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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我国法学本科实践性教学环节存在的不足及完善

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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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摘要 现阶段我国法学本科教育重理论轻实践的现象仍然比较严重,学生课堂所学与司法实践中的实践需要脱节。本文分析了当期法学本科阶段实践性教学的必要性,立足现实,对法学本科生实践教学中存在的问题进行阐述,并针对问题提出一系列完善对策,以期对法学本科教育有所帮助。

论文关键词 实践性教学 必要性 存在问题

一、法学本科生实践性教学的必要性和重要作用

关于法学本科阶段的教育培养目标,教育界的学者们从不同的角度出发,形成了各自不同的观点。有学者认为,中国的法学教育应借鉴国外的法学教育模式,即法学并非是人人都能学及人人都能学好的学科,法学教育应该是一种精英化教育而非普法教育,比如我国可以借鉴日本的“法律职业精英”模式。还有学者认为法学教育的主要任务为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要教会学生为人处事的方式方法,法学教育培养的应是具有高尚职业道德的法律人才。另有学者认为,我国的法学教育应是一种实用主义的教育,主要目的应是造就“法律工匠”,即法学教育应培养适应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等各方面发展需要的职业法律人才,应培养能熟练运用法律知识处理具体纠纷和案件的法律职业工作者。正是由于我国法学教学在人才培养目标的定位上模糊不清,造就了当前法学教学中不论是课程的设置还是教学方法上都仍停留在传统理论型研究人才的培养模式上,以至于经常出现学生课堂所学与司法实践中的实际需要严重脱节。因此,改革探索新时期法学本科实践性教学环节,如何培养现代社会所需要的既有深厚法学理论功底又具有实践操作能力的法律人才,已成为法学本科教育研究的热点问题。

与传统课堂讲授型教学相比,实践性教学模式不管是教学目标的制定还是知识的传授方式上,其优势是十分明显的:实践性教学形式多样,趣味性强,能调动学生参与课堂教学的积极性,可能获得比课堂讲授更好的学习效果;实践性教学模式能够培养学生运用理论解决现实问题的能力,这不仅能吸引学生而且更是挑战,能最大限度的激发学生主动学习的积极性;实践性教学可以打破人为设置的各个部门法之间的束缚,使学生能够将所学专业知识交融,为其自如运用理论知识解决实际问题提供了便利条件。另外,实践性教学还能够增强学生的人际沟通能力和专业素质技能。在实践性教学活动中,学生在接待当事人的过程中可以使其人际沟通能力增强,在法律咨询、模拟法庭等训练过程中,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表达能力及实践能力将会得到进一步的提升。而且,实践性教学活动还有利于学生科研能力的培养,为了解决实践中出现的问题,学生必须查阅大量的资料,激发其积极性、能动性,通过分析问题、研究问题、解决问题的过程,使学生的工具性技能得到训练,有利于学生科研能力的培养。

二、法学专业本科实践性教学环节的主要内容

(一)法律诊所式课程

法律诊所式课程又称诊所式的法学教学,其起源于美国,主要目的是使学生能从实践中学会诊断和治疗,之所以称为“诊所”,主要是借鉴了美国医学院为学生提供的临床实习机会。采用该种模式的实践教学,可以使学生在熟悉和了解真实存在的当事人和案例,能够运用自己所掌握的相关法律知识,对“法律的疾病”通过“诊断”和“治疗”进行处理和解决。或者通过为需要提供法律服务而又无力支付费用的当事人提供免费的法律援助,从而实现司法平等和司法公正。目前,我国各大高校的法律院系已开始尝试运用诊所式教学模式。

(二)模拟法庭

与一般的实践性教学模式相比,模拟法庭实践教学侧重于仿真,其是展现法律文化的最佳方式。这种实践教学模式的主要特点在于,使学生亲自参与并运用自身所学的实体和程序方面的法律知识,能真实地感受司法审判的实际过程,提高学生的实际动手操作能力和创造性思维能力。模拟法庭开设的重要意义在于,它能充分地发挥学生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实现教师传播知识与学生能力培养有机地统一和结合。

(三)观摩法院审判

该种实践教学模式,能够使学生了解实际案件的审判全过程,从而使他们熟悉法院审判程序的操作过程和步骤,这种实践教学模式不但使学生学习和掌握程序方面的法律,还可以使他们了解实体法在案件审理中的具体运用。当然,教师带领学生到法庭现场观摩开庭审判后,应当组织学生就庭审中的相关问题展开讨论,依学生发言情况给出评定成绩。

(四)义务法律咨询

利用节假日和休息日,可以组织学生到社区、广场等公共场合,为广大的人民群众提供法律服务,针对人们提出的法律问题进行解答,提供法律帮助,该项教学活动一方面可以增强大学生的社会责任感,使他们能将所学的法律知识无偿地回报社会,另一方面还可以检验学生解决实际法律问题的能力,从而促使他们了解自己在法律专业学习中的长处和不足。

(五)专业实习

专业实习主要是指定期或不定期的组织学生到法院、检察院或大型的律师事务所进行实践活动。如建立实践教学实践协作单位,由其选定具有典型性的案件公开开示范庭,组织学生和部分专业课教师旁听,从而通过实案学习和了解法律专业知识。另外还可以采取让学生协助法律从业人员实际参与个案的处理,将所学的法律知识运用到实践活动中。

(六)写作毕业论文

大学生撰写毕业论文,不但可以全面考核学生的知识能力,而且通过毕业论文的写作,能够训练学生独立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还可以提高他们从事科学研究的基本功,为将来从事专业学术论文的写作做好铺垫。毕业论文写作这一实践教学活动大多数高校都是放在本科学业即将结束的最后学期,论文题目可以由教师指定也可以由学生自己拟定。 "

三、我国法学本科教育中实践性教学环节存在的问题

目前,在我国法学本科教育中,各个高校为了适应市场竞争的压力,都开始探索法学实践性教学环节的改革,如有的高校采取法律咨询、普法宣传、模拟审判、毕业实习等形式开展实践教学,还有些高校将毕业论文的写作及法律诊所教育等作为实践性教学的内容。在某些实践教学模式的探索中也取得了一些成绩。但是,我国现阶段的法学本科实践性教学环节仍存在着问题,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理论课知识的学习挤占了实践性教学时间

目前,我国法学本科教学的学制是四年,在这八个学期的学习中,可用于课堂教学的最大时间量为2800学时,在这总的教学时间内,其中包括马克思主义理论课、思想政治课、外语课及体育课等占到约800学时,占到总教学时间的29%多,而法学专业课程及其他相关课程,教学时间仅占到总教学学时的71%。

从教学时间安排上我们可以了解到,法学本科专业教育的教学时间整体上就严重不足,能分配给实践性教学课程的时间就更少了。尤其是大学期间各个高校的所有专业都十分重视英语教学,学生实际投入到四六级大学英语考试学习的时间是非常多的。因此,实践性教学在法学本科教学中的地位是十分微弱的。

(二)实践性教学课程的设置不合理

当前,虽然许多高校的法学院系实施了诸如案例、模拟法庭、审判现场观摩、法律实习等教学方法,任课教师个人也拟定的有详细的教学计划和内容,但受传统观念的影响,实践教学课程要从属于理论教学,且无法找到与理论教学最佳匹配的实践教学环节,而且,由于缺乏实践教学环节的教学大纲,各个实践教学计划之间没有统

一、系统的体系,导致法学本科学生涉猎的知识面较窄,法学思维方式的深度和广度严重不足,因此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和法律实践能力都不容乐观,使得法学实践性教学的地位和效果大打折扣,更有甚者,有些高校的法学专业由于受种种主客观原因的影响,很难开设系统的实践教学,一些高校即使开了也是流于形式且不合理。

(三)实践教学评估体系不科学

目前,我国的大多数高校都缺乏健全的实践教学评估体系,学生参加什么类型的实践活动以及效果,依赖于学生的自觉,对此学校无专门的硬性规定和考核标准。有些高校甚至利用德育考核指标管理法学学生实践活动,这是非常不科学的。而且我国目前推行的司法考试制度,也对我国当前的法学实践性教学产生了重要的影响。采取司法考试模式作为确立法律人才选任的标准,将会对我国法学教育的发展目标、规划及战略影响深远,当然也对法学本科教育的定位提出了新的要求。因此,如何促进法学实践教学和司法考试之间的良性互动,如何实现法学实践教学的有效管理,以及建立科学的法学实践教学评估体系,是目前我国法学实践性教学改革中亟需解决的难题之一。

(四)法律专业学生的实习存在问题

法律实习过程在法学专业本科学生的学习中占据着十分重要的作用,目前我国针对法学学生的实习基本上是倾向于司法部门,然而与前些年相比,当前实践中出现了越来越多的法学毕业生到行政机关或企业工作的现象,如此以来,高校法学院应与行政机关或企业建立实习基地,但实际上让学生到行政机关或企业实习,不但操作的难度较大,而且在行政机关实习的学生若毕业时选择到司法机关就业,则其司法实务操作能力远不如曾在司法机关实习过的学生。另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是,伴随着法学学生的考研和司法考试白热化程度的不断加剧,大多数学生都希望能尽量少安排甚至不安排实习实践,有些同学甚至采用请假等手段避开学校安排的实习,因此,怎样更加合理科学的安排学生的实习时间已经是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

四、我国法学本科实践性教学模式的改革

(一)转变观念,改正“重理论、轻实践教学”的观念

从形式上看,法学是研究制定规则和运用规则的学科,可以说法律是规则的体系。在我国古代,律学中虽然掺杂了儒家的礼学思想,但其仍解释法律和应用法律的学问。而在西方,古罗马人创立法学最重要的是要为了实践活动中对法律的直接运用,而不是纯粹的探究解释法律制度和追求真理。笔者认为,法学本身具有普遍性和一般性,在实践中的各个独立个案处理中,它是解决法律纠纷的技艺、方法和智慧。因此,法学本应是一门实践应用型学科,对法学进行理论法学和应用法学的区分只是站的角度不同而已,实践教学应是法学学科的本质所在。法学专业实践性教学的价值在于,一方面它可以培养学生的法律实践能力,另一方面它可以促使法科学生法律职业道德的养成。然而当前,我国仍有许多高校的法学教育只重视法学理论的钻研,而忽视或轻视实践教学的价值。当然,法学理论知识的系统学习以及法学逻辑思维方法的课堂训练对法学本科学生十分重要,但如何将理论性知识与社会实践紧密结合,如何培养学生的实务操作、解决实际案件及实际纠纷的能力也不容忽视。另外,法律职业道德的养成不能靠课堂灌输和说教,而应是在不断的实践中,在与社会实践的对接中,这种思想观念才能深刻地扎根于头脑意识中。因此,我们一定要转变观念,在法学本科教育中,坚决改正“重理论,轻实践”的观念,而应坚持理论和实践并重的教学理念。

(二)制定教学大纲,合理设置实践教学课程

法学实践性教学活动一方面可以检验学生对法学理论知识的掌握情况,另一方面也能使学生的专业操作技能得到培养。因此,应制定法学实践课程的教学大纲,把实践教学强制性地纳入教学计划和要求中,对实践性教学环节的具体内容、学时和具体的实践时间段等进行确定、详细的规定,从而实现对综合性实践教学课程的合理设置。与其他学科的学生相比,法学本科生职业能力的培养显得尤为重要。笔者认为法学实践性课程也应区分必修课和选修课两个层面,从而实现对学生的深化与分流培养。比如,针对法学本科大

一、大二的学生,开设案例研讨、社会调查、专业见习、送法进社区、案例评析等专业难度较小的实践性必修课,对大

三、大四的学生可以安排诸如模拟法庭、法律实习、毕业论文等专业难度较大的必修实践课程。另外,在不同的年级开设实践性选修课程,由学生根据自己的兴趣爱好选修,如设置律师实务训练、司法实务训练、企业法务训练等课程。

(三)构建科学合理的实践教学环节的监督、管理和考核机制

由于实践教学是随着时代的发展而不断变化的,因此要实现对法学实践教学环节的综合性、客观性的评估,需要构建一系列针对实践教学的评估标准体系和评估机制,并不断完善和健全实践性教学环节的监督、管理和考核机制,通过对实践教学的主体、过程、效果等进行综合考量,以达到对实践教学的综合性、客观性评估。各高校法学院应建立和完善教学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从而使实践教学秩序和教学质量得到稳定和全面的提高。例如,建立实践教学基地教学质量评估制度,教师实践教学工作考核评价激励机制,同时,把指导教师的教学态度、教学能力及教学任务完成情况等内容纳入考核范畴,且将考核的结果与个人晋升、晋职、津贴、奖金联系起来,充分调动实践教学指导老师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以保障实践教学的效果。

(四)完善法学实践教学条件,解决法律实习问题

当前,在我国的法学本科教学中,要进一步完善实践性教学条件,需要做到以下几点:

首先,配备一支高素质高水平的指导教师队伍。实践教学能否达到良好的效果,指导教师队伍的建设是决定性因素之一,因此只有配备具有双师资格的高水平的指导教师队伍,才能保证学生实践能力不断的提高。在课堂教学水准和实践教学能力和经验方面,与一般任课教师相比,从事实践教学指导老师要求更高。为此,可以考虑从司法实践部门中聘请一些具有丰富司法实践经验的实务工作者担任指导教师,如从事审判实务的法官、检察官、律师等。

其次,加大实践性教学改革的投资力度。当前,我国法学实践性教学的发展之所以没有受到足够的重视,其中最重要的原因就是投资力度不够。因此,高校必须拨付从事法律实习的费用及实习基地建设的经费,一方面要采取激励措施激发教师从事实践性教学的热情与动力,培养和重视具备理论与实践能力的“双师型”人才;另一方面购置实践教学必需的设备以及资料文件,从而保证实践性教学的生动化、形象化。只有投入大量的资金,才能有条件强化实践教学的基础建设,如模拟法庭建设、知识产权实验室等。

最后,尽可能依据不同类型的实习和实践基地的各项条件,培养学生的法律职业能力,促进法学学生的实务动手操作能力,并配合学生的研究生考试和司法考试时间,尽可能合理的安排实习时间。使他们之间形成一种良性的互动。

因此,在法学本科教育中,在坚持法学理论知识学习的同时,兼顾实践性教学模式的引入,从而不断提高法科学生的思维能力、观察能力和职业能力。当然,任何事情都不能绝对化,我们绝不能过分强调法学教育的职业性而忽视其学术性,在法学本科阶段,应将法学实践性教学与传统法学教育有机结合在一起,才能为培养高素质应用性的法律人才做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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