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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期扶持就业困难群体充分就业思考

小编:

摘要:扶持弱势群体就业是政府职能的内在要求和义不容辞的责任。本文从政府职能角度分析-r&持弱势群体就业的现实意义,建议理顺和优化城乡就业关系,完善就业扶持体系,实现弱势群体的充分就业。

关键词:就业困难群体;充分就业;援助体系

党的十八大明确提出,要努力实现就业更加充分,推动实现更高质量的就业,尤其做好以高校毕业生为重点的青年就业工作。因而,通过积极的政策扶持、政府购买基层公共服务公益性岗位,重点帮扶困难家庭和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就业,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必然选项。

一、建设就业扶持体系的意义

完善就业扶持体系,进一步完善就业援助体系,体现了政府的关怀和责任,也是一种特别的社会福利。对于有效缓解零就业家庭导致的社会矛盾、缓解高校毕业生就业紧张矛盾,都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2.完善就业扶持体系,是促进弱势群体充分就业的现实需要。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和新农村建设的强力推进,新出现了一些社会群体,这些群体从技能就业、体面就业、稳定就业等角度来看,无疑是弱势群体。比如被征地农民、不能通过市场就业的残疾人、无技能的大龄人员、困难家庭的高校毕业生。同时,受经济增速下滑的影响,部分行业企业岗位需求量有所下降,用人单位招聘高校毕业生人数减少。这些弱势群体的专业结构、就业意愿、就业能力与市场需求不相适应的结构性矛盾仍然比较突出。这些都说明,做好弱势群体就业工作,任务十分艰巨繁重。因而,完善就业扶持体系,有利于拓展弱势群体就业新领域,开发更多适合他们的就业岗位,进而有效缓解就业的结构性矛盾,力争实现弱势群体更加充分、更高质量的就业。

二、建设就业扶持体系的主要问题

当前,宏观上经济增速放缓,企业盈利空间较小因而尽量减少人员,用工量较大的制造业用工萎缩。这些客观因素导致扶持就业面临更大的挑战。

1.扶持就业的制度体系问题。近年来,面临的就业问题的群体主要有三大类:城镇就业困难群体、被征地农民、高校毕业生。困难最大的是无技能和大龄低技能人员。城镇大龄就业困难群体属于失业人员中特别困难的一部分,主要包括大龄失业人员、改制企业下岗的“4048”人员、军队退役人员、随军家属、残疾人等。他们年龄偏大,学习能力下降,多数因为技能不精而下岗,加之生活在城镇,收入来源仅限工资,这部分群体一旦失业,即丧失唯一生活来源而陷入窘困。近年来,各地政府相继出台了一系列帮助困难群体就业的政策文件,采取各种措施,帮助困难群体实施就业。但是,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不一样,财政承受能力不一样,导致就业扶持政策在具体实施中千差万别。而且,由于地方发展的急迫需要,财政一直承受着很大的压力,许多地方实际上是负债支撑。限于财力,不可能拿出很多资金扶持就业。透过购买岗位扶持困难群体就业的人数不可能很多,所以,事实上困难群体通过帮扶实现就业占比不高。

2.扶持就业的方法路径问题。一是困难群体通过市场实现就业难以实施。市场化就业是市场经济的必然选择。目前,在全国各地,通过就业市场双向选择,已经实施多年。问题在于企业不是慈善机构,招聘人员必然着眼于实用性及相对低成本,自然不会优先考虑就业困难群体。而就业困难群体偏偏集合了“无技能”、“低技能”、“无经验”等就业的不利因素,在就业市场里,缺乏竞争力,很难在白热化的竞争中实现稳定就业、体面劳动。二是困难群体通过培训实现就业难度较大。困难群体文化程度较低,缺乏一技之长。通过短期培训提高技能,这类技能的竞争力不强。如若长期进行学徒类培训,又很不现实。比如失地农民,由于他们长期从事农业生产,缺少工作经验,随着年龄的增长,在学习能力、综合素质方面都比较欠缺,加之不愿为技能培训投入更多的时间与开支,短期内无法适应企业标准化生产的需要,也面临扶持就业的问题。

3.扶持就业的技能支撑问题。政府部门开展公共培训措施很多,花钱不少,但就业困难群体觉得不大实用。一是路途远,乡下人不方便。大多技能培训在城区办班,乡下人觉得路途较远,赶出来不方便,乘车费用较高;二是流动性大,工作不固定。这些人找到一份零时工也不容易,一旦不工作,就断绝了紧急来源。要让他们全日制培训,不现实;三是应用性不强,培训不实用。由于资金投入、师资力量等因素的制约,技能培训力度和效果不是很理想,专业单一化,技能一般化,难以适应市场对实用复合型人才的需求。所以,他们对于“不一定有结果的什么培训”兴趣不大。

三、建立并完善就业扶持体系对策建议

建立并完善就业扶持体系是政府的实事工程,是系统的社会工程,必须理顺和优化城乡就业关系,协调各方力量持续推进。

1.建立经费保障制度。各地应该在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认真搞好资金投入预算,切实加大扶持就业的资金保障力度。同时,要严格加强监督管理:在各级政府就业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扶持就业的社保补贴、岗位补贴、在岗人员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支出,等等。应明确哪些款项由地市、县市财政托底保障,哪些款项由省里采取配套方式对各地给予适当的补助。在建立扶持就业的资金保障制度时,要适当提高基层公共服务公益性岗位工资标准,要建立基层公益性岗位高校毕业生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尤其对于特困家庭、残疾人家庭,生活上要主动关心,更要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尽力提高困难家庭、被征地农民和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的工资性收入,增强他们的自信心。

2、建立培训促进机制。就业政策的平衡性和连贯性,首先要体现在公共培训。公共培训属于社会性公共事务,这就决定了完全交由市场是不现实的,必须由公共部门承担这项工作并强力促进。一要侧重“零就业家庭”。政府在公开招聘的公益性岗位向“零就业家庭”敞开大门基础上,鼓励他们参加公益培训,让他们在培训实践基地进行实务操作,通过提升劳动技能积极实现对“零就业”家庭的动态清零。二要侧重“双低人员”。处于劳动年龄段中的文化低、技能低的困难群体,很难被用工企业接受。他们只能在餐饮、纺织、建筑等比较辛苦且报酬低的行业临时就业。要通过积极的公益培训,使得他们具有“一技之长”。三要侧重“转岗培训”。对于技能水平较低或技能单一,竞争能力弱的就业困难人员。要开展充电式培训,使得他们在做到“精熟一门”基础上,另学就业技能,打下竞争就业的牢固基础。

3.建立管理考评机制。一要制定实施细则。实施积极就业扶持政策,就必须以《就业促进法》为核心,研究与就业相关的配套性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形成相互支持、相互配套的实施细则,更要通过严密的考评机制,督促区域财政、基础设施、人员经办等方面的协同支持,进而提高政策执行力度。二要完善激励机制。在现有制度基础上,要充分考虑地方区域经济社会状况,进一步完善履职奖励、择优延续、先进推荐、带薪培训、工龄连续等制度。不断拓宽考核激励方式,激发困难家庭、被征地农民和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的工作热情。三是要健全服务机制。要充分利用扶持就业的基础数据台账,让困难家庭、被征地农民和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能够得到临时性、兜底性就业援助。对聘用到公益性岗位的高校毕业生,要明确政策要求,主动送信息、送服务、送培训,帮助他们尽快转岗就业;对于困难家庭和被征地农民在扶持就业以后,随着自身技能的提升,要引导鼓励他们实现市场化竞争就业。总之,要通过考评推进扶持就业,使得困难家庭、被征地农民和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成为一个地方经济繁荣、社会和谐的重要推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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