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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的粥厂

小编:

“嗟来之食”的典故,读者想多知晓。《礼记·檀弓》记载,春秋时代的某一年,齐国大饥,好心人黔敖制作食品,放在路旁,等待饥饿的人来吃食,一位饿肚男子眼睛不怎么看得见,还用袖子遮着自己的脸,步履艰难地走来,黔敖左手拿着干粮,右手端着汤水,大声地叫着:喂,来吃饭啊!这时来人扬起头盯着黔放说:我就是不要这种不尊重人的财物和舍施,才落到没有饭吃的地步;你施舍一点东西,就如此得意的样子,我是不吃“嗟来之食”的。说着扭头就走,黔敖感到自己修养不够,不应该显出德色,连忙追上去认错,请他回来吃饭,但那人终不回头,活活饿死。后来曾参听到这件事,认为那人开始可以离开,待到黔敖谢罪的时候就应当转回来。遇到荒年,黔敖以个人的力量和名义舍施食品,是本文所要写的清代粥厂的滥觞,但是那时人接受舍施的心态与清代的人差别很大,而粥厂的管理更与黔敖不同了,更难得见到黔敖那样的从善如流的管理人了。

施粥以济贫民

粥厂施赈,是清代荒年赈济的一种形式,当时最常见的是平粜,就是政府将常平仓的粮食拿出来,平价卖给老百姓,以平稳粮价,遏制商人囤积居奇;或者贷粮,即把仓粮借贷给百姓,等待收成后归还,以帮助灾民渡过暂时的难关;或者散米,将粮食无尝发给非常贫困的人户;粥厂,也就是施粥,特别困难户可以到这里打稀饭。后两种形式有更多的共同点,都是无尝舍施,对象都是极贫、次贫户,不同的是一种发放原粮,另一种则是给予粮食制品。因为它们有共同点,所以本文虽然讲的是粥厂,难免要涉及散米的情形。

长椿寺前打粥妇,儿生六月娘十九。官家施粥但计口,有口不论年长幼。儿食娘乳娘食粥,一日两盂免枵腹。朝风餐,夕露宿。儿在双,儿亡独,儿病断乳娘泪续。儿且勿死,为娘今日趁一粥,掩怀拭泪不敢哭[5]。

其次看康熙朝江西兴国的粥厂。康熙四十二年(1703年)兴国大旱,秋天没有收成,次年(1704年)春天张尚瑗就任县令,立即进行救灾活动,先出常平仓粮放贷,接着与绅士商议用仓中余粮设立粥厂,取得同意后又捐资买粮,在治平观设局管理,于五月十一日至六月十日施粥。每人每天按五合米下锅,五更煮粥,煮好打钟,人们从东庑进来,从西庑出去,妇女在另外的殿里打粥。开始每天用米七八石,后来增加到二十石。就是这样,道路上仍有许多饿殍[6]。

乾隆三十八年(1773年)广东有台风灾害,广州将军、两广督抚报告皇帝,天子派出大臣运送救济粮到广东,于是向各府州发出告示,官府设粥厂施赈。在广州,粥厂设于院落宽敞的东门附近的较场、西门附近的寺庙,又在市内相宜地点设立两个粥厂。粥厂煮粥有吏胥负责,由官员实行监督,吏役克扣米粮,官员可以管他,而官员吞没稻米,衙役不敢管。起初煮粥用的是米,渐渐地掺和白泥充数,再后来就以树皮下锅,所以饥民“嚼泥泥充肠,啮皮皮以香”,然而这是不能充饥的,只能多受几天罪,然后死去,真是“嚼泥啮皮缓一死,今日趁粥明日鬼”。就在较场的粥厂旁边,死尸和骸骨随处可见[7]。

嘉庆间浙西粥厂。太湖流域水灾不断,嘉庆九年〔1804年〕浙西水害,巡抚阮元实行平粜、赈济、借种子等办法度荒。第二年春蚕不收,于是施行工赈纪事粥赈法,在十五个州县设立三十四个粥厂,每二三十里间就有一个。每个厂聘请诚实绅士管理钱谷和煮赈事务,不许官吏插手银米,只让他们维持秩序。如海宁惠力寺粥厂请在籍部郎马钰主持厂务,同时任命原任县令、无锡人华瑞潢助理,他们制订煮赈散筹各项章程,按章行事。规定煮的粥要保持浓度,插的筷子不能倒斜,用布巾包裹不渗水,马氏、华氏也吃这样的稀饭,以保证它的质量。

在打粥方法上,分男女为两处,老弱病残另设一处,每处都用木栅围起来,每到打粥时,敲梆子或放炮为信号,使依秩序进行,不令拥挤。还在寺内搭盖大芦蓬,以防雨淋日晒,并为妇女建立厕蓬,对有病的人给予药物。由于秩序井然,管理周到,一天有几万人进出粥厂,并没有一个人死在厂内[8]。阮元认为他的办法行之有效,就在于使用绅士而不用官吏,正如他在《行赈湖州示官士》诗中所写的:

天下有好官,绝无好胥吏。政入胥吏手,必作害民事。士与民同心,多有爱民意。分以赈民事,庶不谋其利。吴兴水灾后,饘粥良不易。日聚数万人,煮糜以为食。士之任事者,致力不忍避。与官共手足,民乃受所赐[9]。饘 粥厂的实行办法

叙述了这些事例,不妨对清代粥厂的实行作一点归纳:

厘户法。根据民户财产状况,确定其户别,以便在赈灾中做到区别对待,也即明确赈济对象。著名的经学家惠士奇设想,依贫富将人户分为五等,甲等人家要捐助粮银,进行救助;乙等户要平价出卖粮食,以便政府平粜;丙等户自给;丁等户购买平价粮;戊等户接受散米、施粥的赈济[12]。在实践上自然不会像惠氏这类学者所设计的那样,如果这样无异于强迫甲、乙等户捐粮、卖粮,当然行不通。在灾年,政府在实行救荒政策之始,登记贫困户,并把他们区划为次贫、极贫,以便放赈时有所区别。这种登记叫做赈籍,胥吏在上名册时,索要钱财,否则虽是极贫,也不能列入赈籍。王嘉福在《粥厂谣》咏的“昨朝里正点村屋,老翁无钱名不录”,就是这种情形[13]。在登记时还要区分大口、小口,一般来说,十岁以下为小口,散米时按成年人减少发给,而打粥则没有什么不同。

拨帑与捐输。赈籍所需银米,如前述顺天府赈灾事例所显示,政府拨给粮米和银钱,这是官拨;再就是官捐,各级官员捐俸,作出示范,以便劝民捐输;绅民捐献,地域性灾害的赈济,民捐最多,也最起作用,前述马国棠式的人物还是有一些,不过捐粮数量不一定有他那么多,比如雍正时福建漳泉大饥,仙游太学生徐方宝赈米八千余石,并为主持赈务,积劳而亡[14]。在地方史志里这类记载比比皆是,不必缕叙。民捐,出自自愿的虽大有人在,但也有一定的强制性,所谓“有司谋设粥,粥米按户索。上不遗荐绅,士庶均见迫”[15]。一般说来,赈物来自政府、官僚和民间三个方面,大灾政府要出钱,小范围的灾情则是民间的事情了。

分赈法。就是多设粥厂,以便利饥民打粥。江苏常熟人蒋伊于康熙十年(1671年)在家乡赈荒,在乡村设置三厂,城里则设两个,实行的结果,是设在乡村的救活人多而费用少,而在城里的费用大、活人少,效果大不一样,因此他总结出分散粥厂的经验,于康熙十八年(1679年)写出《敬陈分赈之法疏》,建议分县分乡赈济,而不设置大建制的粥厂。他说:“务令县各为赈,而不可聚之于一郡;乡各为赈,而不可聚之于一城;人各为赈,而不可委之于吏”。分散设厂,是为了饥民就近领粥,避免奔波,死于沟壑[16]。嘉庆间,金匮县令齐彦怀实行图赈法(图,相当于现代的行政村),在城乡设立粥厂十余处,将本乡人的捐献物资用于本乡的饥民,这样人们也乐于捐输,本乡人就近打粥,得到实惠。齐氏为此写出《图赈法》一文,以事宣传[17]。分赈法,越来越成为人们的共识,普遍这么做。如乾隆朝直隶总督方观承制订的《赈纪十五条》所规定:“散赈定例,州县本城设厂,四乡各于适中处所设厂,……地方官宜勿拘成例,勿惜小费,更多设一二厂,以便贫民”,景州就设置七个厂[18]。厂地所选择的处所,多是建筑较多、场地广阔的公共场所,诸如寺院、道观、较场。中国最早的救济机构就出现在寺院,唐代的福田院就是收养贫病无告的人的,所以在寺院设立粥厂有传统,也有经验,再说寺院斋僧,锅灶齐全,像北京雍和宫的大锅能煮几石米,使用起来非常方便。

号牌法。这是打粥的具体办法。规定如何领票,如何凭票打粥,何时、何地打粥,如何遵守纪律。如徐文弼的方法,是把一个粥厂分为四部分,用栅栏隔开,每一处又分成若干行,每行前面放置条桌,以便置放盆碗;每一部分有一个颜色的旗帜,打粥人固定区位,持有与区位相同颜色的筹码,到时凭筹去指定方位打粥。如此把人分散开来,不致拥挤,排队到桌前,器皿放到桌上,打得既快又均匀[19]。当然,这是理想的方法,实际上难于做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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