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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招投标风险分析(5篇)

小编:zdfb

人的记忆力会随着岁月的流逝而衰退,写作可以弥补记忆的不足,将曾经的人生经历和感悟记录下来,也便于保存一份美好的回忆。那么我们该如何写一篇较为完美的范文呢?接下来小编就给大家介绍一下优秀的范文该怎么写,我们一起来看一看吧。

招投标风险分析篇一

一、开篇案例

二、招投标相关法律规范(主要)

(一)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二)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三)部门规章:

1《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2《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 3《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 4《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 5《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 6《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 7《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

(四)地方性法规:《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

三、法定招投标范围与组织形式

(一)哪些需要招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1、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二)具体范围与规模标准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4、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未经批准不依法招标的法律风险

1、行政风险

2、民事风险

四、招标准备与实施阶段的法律风险防控

(一)招标准备阶段主要风险

1、招标条件不具备的风险

2、招标形式不合法的风险

3、排斥或限制潜在投标人的风险

4、招标文件编制、修改(补遗)、发出的风险

5、资格预审和项目塔勘中的风险

6、擅自终止招标的风险

7、招标单位人员泄密的风险

(二)招标实施阶段(即投标阶段)主要风险

1、投标人主体不适格、数量不足的风险

2、投标人串标、围标的风险

3、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委托他人投标的风险

4、投标人恶意低价或报价畸高的风险

5、投标人投标保证金不合规的风险

6、投标人在投标中弄虚作假的风险

(三)风险表现形式、不利后果及防范措施和注意事项

五、开标与评标阶段的法律风险防控

(一)主要风险

1、开标时投标人不足法定数量的风险

2、评标委员会组建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风险

3、评标标准和方法运用不当的风险

4、评标中废标无法律和招标文件依据的风险

(二)风险表现形式、不利后果及防范措施和注意事项

六、定标与合同谈判阶段的法律风险防控

(一)主要风险

1、违法确定中标人的风险

2、未依法及时确定中标人和发出中标通知书的风险

3、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改变中标结果的风险

4、中标人转包或违法分包项目的风险

5、与中标人签订“阴阳合同”的风险

6、中标人丧失履约能力或放弃中标的风险

(二)风险表现形式、不利后果及防范措施和注意事项

七、公司招投标制度与案例分析

(一)公司招投标相关制度

(二)公司现有案例分析

(三)针对我司招投标工作的注意事项

招投标风险分析篇二

摘要: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我国电力行业得到了巨大的进步,并且对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的生活产生了重要的影响。电力工程施工是目前我国主要的施工手段,工程招标目是一项具有风险的工作,并且涉及到双方的利益,在进行电力行业施工的过程中,其利益与风险并存,电力工程招标是电力行业发展的重要的前提,因此,为了保证电力施工的顺利进行,加强其风险的管理的是促进电力行业发展的重中之重。本文就电力工程施工招投标阶段的风险管理进行简要的分析,并提出一些建议,希望引读者的共鸣。

关键词:电力工程;招投标阶段;风险因素;风险管理

现阶段,我国电力行业在国民经济发展中作用至关重要,电力工程施工招投标对电力行业的发展至关重要,电力工程施工的选择不仅影响了电力行业的进步和完善,还有影响了电力生产的质量和水平。现阶段,在进行电力生产的过程中还存在着一些问题,合不合理的发生,严重影响了施工的质量和水平。随着电力行业的深入发展,电力工程施工招投标的作用也逐渐的凸显出来。下面笔者对其进行浅析,希望对电力工程施工招投标日后的进步和发展提供有效的帮助。

1电力工程施工招投标阶段的风险分析

1.1施工方案风险

在进行电力工程施工招投标之前应该对制定相应的施工方案,并且还要在制定施工方案的过程中,进行施工事实的核对,保证施工方案制定的科学合理。施工方案的好坏,直接影响了施工的具体情况关系着施工的合理进行,如果没有科学合理的施工方案,那么电力工程施工招投标就不能对其进行合理的施工。因此,在进行电力工程施工招投标之前对其进行合理的规划,能够有效的避免施工的盲目性以及一些不能控制的风险的出现,对整个施工工程进行有效的把握和掌控,尽量减少施工过程中出现的危险,保证电力施工的顺利进行,进而使其达到理想的效果,促进电力行业日后的发展和进步。

1.2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的风险

随着电力行业的深入发展,其发展内容和形式以及管理模式也发生了重大得变化,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就目前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的是实现来看,在进行使用的过程工程报价存在一定的风险,其主要表现在以下两种方面:首先,在电力工程的施工招标的过程中,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的使用,在使用的过程中存在很多不确定的因素,在进行招标和同签订的过程中可能发生各种不同的不确定的因素,涵盖在招中的清单之种,否则就会造成工程在进行结算的过程中难进行,并且还存在严重的风险,面临施工方进行高价的赔偿;其次,对于招标方而言,对招文的理解不准确,并且对于缺少经验的招标方会出现自主报价不精确的现象,在进行报价的过程中,报价的高低,严重的后果会导致竞标无法进行或者面临结算的大幅度亏损的现象。部分的电力施工没有形成自身的企业定额,这样就导致了在进行报价的过程中具有较大的随意性,影响了报价的顺利进行。

1.3招投标合同风险

在进行招标的过程中,招标合同是招标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招标合同即使进行招标的主要的依据,也是处理招标过程中发生矛盾后双方进行调节的重要的依据。从不同的因素进行考虑,研究电力工程项目不同的施工技巧和施工的各项挑款,防止因为在施工的过程中因为合同规定不周或者没有进行措施的采取而造成工程项目不必要的损失。

2电力工程施工招投标阶段的风险管理措施

因此,在进行电力工程施工选择的过程中,对电力工程施工招投标阶段的风险管理是我国主要的措施,也是保证电力行业进步和完善的重要保证。随着信息化和数字化的来临,电力行业也发生了重大的改变,因此,为了满足现阶段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对电力的需要,积极的解决电力工程施工招投标阶段的风险是目前我国电力行业发展的重中之重。

2.1客观分析工程招标文件,掌握各种各样风险因素

在工程施工投标时投标企业不应该盲目进行投标,在投标前期应充分了解招标项目的有关情况,必要时应进行现场踏勘,掌握现场的第一手实际资料;还应对招标单位的实际状况及合作方进行必要的了解,对自身资金投入计划及管理状况进行分析,从而确保工程项目投资渠道的合理性。

2.2合理转移与分散风险

针对风险较大的海外电力工程项目,大多数投标企业转移风险的主要方式就是向保险公司投保,将投标中存在的大部分风险转嫁给保险公司,付出少量的保险费,却可以规避或者减少风险,对投标企业而言具有一定的经济学意义。

2.3风险损失控制

若电力工程施工招投标阶段及施工阶段发生风险,不论风险是大是小,都会给电力工程企业带来一定的经济损失,因此电力工程企业在风险管理过程中应注意合理控制风险损失,对电力工程施工进行实时管理,若在管理中发现施工问题或者风险隐患,应根据风险类型及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降低风险给电力工程企业带来的损失。

3结语

综上所述,电力工程施工招投标阶段的风险管理是我国电力行业健康发展的前提,但是现阶段,电力施工招标还存在着一些不足,应该及时的对其进行进,积极引进国外先进的技术和经验,并且结合自身的发展情况,制定科学合理的施工方案,促进我国电力行业的进步和完善。

参考文献:

[1]刘向兵.电力工程施工招投标阶段的风险分析和管理[j].价值工程,2012,7(25):203.

[2]许国发.电力工程施工招投标阶段的风险分析和管理[j].城市建设理论研究(电子版),2010,3(24):l80~181.

[3]王伟红.国内工程项目投标风险分析及防范[j].山西建筑,20l2,5(16):49~50.

招投标风险分析篇三

工程施工招投标阶段的风险分析

风险管理是项目管理体系的一部分。但是在项目管理理论中,风险管理并不是与投资控制、进度控制、质量控制、合同管理、信息管理、组织协调并列的一个独立部分,而是将以上六方面与风险有关的内容综合而成的一个独立部分。有人曾说“所有的管理都是风险管理”,看来也不为过。

招标文件及投标文件是工程实施的纲领性文件,是建设工程实施过程中的依据,风险分析是业主和承包商在招投标阶段工作的核心内容。

一、工程担保及工程保险

1.工程担保工程担保是最基本、最有效的风险防范手段,对于招标人来说,担保需要分阶段设置实施:招标投标阶段的投标担保;工程实施初期的预付款担保;合同执行过程中的履约担保;工程保修期保修担保。做为投标人来说,政府为保证解决拖欠工程款问题而设立的业主支付担保无疑给处于买方市场激烈竞争中的施工企业吃了一颗定心丸。这些担保做为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的从属合同在招投标阶段必须精心设置。

(1)投标担保。投标担保可采用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担保书、投标保证金等方式,具体方式可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规定。采用投标保证金的,在确定中标人后,招标人应当及时向没有中标的投标人退回其投标保证金;除不可抗拒因素外,中标人拒绝与招标人签订工程合同的,招标人可以将其投标保证金予以没收,实行合理低价中标的,也可以要求按照与第二标投标报价的差额进行赔偿;除不可抗拒因素外,招标人不与中标人签订工程合同的,招标人应当按照投标保证金的两倍返还中标人。

(2)预付款担保。预付款担保是为了保证承包人因经营状况不良或某些原因挪用、转移预付款无法按合同规定完成相应工程内容而采取的措施。预付款担保在发包人支付预付款之日至发包人按合同规定向承包人收回全部工程预付款之日有效,担保额可根据预付款扣回情况而递减。

(3)承包商履约担保。履约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担保书、履约保证金的方式,也可以引入承包商的同业担保,即由实力强、信誉好的承包商为其他承包商提供履约担保。对于履约担保,如果是非业主的原因,承包商没有履行合同义务,担保人应承担其担保责任;一是向该承包商提供资金、设备、技术援助,使其能继续履行合同义务;二是直接接管该工程或另觅经业主同意的其他承包商,负责完成合同的剩余部分,业主只按原合同支付工程款;三是按合同约定,对业主蒙受的损失进行补偿。实行履约保证金的,应当按照《招标投标法》的规定执行。《招标投标法》第46条规定:“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供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第60条规定:“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以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履约担保可以实行全额担保(即合同价的100%),也可以实行分段(一般为合同价的10—15%)滚动担保。对于一些大工程或特大工程,可以由若干担保人共同担保;担保人应当按照担保合同约定的担保份额承担担保责任,没有约定担保份额的,这些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其中任何一个担保人承担全部担保责任,而其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并在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迫偿,或者要求其他承担连带责任的担保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担保人在工程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担保责任。中小型工程 1

也可以由承包商实行抵押、质押担保。

(4)保修担保。在《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对工程质量保修制度作了明确规定。为了保证保修责任的落实,应建立工程质量的保修担保制度。保修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担保书、保修保证金的方式,也可以实行承包商的同业担保,但通用最方便的方式是采用保修保证金的形式。

(5)业主支付担保。2003年,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做为一项严重的社会问题惊动了中央。业主支付担保由此而生。《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中提出“对项目积极推行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等风险管理方式”。业主支付担保是保证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为业主提供的,保证业主按照合同规定的支付条件,如期将工程款支付给承包商,如果业主不能按合同要求支付工程款,将由保证人负责向承包商履行支付责任的信用担保。业主支付担保是与承包商履约担保对等的反担保措施,它作为一种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工程项目参与各方守信履约,实现公开、公正、公平的风险管理机制。

2.工程保险我国目前虽已开设建筑工程一切险和安装工程一切险,但真正投保的工程却不多,参加工程保险虽然能使建设工程发生重大损失后可以从保险公司及时得到赔偿,使建设工程实施能不中断地、稳定的进行,从而最终保证建设工程的进度和质量,但保险的缺点首先表现为机会成本增加,其次工程保险合同的内容较为复杂,保险费没有统一固定的费率,需根据特定建设工程的类型、建设地点的自然条件(包括气候、地质、水文等条件)、保险范围、免赔额大小等加以综合考虑。另外,很重要的一个原因,工程保险费用没有列入工程概预算。目前,纳入国家法律的保险是建筑职工意外伤害保险,《建筑法》第48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据此,建筑职工意外伤害保险属强制性保证。投保人是施工企业,也可以由施工企业委托项目经理部代办。被保险人应当是施工现场上的作业人员及其管理人员,包括房屋拆除现场的有关人员。保险期限应当自批准开工之日起至合同竣工之日止,因故拖延工期的,须办理保险顺延长续。意外伤害保险费应列入直接工程费中的现场管理费,计入工程成本。在上述工程担保中提到保修担保,但在实际操作中,值得业主在招标阶段慎重考虑的—个问题是工程保修期的风险。《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工程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建筑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通常为几十年,几十年的事事变迁,很难实现担保责任的落实,因此工程保修期保险也许是最佳方式。工程担保及工程保险做为规避风险的常规方式,应得到招投标双方的重视。工程担保制度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已经较成熟,而工程保险则需要我们继续探讨与研究。

二、工程招标风险分析 工程担保及工程保险并不能担保及转移建设工程的所有风险,建设工程自身及其外部环境的复杂性,给人们全面地、系统的识别工程风险带来了许多具体的困难,建设工程风险主要来源于设计技术风险、施工技术风险、自然及环境风险、政治社会风险、经济风险、合同风险、人员风险、材料设备风险、组织协调风险等,这些风险只能依靠项目管理人员分析预测。

1.设计技术风险。工程设计是工程建设实施的龙头,没有一个完善的设计,无从谈及招标及合同。设计变更是造成工程索赔的重要原因,因此在工程招标之前应尽量完善设计工作。只有避免在设计方案不确定时招标,才能避免由此带来的风险。设计方案是否确定应做为是否开展招标工作的先决条件。

2.施工技术风险。在设计方案确定的情况下应研究施工方案,因为任何施工方案都不能保证没有变更和索赔。每一个施工方案,无论它是传统的还是新创的,都有自身独特的优点和局限。业主必须对施工方案中存在的风险进行考虑和评估。当采用新的施工方法和技术时,工程变更与索赔的风险会大大增加,所以必须根据工程项目的具体情况,确定适合的施工方案。

3.自然及环境风险。自然及环境风险包括洪水、地震、火灾、台风、雷电等是不可抗拒自然力,另外不明的水文气象条件,复杂的工程地质条件,恶劣的气候、施工对环境的影响等都是潜在的风险因素。招标人在起草招标文件时时应充分考虑这些因素,对不可抗力的级别加以界定,要求承包商在投标文件中充分考虑自然及环境影响对工程的影响。对不可抗力如何界定是关系到工程实施过程中风险分担的一个重要问题,因为不可抗力引起的风险主要包括超过合同规定等级的地震、风暴、雨、雪及海啸和特殊的未预测到的地质条件。按照一般合同条件,这类风险应由合同主体共同承担,承包商一般只能得到工期延误的补偿。

4.政治社会风险。政治社会风险表现很多,项目管理人员除了要求具备丰富的自然科学领域的知识,还需具备政治头脑。例如,国内某工程招标工作已完成,但此时政府投资方却发现整体投资规模过大,要求重新调整工程规模,工程开标半年以后仍未定标,投标书早巳超出了投标有效期;另一bot引水项目,招投标工作业已完成,但由于连续干旱,水源馈乏,政府不得已迫使该项目流产。按《招标投标法》规定,出现上述情况时招标人要给予投标人予经济补偿,因此招标人应为此付出代价。以上两个举例在工程实施中不在多数,但以上两个案例却是事实,这不得不提醒招标人在招标时应慎重。目前,招标人承担最普遍的政治社会风险是拆迁问题,在城市工程实施过程中由于拆迁问题而造成的工期延误比比皆是。工程延期使得招标人要要承担工期延误及工程延期索赔的双重风险。如何解决由拆迁而造成的风险,需要招标人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妥善处理。

5.合同风险。工程合同既是项目管理的法律文件,也是项目全面风险管理的主要依据。项目的管理者必须具有强烈的风险意识,在起草合同文件时学会从风险分析与风险管理的角度研究合同的每一个条款,对项目可能遇到的风险因素有全面深刻的了解。否则,风险将给项目带来巨大的损失。

(1)选择合适的合同计价形式。根据不同工程项目内容选择不同合同计价类型。根据工程项目的特点和实际,适当选择计价形式,降低工程的合同风险。例如对于施工条件较好,工程量变化不大、施工工艺成熟的项目,风险量较小,可以采用固定价合同方式,以求得承包商在竞争中较低的报价;对于工程量变化较大的项目,采取可调价合同,在工程量可能变化的幅度范围内采取不同的结算单价;对于招标阶段建材市场价较高的项目,一定要在合同增加材料调价条款,因为招标阶段与实施阶段有一个时间差,在这一个时间段攀升较高的材料降价的可能性较大,而继续涨价的空间较小。

(2)严密的语言表达。语言是合同的载体,合同是索赔的依据。完善的合同可以防止或减少争议,从而减少费用,如果在合同中没有严密的表达,很可能给工程索赔留下隐患。

(3)合理的风险分配。根据风险管理的基本理论,建设工程风险应由有关各方分担,而风险分担的原则是:任何一种风险都应由最适宜承担该风险或最有能力进行损失制的一方承担,符合这一原则的风险转移是合理的,可以取得双赢或多赢的效果。目前,国内建筑市场处于买方市场,造成招标人在招标人做出很多不对称的合同条款,通过风险转移条款转嫁了,但由于风险责任与权力平衡的关

系,这种转移后面往往隐藏着更大的风险,如某些承包商,为了抵偿承担风险造成的损失,加大索赔力度,将主要精力放在索赔上,不但影响工程投资,进而可能影响施工进度、质量;某些承包商由于承担了较大的风险损失,不得不依靠偷工减料争取利润空间;甚至某些承包商由于风险造成的压力,无力施工,企业倒闭等。由此可见,合理的风险分配显得同样重要。

①从工程整体效益的角度出发,最大限度地发挥各方面的积极性。因为项目参加者如果都不承担任何风险,则他也就没有任何责任,当然也就没有控制的积极性,就不可能搞好工作。因此只有让各方承担相应的风险责任,通过风险的分配以加强责任心和积极性,达到能更好地计划与控制。

②公平合理,责、权、利平衡。一是风险的责任和权力应是平衡的。有承担风险的责任,也要给承担者以控制和处理的权力,但如果已有某些权力,则同样也要承担相应的风险责任;二是风险与机会尽可能对等,对于风险的承担者应该同时享受风险控制获得的收益和机会收益,也只有这样才能使参与者勇于去承担风险;三是承担的可能性和合理性,承担者应该拥有预测、计划、控制的条件和可能性,有迅速采取控制风险措施的时间、信息等条件,只有这样,参与者才能理性地承担风险。

③符合工程项目的惯例,符合通常的处理方法。如采用国际惯例fidic合同条款,就明确地规定了承包商和业主之间的风险分配,比较公平合理。

招投标风险分析篇四

55002211招招投投标标管管理理不不当当风风险险

涉涉及及到到的的法法律律法法规规

1、《招标投标法》

2、《通信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规定》

3、《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

4、《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监察部等关于印发贯彻落实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监管工作意见的通知》

5、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当前形势下进一步做好房地产纠纷案件审判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6、《贵州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涉涉及及到到的的法法条条

1、《招标投标法》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2、《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监察部等关于印发贯彻落实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监管工作意见的通知》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党中央、国务院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决策部署,把规范政府投资工程招标投标作为当前的重要任务,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定,坚持依法办事;着力规范和完善招标投标制度,强化监督执法;加强工程建设招标投标领域反腐倡廉建设,严肃查处违法违纪案件;切实改进工作作风,提高行政效率,加强部门协调配合,为中央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提供有力保证。

二、主要任务

(一)坚持规则统一,提供制度保障。一是推动颁布《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统一招标投标规则,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务院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积极配合国务院法制办做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修改完善工作,抓紧颁布实施。二是开展招标投标有关规定清理工作。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的要求,重点清理是否存在非法设定涉及招标投标的行政许可、资质验证、注册登记等与《招标投标法》相抵触的规定;是否存在通过设定歧视性条款限制国产设备使用,以及排斥或者限制外地企业投标等行业垄断和地区封锁的规定;是否存在其他与《招标投标法》不一致,影响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决策部署的规定。及时提出修订或废止的意见,向社会公布清理结果。三是推动形成统一的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体系。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根据《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结合本行业施工特点和管理需要,尽快修订、编制并发布行业范本。符合条件的政府投资项目以及各部门确定的其他项目应按要求使用标准招标文件。国家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有关部门抓紧编制适用于中小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的简明标准招标文件。四是落实国务院装备制造业调整和振兴规划有关加强投资项目设备采购管理的要求,研究制定规范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设备采购管理的具体措施,确保自 主创新设备采购方案的落实。

(二)加强监督管理,确保投资安全高效。要将政府投资项目作为招标投标监督管理的重点对象,严格核准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确保依法应该公开招标的项目实行公开招标。要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定,坚决纠正违法设置限制性条件排斥潜在投标人、限制竞争的行为。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政府投资项目属于政府采购的,除需要采购的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在中国境内无法获取或者无法以合理的商业条件获取等法定情形外,应当采购本国产品。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必须在采购活动开展前,按照国家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核同意。使用中央投资的项目,在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资金申请报告时,涉及招标的内容中应依法增加对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及等级的要求。要加强对依法指定的招标公告媒介的监管,规 范招标公告发布行为,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必须在依法指定的媒介发布。要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期限要求,不得任意缩短法定期限。建立健全依法、科学、高效的监控体系,强化全过程监督执法,加大对中标项目合同执行跟踪监督力度,完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举报投诉处理机制,严肃查处将工程建设项目化整为零、随意简化程序规避招标、虚假招标,违规变更合同,以及围标串标等违法违规行为。有关部门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以及其他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重大装备和产品的项目,在审批资金申请报告或核准项目申请报告时,对承诺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的内容进行重点审查,并监督落实。项目实施过程中,发展 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商务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装备制造业等工业项目和进口机电设备采购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加大对歧视和排斥投标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对于全部或部分使用政府投资项目,在招标文件中采用歧视性条件,间接或直接指定采购国外品牌产品或功能部件,限制国产设备使用的违法行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其法律责任。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选取投资规模大、社会影响面广的政府投资项目进行重点检查。监察机关要加强对招标投标执法活动的监督,对于领导干部利用职权违规干预和插手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在招标投标过程中进行权钱交易、失职渎职等违法违纪行为,要严肃查处,典型案件要公开曝光。

(三)推进信息公开,增强透明度。要按照公开、透明的原则,积极推进招标投标信息公开。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事项核准、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中标候选人、中标结果等信息,都要向社会公开。要抓紧落实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制度,加大违法行为记录披露力度,促进市场主体自律意识的提高。尚未建立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平台的部门和地方,要按照《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的要求,尽快建立;条件成熟的地方,要推动建立统一的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平台,实现信息的互联互通和互认共用。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在年底前对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平台建立和运行情况进行自查。加强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研究组建综合性评标专家库。加快推动招标投标信用体系建设。积极推进电子招标投标试点工作,及时总结试点工作经验。

3、《通信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信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主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按照国务院批准、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发布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一)施工发包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

使用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除提供贷款或资金方有合法的特殊要求外,也应当按本规定进行招标。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十七条

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要求,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国家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性待遇。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及含有倾向或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4、《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

第二十五条 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技术规格应当符合国家技术法规的规定。

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技术规格均不得要求或标明某一特定的专利技术、商标、名称、设计、原产地或供应者等,不得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如果必须引用某一供应者的技术规格才能准确或清楚地说明拟招标货物的技术规格时,则应当在参照后面加上“或相当于”的字样。

第二十七条 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以自己的名义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除现金外,可以是银行出具的银行保函、保兑支票、银行汇票或现金支票,也可以是招标人认可的其他合法担保形式。

投标保证金一般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百分之二,但最高不得超过八十万元人民币。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第四十八条 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5、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当前形势下进一步做好房地产纠纷案件审判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四、加大对招标投标法的贯彻力度。要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准确把握“黑白合同”的认定标准,依法维护中标合同的实质性内容;对案件审理中发现的带有普遍性的违反招标投标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规定的问题,要及时与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沟通、协商,共同研究提出从源头上根治的工作方案,切实维护建筑市场秩序。

6、《贵州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第十八条 发包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迫使承包人以低于工程成本的价格竞标或者承包工程;

(二)肢解发包工程;

(三)擅自变更国家规定的建筑活动取费标准;

(四)任意压缩合理建设工期;

(五)不按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六)政府投资工程以垫资为条件发包;

(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二条 依法应当招标的建设工程,不得以采取项目管理、工程总承包方式发包为由规避招标。

项目管理、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发包或者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应当进行招标。

引引发发的的法法律律责责任任和和后后果果

行政责任

1、《招标投标法》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

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五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违反本法规定,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给予警告,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5 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第六十四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违反本法规定,中标无效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的中标条件从其余投标人中重新确定中标人或者依照本法重新进行招标。

2、《通信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规定》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贵州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中标无效。

招投标风险分析篇五

摘要:风险管理是项目管理体系的一部分在项目管理理论中,它贯穿于整个项目的任何阶段,应对风险是对风险管理的重要环节。只有认识风险因素,控制风险征兆,才能有效地做出应对风险的策略。

关键词:风险管理;工程招投标;风险策略

近年来,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国家重点加大了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力度逐年扩大,建设市场呈现了良好的发展态势。为了确保工程质量,降低工程造价,以科学合理的资金投入,来取得最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就必需认真做好工程施工的招投标工作。国家出台了《建筑法》、《招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使工程招投标管理工作日趋有序化、规范化和科学化。

一、我国招投标程序

我国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程序这里主要介绍建设工程施工公开招标的程序, 共有16个环节:⑴建设工程项目报建;⑵审查建设单位资质; ⑶招标申请; ⑷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编制与送审; ⑸工程标底价格的编制; ⑹刊登资格预审通告、招标通告; ⑺资格预审; ⑻发放招标文件; ⑼勘察现场; ⑽投标预备会;⑾投标文件的编制与递交;⑿工程标底价格的报审;⒀开标;⒁评标;⒂中标;⒃合同签订。

(一)工程担保及工程保险

⑴工程担保。工程担保是最基本、最有效的风险防范手段,对于招标人来说,担保需要分阶段设置实施:招标投标阶段的投标担保,工程实施初期的预付款担保;合同执行过程中的履约担保;工程保修期保修担保。做为投标人来说,政府为保证解决拖欠工程款问题而设立的业主支付担保无疑给处于买方市场激烈竞争中的施工企业吃了一颗定心丸。这些担保作为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的从属合同在招投标阶段必须精心设置。①投标担保。投标担保可采用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担保书、投标保证金等方式。具体方式可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规定。采用投标保证金的,在确定中标人后,招标人应当及时向没有中标的投标人退回其投标保证金除不可抗拒因素外,中标人拒绝与招标人签订工程合同的,招标人可以将其投标保证金予以没收,实行合理低价中标的,也可以要求按照与第二标投标报价的差额进行赔偿:除不可抗拒因素外,招标人不与中标人签订工程合同的,招标人应当按照投标保证金的两倍返还中标人。②预付款担保。预付款担保是为了保证承包人因经营状况不良或某些原因挪用转移预付款无法按合同规定完成相应工程内容而采取的措施。预付款担保在发包人支付预付款之日至发包人按合同规定向承包人收回全部工程预付款之日有效,担保额可根据预付款扣回情况而递减。③承包商履约担保。履约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担保书,履约保证金的方式,也可以引入承包商的同业担保,即由实力强、信誉好的承包商为其他承包商提供履约担保。

(二)加强招投标管理的举措

工程项目招投标管理工作是整个工程项目建设的最重要的关键环节,招投标管理工作的好坏,会直接关系到整个工程项目建设的具体实施,也是从源头上杜绝“豆腐渣工程”出现的重要举措。因此,在工程招投标的具体实施过程中,建设单位应该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依法进行管理,结合工程项目建设的具体情况,研究制定出工程项目具体的招投标实施方案,广泛听取群众的意见,完善其管理制度,增加工程项目建设的透明度,自觉接受群众的监督,把人为因素消除到最小限度,消除不正当竞争方式,真正体现招投标的“公开、公平、公正”性。

(三)公开、公平、公正是工程项目施工招投标的原则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杜绝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要象招标法规定的那样,在国家规定必须公开招标的范围内,一律实行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必须经省级主管部门事先批准。议标则一律禁止。不管是何种理由或是背景深厚的“首长工程”,均不得违背这些规定。否则,就以违法论处,受到严厉惩处。只要思想上公开招标的意识加强了,一些具体情况也会迎刃而解。如高校为解决项目多而施工单位又不能太多的矛盾,完全可以实行捆绑式招标,即几个具备招标条件的工程可作为一个标的物来招标。总之,只有坚持“三公”,拒绝各种土规定,使竞争各方站在同一起跑线上,才能建立起真正的竞争机制,工程项目的招投标也才能焕发出勃勃生机与活力。

在工程项目实施阶段中,工程变更与索赔几乎是不可避免的,变更与索赔管理是风险管理的重要内容.对变更和索赔的成功管理直接有益于工程项目的工期和最终成本.无论作为业主还是承包商,一名工程管理者必须做到:(1)知道任何一种施工管理方法、施工技术或风险转移合同条款都不能完全避免施工风险.(2)了解欲采用的合同条款可能产生的风险种类和大小.(3)预先考虑出风险现出时所需的应对措施和方法。

二、对于承包商的风险管理

1、在投标时考虑可能遇到的变更风险

承包商在招标阶段应意识到他面临的风险已经存在,这些风险在合同履行期间继续存在。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在投标前就应熟悉所有的合同条件,了解可能遇到的风险。工程合同中风险转移条款应用的增加,极大地改变了工程建设各方对风险的认识。承包商必须在合同签约前就了解风险转移条款,并依据情况协商合同外的补偿,如让业主提供银行资信担保或通过保险转嫁给保险公司等。

2、工程变更的种类

工程变更是承包商遇到的主要风险之一,变更条款非常重要,承包商和分包商经常利用这一条款来增加弥补费用,这也往往引起工程争议。因此,承包商必须充分理解典型变更条款的内容及其范围。①正规变更。业主颁发的“变更指令”.“指令”在某种程度上修改了合同条款、计划或规划.“变更指令”必须经业主签署,否则会成为无效“指令”,导致索赔时得不到补偿.②建设性变更。这种变更或者遵照业主的口头或暗示指令,或者是起因于业主应负责的问题而进行的合同外工程的施工.比较常见的有:在不完全的或不确切的合同文件之外增加的工程;起源于合同中没有要求的工程(额外工程)的非正式批准或口头指示.③技术原因变更。在最初的合同、图纸和技术资料中,其提供的技术参数或文字描述虽与国家相关技术规范相符,但与工程实际情况不符,则需由工程各方协商变更工程技术方案或管理措施,在维护各方利益的前提下,确保工程的顺利进行。

3、工程变更处理

在工程出现变更时,首先应由监理工程师确认工程变更,并确认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合理计算出成本费用和工期延长。这样,一旦出现合同争议,在进行争议评审或仲裁时,承包商可以处于有利地位,可以得到应得的补偿。

三、小结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这种交易方式实质上是将竞争机制引入交易过程, 有利于合理使用建设资金, 并保证工程建设项目的质量。要采用这种方式从多家合格的竞争者中择优选择中标方,必须认真贯彻招投标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 进行规范化运作。建设工程招投标的规范与否, 直接影响到我国建筑市场的秩序,关系到招投标能否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招投标活动的规范化管理, 有利于减少腐败行为, 消除不正当竞争, 避免招投中的串通作假、地方保护、暗箱操作等行为,它也有利于市场机制的充分发挥。因此, 在当前形势下, 对建设工程招投标的规范化管理进行研究, 有着举足轻重的意义。

参考文献:

[1]张尔烈.国际工程管理[m].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1998.[2]成虎.建筑工程合同管理与索赔[m].东南大学出版社,1996.[3]刘马途.招投标方法程序规范〔s〕.广东:广东经济出版社,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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