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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人群婚育伦理问题调查研究

小编:

摘要:通过调查发现,特殊人群结婚年龄普遍较晚,结婚比例低于正常人,婚后离婚率和丧偶率高于正常人,同时特殊人群的家庭也存在着收入较低、子女素质不高等问题。由于特殊人群存在身体或功能障碍,家庭是他们的主要活动场所,家庭成员的照料对他们不可或缺。特殊人群婚育的伦理问题值得研究。

关键词:特殊人群;婚育问题;伦理研究

特殊人群从概念上指的是残疾人、精神病人或患有遗传病的一类人群。对国内外有关特殊人群婚姻家庭的福利政策及相关调查进行梳理发现,特殊人群结婚年龄普遍较晚,有配偶比例远远低于正常人,且婚后离婚率和丧偶率高于正常人。特殊人群的家庭同时又存在着很多问题,例如收入较低、子女素质不高等。对于特殊人群来说,家庭是他们的主要活动场所,家庭成员的照料对他们来说非常重要。因此对特殊人群婚育的伦理问题研究有很重要的意义。

一、发达国家特殊人群婚育政策

英国特殊人群婚育问题都以其需求为核心,避免使特殊人群处于被动服务的地位,也提高了服务的质量和效能。

美国针对特殊人群婚育问题则主要是为了帮助特殊人群自立,减少他们对公共福利的依赖。

日本特殊人群福利制度包括婚育问题主要是建立在“同情”之上,特殊人群只是被动地接受别人的帮助,没有认识到自己作为个体的独立和自立自强。

二、我国特殊人群政策

在我国,婚姻法规定男女双方均患有精神分裂症或重度智能低下,不得结婚。各种法定传染病,在隔离期间或没有治愈前暂时延缓结婚。男女任何一方有严重的常染色体显性遗传病、隐性遗传病,多基因遗传病,或先天性心脏病、精神分裂症等多基因遗传病,可以结婚但不宜生育。对于影响性功能的生殖器缺陷或威胁生命的重要脏器疾病的特殊人群,婚姻法规定是应该劝阻结婚生育的。

三、特殊人群应当享有正常权益

无论是在西方国家还是在我国,从伦理学的角度讲,特殊人群应当享受正常权益。我们在制定法律法规的同时应该从伦理道德角度考虑特殊人群的感受,制定更能保护他们正常权益的措施。马智在《残疾人婚育宝典》里提到,我国残疾人的分布有一定规律。因此,可以针对不同人群、不同种类的残疾人开展有针对性的婚育指导。

在特殊人群福利制度建设的过程中,既应该消除特殊人群参与社会的障碍,也应该转变特殊人群观念,应该树立“增能”理念,积极主动地提升生活质量。同时国家也应该多从伦理方面出发,制定让特殊人群也能积极健康生活的婚育政策。

根据研究,对于患有精神疾病和智力低下的特殊人群来说,他们遗传给后代的可能性很大,如果结婚生育必然会造成新的社会问题。因此,对这部分人的婚姻问题,应该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不同的措施。首先应该从治疗方面、生活的经济来源等来着手解决问题,鼓励有自理能力的特殊人先解决生活问题,再考虑婚姻问题。但同时应该使他们明白,从自身及其家庭的长远利益出发,从优生的角度考虑,应尽可能自觉地婚而不育。

四、引导特殊人群树立健康的婚姻观、生育观

我国大力提倡计划生育和优生优育,这是符合我国国情、利国利民的基本国策。我们所说的优生优育是指通过教育、保健、咨询等方法,来帮助父母亲生出一个身心健康的孩子,但这并不是通过法律手段干涉特殊人群婚育的自主权。医学遗传学只是为了更为有效地预防或治疗遗传疾病。在特殊人群婚育问题上,相关部门应该提供遗传咨询、服务等手段,帮助特殊人群做出最符合他们利益的正确决定,使他们的家庭更加幸福,从而有效减少社会中特殊人群的比例。

综上所述,为了特殊人群的家庭幸福,笔者认为:

首先,应该解决好婚姻难题。应该从扩大他们的社交圈来帮助特殊人群解决婚姻问题。各地残联可以多组织一些文体、社会活动,为他们提供一个交友、沟通的平台。通过讲座和走访来教育鼓励,使使智力低下者、患有精神疾病的特殊人群享受正常的社交、婚姻生活,力求做到为了自身利益和国家利益婚而不育。同时,特殊人群尤其是女性特殊人群的再婚问题也应该受到社会及相关部门重视,应当从观念上消除对他们重新组织家庭的偏见和歧视。

其次,优化婚姻结构。特殊人群在社会上能平等地参与社会生活,自然同样也享有婚姻自由的权利,而且婚姻将有利于提高特殊人群对生活的信心及兴趣,也有益于社会的稳定发展。因此国家更应该支持鼓励特殊人群的正常婚姻。但调查发现,特殊人群的婚姻也应尽量避免出现“同病相怜”的现象,就是说身体部位有缺陷者就找有同样缺陷的人。这种结合看似理所当然,彼此间也更容易做到互相理解,能够相互照顾,因此这种婚姻相对来说也是比较牢固和合情合理的。但从医学、遗传学的角度来看,却不主张这种结合。特殊人群的结合应该是有选择性的,应该是两个人得的不是同一种先天性疾病。如果双方属于同一种遗传病,应该避免结合。例如,两个人都患有精神疾病,他们的子女患病率要比常人高三四十倍,因此不适合结婚。这种情况还包括男女双方一方为精神病人,另一方有精神病家族史。常见的特殊人群婚配还有双方都是耳聋患者,这样的特殊人结合,他们的子女耳聋发病率近20%,因此先天性聋哑人不应该与先天性聋哑人结婚或生育,这是聋哑特殊人的婚配准则。假如先天性聋哑人与后天性聋哑人或正常人结婚生育,第一个孩子属于先天性聋哑人,就不应当再生育。我国婚姻法规定严重智力低下者不能结婚,但这种病人由于智力缺陷,在青春期达到性成熟后,可能发生不正常性关系或强迫性性行为,这会对社会造成一定的危害。因此国家也应该制定相关措施,解决这类特殊人群的婚配问题。

再次,控制盲目生育。近年来,国家不断采取各种措施,加强对计划生育工作的引导和宣传教育,群众对于计划生育的自觉性也有了空前的提高,有效抑制了盲目生育的势头。但与此同时,不少地方却忽视了特殊人群的婚育管理,很多特殊人群非法生育的现象依旧很多,且这种现象最终导致了他们的生活更加困难。从对特殊人群的婚育问题来看,国家应该从伦理道德角度出发,考虑到特殊人群的正常需求,可以允许他们结婚,但鼓励他们做绝育手术,以此来免除他们生活中的更大困扰。作为特殊人群来说,他们应该转变观念,努力提高自身的生活能力,尽量提高生活质量和水平,按照国家政策要求,做到少生优生。同时,也一定要避免由于自身的残疾不幸而把希望寄托在下一代的错误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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