里书一职遵循父传子、兄传弟的传承顺序,其余花户对此心悦诚服,足见里书在民间社会是世袭职役的事实。当里书自觉力不从心、难以为继的时候,则产生了变通的办法,通常有赖于宗族内的互助,确保其不落入外姓之手。

休宁四都十图潜溪汪氏承当十甲里书,也是世守无异。顺治十八年(1661年),汪元昌兄弟与汪廷信叔侄朋充里书,因汪元昌业儒,其弟汪元基、侄子汪廷信皆在外经商,遂改由汪廷籥顶替四年半③。可见,潜溪汪氏里书一职在清初便是族内共同承顶。柿木合同同样反映的是宗族内部共同承当里书职责的实态。其证据就是合同的署名,不仅九人及其所代表的九个户名皆为吴姓,书写者吴雨亭更是以族内人士自居。与潜溪合同所不同的是,本合同展示的是一个由里长户(总户)稳定垄断里书(一图通常只设一个里书,参见后文所述)后,其下子户间进行的协调,从一个子户专职到九个子户轮流。从合同的签署来看,不能继续独自承当里书的吴广余对应的就是以其父亲名字命名的明善户,其余八户亦如此。每年有二户共同掌管,每年正月初四日,上首进出照应明白,将册籍图书交与下首二户,下首二户一户执册,一户执图书,说明册书在吴氏族内两两轮充的同时,还采取分别掌管不同赋役册籍的办法,互相制约,以维持轮充秩序。

正是在这一众人共同掌管的过程中,里书的职责需要专门订立条款进行明晰,如此一来,便将这一职役在基层社会的具体功能呈现出来。就本合同内容来看,主要分为两个方面。

一方面是汇收钱粮。清代前期曾对里长、里书(被时人认为是里长禁革之后的变种异名)等人的包揽进行禁革,试图以滚单、顺庄等方式取而代之①。但是依照上半年编造赋税册籍、下半年将钱粮自封投柜的原则,族内各户需要先将应纳钱粮交与经管者,即里书。尽管此时里书由一人垄断演变为两户共同承管,但这样的职役人选在基层社会仍旧存在。这从一个侧面说明地方官府的禁革举措并不彻底,或者说存在一定的弹性。凡有利于官府钱粮征收的事项,未必一律革除。如柿木这一交通不便的僻远山区,则默许其税收中间人存在。有研究者指出,由于自封投柜制度在技术和效率上的缺陷、州县考成与财政盈余分配等因素,使得里书、书差等职役的包征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实际上,由于里书掌握了一定的赋税产业册籍,官民在处理相关事件时,不得不依赖于这类角色。如乾隆三十九年(1774年),歙县张文乾因契据券约遭火灾焚毁,请求县令发给票据以保障自身产业。但是县令需根据里书张文六提供的税业字号方能颁给正堂票。又如,嘉庆二十年(1815年)七月,休宁二十一都二图十甲需要新立程留余户,县令需要该图册书查明该户契载税亩,以便编立新税户后,该册书毋得舛错索需④。显然,县衙并没有税户的确切产业记录,立户需要得到里书的查核确认。这也是里书掌握赋役册籍的力证。

另一方面,契税推收也是里书的基本职责。每年正月初四日,柿木的现年两户里书(即上首)需将各项进出推收税额编造册谱,即所谓庶民产业书于谱,交给下一年份的两户里书(即下首)掌管。由于土地产业皆为吴姓所有,故而里书一职实际上成了宗族内部产业的管理者。

据歙县桂溪项氏族谱记载:该族祭田产业众多,税装各甲立户供粮,因思支丁繁衍,贤愚不齐,而司赋册书最易滋弊。设有不肖勾同册里盗卖出税,均难逆睹,比至败露,议罚已后。而祀事之兴废,诚为可虞。查本里册书,共有十甲,惟四甲属陆姓,余甲皆系支下,且分属各门。爰于乾隆三十年将祠户分装九甲,每甲一户,每田一号,亦分九甲纳粮,即续置续捐田亩,亦照此式,庶不致有盗卖、盗税之事,而祭产得以永保也已。这反映了明清时期大型宗族试图垄断图甲体系的本质。由于里书掌握了全甲的产业登记,可以从中舞弊,发生盗卖事件。而桂溪项氏通过析产立户的方式控制了通图(里)十甲中九个甲的里书,族内祠产分别登记入九甲,互相牵制,从而有效地管理和保障族产。与之可形成对比的是康熙年间歙县汪氏的吴清山祠墓纠纷案。吴清山汪公庙位于歙县一都二图九甲,系汪氏宗族的免征税产业。康熙四十四年(1705年),项里殷氏强占该处产业。据汪氏称,册蠧殷德岿、殷胡衍,劣蠧殷锦瀛、殷之凤串同地棍殷怀光、殷棣友等擅改印册,强占免征。为首的殷德岿即为里书。查万历年间鳞册及一都二图九甲清册,载明免征吴山庙字样,系地字十五号,计税九分七厘九毫,班班可考。惟殷德岿所执一甲之册,见[现]业下则止注神基二字,且更换新纸五页,与各册互异。可见,殷氏企图利用汪氏看守祠墓之支派衰微之机侵吞产业。其手段就是依靠自身掌握册籍的权力与便利,上下其手,改动簿册记载。正因为里书的特殊作用,宗族将其视为族里的重要力量予以褒奖。如绩溪华阳舒氏就规定:市四图八甲税书每年冬至给发猪胙一斤,系宗祠新头内发。其图差之猪胙,系支祠助祭会内发。至于契税推收的具体收费规定,由于交由众人承管,故需要在合同中以规款的形式明确注出,并以本甲、外甲相区分。但歙县三十七都地方税书的收费标准与之不同,主要依据产业类型。当地于咸丰十年(1860年)由一图九甲订立的公议承管税书合同所附条款称,又议,过税资□,田每亩□一千二百文,山地每千四十文,屋宇每千五十文,屋基风水加一照算。不得生端勒扰。这类数据,在契约、推税票等文书中较为罕见,为土地产业买卖和相关税收的研究增添了新的线索。例如,一户罗姓宗族分家之后,意欲各纳各粮,不料里书索费过高,于是三房议定,田地税亩仍不分拨,每年应派钱粮共同缴纳。由此可见里书收费对于分家、纳税的影响。而前引各合同中的收费标准,在当地产生何种影响,有待进一步考察。

不过,值得注意的是,柿木合同订立之后,当地不少契约中都标有再不另立推单税票的字样,而在此前的契约中并未出现过类似现象。这一情形或说明了其收费存在不合理处,故当地产业交易开始逃避里书这一环节,以减少中间的手续费用。然而,笔者更倾向于这样的解释:规款中有税资钱和税礼钱的区分。本甲之内的出税,由于之前有上税的礼钱84文,这里只要交应缴的税费,这一费用应上缴官府。五两以外加倍收礼钱,当是甲内发生产业买卖时,不再向官府申报推收手续(即不立推税票),免去契税,但需要到里书那里登记,缴纳相关手续费。这是甲内土地产业交易的规矩。至于甲外产业转移,则采取另外一种收费方式:收取契费的5%(五分),作为税资钱。考虑到合同是由吴姓宗族共同订立,订立者以子户为单位,可以认为甲内外是族内外的一种表述方式。甲内或族内的产业交易,以吴姓里书为中介,采取免立推税票的方式;甲外或族外的交易,则采取另外一种收费方式。这也反映出里书对社区土地产业信息的掌握。

2.若干小型宗族轮充里书

需要注意的是,作为一项职役,并不是所有大族都能稳固地垄断里书,小姓间也可以通过轮流充当的形式保证相应的权益,中国徽州文化博物馆收藏的一份更换册书合同文约就反映了这一情况。

立议合同十一都五图三甲、四甲、五甲、六甲、八甲、九甲、十甲等,原自分图,税册清楚,钱粮早完。因一甲户丁汪茂,父传子袭,充当册书,至今三十余载,年久成奸。各甲税册是[失]实,丁甲是处[失据],飞粮走税,或多或少。是以人心不定,钱粮拖欠。今轮原墨六甲应充册书,以曾上年正月二十六日十排议举六甲叶弘接顶承充,蒙官准认。不料汪茂巨势,仍收乱付不休,是以身等覆议公呈,以杜后患。自今面议之后,如有贿情等弊者,公罚白银一两六钱众用,仍执合墨呈官理论。其册书六甲充当五年以满,仍遵康熙四十年原墨顶充无异。今欲有凭,立此合墨一样,各执一纸存照。

雍正元年三月廿一日合同

十一都五图三甲余盛(押)、余庆(押);四甲程德胜(押)、程记(押);五甲胡勋(押)、胡坤(押)、胡记(押)、荣(押);六甲叶正兴(押)、叶金贵(押);八甲叶明(押)、叶进(押);九甲叶儅(押)、叶盛(押);十甲汪岩(押)婺源都图文书所载十一都五图的户名,三甲至六甲、八甲至十甲分别是余庆、程德胜、胡勋、叶正兴、叶进、叶尚盛和汪岩,与上述合同各甲的署名、族姓大体一致。而且合同所提及的汪姓,恰好都在五图一甲、二甲和七甲的户名中。而合同中的原自分图,是指清初徽州各县图甲制调整举措之一的增图。据康熙三十二年《婺源县志》记载,十一都原二图,康熙二十九年奉宪增四图、五图。综合这些信息可以判定,该合同所反映的是婺源县十一都五图的情况,基本内容是七个甲的各姓共同抵制一甲汪姓对里书的垄断。值得注意的是,二甲和七甲也是汪姓,却没有签署合同,可以想见汪姓里书势力或许达到三个甲,在一图范围内成为巨势。至于第十甲的汪岩户则较为特殊。该户虽为汪姓,却与其余各甲共同签署合同,反对一甲汪姓的垄断。栾成显曾指出,徽州地区自明代以来,既有里书、册书,又有册里。所谓册里,本是各里第十甲排年里长,而第十甲排年,皆值大造之年,于是专管造册,或又称册年里长。由此可以推测,汪岩户或为另外一支汪姓,或因为处于第十甲这样特殊的位置,为了争回里书,故与叶、胡、程、余四姓联合。

由于该合同为散件,未能得见其中提到的康熙四十年原墨。不过,婺源十六都四图订立的合约条款可对其做一定的补充:其册书过图只举一人,从一甲充起,每甲承充,五年一换,将册底付下首挨次轮充,无有买底之费。如逢大造之年,众甲粮帖纸张。每年值年之甲,贴费银一两与册书,作丁甲纸张用。该图也是康熙二十九年成立的新图。结合这两个图的合同来看,册书应为五年一轮,各甲皆有资格充当里书一职,交接时不能勒索其他甲户。而一甲的汪茂垄断这一职役长达三十余年,本轮应为六甲承担,即合同所谓的六甲充当五年以满,却受到汪姓里书的阻滞,故为其他各甲所反对。从合同的订立来看,此次更换似乎获得成功。一甲汪姓被诸姓联合排除出里书一职。由于十一都五图、十六都四图等都是康熙朝新增图,图内各甲是邀集附近亲族重新组成的③。其里书人选及其世袭垄断所具有的不稳固性,反映出新、旧图甲在内部格局上的微妙差别。

道光二十年(1840年),福建同安县积善里白礁乡的示禁碑也有类似的记录④。该里册书本由里民推举,但里书勒索成性,蒙混舞弊,故该里中的训导、生员、家长等人请求官府进行惩戒约束。这说明里书一职并不是一开始就世代相承,而是通过轮流承充、共同选举产生,随着职役逐渐被个别专业人员长期垄断,形成了世袭的现象,即便如此,里书也不断受到来自乡族和官府的约束。

总之,从整体趋势来看,清代前期(康熙至雍正时期)地方性征收由官府科派的杂泛差役转变为书役的勒索陋规⑤。上述里书相关文献的发掘,体现出此类职役与地方宗族网络的复杂关系。无论是大型宗族内部的共同承担与相互牵制,还是各个小型宗族的轮流承充,都说明里书对地方利益的保障具有重要作用,这也使得民间社会对职役世代相承的理解与运作有所不同。里书之类职役人员的世代相传并没有想象中的简单,除开独力承当的例子,似乎在宗族、图甲等组织内部共同承充的例子也颇为常见。如此一来,较之代代相承的现象,此类职役人员的权力来源显得更为重要,须予以讨论。笔者以为,他们手中掌握的私册是一关键因素。

二 鱼鳞册的私册化

本文讨论的私册,主要是职役人员手中所掌握的关于赋役信息的文本记录,既有官府册籍的原件和留底,也包括职役人员自我编造的相关册籍。从前述里书的运作来看,鱼鳞册应该是诸多私册中颇为重要的一种。徽州文书《槐溪张氏茂荆堂田契册》收录有一份独特的明代合同,其内容涉及明末民间鱼鳞册交易,兹将全文抄录如下:

立合同人张尚涌、张之遵、张之问,今三人合志,各出银一两五钱,共计四两五钱,买果字号册二部,夜字号册一部,共册三部。其册若放一处收贮,日后参阅不便,以此嘀议,各收一部,凭阄收贮。尚涌阄收果字二号册一部,之遵阄收果字号一号册一部,之问阄分夜字号册一部。务宜珍藏,毋得损坏及私借人观,以致有失。如失一本,则全部之价坐落收贮之人全赔。若三人之中查看字号,则将已收之册抵换彼收之册观阅。阅毕,又相交换,照前阄执,不得混乱,致日后无凭稽查,如违议罚。但册虽是阄收,其实俱三人公众,不得因收据为己有。仍有光字号册,倘有后来卖者,亦是三人均买,如此公买,于价易办,于阅又便,诚为两美。今恐无凭,立此合同一样三张,各执一张为照。

今将三个共出买册四两五钱开支于后:

支三两六钱,册三部;支二钱,偏手;支三钱,谢中;支二钱四分,酒水;支三分,脚力;仍一钱三分,刊版。崇祯十四年九月十五日立合同人张尚涌(押)、张之遵(押)、张之问(押)代书中见张珍盖(押)

这里提到的果字号册夜字号册应为鱼鳞册。明清时期徽州的土地管理,皆按照千字文顺序进行编号,并依次攒造鱼鳞册(亦称鱼鳞号册、保簿等),作为征收赋税的基本依据。合同里提到三人相互交换查看字号并在誊抄土地契约的簿册中收录该合同,都证明这些所谓的号册便是鱼鳞册。《槐溪张氏茂荆堂田契册》原无坐落标识,但据册中反复出现的土名环珠里、张村以及三图二甲张可敬户、二图二甲张奇勋户等信息,结合都图文书《休宁县都图里役备览》《休宁县都图甲全录》可以判断①,该田契册系明天启至清雍正年间休宁县七都张村张氏宗族田契、合同、文约的汇总。在《休宁县都图里役备览》中,各都图常记录有三个土地字号,分别是万历、顺治、康熙三朝土地清丈后所分配的。七都一图至三图的万历字号正是合同所提及的夜光果三个,这也与前面考证的田契册指示的位置一致。

这份合同记录了休宁县七都张尚涌等三人合伙购买本都万历朝鱼鳞册的事实,共有三册,分别是第一图两册、第三图一册。购置之后,三人分别收藏,立下管理条例:不得私自借阅;三人查阅之时,互相交换,阅毕再换回等。合同还提及,如有第二图鱼鳞册出卖,三人仍合伙购买,共同收存。合同末尾,还详细列出此次费用的使用情况,展示了鱼鳞册民间交易的实态。

至于张氏购买鱼鳞册的缘由,《槐溪张氏茂荆堂田契册》收录的赋役合同中透露了一些信息。康熙九年(1670年)名为当里役墨的合同称:祖采公认充粮长,叔祖乐公认当里长,历年无异。根据明初制度,粮长多指派本地大户担任。可见,张氏宗族一直是当地的重要势力,不仅控制有一定规模的土地产业,也具有相当的社会地位。张氏在担任里长期间便掌握了实征册,在合同中订立了这样的规则:推收册底,经手收贮,以便稽查。其实征册输至册年,上首即交付下首誊写完,原册仍付上首,不得生端刁难,以误公事。同时,鳞册若成,必造纬册,本图归户贮库。那么,当有鱼鳞册这样重要的赋役册籍出售时,张氏自然不会错过机会。此外,地方官府的推动也很重要。休宁知县曾乾亨曾广泛刊印鱼鳞册(保簿),以方便百姓查询相关产业和税额。

休宁县为酌定刊刷保簿,以便稽查,以垂久远事。照得国初丈量,原设保簿,便民经业,立法甚善。今奉明旨清丈,民业更新,若照先时保簿尽图填写,费用浩繁,致势家则有,弱民则无。后世疆界纷更,稽查实难。为此,欲垂永久,酌定画一之规,行令总书等骎[锓]梓印刷,广布刊行,以遗佥业人民,使有凭据,后世本本相同,不致滋生异议,为尔诸民奕世悠远之计。所顾世世相承,人人共守,不蹈去籍之害,而增让畔之风,岂非本县与地方所深幸哉!

知休宁县事吉水曾乾亨书②

这一措施在基层社会的推行情况有实物证据。现存万历九年《休宁县二十七都五图丈量保簿》之首就载有上述告示的全文③,略有不同的只是总书姓名吴曰敬和曾乾亨的赐进士身份在方志中都被省略了。《休宁县二十五都八图丈量保簿》的册首则载有万历二十四年的说明文字,更详细地记录了万历年间刊印保簿的经过。

县主思虑休民产土,分法繁琐,基墓价重,强弱似难归一。立设保簿之规,印发序文,责令锓梓装刷,行迹相同,弊奸难施,是非可辨,无所容私。板料备成,预造数里,诸人称赞古今初起美事。嗣因税粮未清,概县查对,父故停止,退役归农。复思清丈千载奇逢,同板保簿传流永世,乃民业更新之本,实黄册契税之源,佥业世守为凭,续置推收有据,人户无惰虚粮,县总派征有维,止奸猾之强并,定奕世之根源,实为便民。公务委任,不得克终,秉心预呈府县,千里赴告抚道,俱蒙批县示谕各乡准造。俯思当道无人提调,焉能概县通行。据凭图正原丈,查对册底,将本都八图男字保簿造完,售散该图十排业户诸人得见,毫弊难生。

可见,曾乾亨广泛刊行保簿的做法一度遭到挫折,仅预造数里。不过此后经由民间千里赴告抚道,终于得到批准。二十五都八图主要依据图正的清丈册底刊印保簿,然后发售给本图十甲诸户。这表明,鱼鳞册(保簿)的翻印是得到官府认可的,其流传和销售范围只限于本图内的人户。因此,明末七都张氏购置的其他图的鱼鳞册,从源头来看,是地方官府希望以万历清丈的结果为依据,整顿社会秩序,革除胥吏、豪强对土地赋税的侵蚀,允许民间翻印鱼鳞图册,让土地赋税信息不再为个别人所垄断,从而导致了所谓私册的盛行。民间社会视其为有价值的物品进行交易,也是理所当然。鱼鳞册成为私册的记录时有发现。梁方仲见康熙年间歙县鱼鳞册中有内有漏缺抄补拈上不可泄漏等语,断定此册当系当时的粮书等胥吏自己掌握的税册。笔者所见绩溪县九都二图效字号鱼鳞册上载有经理国家之实,予录果费其心,后人切勿轻弃,藏用决有千春等告诫字样,同样说明了抄录者对鱼鳞册潜在价值的重视。尽管我们现在尚不能了解这些册籍是由于明末动乱从官府流出的,还是其他拥有鱼鳞草册者(如图正)出卖的,但是拥有鱼鳞册能对张氏带来一定的好处是毫无疑义的。一方面,明清时期,土地流转加速,推收无常,宗族通过垄断赋役册籍,能够借助相关记载,明确自身所控制的产业的归属,而一些不法之徒甚至借机篡改,扩张产业。休宁隆阜戴氏就遇到一桩疑案。戴氏四世祖戴充葬本里遐阜源本支裔孙兰经业,其税不知何时所失,忽于康熙辛巳年范家墩程悠远先葬其妻与山上,后又开一穴出卖。本家逢亮、逢时二公支下子孙察知,到县堂橱查册,万历九年竟未佥业,戴氏毫无税存册,其税尽属程殿。其后程殿又卖与孙姓,孙姓又卖与程悠远。本家支下用价十余金赎回,其税归在文昌会内③。尽管戴氏宣称遐阜源为自身所有,甚至私家册籍可能就有记载,但是具有法定意义的只有佥业记录④。不知是戴氏自身疏忽,还是他人篡改了册籍(鱼鳞册或实征册),该产业实际上已为异姓占有,戴氏只得花钱赎回。到了戴氏二十四世戴民安时,公一生并先世产业田园账目,缕缕委曲皆知。当十二图册里,所藏书籍、板册俱寄富昨汪壻家⑤。显而易见,通过担任里书等职役,便能充分掌握赋役册籍,进而掌握地方产业归属信息。另一方面,由明至清,徽州图甲赋役格局相对稳定。清初钱粮征收以万历原额为准则,曾强调将前朝一切紧要图籍,俱著收藏,毋失⑥。拥有鱼鳞册,便在地方社会中掌握了一定的特权。《槐溪张氏茂荆堂田契册》收录的顺治四年(1647年)当图正墨提及:为了应对土地清丈任务,考虑到本都图地里间隔广阔,各业更改存没,分析不一,系干重务,实难独力管承。本甲各户今虽另籍,原系一脉流传,故而张氏族人推举张时旸、张之遵、张之问、张同溶四人具体负责,立墨串名义朋,具认承役在官。张之遵、张之问即在购置万历鱼鳞册的三人之列。掌握了前朝的鱼鳞册,在新朝负责土地清丈整理工作也将变得较为顺利。

明清之际的两湖地区也出现了所谓的官府素乏鱼鳞图册,以廒经征籍为凭的状况。官册散佚,在征税过程中不得不长期依赖里书手中的私册⑦。有所不同的是,徽州在清初重建了赋役册籍系统,迄今尚可见到大批清代鱼鳞册、实征册等实物。从表面上看,册籍重建似乎遏制了私册的产生。但揆诸实际,清初赋役册籍系统的重建却在相当程度上依赖于里书、里长等乡村社会的税收经纪人。追溯至明初鱼鳞册的建立,更是有赖于少数识字人。如,休宁大族商山吴氏就对洪武时期鱼鳞册的编修产生了较大影响。据说,洪武十八年,国朝检覆田土,新造鱼鳞图。楷书细字,能者甚鲜。公(吴天童)执笔中度,主领者争聘之填写以塞责⑧。可见,职役人员在赋役册籍攒造过程中的作用是不容忽视的,私册更是难以杜绝。

这份张氏合同正是展示了万历鱼鳞册由官册转变为私册且为职役人员所掌控的一个细节,这背后实际上反映了地方大族势力在这一过程中的影响。有鉴于此,我们对于历代鱼鳞册的内容和实际使用、保存状况等,都需要更仔细地予以审视。

三 结语

夏维中、王裕明发现明清时期同时存在两种归户票:一种以土地为中心,人户附后,由图正押署,称为鱼鳞归户票另一种则以人户为中心,土地附后,由册里签署,称为黄册归户票。由此,他们认为一图之中同时存在两组人役,分别由图正(田地清丈)和册里(户产登记和黄册编造)率领①。由此推之,本文讨论的里书职役更替和鱼鳞册私册化,应当分属不同的系统。不过,无论是负责钱粮征收的职役人选,还是鱼鳞册等赋役册籍的民间控制,都具有一定的宗族背景。换言之,以宗族为纽带,图正和册里的人选常常同为亲属,各种赋役册籍也往往控制在某一或几个宗族手中。

透过民间赋役合同的记录,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所谓的专业钱粮人员世代沿传并没有想象中的一帆风顺,有个别里书无力独自承当而转由族内轮流承当的情况,也有小姓联合起来取消某一里书资格的情形。成为私册的一些赋役册籍,确实有严密保管、秘不示人的一面,但也有官府倡导将原为官册的鱼鳞册私册化的情况(这一举措原本旨在使税粮信息人人知晓)。这些复杂现象的背后,往往是地方宗族维护自身土地产业的努力。在宗族所形成的社会网络中,重要职役的世袭、赋役册籍的私册化与土地资源控制形成了有机的互动。

就官府角度而言,如何征收赋税、完成考成是首先要考虑的问题。诸如里书之类的职役,是官府最依赖的代理人。面对职役对税粮的侵渔,官府的应对措施往往是下令禁革,但这终究只是一时的惩罚弹压手法,并不能从根本上摆脱对里书的依靠。同样的,在鱼鳞册等赋役册籍系统的建立和重建过程中,图正、里书等职役都有相当的影响力。私册的主要来源,就是这些官府的赋役册籍本身或抄录的相关信息,而这些私册又在清初重建赋役册籍系统的过程中发挥了一定的作用。如此反复,官府在征税的过程中就愈加依赖图甲体制下的职役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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