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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云南历史上的族际通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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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族际通婚即不同民族之间的通婚联姻,是促成民族融合的重要桥梁和纽带之一。在我国,族际通婚主要包括汉族与少数民族和少数民族相互之间的通婚联姻两种基本类型。本文谨据有关历史文献的记载和学术界的相关研究成果,对云南边疆民族地区族际通婚的历史渊源,汉晋之世夷汉通婚的“遑耶”制度,以及南诏、大理时期和元明以来的族际通婚的历史状况及其影响因素与社会功能,进行探索讨论和归纳总结以供参考。

关键词:族际通婚;汉族;少数民族;民族融合

我国自古就是一个多民族国家,云南是我国少数民族族别和人口最多的边疆多民族杂居区之一。考察云南历史上的族际通婚状况及其发展脉络,不仅有其特定的学术价值,而且对于深入理解我国各兄弟民族之间“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血肉联系,维护民族团结和边疆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云南族际通婚的历史渊源

云南历史上的族际通婚,最早可追溯到先秦时期的“庄开滇”。据《史记・西南夷列传》记载:“始,楚威王时,使将军庄将兵循江上,略巴蜀、黔中以西。庄者,故楚庄王苗裔也。至滇池,地方三百里,旁平地,肥饶数千里,以兵威定属楚。欲归报,会秦夺楚巴、黔中郡,道塞不通。因还,以其众王滇,变服,从其俗,以长之。”

根据这一记载,先秦之世的战国后期,在将军庄带领下,一支来自楚国的军队,沿着长江三峡溯流而上,经今重庆、贵州抵达滇池沿岸,将这一地区略定为楚国的疆域。后因原在楚国控制下的巴郡、黔中郡被秦军攻占,切断了返回楚国的归路,只得留下来“以其众王滇”,并“变服、从其俗”融合到了当地少数民族中。

对于“庄开滇”一事,除《史记》之外,在《华阳国志・南中志》《后汉书・西南夷传》和荀悦《汉纪》等典籍文献中,也有大同小异的记载,仅在入滇的时间和行军路线等具体问题上略有出入。因而被古今学术界公认为信史,而有“西南外徼,庄首通”①等美誉,将其视为云南边疆民族地区有确切文字记载的开端。

二、“遑耶”制度与族际通婚

云南历史上的族际通婚,源远流长不绝于史。其中尤以汉晋时期汉族移民上层南中大姓与当地少数民族之间通婚联姻的“遑耶”制度,最具代表性,影响也最为深远。

“遑耶”一词,见于《华阳国志・南中志》:“与夷为婚曰‘遑耶’,诸姓婚为‘自有耶’。世乱犯法,辄依之藏匿。或曰:有为官所法,夷或为之报仇。与夷至厚者,谓之‘百世遑耶’,恩若骨肉……”据研究,“遑耶”为古夷语“亲家”之意,音、义至今仍保留在今四川大凉山彝语中,[2](P366)故“遑耶”为“夷”与“诸姓”之间的一种交织政治联盟与夷汉民族之间联姻通婚关系的古老制度。其中,“诸姓”指的是当时汉族移民上层南中“大姓”,而“夷”则是指少数民族首领“夷帅”。有记载说,西晋末年建宁大姓毛诜、李和朱提大姓李猛起兵反晋被南夷校尉李毅杀害后,李的“遑耶”五苓夷帅“于陵承及诜、猛遑耶怒,煽动谋反”,围攻州城困死李毅。(晋)常璩,《华阳国志・南中志》。可见当时的南中大姓,几乎家家都有“遑耶”,有的还是若干代持续不断通婚联姻的“百世遑耶”。

对于“遑耶”制度的起源、形成、流变和作用与功能,尽管历史文献中无明确记载,但从逻辑上讲,作为一种古代婚姻制度和社会习俗,较之南中大姓相互之间通婚联姻的“自有耶”,“遑耶”制度产生的前提条件是夷汉民族的密切交往,结果则是促成民族之间的交汇融合。在此,谨略作探讨以供参考。

首先是“大姓”的概念与由来。所谓“大姓”,是史籍中对汉晋时期遍布我国大部分地区的以血缘为纽带、姓氏为标志的宗法制大家族的统称,也被称为“豪姓”“豪族”或“豪门大族”。汉晋南中大姓的由来,经考证多源自从内地迁徙而来的汉族移民。[3]史载西汉中叶汉武帝“开西南夷置郡县”时,曾从内地征发了一批数量可观的汉族人户前来屯田。对此,《史记・平淮书》说:“当是时,汉通西南夷道,作者数万人,千里负担馈粮,率十余钟致一石……乃募豪民田南夷,入粟县官,而内受钱于都内。”《华阳国志・南中志》也说:“晋宁郡,本益州(郡)也……汉武帝元封二年(前109年)……因开为郡,治滇池上,号曰益州……汉乃募徙死罪及奸豪实之。”

根据这些记载,汉世西南夷地区的“徙民实边”,起因是为解决筑路人员和作战部队的粮食供给问题,从内地招募商人前来屯田,以后又把犯有死罪的囚徒和作奸犯科的豪门大族发配而来。再往后,随着封建统治的逐步深入,在络绎不绝地进入“西南夷”地区游宦、经商、开矿、驻防的内地人户中,有的也落籍定居下来加入汉族移民的行列。据研究,两汉时期“西南夷”地区的汉族移民,主要分为商屯、民屯、军屯三大类型,分布上多聚居在靠内地区郡县据点周围和交通沿线地带,成为封建王朝“能够在西南夷地区进行比较稳固统治的经济、政治乃至军事源泉”。[4](P54)

另据文献记载,在两汉时期进入“西南夷”地区的汉族移民中,不少都是来自内地的“奸豪”,例如永昌郡吕氏为秦国旧贵族吕不韦家族的后裔, 《三国志・蜀志・吕凯传》注引晋人孙盛《蜀世谱》:“初,秦徙吕不韦子孙宗族于蜀、汉(汉中)。汉武帝时开西南夷置郡县,徙吕氏以充之,因曰不韦县(治今保山市隆阳区)。”益州郡大姓雍的先祖为汉初“什邡侯”雍齿。《三国志・蜀志・吕凯传》。这些人进入边疆民族地区后,经过一段时间的蛰居潜伏便又重新滋蔓起来,成为汉族移民中的上层。史载当时的南中诸郡,几乎都有一定数量的“大姓”,而以建宁(今曲靖、昆明)、朱提(今昭通)、(今贵州福泉至安顺一带)、永昌(今保山)四郡最为强盛。对此,《华阳国志・南中志》说:建宁郡,有“大姓焦、雍、娄(雷)、爨、孟、量(董)、毛、李”及“霍家部曲”;朱提郡,有“大姓朱、鲁、雷、兴、仇、递、高、李”和孟氏家族;郡,有谢氏及“大姓龙、傅、尹、董”;永昌郡,除吕凯家族外,还有“大姓陈、赵、谢、杨”…… 其次是在“遑耶”制度的形成机制和时间上。基于开边置郡之初,西汉王朝在陆续设置郡县,并从内地大批遣发各类人户前来屯垦戍边,逐步建立起了以汉族移民为社会基础和支撑力量的郡县封建统治系统的同时,又从边疆民族地区与内地经济发展不平衡并存在巨大文化差异的实际情况出发,分别册封“滇王”“夜郎王”“句町侯”等当地少数民族上层,让其以原有的方式继续统治本民族群众,并以武力为后盾实行“羁縻之治”。《史记索引》:“羁,马络也;縻,牛引也。《汉官仪》:马云羁,牛云縻,言制四夷如牛马之受羁縻。”在这一“夷汉分治”的二元化政治体系内,尽管汉族移民与当地少数民族的交往联系在所难免,但夷汉民族之间的通婚联姻,即便已经出现也仅为个别现象。

这一情况,到东汉时期逐步发生变化,随着汉族移民与当地少数民族经济文化交流的不断加强,加之自东汉末年以来持续不断的战乱纷争和汉族移民人口的逐渐减少,“晋弱夷强”的结构特征日趋突出,为“遑耶”制度的形成提供了特定的社会历史背景。由此可以相信,“遑耶”制度特别是若干代人持续不断进行的“百世遑耶”,产生并逐渐盛行起来的时间上限,当不早于东汉中后期甚至还要更晚。

其三是“遑耶”制度的历史作用与社会功能。一方面是随着“遑耶”关系的不断加强,促成了南中大姓与“夷帅”两大地方民族势力逐渐合流,致使封建王朝的统治势力被挤出南中,出现自东晋以后以爨氏家族为首的地方民族势力坐大的政治局面。另一方面是当夷汉通婚进行了若干代之后,势必形成“你中有我,我中有你”而“恩若骨肉”的民族融合现象。到了此时,按照“在一定区域内,民族融合的进程,通常是人口少的一方,融合在人口多的一方之中”的一般规律,[5]当民族界限逐渐模糊后,南中大姓也就逐渐蜕变为“夷化了的汉人”。

在这一问题上,尤其又以南中头号大姓爨氏家族最具代表性。关于爨氏家族的由来,陆良刘宋《爨龙颜碑》称,南中爨氏为东汉大史学家班彪、班固的后裔,“爰及汉末,采邑于爨,因氏族焉。乃祖肃,魏尚书仆射河南尹,迁运庸蜀,流薄南入。”《通典・边防典》则说:“西爨自云本河东安邑(今山西运城市安邑镇一带)人,七世祖事晋南宁州太守,属中原乱,遂王蛮夷。”据此,爨氏家族也是来自内地的豪门大姓。然而到了南北朝时期,“大姓”一词便不再见于典籍文献,取而代之的是“诸爨氐强族”《南齐书・州郡志》。“土民爨瓒”《隋书・梁睿传》。等模糊概念,延至唐代又进一步演化出了“爨蛮”《新唐书・两爨蛮传》,另见《通典・边防典》。“诸爨”(唐)樊绰,《蛮书》卷4。“两爨大鬼主”《新唐书・两爨蛮传》,另见《通典・边防典》。等称谓,并随之出现今白族先民之一的“西爨白蛮”和彝族先民“东爨乌蛮”两大兼具夷汉文化双重特征的新兴民族群体。表明到了这时,以爨氏家族为代表的南中汉族移民,已全部融入当地少数民族,消失在历史的长河中。而在促成夷汉民族融合的诸多因素中,“遑耶”制度无疑又是最重要的桥梁和纽带之一。

与此同时,在滇西洱海沿岸地区,进入隋唐后,也出现一批兼具汉族与少数民族复合文化特征,被称为“河蛮”“松外诸蛮”“白蛮”的民族群体。据《通典・边防典》记载:“西洱河(今洱海)……其地有数十部落,大者五六百户,小者二三百户,无大君长,有数十姓,以杨、赵、李、董为名家,各据山川,不相役属,自云其先本汉人。”《蛮书》卷四亦云:“渠敛赵(今洱海东岸一带),本河东州也。……大族有王、杨、李、赵四姓,皆白蛮也。云是蒲州(今山西永济市蒲州老城一带)人,迁徙到此,因以名州焉。”其由来,当与滇中、滇东一带的“西爨白蛮”和“东爨乌蛮”大体一致,也同样是夷汉民族融合的产物。

再就是“遑耶”制度的传承和流变。在经历了从东汉中后期至魏晋南北朝之世后,虽然汉族移民已全部融入唐代“西爨白蛮”“东爨乌蛮”等新的民族群体中,但“遑耶”制度并未就此消失,所不同的仅只是由南中大姓与“夷帅”之间的夷汉通婚联姻,转化为乌、白蛮贵族之间交织政治结盟与联姻通婚双重关系的传统习俗。其中,最具代表性的实例便发生在爨氏家族的头面人物身上。据《蛮书》卷四和《新唐书・两爨蛮传》记载:唐天宝年间,“爨归王为南宁州都督,理石城(今曲靖)”,为曲轭川(今马龙)“两爨大鬼主”爨崇道所害,“归王妻阿姹,乌蛮女也,走投父母,称兵相持”,扶助儿子爨守隅代为南宁州都督与爨崇道对抗,并遣使前往滇西向南诏皮逻阁求助。皮逻阁居中调解,“仍以女妻之(爨守隅),又以一女妻崇道男朝辅”。后皮逻阁统兵击灭西爨,“杀辅朝而取其女”,携“守隅并妻归河赕(今大理)”,“阿姹自为乌蛮部落主”……从中可见,作为“西爨白蛮”的爨氏家族头面人物,不仅继续与滇中地区的“乌蛮”贵族保持着传统的“遑耶”关系,而且与滇西的南诏王室也是“亲家”。如此等等,在一定程度上都可以说是“遑耶”制度的衍生和流变。

三、南诏、大理时期的族际通婚

南诏、大理是唐宋时期相继兴起于西南一隅的两大地方民族政权,前后历时500余年,统治中心位于滇西洱海沿岸的今大理州一带。值此期间,尽管云南边疆民族地区与内地的经济文化交流和联系并未完全中断,但却呈现为一种“割不断、理还乱”的复杂状况。

反映到族际通婚上来,一方面是仍有汉族人口以多种不同的方式和渠道陆续进入云南落籍定居下来,并由此拉动汉族与少数民族之间的族际通婚和民族融合。其中主要有“天宝战争”唐军惨败后就此流落南诏境内数以万计的汉族将士;南诏后期“咸通(860年)以来,蛮始叛命,再入……邕管,一破黔州,四盗西川”,《新唐书・南诏传》。不断向唐王朝控制区发动进攻时掳掠而来的大量汉族人口。

而另一方面,在南诏、大理时期,由于汉族移民在人口数量上居于相对少数,加之身份上又多为战俘和被掠边民等从属地位,因而民族融合历史趋势,仍继续沿袭以汉族“夷化”即汉族融入少数民族的惯性格局。期间,汉族与少数民族通婚的典型案例,又以南诏清平官郑回,南诏与唐王朝及“大长和”与南汉的两次和亲,以及大理国王段氏、大贵族高氏两大家族较具代表性。 据文献记载,郑回原籍相州(今河南安阳),唐大历年间于州西泸县(今四川攀枝花市西部一带)县令任上为南诏军队所掳。后得南诏国主阁罗凤敬重其才学人品,聘为王室子弟塾师。及至阁罗凤孙异牟寻继位,拜为“清平官”(宰相),“而国事专决于回”。《资治通鉴・唐纪》。延至唐末天复二年(902年),发动政变“灭蒙氏(南诏王室)而自立,改国号曰‘大长和’”的南诏权臣郑买嗣,即为郑回的七世孙。(明)杨慎,《滇载记》。按照这一记载,郑回原为中原汉人,因居官边地被掳,流落南诏而发迹,传至郑买嗣时,跻身“白蛮”顶层权贵之列,灭南诏自立。其间,与当地“白蛮”等少数民族世代通婚联姻,是其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之一。

大理国时期的情况,则以大理国王段氏和权臣高氏两大家族的来源较具代表性。大致说来,从郑氏取代南诏建“大长和”开始,以滇西洱海沿岸为中心的云南边疆民族地区,又先后经历了赵氏“大天兴”、杨氏“大义宁”两个小王朝的更替,到后晋天福二年(937年)段思平起兵灭“大义宁”,建立“大理国”,传22世300余年为蒙古大军所破。

至于大理国时期权倾朝野,曾一度取代段氏建立“大中国”的白蛮大贵族高氏家族,据传世的高氏《楚雄族谱》和《楚雄令长高公墓志铭并序》等文献碑刻资料记载,高氏家族的先祖,同样是历史上徙居云南的汉族移民。在《姚郡世守高氏源流总派图》中,不仅记载了高氏家族前后凡54代的世系传承情况,而且还对其家族的由来追溯道:“一世祖高公定公,原籍江西吉安府卢陵县井冈乡人也,后移居南滇”,降及三国初年诸葛亮南征时因助战有功,“亮加公忠顺,疏请封以益州守,是为高氏始祖,盖功德所由始焉”。

再就是南诏、大理时期不同少数民族以及同一少数民族内部不同支系之间的通婚联姻,更加频繁与广泛。其中,除《南诏野史》所载唐朝初年“白子国王”张乐进求“禅位”于南诏始祖细奴罗,并“妻以女”的古老传说之外,据记载作为“本哀牢夷后,乌蛮别种”的南诏王族,《新唐书・南诏传》。在与洱海沿岸的“白蛮”和滇东、滇中“西爨白蛮”保持着通婚联姻关系的同时,还涉及聚居在滇西北的今纳西族先民“麽些蛮”。对此,《蛮书》卷四说:“磨些蛮……与南诏为婚姻家,又与越析诏姻娅。”而同一民族群体内部不同支系之间的通婚联姻,则以南诏王室与分布在滇中一带的“独锦蛮”最为密切。史称“独锦蛮者,乌蛮之苗裔也。在秦臧川(今昆明西北郊富民县一带)南……其族多姓李,(南诏)异牟寻母,独锦蛮之女也;异牟寻之姑,亦嫁独锦蛮;独锦蛮之女,为异牟寻妻”。(唐)樊绰,《蛮书》卷四。故《新唐书・两爨蛮传》有“(东爨)乌蛮与南诏世婚姻”之说。

四、元明以来的云南族际通婚

元明以来,随着重新纳入中央王朝的版图并长期稳定下来,云南边疆民族地区的族际通婚也更加活跃起来,而主要与下列三大因素密切相关:

其一是汉族移民的大量植入。元明两代,在国家统一的宏观政治局面下,随着边疆与内地交往联系的进一步加强,促使这一时期陆续进入云南的各类汉族移民,在形成较为稳定的民族群体的基础上不断发展壮大,并最终于明朝中后期上升为主体民族沿袭至今。

期间的大致情况,据记载元代云南境内的汉族人口,主要包括两种类型,一种是游宦、经商、流寓等杂散居人户,例如元初官至云南行省参政的河北大名府人张立道,《元史・张立道传》。同期以“西台御使”身份巡行云南作《大理行记》的郭松年,[9](P245)大年间出任乌撒乌蒙道宣慰副使、《云南志略》的作者河北河间路人李京[9](P241)等。另一种是成建制的驻屯部队,据《元史・兵志・屯田》记载,元代曾在云南境内推行军民屯田,其中除“蒙古军”“探马赤军”“畏吾儿军”和就地遣发各少数民族组成的“爨军”“罗罗军”等之外,还有先是驻扎在乌蒙(今昭通)、后换防到新兴州(今玉溪),被称为“汉军”的“梁千户翼军屯”,以及稍后设立的“新附汉军”乌蒙军屯。 《经世大典》:“既平中原,发民为卒,曰‘汉军’……既得宋兵,号‘新附军’。”

这两支驻屯部队,尽管合计仅三四千人,加上随军家属不过一万余人,却在云南汉族移民史上占有异乎寻常的重要地位。因为这些以汉族为主体的军屯户,既不同于隋唐及南诏、大理时期陆续进入云南的各类汉族人口,同时与元代游宦、经商、流寓等杂散居汉族人户也有较大区别,是一批以军事化的形式组织起来,拥有一定规模的人口数量,并长期稳定在一定地域范围内(即聚居区内)世代生息繁衍的民族群体,由此标志着继汉晋以来,汉族又重新成为云南境内的世居民族之一。 明代是内地汉族向边疆民族地区移民迁徙的又一高峰期,同时也是云南汉族发展史上具有转折性意义的重要历史阶段。史称早在明初洪武年间明军平定云南过程中,同样是由就地解决数十万大军的军粮供给问题而发端,明王朝便着手布置以商屯、军屯和民屯作为基本形式的军民屯田。这一情况,与汉武帝“开西南夷置郡县”时近乎一致,所不同的是规模更大、人数更多、分布面也更广,同时较之两汉时期的轮戍制,明初以卫所作为建制的军屯,采取的是十分严格的“世籍制”。包括“军皆世籍”,父死子继;驻地固定,不得私自流徙;凡为军者,均须在内地完婚后携家眷同来;若有军户死绝,需从其原籍亲属中派人前来冲抵等。[4](P353~354)因而明代植入云南各地的卫所屯军,实际上就是从内地遣发而来的汉族移民。

民屯的情况,正史中见于记载的主要为:“洪武二十年冬十月……诏湖广常德、辰州二府,民三丁以上出一丁,往屯云南。”《明太祖实录》卷186。方志、稗史中则不胜枚举,例如明季谢肇《滇略》称:“高皇帝既定滇中,尽迁江南良家闾左以实之,及有罪窜戍者,咸尽室以行。”清代师范《滇系》云:“洪武十七年,移中土大姓以实云南。”民屯户的人数,据佚名氏《滇粹・云南世守黔宁王沐英传》说:洪武二十二年(1389年),“(沐)英还镇,携江南、江西人民二百五十万入滇,给予籽种、资金,区别田亩,分布临安、曲靖……各郡县。(沐)春镇滇七年,再移南京人民三十余万(于云南)”……这一数据,尽管有浮夸之嫌不足为训,但可以相信的是,明初以民屯形式进入云南的汉族移民,亦当以数十万计,且同样是多来自江南一带。

按照上文所举军、民两种类型的屯户,再加上人数不详的商屯户,合计明初进入云南的汉族移民,可达百万之众。再往后,随着汉族移民群体自身的繁衍增殖和游宦、经商、流寓、开矿等其他类型内地人户的迁入,到了明代中后期的万历六年(公元1578年),便已达到147.66万人,《元史・地理志》。从而在省内各民族中,上升为居于相对多数的主体地位。

明代以后,又有相当数量的汉族人口陆续进入云南。其中规模较大、人数较多的主要有:明末清初张献忠余部“大西军”和南明永历帝退守云南时带来的内地军民,接踵而来的吴三桂所部“西府兵”,清末修筑滇越铁路时招募而来的外地民工,20世纪30-40年代抗日战争期间由内地涌入的后撤人员、战争难民和奔赴滇西-缅北战场抗击日寇的中国远征军将士,40年代末追击国民党残余部队进入云南的“解放大军”指战员,60年代前来参加“开发大西南,建设大三线”的内地员工,以及60年代末到70年代初分别来自北京、上海、成都、重庆等大城市的“上山下乡知识青年”等等。这些外来人员,少则数万,多则数十万,当中的绝大多数都是汉族且不少人就此在云南各地落籍定居下来。

大量汉族移民的植入,不仅为汉族与少数民族之间的通婚联姻提供了空前广泛和深厚的社会基础,同时也使得云南边疆地区民族融合的历史趋势,由先秦汉晋以来的以汉族融入当地少数民族为主,逐步转化为少数民族融入汉族占据主导地位并持续到今天。

土司土官制度的推行,是在边疆民族地区与内地存在较大经济文化差异的社会历史条件下采取的特殊政策,曾对建立和维系封建统治秩序发挥过十分重要的历史作用。但以后随着时间的推移,一系列的弊端和问题逐渐凸显出来,主要又是诸大小土司各据一隅、画地为牢,轻者相互争战、杀伐糜烂地方,重者陷州克府、围攻省城,甚至踞地称雄自立为“国”(例如“麓川王国”),成为影响边疆稳定和国家安全的一大祸患。

对于“改土归流”尤其是在实施过程中清政府对边疆各族人民的血腥屠杀,尽管学术界历来颇多非议,但仍不乏其诸多积极作用与重要功能。其中仅从族际通婚的角度看,主要是铲除了由封建政府和土司土官在地域空间上共同设置的人为障碍,使得汉族移民的分布面进一步扩大,与少数民族的交往联系日趋密切,由此为相互之间通婚联姻提供了更加有利的条件。例如在滇东北乌蒙山区,有文献记载说,清初改流前不仅当地的土司土官对汉族人户的迁入持排斥态度,而清政府也将汉人自发流入“土司地”娶当地彝女为妻视为大逆不道,延至改土归流期间,竟然发展到一经发现,“必以汉奸杀之”(清)倪蜕,《云南事略》。另见《清仁宗实录》卷353:“其严禁汉民私入夷地一条,最为紧要……此后汉民概不准私入夷地,贸易者亦发给腰牌,勒期回缴,如逾期不回,查治罪。”,即为一大典型事例。 其三是地方经济的全面发展和汉文化的广泛传播。元明清时期经济发展和文化传播对族际通婚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层面上:

首先是作为生产力的核心要素之一,元明以来以汉族为主体,包括蒙古族、回族和满族等少数民族在内的外来移民陆续植入,在为边疆开发增添了大量人力资源的同时,也将内地相对先进的生产技术传播到了云南,从而推动了地方民族经济的持续发展,逐步缩小了边疆与内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差距,为更加广泛的族际通婚提供了必要的经济基础。

其次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加之明清时期玉米(玉蜀黍)、土豆(马铃薯)等耐旱、耐寒、耐贫瘠高产外来物种的传入,铜、锡、银、铅等有色金属矿冶业的兴盛,道路交通的进一步畅通和包括与周边国家在内的商业贸易的繁荣,又反过来促使汉族移民向广大山区直至以往较少涉足的边境沿线地带直至境外迁徙流动,从而将族际通婚的范围,拓展到了前所未有的广阔空间。例如,在今中缅边界中下段古称“葫芦王地”的阿佤山区腹地,清代雍正、乾隆年间盛极一时的茂隆、波龙两大银厂,就曾吸引“内地贫民至彼采矿者以万计”。(清)周裕,《从征缅甸日记》。及至遭到清政府的刻意打压日趋衰落后,不少矿工遂就此流落边地,融入当地少数民族。据调查,时至今日,世代居住在沧源县班洪乡南腊、蕉山等村寨的部分佤族群众,仍坚称是当年茂隆银厂汉族矿工的后裔。李诚,《国家构建与边疆稳定――基于中缅边境阿佤山区的实证研究》,中国人民大学社会学2012届博士学位论文。

元明清时期儒学的兴起和汉文化传播对族际通婚的影响,仅以云南的情况而言,主要是在通过推广普及汉语汉文、倡导孔孟礼教以维护封建统治秩序和提高人口素质等多重功能的基础上,缩小了汉族与少数民族之间在文化和心理层面上的差异与区隔,客观上为密切相互之间包括族际通婚联姻在内的交往联系减少障碍。而从更深层次上看,儒学的全面兴起和汉文化的广泛传播,对于增进边疆各民族之间以汉族为主体的互聚力,也有其不可低估的特定功能和重要作用。

元明清时期云南族际通婚的典型事例,上层达官显贵中,当数元末大理总管段功与元王朝派驻云南的最高统治者蒙古梁王之女阿盖公主夫妇最为著名。(明)彬等,《南诏源流纪要》。而明代“世守”云南的沐氏家族,据记载也与多家少数民族土司保持着密切的通婚联姻关系。及至明末清初败亡前,末代黔宁公沐天波还曾做过这样一番安排和叮嘱:“天波知国势已去,身死亡在旦夕而先人宗祀不可继,乃使其子分赘各土司。曰:‘蛮者,吾先人所抚也,魂可依焉。汝依妇翁,犹不失净土’。”(清)温睿临,《南疆逸史・沐天波传》。除此之外,清初盘踞云南的“三藩之乱”首恶平西王吴三桂之子吴应熊,娶清帝皇太极之女和硕公主为妻并被册封为“和硕额驸”,虽然有其十分特殊的政治背景,仍不失为突破清代“满、汉不通婚”和“旗、民不结亲” 《清德宗实录・二十七年》:“满汉臣民……唯旧例不通婚姻。”定制的极少数案例之一。

至于下层民众中的族际通婚,则以最迟自清乾隆年间以来便广为流传的一种说法较具代表性。据称,时“有客娶夷女者,欲出,则问还期,或一二年,或二三年,女即以毒饵之。如期至,更以药解救,亦无他。若不尔,必毒发而死,所许还期,即死日也。” (清)檀粹,《滇海虞衡志・志蛮》。文中的“客”,系指前往少数民族地区的汉人,而“夷”则为“摆夷”,亦即今天傣族的先民。这一说法,尽管时过境迁业已无法辨其真伪,但却从一个侧面折射出了当时汉族与少数民族之间的族际通婚,在空间上已从云南靠内地区拓展到了南部边境沿线的傣族聚居区。

五、云南历史上族际通婚的几点启示

根据以上对云南族际通婚历史脉络的考察和梳理,可以从中得出下列几点启示:

一是作为边疆多民族杂居区,在云南历史上,包括汉族与少数民族和少数民族相互之间的族际通婚,不仅上起先秦时期的“庄开滇”,下迄明清绵延不绝,而且在表现形式和具体内涵上更加丰富多彩。

二是通过对“遑耶”制度产生、功能和流变的考察不难看出,一般情况下,不同民族之间的通婚联姻,要以民族之间交往联系和密切接触作为基础与前提,并与一定的社会历史背景相联系。而不同民族之间的通婚联姻尤其是若干代人持续不断地通婚联姻,历来是促成民族融合的重要桥梁和纽带之一。

三是仅以汉族与少数民族之间的通婚联姻而论,由此促成的民族融合,既可以是少数民族融入汉族,也可以是汉族融入少数民族,同时还可以是通过民族融合后形成新的民族群体。云南历史上的汉晋南中大姓经与当地少数民族通过“遑耶”关系逐步融合后,形成唐代“西爨白蛮”“东爨乌蛮”两大新型民族群体,就是一大典型案例。

四是在边疆多民族杂居区,人口数量尤其是在一定地域空间范围内的民族结构中所占比重,是在影响民族融合历史趋势的诸多因素里具有决定性意义的变量。云南历史上自先秦、汉晋直到南诏、大理时期,民族融合的历史趋势以汉族移民融入当地少数民族为主,后至元明以来逐渐转变为以少数民族融入汉族占据主导地位,就与这一因素密切相关。 五是云南族际通婚的历史事实表明,在我国各兄弟民族之间,早在漫长的历史发展进程中,除经济文化上的交流联系与相互依存之外,就已形成“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血肉关系,由此成为现当代中华民族共同体得以形成与维系的深厚基础和重要支撑力量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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