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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重要性、审计风险及审计证据相互关系之我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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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重要性、审计风险及审计证据相互关系之我见

一、审计重要性与审计风险之间的关系

http://Www.LWlm.cOm 审计重要性,是审计学的一个重要概念。我国《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10号──审计重要性》对审计重要性的定义是:“被审计单位会计报表中错报或漏报的严重程度,这一程度在特定环境下可能影响会计报表使用者的判断或决策。”实际上,审计重要性可以理解为可容忍错报或漏报的最高界限,超过这个界限的错、漏报是不能容忍的,而低于这一界限的错、漏报是可以接受的。我国《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9号──内部控制与审计风险》将审计风险定义为:“审计风险是指会计报表存在重大错报或漏报,而注册会计师审计后发表不恰当审计意见的可能性”。这里,审计风险实质上是关于审计意见的评判,而审计意见恰当与否,又同会计报表错报或漏报息息相关。在审计活动中,审计重要性与审计风险之间成相互作用的反向关系。这种关系对审计人员将要执行的审计程序的时间、性质、范围有着直接影响。首先,重要性水平越高,审计风险就越低;重要性水平越低,审计风险就越高。其次,在一定程度上,审计风险水平的高低又反作用于重要性水平。审计人员在对重要性水平进行初步判断时,应当考虑审计风险这一因素。《独立审计准则第10号──审计重要性》第ll条就指出了审计人员对重要性水平做出初步判断时,应当综合考虑的重要因素,其中第3款就是考虑“内部控制与审计风险评估的结果”,如果内部控制越差,评估的审计风险越高,确定的重要性水平就应越低;反之,如果内部控制行之有效,审计风险综合评估水平较低,则重要性水平可以确定得高一些。因此审计人员应当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综合考虑各种因数,合理确定重要性水平。

二、审计重要性与审计证据之间的关系

审计过程中必须运用审计重要性原则。其运用的情形有二:一是在编制审计计划时对重要性的水平做出初步评估,以便确定拟执行审计程序的性质、时间和范围,借以提高审计工作效率;二是在评价审计结果时,对重要性作出判断,以便确定已执行的审计程序是否充分,借以保证审计工作质量。显然,无论是在审计活动开始之前,还是在审计活动结束之后,运用审计重要性原则都是为了解决审计程序问题。而审计程序在很大程度上又涉及到审计证据的问题。所谓审计证据,是指审计人员为了得出审计结论、形成审计意见而使用的所有信息,包括编制财务报表所依据的会计记录中含有的信息和其他信息。这里,审计证据不仅仅是指证据本身的内容、形式、数量、质量问题,还涉及到如何收集证据、怎样运用证据等相关方面。

由于审计重要性是一种可容忍错报或漏报的最高界限,因此,如果重要性水平定得越低,说明可容忍的错

报或漏报程度越小,这就要求执行越充分的审计程序,从而获取越多的审计证据;反之,如果重要性水平定得越高,说明可容忍的错报http://Www.LWlm.cOm或漏报程度越大,则可执行有限的审计程序,从而所需要的审计证据就可以少些。由此可见,审计重要性与审计证据之间成反向关系。

三、审计风险与审计证据之间的关系

如前所述,由于审计重要性与审计证据之间成反向关系,审计重要性与审计风险之间也成反向关系,“负负为正”,因此可以推定审计风险与审计证据之间成正向关系。根据这一关系,审计人员可以根据其对审计风险的评估,来确定审计证据的需要数量,以达到证据充分性和适当性的要求。如果审计人员初步估计的审计风险水平较高,说明审计对象较为复杂,审计的内容也较为广泛,审计人员发表恰当审计意见的难度就大,失误的可能性也就越大,这时审计人员就要实施越详细的实质性测试程序,收集更多的审计证据,以便将审计风险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反之,如果评估的审计风险水平较低,则审计人员只需要执行有限的审计程序,收集较少的审计证据。综上所述,审计重要性、审计风险、审计证据之间有着非常密切的内在联系,这种内在联系集中体现在相互制约或者相互影响。因此,注册会计师在审计活动中应当把这三个因素看作是一个整体来全面考虑,同时兼顾。只有这样,才能真正提高审计质量,降低审计风险,取得较好的审计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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