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字典论文网 >> 怎样维护贞操权

怎样维护贞操权

小编:

【案例】

时年30岁的葛女士,是北京某公司白领。她讨厌相亲模式的世俗、刻板,决心寻一份新奇、浪漫的爱情。

2013年4月底的一天,葛女士一时兴起,打开微信摇一摇,看看能否摇到有缘人。很快就有一个董先生回复。聊着聊着,葛女士得知他也在北京工作。言谈中,董先生诙谐、文雅,让葛女士相见恨晚。

随后,他们从虚拟网络回到了现实。两人不断约会,感情也越来越热烈。6月下旬的一天,在董先生的甜言蜜语、软磨硬泡之下,葛女士半推半就,偷尝了禁果。事隔三四日,两人再次发生了关系。

可两次温存之后,董先生像变了个人。网聊时极尽敷衍,相约时,他也总推脱有事,刻意回避。

葛女士打开他的网上个人空间查找答案,竟发现他晒出的夫妻恩爱照片。她找到对方再三追问,董先生终于承认他已婚。

沉重打击之下,葛女士一下病倒了,只得休假回河北老家休养。

董先生刻意隐瞒婚姻情况,骗取自己的感情,夺取自己的初贞,绝不能就这么算了!

取得了电话录音,葛女士回到北京,多次找到董先生交涉,“我怀孕了,你看怎么办?”经多次讨价还价,董先生于8月1日支付补偿金5000元。葛女士曾当场表示此事已“两清”,今后互不相识。

可遭受这次打击后,葛女士身心受到极大伤害,一直在老家康复治疗。9月20日,医院为她出具《诊断证明书》:甲状腺功能亢进。10月15日,她回北京就诊,医院诊断为:神经衰弱、抑郁焦虑倾向。

区区几千元怎么能弥补伤害?葛女士再次交涉,要求赔偿,董先生断然拒绝。

之后,葛女士于2014年1月7日来到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以严重侵犯自己的贞操权、健康权为由,将董先生推上了被告席。

法院经审理,得出以下结论:第一,董先生发生性关系在前,告知已婚事实在后;第二,葛女士告知对方此前无性经验,是发生两次性关系之后;第三,葛女士得知实情后,未报警,而是私下协商解决;第四,双方已协商一致,实际交割,葛女士同时表示不再追究;第五,葛女士曾谎称怀孕。

葛女士已是有独立选择判断能力、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对自己的行为负责。而她在自愿情况下,与相识仅两个月的董先生发生了关系,且未将“尚无性经验”告知董先生,这显然是她自己对贞操权不够负责的表现。同理,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她也应对协商时所作的承诺负责。

至于医疗费,没有举证证明精神损害后果的发生与董先生的行为存在因果关系,法院也不支持。

2014年4月,法院一审判决,驳回葛女士全部诉讼请求。

葛女士不服,向北京市第三人民法院提出上诉。12月,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葛女士败诉,并不表明法律对贞操权不认可,而是因为她对遭到的侵害,已与对方达成了协议,她对协议反悔没有法律依据,所以无法得到法院支持。

贞操权是否是一项独立的民事权利,在理论界一直存有争议。我国现行法律及司法解释,也未对其予以规定。《民法通则》虽对人身权作了规定,但没有规定贞操权,也没将贞操权明确列为保护对象。

贞操权应否受到法律保护,以及以何种方式保护,都存在争议。

正因如此,虽然现实生活中,此类侵害屡见不鲜,但通过法律来维护贞操权的案例却十分罕见。

从以上几起讨要贞操权的案例看,对贞操权应否受法律保护,虽有争议,但主流观点还是持肯定态度。

法律人士指出,贞操权是一种独立的以人的性自由、性安全、性纯洁为特定内容的人格权,受到侵害,可能会导致受害人身体、健康、自由和名誉等方面的损害,应由法律予以保护。

侵害贞操权主要是造成精神损害,也可能出现附带的财产损失,如导致女性怀孕,也可要求侵权人赔偿。

热点推荐

上一篇:网络推手炒成两败俱伤

下一篇:如何对幼儿进行德育教育论文 幼儿园关于德育教育之类的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