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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让工会主席成为过河的泥菩萨法律法学研究论文(1)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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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原文: 法制网报道:北京首例被“炒”工会主席恢复工作希望渺茫 1月16日,周一。一上班,记者照例给唐小东打了一个电话:“怎么样,有什么新进展吗?” 电话那头传来轻轻的叹气声,接着是唐小东依旧无奈地回答:“能有什么进展?还是这样,我还得等下去,这也是惟一的办法了。

” 唐小东,北京三环相模新技术有限公司(日方控股合资公司)原总务部经理兼工会主席,也是北京市首例被解除劳动合同的企业工会主席。 从2009年8月22日,唐小东以高票当选为三环相模公司的工会主席那天起,因为给职工争取签劳动合同、上三险、加班费等权益,并将公司存在的相关问题透露给媒体,而被公司视为了“眼中钉”。

那年的11月,唐小东被公司以“任职期间不仅未做好本职工作,而且败坏企业声誉,影响生产秩序”为由解聘。 当时,在北京市、海淀区两级总工会的协调处理和法学专家们的声援下,三环相模公司迫于压力,恢复了唐小东工会主席的职务。

然而,平静的日子并没有长久,2009年8月,唐小东又被公司以“未将公司的水源《卫生许可证》及时进行年检,给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损害”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此事引起了公众和政府部门的高度关注。

2009年9月,唐小东向北京市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然而仲裁结果至今未出。唐小东对记者感慨道:“真是没有想到,工会法竟然保护不了我,现在只能日复一日地等待了!” 1月19日,记者拨通了三环相模公司总务部经理蒙笑言的办公室电话,一位女士以“蒙总不在公司,不知道什么时候回来”为由,拒绝向记者透露公司对此事的态度。

生存艰难 企业工会处境尴尬 “我是被选出来的,那么多票投给我,不能对不起工人。”正是在这样的信念下,唐小东严格依照工会法行事,最终却被企业以一句“严重失职”为由解雇———挺身而出却成了“自不量力”,能为工人维权自己却得不到法律的庇护。

全国律协宪法与人权专业委员会主任、清华大学法律专业硕士联合导师吴革一语点破了唐小东案的关键所在:在我国企业工会制度不健全、对工会干部保护不力的背景下,唐小东的悲剧并非偶然,而是我国的企业工会面临的共同难题。 我国工会法规定,工会法人与企业法人平行,“企业、事业单位违反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和其他民主管理制度,工会有权要求纠正,保障职工依法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利。

”然而在现实中,我国工会特别是基层工会却渐渐“变味”,发展状况越来越令人忧心:基层工会对企业的依赖性非常大,不仅工会的人员、经费要指望着企业拨付,而且往往工会主席也是来自企业方的代表,于是工会的日常工作,就成了逢年过节发一发福利品、探视生病的会员、抓好职工计划生育……甚至在某些企业里,工会沦为了传达企业旨意、代替企业安抚职工的机构。 吴革指出,在这种种“非常态”之下,我国工会维权出现了难以逃脱的悖论。

“一是缺乏维权的内在动力,甚至倾向于企业一方;二是人事和经济上对企业的依附,导致工会缺乏独立性,发生劳资纠纷时很难超越自身利害关系而全力维护工人利益。个别不顾自身安危的工会成员,如唐小东,也势必会‘鸡蛋碰石头’,付出沉重的代价。

”律师点评: 北京三环相膜公司工会主席唐小东被炒案并非孤立的个案。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劳资双方各自不同的利益开始分化和对立,处于强势地位的资方为追求企业效益,时常侵犯员工的合法权益,不少作为员工权益维护者的工会组织站在企业的对立面依法竭力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由此,作为工会组织负责人的工会主席难免沦为企业的“眼中钉”,各地企业侵犯工会主席合法权益、“砸工会主席饭碗”的事情就时有发生。

由此产生了一个尴尬——工会干部维护职工权益,但谁来保护工会干部利益呢? 应该说,企业的效益是劳资双方利益的交集,而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对企业的效益影响甚大,而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法律对工会干部的保护状况。如果工会干部因履行职责而被炒了鱿鱼,不仅大大挫伤工会干部和广大员工的工作积极性,而且有可能使得员工的劳动权益难以得到保障并造成劳资双方的对峙矛盾,从而影响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和效益,使得劳资双方两败俱伤。

因此,如何保护工会干部的“饭碗”不被随意砸掉,是个重大的问题。 我国修改后的《工会法》对工会主席与企业的劳动合同的期限做了特别的规定,对工会主席任期未满时的调动、罢免等也有明确的规定,对工会的经费来源也予以规定;但是从唐小冬的遭遇来看这些规定执行起来还是存在诸多的困难、漏洞。

究其原因,最主要的症结应是工会体制本身。工会主席作为职工权益的代言人,其主要职责是维护职工利益。

我国目前的企业工会依然沿袭着计划经济体制下的组织模式,突出的表现就是工会对企业的依附性,工会的人事、经费处处受制于企业,工会主席也往往身兼工会主席、职工、企业领导等多种角色于一身,造成角色冲突,很多工会干部实际上成为资方利益的传话筒或者资方管治员工的帮手;一些切实履行其工会干部职责维护员工合法劳动权益的则往往被资方打击压制甚至砸掉饭碗,最后成了泥菩萨过河——自身难保!可见,如果不建立起有效的制度给予工会主席一副“铁饭碗”的话,其在资方侵害劳动者权益时很可能将选择失语,作为劳动者权益保护的利器之一的工会制度也就名存实亡了。 笔者认为,要从根本上解决上述难题,应该打破工会对企业寄生和依附关系,一方面,可修改工会法,由劳动行政管理部门按一定标准强制向企业收缴工会经费,再有劳动行政管理部门全额及时拨付给工会,是工会在经费来源上得到切实的保障并相对脱离于企业的控制;同时可逐步推行工会主席的职业化,把工会主席设置为专门的职位,并将其人事权交给工会和职工,而不是资方。

如此以来,即当工会的财政来源和人事任免权独立于企业后,工会才能真正成为劳方利益的代表,工会主席也才能真正成为维护劳方利益的领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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