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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电气设计过程中易错问题评析(三)

小编:

【问题9:漏电电流动作保护器RCD的设置部位不当】

【问题10:漏电电流动作保护器RCD的动作电流及动作时间未明确】

评析:很多设计中,漏电电流动作保护器的动作电流及动作时间疏漏。

根据《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02)6.1.9,应明确:在配电回路或支线上设置的防止人身电击RCD的动作电流I△n≤30mA,动作时间t≤0.1s.新《民规》7.7.10亦有此规定(注:医疗电气设备等,现均为≤30mA,而旧《民规》为≤6mA)。

根据《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95)第条“为减少接地故障引起的电气火灾危险而装设的漏电电流动作保护器,其额定动作电流不应超过0.5A”,新《民规》7.7.10亦有此规定。所以应明确,在供电干线或电源线路上设置的防止电气火灾动作电流I△n≤500mA,动作时间t≤0.5s。

【问题11:4P开关断开PE或PEN线、漏电电流动作保护器RCD的互感器磁回路穿过或PEN线】

故设计说明应明确“4P开关严禁断开PE或线、漏电开关电流互感器的磁回路严禁穿过或PEN线”(另:安全用电措施采用接地保护、而非接零保护)。

【问题12:对接地故障保护,是否加设漏电电流动作保护器RCD缺乏依据】

评析:根据《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95)第4.1.1条“配电线路应装设短路保护、过负载保护和接地故障保护,作用于切断供电电源或发出报警信号。”

通常我们对配电线路设置断路器或熔断器,可实现短路保护及过负载保护,那么能否同时实现接地故障保护呢?是否还要加设漏电电流动作保护器呢?这需要通过计算校验确定。

该规范第4.4.10条规定“TN系统配电线路应采用下列的接地故障保护:一、当过电流保护能满足本规范第4.4.7条要求时,宜采用过电流保护兼作接地故障保护;二、在三相四线制配电线路中,当过电流保护不能满足本规范第4.4.7条的要求且零序电流保护能满足时,宜采用零序电流保护,此时保护整定值应大于配电线路最大不平衡电流;三、当上述一、二款的保护不能满足要求时,应采用漏电电流动作保护。”

而本规范第4.4.7条要求“相线对地标称电压为的TN系统配电线路的接地故障保护,其切断故障回路的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一、配电线路或仅供给固定式电气设备用电的末端线路,不宜大于5s;二、供电给手握式电气设备和移动式电气设备的末端线路或插座回路,不应大于0.4s。”

校验公式:R≤50/Ia,式中:R-可同时触及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和装置外可导电部分之间,故障电流产生的电压降引起接触电压的一段线段的电阻(Ω);Ia—切断故障回路时间不超过5s的保护电器动作电流(A)(当保护电器为瞬时或短延时动作的低压断路器时,Ia值应取低压断路器瞬时或短延时过电流脱扣器整定电流的1.3倍)。

结论是:当断路器或熔断器的过电流保护能满足R≤50/Ia时,则可将断路器或熔断器兼作接地故障保护,这最为经济简单,应优先采用;如其过流保护不能满足R≤50/Ia的要求,则必须另外加设漏电动作保护器RCD实现接地故障保护,且此时须设置专用的PE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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