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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软件可专利性之辩证思考

小编:蒋力

1.计算机软件的相关概念和特点

1.1 计算机软件的相关概念

本文中讨论的计算机软件的专利保护指的是计算机程序方面的专利保护,计算机软件的分类方法多种多样,常见的分类方法有三种,分类如下:

(1)按编制程序语言可以分为源程序和目标程序。

(2)按照不同的应用领域可以分为系统软件、嵌入软件、实时软件、事务处理软件、科学和工程计算软件、人工智能软件等。

(3)按照计算机软件的法律保护方向可以分为两类:一是常规性软件和创新性软件;二是作品性软件和工作性软件。

1.2 计算机软件的特点

作为一种特殊的产品,计算机软件有其不同于其他产品的特点,主要特点如下:

(1)计算机是软件是人类脑力劳动的成果,是一笔无形的巨大财富。它是通过人类的思想和知识创造出来的,我们只能体会其逻辑性。

(2)由于计算机软件是不仅具有文字作品的特性,还具有技术的特性,因此,他具有作品性和功能性这两种双重属性。

(3)计算机软件研发过程复杂,开发周期长,花费大,周期短容易被更新和替代。

(4)计算机软件很容易被大量复制使用。计算机的由于其自身特点特殊,因此,计算机软件容易在较短短时间内被频繁复制。

(5)计算机软件的表现形式不唯一,因为同样的算法原理和设计思想可能有不同的表现形式。因此,因为不同的研发思想可能产生相同或者相似的功能,而且具有同一个功能的软件未必唯一。

2.我国计算机软件专利保护的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

2.1 我国计算机软件保护的现状

作为一种特殊的专利,计算机软件专利申请审查是很不正规的,一般情况下,只有少数相关的审查员回呢参与。近年来,各发达国家越来越重视计算机软件的专利申请。20世纪90年代后期,我国也开始参与计算机软件方面的专利申请制定。换句话说,现如今,申请计算机软件专利以是大势所趋。

计算机软件的专利保护,就是将计算机软件以发明创造的形式来进行保护。我国的计算机软件产业虽然起步晚,但我国的软件行业却迅速崛起。由于我国的软件产业短时间内发展迅速,软件产业也确实出现了小虎队知识产权方面的问题,如盗版、侵犯产权等问题也屡禁不止。现有的法律保护看似比较完善,但实质上制度并不健全,直接导致相关利益主体的利益不能得到平衡,影响整个行业的发展。

我国2001年的《专利审查指南》规定,为了解决技术上的问题,充分利用技术手段,得到的有关计算机程序的发明在专利保护的客体范畴。受专利保护的是以下四种计算机程序:

(1)用于工业控制的程序。如果一项专利申请是把一个计算机程序输入计算机后形成了一种计算机控制的生产方法,则可以给予专利保护。

(2)用于改进计算机性能的程序。如果一项专利用计算机程序来更新计算机内部的程序,解决了技术问题,则可以受到专利保护。

(3)用于测试过程中的程序控制。如果一项专利用计算机程序来测试程序控制,则可以受到专利保护。

(4)用于数据处理的程序。如果一项专利申请了计算机程序处理数据,解决了技术问题,则可以受到专利保护。

2.2 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由于我国的计算机软件专利保护制度不完善,专利保护方面也着实存在着不少问题:

第一,在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中,计算机软件专利申请的条件并没有明确规定,这个层面的定义仍然很模糊。正因为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计算机软件发明的申请条件,所以,大部分企业还不知道受专利法保护是否保护计算机软件,甚至很大一部分专利审查员都搞不清楚。因此,很多人申请专利,却只有一小部分人通过专利审查,这不仅浪费人力物力,还使计算机软件业的发展受到制约。第二,审查时间及保护期限过长。我国专利保护期限是二十年。而计算机软件更新较快,许多软件生命期也就三至五年。二十年的专利保护期限显然过长,不利于计算机软件的发展。第三,审查员综合素质不高。审查员在专利审查中需要具备技术知识和法律知识,目前审查员这方面综合能力有待提尚。

3.计算机软件专利保护的建议

作为一种历史最悠久的智力成果保护法,专利法可以说一门最成熟、最严格的法律。所谓最严格,不仅指对成果最严历,而且体现了对保护对象选择上的也最严格。对计算机软件的专利保护,可以算得上是对计算机软件最有效的保护方式。专利保护一方面提供了专利所有人强大的占有权,而另一方面,专利权还对侵害专利权的人或团体进行了强烈的打击。因为专利法对保护对象的要求很高,所以计算机软件的专利权也面临着巨大的考验,它所面临的挑战是不可避免的。

3.1 明确计算机软件是专利保护的客体

现如今,国际上普遍要求加强计算机软件专利保护,因此,在中国的软件产业的发展过程中,加强软件保护是非常有必要的。计算机软件的专利符合专利保护的要求,有利于我国的软件产业的发展,促进我国的科技进步,响应我国的科技创新的决策。

3.2 制定明确的审查标准

目前,我国对计算机软件的专利审查已经制定了明确的审查制定,但是这些还只是初步的规定,不具备针对性。审查标准应该以促进我国计算机软件的发展为原则,激发软件开发者的兴趣,符合计算机软件的自身特点,不能盲目。审查标准的制定应该遵循以下原则:一是审查标准要绝对新颖;二是计算机软件的技术要兼具创新性。在对审查员方面的要求上,应当对审查员实施统一、严格的培训,制定并形成个完善统一的标准。

4.总结

本文通过辨证思考,认为计算机软件可专利性是一种趋势。在当今社会,计算机软件的专利保护已经被大多数国家认可,而且计算机软件专利申请业越来越重要。在当今计算机快速发展的趋势下,我国应该认真分析软件行业存在的问题和挑战,明确对计算机软件的专利保护,以支持我国的软件产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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