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创新型基金(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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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型基金篇一
项目申报须知
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以下简称创新基金)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一项专门用于支持和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政府专项基金。2010创新基金将贯彻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战略要求,以提高企业技术创新能力、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成长为目标,继续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项目、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机构补助资金项目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项目。
第一部分 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项目
第一章 项目类型及基本要求
一、支持对象
(一)支持的项目需符合以下条件:
1.符合国家产业、技术政策,技术含量高,创新性较强,知识产权清晰,技术处于国内领先水平;
2.自主研发项目,具有自主知识产权;
3.必须是以生产、销售、技术服务和盈利为目的,产品或服务有明确的市场需求和较强的市场竞争力,可以产生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4.符合《2010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若干重点项目指南》(以下简称《项目指南》)要求的项目。
(二)申请支持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备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中小企业;
2.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或服务业务,且申报的项目必须在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规定的经营范围内;
3.管理团队有较强的市场开拓能力和较高的经营管理水平,并有持续创新的意识;
4.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30%以上,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10%以上;
5.有良好的经营业绩,资产负债率合理;每年用于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经费不低于当年营业收入的5%(当年注册的新办企业不受此款限制);
6.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合格的财务管理人员;
7.企业须由中方控股,但由具有外国身份的留学人员个人控股的企业除外,须提供留学身份证明。
二、不支持的对象
1.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
2.无自主创新的单纯技术引进项目,低水平重复项目,一般加工项目和单纯的基本建设项目。
3.知识产权不清晰或有权属纠纷的项目。
4.已列入国家科技计划并得到国家科技经费支持的、目前尚未验收的项目。5.实施周期过长或投资规模过大的项目。6.对社会或自然环境有不良影响的项目。7.《项目指南》中明确不支持的项目。
三、项目类型及申报条件
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项目分为创新项目、重点创新项目两类,具体要求如下:
(一)创新项目
1.无偿资助的创新项目
用于技术创新产品在研究、开发及中试阶段的必要补助。申报的企业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注册的实收资本最低不少于30万元;
(2)职工人数不超过300人;(3)资产总额不高于5000万元;(4)年营业收入不超过5000万元;
(5)申报的项目,目前尚未形成销售规模;
(6)项目计划新增投资在1000万元以下,资金来源确定,投资结构合理。在项目计划新增投资中,企业必须有与申报地方资金、创新基金数额等额以上的自有资金匹配;一般情况下,企业申报资助数额应不大于企业的净资产数额。
项目执行期为两年,项目计划实现的技术、经济指标应按满两年进行测算(执行期从项目申报之日起计);一类新药项目的执行期可以适当放宽至三年,药品项目完成时可以没有营业收入等经济指标,但必须有明确的、可以考核的目标,如:受理通知书、临床批文、新药证书等,详见《项目指南》生物、医药领域相关要求。
2.贷款贴息的创新项目
用于支持产品具有一定的创新性,需要中试或扩大规模,形成批量生产,银行已经给予贷款的项目。申报的企业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注册的实收资本最低不少于30万元;(2)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3)资产总额不高于8000万元;(4)年营业收入不超过8000万元;
(5)项目计划新增投资额一般在3000万元以下,资金来源基本确定,投资结构合理,项目执行期为二年以上、三年之内(执行期从项目申报之日起计)。
2010贷款贴息项目以2009年1月1日起至项目验收之日止,企业与银行签订的贷款合同和付息单据为准。
3.根据中小企业发展的特点,按照企业工商注册成立时间,申报创新项目的企业划分为初创期企业和成长期企业。
(1)初创期企业是指2007年7月1日以后在工商注册成立的企业(即成立时间在36个月以内),创新基金支持金额一般为50万元,地方立项支持金额不得低于20万元,西部地区可以减半。
(2)成长期企业是指企业工商注册成立时间超过36个月的企业,创新基金支持金额不超过100万元,地方立项支持金额不得低于30万元,西部地区可以减半。
4.在西部欠发达专项三年试点的基础上,创新基金2010年专门针对西藏自治区、青海省、宁夏自治区、新疆自治区、贵州省、广西自治区、甘肃省、云南省、内蒙古自治区9省区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等西部欠发达地区申报创新项目作了说明,内容详见《项目指南》。海南省参照执行。
5.对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国家留学人员创业园、国家大学科技园、国家火炬特色产业基地(包含软件产业基地)等中小企业专业孵化机构内的初创期企业的创新项目予以重点支持;对大学生创业项目(指在校大学生、研究生以及毕业不到两年内的大学生研究生创办的初创期企业的创新项目)予以重点支持。
(二)重点创新项目
围绕相关产业或行业发展的重点需求,选择对产业或行业有影响、带动作用的关键技术和关键创新产品作为突破口,创新基金对具有较高成长性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的项目予以重点支持。重点创新项目必须符合《项目指南》的支持方向和范围。
1.重点创新项目采用无偿资助方式,资助金额为100万-200万元。推荐单位根据重点创新项目申报条件立项后推荐给管理中心,地方立项支持金额不得低于60万元。
2.重点创新项目的申报条件:
(1)企业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年营业收入不超过30000万元;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0万元;至少有三年的运营时间;
(2)企业具有较高的成长性,近三年的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150%;最近一年的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50%;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10%;2007营业收入不少于1000万元;
说明:①近三年的营业收入增长率=(2009营业收入-2006营业收入)÷2006营业收入×100 %。
②最近一年的营业收入增长率=(2009营业收入-2008营业收入)÷2008营业收入×100 %。
③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2009净利润÷2009平均净资产×100%。(3)企业已承担过创新基金的创新项目,且最近一个创新项目验收合格;
(4)已获得发明专利的项目优先支持,已获得过创业投资或风险投资的项目优先支持。
第二章 项目申报及有关事项
一、项目申报的管理单位
(一)科技部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管理中心(简称创新基金管理中心)受理各推荐单位(省级科技主管部门)推荐的项目。
(二)推荐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副省级城市的科技主管部门以及国务院批准的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高新区管委会。
职责:归口管理辖区内创新基金项目的组织工作,向创新基金管理中心推荐辖区内项目。
(三)区县科技主管部门负责企业注册信息的认证。
二、申报流程
创新基金申报工作全面实行数字化管理,企业需登录网络工作系统进行网上申报。
(一)注册 1.企业登录当地推荐单位的网站(也可以通过科技部创新基金网站进入当地推荐单位网站),在线填写企业信息;
2.企业下载注册承诺书、注册信息表,法人代表签字,加盖公章;
3.企业将注册资料(加盖企业公章的注册承诺书、注册信息表、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国税登记证、地税登记证、企业章程、验资证明等)送交当地区县科技主管部门进行审核认证;
4.区县科技主管部门提出书面认证意见。
(二)申报
1.企业按注册的用户名和密码登录当地推荐单位网站(也可以通过科技部创新基金网站进入当地推荐单位的网站),选择申报项目栏目进行操作;
2.企业按照系统的详细提示,了解和明确操作要求;
3.企业填写申报材料(创新基金申报系统提供了详细的指标定义和解释、填报说明和要求、以及相关学习知识,企业完全可以独立完成填报过程);
4.企业将完成的内容发送推荐,同时将区县科技主管部门的认证材料、加盖企业公章的相关附件报送推荐单位;
5.推荐单位对企业申报资料进行审核,提出修改完善意见,企业修改完善后提交; 6.推荐单位接收企业申报的项目经审核后,网上激活,完成项目的申报。
三、项目组织
1.推荐单位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地方评审,完成地方立项; 2.推荐单位将书面申报资料装订成册;
3.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科技主管部门将辖区内要推荐的项目生成汇总表,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4.推荐单位将经财政部门备案的项目的电子申报资料在“创新基金网络工作系统”中通过科技部门户网站“一站式”提交创新基金管理中心,并将书面材料及相关文件邮寄给管理中心,完成项目的推荐工作。
四、项目申报材料
1.企业提交区县科技主管部门的注册资料:
(1)加盖企业公章的注册承诺书、注册信息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国税登记证、地税登记证、企业章程、验资证明等。2.企业交给推荐单位的资料:(1)网上提交的电子申报资料;
(2)经区县科技主管部门认证的注册资料: ①书面认证意见;
②加盖企业公章的注册承诺书、注册信息表;
③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国税登记证、地税登记证、企业章程、验资证明等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3)相关附件:
①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2008、2009的会计报表和相应的审计报告(含会计师事务所营业执照、注册会计师证书的复印件),申报前最近一个月的会计报表。申报重点创新项目的企业须增报2006、2007的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会计报表必须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及报表附注等;经过审计的财务报表每页需加盖审计单位印章(或盖骑缝章);
工商登记注册时间在18个月以内(2009年1月1日以后成立)的申报企业,只需报送企业验资报告和申报前最近一个月的企业会计报表、以及2009的财务报表(2010年新成立的企业不报2009财务报表);
②可以说明项目情况的证明文件(请企业认真阅读《项目指南》,按相关领域的具体要求提供相关的附件或说明,如技术报告、查新报告、鉴定证书、检测报告、用户使用报告等);申报贷款贴息的创新项目,企业需提供2009年1月1日起至项目申报之日止与银行签订的贷款合同、对应的付息单据复印件。
③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限高新技术企业提供);
④国家专卖、专控及特殊行业的产品,须附相关主管机构出具的批准证明;
⑤留学人员投资(含独资和控股)创办的企业,须提供留学就读学校出具的学位(学历)证书、本人有效身份证明、投资资金证明或股权证明、中国驻外使领馆教育处,或省级以上留学人员服务中心出具的证明留学身份的文件;
⑥能说明项目知识产权归属及授权使用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文件(如:专利证书,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技术合同等)。企业与技术持有单位合作的项目签定技术合同时,技术持有单位必须是具有法人资质的单位;
⑦与项目和企业有关的其它参考材料(如环保证明、奖励证明、用户定单、产品照片等); ⑧曾列入国家科技经费支持的科技计划项目,必须提供有关的立项批准文件和验收结论证明(申报重点创新项目需附创新基金立项和验收结论证明)。
创新型基金篇二
附件:
北京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申请须知
(2012)
北京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是政府为鼓励和支持北京市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技术创新活动,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而设立的专项资金。根据《北京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管理办法》、《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战略性新兴产业中小企业创新资金管理办法》制定本申请须知。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关村管委会)是创新资金的项目组织单位。专项资金作为科技部创新基金的地方支持资金的方式组织实施。企业只能选择其中一家组织单位申报。市科委创新资金面向全市科技企业;中关村管委会本受理仅限移动互联网产业专项(详见附件
《2011中关村移动互联网产业集群项目申报须知》),从中关村管委会申报的企业必须为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且纳入中关村科技园区统计范围。
第一章 支持对象及支持方式
一、支持对象
(一)创新资金支持的项目需符合以下条件:
1.符合国家及北京市产业、技术政策,技术含量高,创新性较强,知识产权清晰,技术处于国内领先水平;
2.自主研发项目,具有自主知识产权; 3.必须是以生产、销售、技术服务和盈利为目的,产品或服务有明确的市场需求和较强的市场竞争力,可以产生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并有望形成新兴产业;
4.符合《2010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若干重点项目指南》的要求。
(二)创新资金支持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1.在北京地区注册,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或服务业务,申请支持的项目必须在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规定的经营范围内;
3.企业管理层有较高经营管理水平,有较强的市场开拓能力,并有持续创新的意识;
4.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30%,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5.有良好的经营业绩,资产负债率合理;每年用于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经费不低于当年营业收入的5%(当年注册的新办企业不受此款限制);
6.有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合格的财务管理人员。
二、不支持的对象
(一)不符合北京市和中关村示范区产业政策的项目;
(二)无自主创新的单纯技术引进项目,低水平重复项目,一般加工工业项目和单纯的基本建设项目;
(三)知识产权不清晰或有权属纠纷的项目;
2(四)已列入国家科技计划或北京市创新资金支持,并得到科技经费支持的、目前尚未验收的项目;
(五)实施周期过长或投资规模过大的项目;
(六)对社会或自然环境有不良影响的项目;
(七)《项目指南》中明确不支持的项目
(八)承担过创新资金的企业,具有以下四种情况之一的:
1、立项项目还在执行,没有验收;
2、立项项目验收不合格,时间未超过三年;
3、立项项目终止。
三、支持方式和申报条件
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项目分为创新项目、重点创新项目两类,具体要求如下:
(一)创新项目 1.无偿资助的创新项目
用于技术创新产品在研究、开发及中试阶段的必要补助。申报的企业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注册的实收资本最低不少于30万元;(2)职工人数不超过300人;(3)资产总额不高于5000万元;(4)年营业收入不超过5000万元;(5)申报的项目,目前尚未形成销售规模;
(6)项目计划新增投资在1000万元以下,资金来源确定,投资结构合理。在项目计划新增投资中,企业必须有与政府支持数额等额以上的自有资 金匹配;一般情况下,企业申报资助数额应不大于企业的净资产数额。
项目执行期为两年,项目计划实现的技术、经济指标应按满两年进行测算(执行期从项目申报之日起24个月);一类新药项目的执行期可以适当放宽至三年,药品项目完成时可以没有营业收入等经济指标,但必须有明确的、可以考核的目标,如:受理通知书、临床批文、新药证书等,详见《项目指南》生物、医药领域相关要求。
2.贷款贴息的创新项目
用于支持产品具有一定的创新性,需要中试或扩大规模,形成批量生产,银行已经给予贷款的项目。申报的企业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注册的实收资本最低不少于30万元;(2)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3)资产总额不高于8000万元;(4)年营业收入不超过8000万元;
(5)项目计划新增投资额一般在3000万元以下,资金来源基本确定,投资结构合理,项目执行期为二年以上、三年之内(执行期从项目申报之日起计);
2011贷款贴息项目以2010年1月1日起至项目验收之日止,企业与银行签订的贷款合同和付息单据为准;
3.根据中小企业发展的特点,按照企业工商注册成立时间,申报创新项目的企业划分为初创期企业和成长期企业。
(1)初创期企业是指2008年7月1日以后在工商注册成立的企业,北京市创新资金立项支持金额不低于20万元(无偿资助),国家创新基金支持金额一般为50万元;(2)成长期企业是指在2008年6月30日前工商注册成立的企业,北京市创新资金支持金额不低于30万元。国家创新基金支持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二)重点创新项目
围绕相关产业或行业发展的重点需求,选择对产业或行业有影响、带动作用的关键技术和关键创新产品作为突破口,创新基金对具有较高成长性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的项目予以重点支持。重点创新项目必须符合《项目指南》的支持方向和范围。
1.重点创新项目采用无偿资助方式,北京市创新资金立项支持金额60-100万元。立项项目统一推荐到科技部创新基金管理中心,国家创新基金资助金额为100万-200万元。
2.重点创新项目的申报条件:
(1)企业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年营业收入不超过30000万元;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0万元;至少有三年的运营时间,2008营业收入不少于1000万元;
(2)企业具有较高的成长性,近三年的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120%;最近一年的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30%;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10%;
(说明:①近三年的营业收入增长率=(2010年营业收入-2007年营业收入)÷2007年营业收入×100 %。
②最近一年的营业收入增长率=(2010年营业收入-2009年营业收入)÷2009年营业收入×100 %。
③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2010年净利润÷2010年平均净资产×100%。)(3)企业已承担过国家创新基金的创新项目,且最近一个国家创新项目 验收合格;
(4)已获得发明专利的项目优先支持,已获得过创业投资或风险投资的项目优先支持(不含创新基金的创业投资引导基金)。
未列入重点项目支持的,不作为一般创新项目立项。
第二章 项目申请
创新资金项目申请时使用国家创新基金网络工作系统(以下简称“网络工作系统”),企业需登录系统进行网上申请。
一、申请时间:
企业在网络系统注册及通过服务机构现场确认激活截止时间为2011年6月17日,创新项目、重点创新项目经服务机构审核无误的正式装订材料申报截止时间为2011年6月24日,超过此时间上报的项目材料将不予受理。
二、申请程序
(一)注册:
企业可通过科技部创新基金网站()的网络系统在线填写注册信息,并将有关书面材料送交各组织单位指定的服务机构进行认定,审验合格后激活企业身份。
注册应提交的材料:
1、企业注册承诺书(注册时从系统中打印;法人签字,企业加盖公章);
2、企业注册信息表(注册时从系统中打印;法人签字,企业加盖公章);
3、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加盖企业公章);
4、税务登记证副本(加盖企业公章);
65、企业章程(加盖企业公章);
6、验资证明(加盖企业公章);
7、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限中关村管委会);
注册材料装订成册并报送各相应服务机构审核(企业做好留存备份),同时将所有原件一并提交查验。
(二)项目申请流程
1、完成注册的企业,请在创新基金网络工作系统上按要求进行填报,并扫描上传相关附件;
2、企业在网上完成项目申报后打印出企业核对版,与相关附件简单装订成册(加盖公章)报送至服务机构,同时携带相关附件原件备查;
3、服务机构根据项目申报条件对企业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
4、企业将经服务机构审核后的正式上报材料,一式六份装订成册报送服务机构,其中一份材料为原件,请在封面右上角注明。书脊必须有项目名称及项目组织单位名称。(注:申报材料概不退还,请企业做好备份工作)
注:按网络工作系统要求填写附件摘要,并上传jpg格式的附件扫描图像或照片。(在保证图片在线可阅读的前提下,文件大小控制在50k ~ 200k,最大不要超过400k。建议扫描仪扫描时分辨率设定为200dpi)
企业需提交的书面申请材料包括:
(1)项目申请资料(项目名称为产品名称);(2)附件材料;
①财务证明材料为必备附件。申报时需提供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师事 务所)审计的企业2009、2010的企业审计报告(含会计师事务所营业执照、注册会计师证书的复印件),申报前最近一个月的会计报表。申报重点创新项目的企业须增报2007、2008的企业审计报告。会计报表必须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及报表附注等;经过审计的财务报表需加盖审计单位印章(专项、亏损审计无效);
工商登记注册时间至申报截止时间在18个月以内的申报企业,只需报送企业验资报告和申报前最近一个月的企业会计报表;
②说明项目情况的证明文件请按《项目指南》中相关领域的具体要求提供相应的附件,如检测报告、用户报告等,如果缺少必备附件将不予受理。项目《查新报告》为必备附件。
申报贷款贴息的创新项目,企业需提供2010年1月1日起至项目申报之日止与银行签订的贷款合同、对应的付息单据复印件。
③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限高新技术企业提供);
④国家专卖、专控及特殊行业的产品,须附相关主管机构出具的批准证明;
⑤留学人员投资(含独资和控股)创办的企业,须提供留学就读学校出具的学位(学历)证书、本人有效身份证明、投资资金证明或股权证明、中国驻外使领馆教育处,或省级以上留学人员服务中心出具的证明留学身份的文件;
⑥能说明项目知识产权归属及授权使用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文件(如:专利证书,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技术合同等)。企业与技术持有单位合作的项目签定技术合同时,技术持有单位必须是具有法人资质的单位;
⑦与项目和企业有关的其它参考材料(如环保证明、奖励证明、用户定 单、产品照片等);
⑧曾列入国家科技经费支持的科技计划项目,必须提供有关的立项批准文件和验收结论证明(申报重点创新项目需附创新基金立项和验收结论证明)。
务请申请企业认真阅读《指南》,并按相关领域的具体要求提供相关的附件。
注:请按以上顺序编制目录,并进行热压装订,封面颜色按领域区分: 电子信息技术:深蓝色 生物与新医药:深绿色 新材料:黄色 光机电一体化:大红色 资源与环境:橘黄色 新能源与高效节能:白色
高技术服务业: 按上述应用领域选择颜色
三、注意事项
(一)申报企业只能根据自身特点从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中选择一家组织单位申报一个项目,严禁重复申报。
(二)已获得国家创新基金或北京市创新资金支持的企业,必须在已立项项目验收合格后,方可申请新项目;验收基本合格的项目,承担企业当年不得申请新项目;验收不合格的项目,承担企业原则上三年内不得申请新项目。
(三)对于2010、2011已申报创新资金但未立项的项目,今年申报时请慎重考虑,如无重大改进服务机构将不予受理。如果项目确有突破和重 大进展,请在今年申报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四)对于2011创新资金立项,但因推荐名额限制未报送科技部基金管理中心的项目(以各服务机构通知为准),可自愿组织同一项目进行重新申报并参加联评(入选项目立项资金以2011立项公告为准,不再在2012预算经费重新安排)。
(五)对申请材料中所需的附件,要认真核对,在评审过程中原则上不再要求企业补充材料。所缺部分,均认为企业无法提供。
第三章 评审立项
2012年创新资金评审工作按照基金管理中心制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专家评审工作规范》和科技部2012创新基金储备项目组织工作进度要求,我市将与科技部基金管理中心联合开展,从全国统一的专家库选聘专家,以公平、公开、公正为原则,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必要时通知企业答辩或现场考察。
对经过评审给予资金支持的项目,将通过网站等途径向社会公布,并报送市财政部门备案。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对项目进行分档支持。创新资金立项项目中符合国家创新基金条件的,将统一择优推荐至科技部基金管理中心。不立项项目,不再单独告知结果。
第四章 项目管理
(一)合同签订和资金拨付
对于立项项目,由组织单位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资助合同。依据合同规
10定的拨款计划,组织单位向项目承担单位拨付资金。企业应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二)项目监理验收
项目承担单位应依据合同,定期向组织单位报送项目监理表,自觉接受有关单位对项目实施过程的监理。在项目执行期间,如发现并证实项目承担单位有严重违法、弄虚作假、挪用挤占创新资金等违反有关规定和财经纪律的行为,或承担单位不履行合同,不配合开展相关工作的,将终止项目,并采取通报批评、停止拨款、收回项目资金、列入黑名单等相应处理措施;情节严重者,转交有关部门追究单位和有关人员的责任,并在今后不再受理该单位的项目申报。
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项目合同执行期到期后主动配合验收工作,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由指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项目进行的专项审计和验收材料准备。组织单位将根据项目情况,采取书面验收、会议验收、实地检查方式,对创新资金项目进行验收。
(三)举报投诉
各组织单位受理社会对项目有关问题的投诉,并对立项和实施过程中有争议的项目进行调查,及时给出相应的处理意见。对在项目申报、立项、实施、管理中弄虚作假、玩忽职守、以权谋私者做出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1附:
2011中关村移动互联网产业集群项目申报须知
一、移动互联网集群定义
移动互联网从技术层面定义是指以ip网络与无线接入结合的技术为核心,可同时提供语音、数据、多媒体等移动业务服务的开放式基础电信网络。3g部署和实现奠定了移动宽带通信的发展基础。通过手机等专用终端,获取移动信息服务和互联网接入服务,形成了移动宽带用户的多元化业务需求和用户规模增长,形成了巨大的移动互联网产业。
该产业集群由电信运营商、网络设备提供商、终端提供商、软件服务提供商、内容服务提供商、芯片提供商等组成,它的业务范围将由获取移动信息服务和互联网接入服务逐步向各行业领域延伸。
二、中关村移动互联网集群的技术构成
随着3g移动通信的发展,用户通过智能手机,可以更加便捷高效地获取语音、数据和多媒体服务,手机逐步成为面向普通用户的移动终端产品。以手机用户为中心的模式创新和丰富的应用服务,将扮演促进移动互联网用户规模增长的重要角色。
移动互联网发展的长期目标是面向个人和企业用户提供无缝的移动信息服务,促使移动互联网成为社会生产和生活的核心。无论在办公室、家庭还是在生产流通,在不同的需求场景下,个人和企业用户都可以高效、便捷和低成本地获取信息服务。卫星导航、移动定位和机器识别等移动互联网特色服务具有巨大的社会和商业价值,未来将形成改变人们生产和生活方式的推动力量。在
12市场需求的驱动下,多样化、差异化和个性化的服务必将主导未来移动互联网的业务发展方向。
依据集群项目所要求的基本要求、中小企业的特点、中关村移动互联网产业的基础,确定中关村移动互联网集群项目的技术构成由基于3g、通过专用终端获取移动信息服务的产业链中的重要环节组成,重点支持的项目包括:(前三级子目录参见《2010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若干重点项目指南》):
1、移动互联网便携终端核心芯片研发和产业化;(电子信息→微电子技术→微电子技术重点支持方向(选择其中之一)→移动互联网便携终端核心芯片研发和产业化。)
2、移动互联网终端设备、移动互联网网络设备研发和产业化;(电子信息→计算机及网络产品→计算机及网络产品技术重点支持方向(选择其中之一)→移动互联网终端设备、移动互联网网络设备研发和产业化,或电子信息→通信产品→通信产品技术重点支持方向(选择其中之一)→移动互联网终端设备、移动互联网网络设备研发和产业化)
3、终端系统软件和支撑软件的研发和产业化;(电子信息→软件产品→软件产品技术重点支持方向(选择其中之一)→终端系统软件和支撑软件的研发和产业化)
4、移动互联网内容服务、软件服务、服务基础平台的研发和产业化;(电子信息→软件产品→软件产品技术重点支持方向(选择其中之一)→终端系统软件和支撑软件的研发和产业化)
5、移动互联网热点应用,如:移动增值服务、手机搜索、手机即时通讯、13手机电子邮件等终端应用软件产品的研发和产业化;(电子信息→通信产品→通信产品技术重点支持方向(选择其中之一)→移动互联网终端应用软件产品的研发和产业化)
6、移动互联网终端信息安全产品的研发和产业化。(电子信息→信息安全产品→信息安全产品技术重点支持方向(选择其中之一)→移动互联网终端信息安全产品的研发和产业化)
三、申报企业的范围
该产业集群由电信运营商、网络设备提供商、终端提供商、软件产品与服务提供商、内容服务提供商、芯片提供商等组成,企业资产规模不超过3个亿的。准入规则如下:
1、初创期项目
注册资金不低于100万元。 产品所处阶段:研发期、中试期
所申报项目执行期内累计销售收入验收指标不低于项目投资总额。
2、研发项目
注册资金不低于100万元。 产品所处阶段:研发期、中试期
所申报项目执行期内累计销售收入验收指标不低于项目投资总额。
3、产业化项目
企业资产规模不超过3个亿。 产品所处阶段:中试期、小批量期
14 拥有专利或软件著作权 提供产品检测报告和销售合同
所申报项目执行期内累计销售收入验收指标不低于项目投资总额
4、重大项目
企业资产规模不超过3个亿。 产品所处阶段:中试期、小批量期 拥有专利或软件著作权 提供产品检测报告和销售合同
所申报项目执行期内累计销售收入验收指标不低于3000万元
四、申报项目内容:
北京市移动互联网产业链亟待成熟,通过“产、学、研、用”联合开展创新产品研发,提升产业竞争力、完善产业链,是北京市移动互联网产业链的发展方向。政府将积极支持企业突破移动互联网核心技术,研发具有创新性的新产品和新装备。通过技术攻关、应用示范和产业化等各类专项运作,完善产业链和产业体系的建设,促进产业升级。
中关村移动互联网集群项目主要内容包括:
1.专用终端核心芯片。包括移动互联网终端应用处理器芯片关键技术研发、以个人导航、多媒体应用为代表的终端外围芯片关键技术研发等。
2.终端设备。通过技术创新和集成,将终端融合定位于增强移动化、提高数据处理能力和支持多媒体交互应用。
3.网络设备。包括支持全ip的网络架构、支持固定和移动的统一管理和
15无缝互连的移动接入设备,提供先进的服务质量保障的移动网关和移动通信基站设备等。
4.终端系统软件和支撑软件。以降低成本、降低功耗、实现虚拟化、提供开放式的应用接口、提高用户可定制能力、提高感知能力为主要目标,通过技术创新,提高移动终端运行效率,保证用户体验,促进终端厂商生产形式多样、低成本、高性能的终端产品。
5.内容服务、软件服务。利用移动互联网产业链,向细分市场、差异化竞争和个性化服务的方向发展。通过技术实现网络、业务和终端的融合,并且面向大规模用户市场提供高效、稳定的产品和服务。
6.开放和可扩展的手机应用服务开发平台。面向应用服务开发者,提供开放的、可扩展的手机应用服务开发平台。具有标准化的开放式通用平台,有助于减少开发复杂度、降低研发成本、促进手机终端应用服务快速发展。7.移动增值服务平台。移动增值服务的高成长性,已成为移动通信市场的增长动力。通过研发服务平台实现移动增值服务产品和业务模式创新,满足用户定制服务需求和提升用户体验,将移动增值服务的发展机遇真正转换成实际的商业价值。
8.终端应用软件。移动通信服务由语音业务向数据业务发展,多媒体数据功能成为移动互联网终端的发展方向。通过创新设计和应用推广,以多媒体数据功能为目标,实现从研发到用户需求的导向转变,提供满足移动互联网终端用户对功能、规格和价格需求。
9.终端信息安全产品。面向移动互联网广泛应用,提供移动终端上的恶意软件拦截、网络流量监控、高效的身份认证等的安全功能,以及以云终端的形
16式在移动终端研发云安全产品,为移动互联网的发展提供保障。
五、本须知未提及事项请参照《北京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申请须知(2012)》。
创新型基金篇三
国家创新基金项目验收须知
验收材料是验收工作的基础性依据,为保证验收工作质量,验收材料必须完整、真实、规范。
1、项目承担单位应完成的验收材料
(1)《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验收申请表》,进入国家创新基金系统(项目验收)填写,可打印。
(2)基金项目工作总结报告应包括在基金项目合同执行期内的如下内容:
a、项目资金落实与支出情况;
b、项目产品开发进度与取得成果情况; c、项目产品市场开拓与销售情况;
d、合同技术、经济、质量、资产指标完成情况;
e、项目验收时与立项时企业资产、销售、利税情况 f、项目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g、其他相关说明。
(3)相关附件(纸质材料)a、《基金项目专项审计报告》原件
按管理中心提供的专项审计报告样本内容编制,审计报告要加盖骑缝章、审计单位公章和两名注册会计师签章;(专项审计报告样式见附件一)b、基金项目合同执行期内,本项目取得的各类成果证明材料复印件(如:专利证书、产品鉴定证书、权威机构测试报告、新药证书、软件产品登记与著作权登记证书、特殊行业许可证等);地方资金进账单,项目已有产品、样品或样机的应附照片;企业根据自身情况选择性提交。
c、项目执行期内项目承担单位财务报表和验收时最近一个月的财务报表原件,主要有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 d、项目执行期内的30%销售发票复印件。
2、验收材料要求
(1)材料中所有表格均可以从网络系统验收流程中获取。(2)材料统一使用a4纸装订。
(3)以下材料按顺序一式两份装订成册(胶装)a、项目工作总结报告; b、地方资金到位证明; c、相关财务报表; d、技术检测报告; e、基金项目立项合同;
f、30%发票和销售合同等证明材料。
(4)以下材料按顺序合订一份装订成册(胶装)a、项目验收申请表;
b、项目专项审计报告(原件);
3、验收材料上报
企业在基金项目合同到期前两个月,按照规定,将验收资料原件两套(加盖骑缝章)共四册送至地方服务机构提交验收;服务机构要对企业上报材料的完整性和质量进行形式审查,对不符合要求的,应通知企业补报或重报。具体分册如下:
第一册:
a、项目工作总结报告;
b、地方资金到位证明 c、相关财务报表 d、技术检测报告
e、基金项目立项合同
f、30%发票和销售合同等证明材料。第二册:
a、项目验收申请表,b、项目专项审计报告(原件)
4、验收现场(无偿资助项目)
(1)验收现场,企业将提前1至3天接到现场验收通知,现场需准备: a、带投影设备的会议室、电脑及ppt(幻灯片)汇报文件; b、企业到场人员:企业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财务人员; c、另备三套验收申请材料;
(2)现场验收议程如下:验收现场人员:技术专家2-3位,行业专家1位,财务专家1位,工作人员1-2位。
a、听取项目承担单位项目执行情况报告;
b、宣读《基金项目专项审计报告》; c、组织专家现场考察项目; d、专家对有关问题质询;
e、专家个人填写《基金项目验收评价表》;(企业回避)f、专家组讨论形成验收评审意见;(企业回避)g、会议结束。
附件一:国家创新基金验收-专项审计报告参考样式
创新型基金篇四
2011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申报须知
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以下简称创新基金)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一项专门用于支持和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政府专项基金。2010创新基金将贯彻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战略要求,以提高企业技术创新能力、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成长为目标,继续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项目、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机构补助资金项目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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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项目
第一章 项目类型及基本要求
一、支持对象
(一)支持的项目需符合以下条件:
1.符合国家产业、技术政策,技术含量高,创新性较强,知识产权清晰,技术处于国内领先水平;
2.自主研发项目,具有自主知识产权;
3.必须是以生产、销售、技术服务和盈利为目的,产品或服务有明确的市场需求和较强的市场竞争力,可以产生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4.符合《2010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若干重点项目指南》(以下简称《项目指南》)要求的项目。
(二)申请支持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备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中小企业;
2.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或服务业务,且申报的项目必须在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规定的经营范围内;
3.管理团队有较强的市场开拓能力和较高的经营管理水平,并有持续创新的意识;
4.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30%以上,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10%以上;
5.有良好的经营业绩,资产负债率合理;每年用于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经费不低于当年营业收入的5%(当年注册的新办企业不受此款限制);
6.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合格的财务管理人员;
7.企业须由中方控股,但由具有外国身份的留学人员个人控股的企业除外,须提供留学身份证明。
二、不支持的对象
1.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
2.无自主创新的单纯技术引进项目,低水平重复项目,一般加工项目和单纯的基本建设项目。
3.知识产权不清晰或有权属纠纷的项目。
4.已列入国家科技计划并得到国家科技经费支持的、目前尚未验收的项目。
5.实施周期过长或投资规模过大的项目。
6.对社会或自然环境有不良影响的项目。
7.《项目指南》中明确不支持的项目。
三、项目类型及申报条件
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项目分为创新项目、重点创新项目两类,具体要求如下:
(一)创新项目
1.无偿资助的创新项目
用于技术创新产品在研究、开发及中试阶段的必要补助。申报的企业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注册的实收资本最低不少于30万元;
(2)职工人数不超过300人;
(3)资产总额不高于5000万元;
(4)年营业收入不超过5000万元;
(5)申报的项目,目前尚未形成销售规模;
(6)项目计划新增投资在1000万元以下,资金来源确定,投资结构合理。在项目计划新增投资中,企业必须有与申报地方资金、创新基金数额等额以上的自有资金匹配;一般情况下,企业申报资助数额应不大于企业的净资产数额。
项目执行期为两年,项目计划实现的技术、经济指标应按满两年进行测算(执行期从项目申报之日起计);一类新药项目的执行期可以适当放宽至三年,药品项目完成时可以没有营业收入等经济指标,但必须有明确的、可以考核的目标,如:受理通知书、临床批文、新药证书等,详见《项目指南》生物、医药领域相关要求。
2.贷款贴息的创新项目
用于支持产品具有一定的创新性,需要中试或扩大规模,形成批量生产,银行已经给予贷款的项目。申报的企业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注册的实收资本最低不少于30万元;
(2)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
(3)资产总额不高于8000万元;
(4)年营业收入不超过8000万元;
(5)项目计划新增投资额一般在3000万元以下,资金来源基本确定,投资结构合理,项目执行期为二年以上、三年之内(执行期从项目申报之日起计)。
2010贷款贴息项目以2009年1月1日起至项目验收之日止,企业与银行签订的贷款合同和付息单据为准。
3.根据中小企业发展的特点,按照企业工商注册成立时间,申报创新项目的企业划分为初创期企业和成长期企业。
(1)初创期企业是指2007年7月1日以后在工商注册成立的企业(即成立时间在36个月以内),创新基金支持金额一般为50万元,地方立项支持金额不得低于20万元,西部地区可以减半。
(2)成长期企业是指企业工商注册成立时间超过36个月的企业,创新基金支持金额不超过100万元,地方立项支持金额不得低于30万元,西部地区可以减半。
4.在西部欠发达专项三年试点的基础上,创新基金2010年专门针对西藏自治区、青海省、宁夏自治区、新疆自治区、贵州省、广西自治区、甘肃省、云南省、内蒙古自治区9省区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等西部欠发达地区申报创新项目作了说明,内容详见《项目指南》。海南省参照执行。
5.对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国家留学人员创业园、国家大学科技园、国家火炬特色产业基地(包含软件产业基地)等中小企业专业孵化机构内的初创期企业的创新项目予以重点支持;对大学生创业项目(指在校大学生、研究生以及毕业不到两年内的大学生研究生创办的初创期企业的创新项目)予以重点支持。
(二)重点创新项目
围绕相关产业或行业发展的重点需求,选择对产业或行业有影响、带动作用的关键技术和关键创新产品作为突破口,创新基金对具有较高成长性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的项目予以重点支持。重点创新项目必须符合《项目指南》的支持方向和范围。
1.重点创新项目采用无偿资助方式,资助金额为100万-200万元。推荐单位根据重点创新项目申报条件立项后推荐给管理中心,地方立项支持金额不得低于60万元。
2.重点创新项目的申报条件:
(1)企业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年营业收入不超过30000万元;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0万元;至少有三年的运营时间;
(2)企业具有较高的成长性,近三年的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150%;最近一年的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50%;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10%;2007营业收入不少于1000万元;
说明:①近三年的营业收入增长率=(2009营业收入-2006营业收入)÷2006营业收入×100 %。
②最近一年的营业收入增长率=(2009营业收入-2008营业收入)÷2008营业收入×100 %。
③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2009净利润÷2009平均净资产×100%。
(3)企业已承担过创新基金的创新项目,且最近一个创新项目验收合格;
(4)已获得发明专利的项目优先支持,已获得过创业投资或风险投资的项目优先支持。
第二章 项目申报及有关事项
一、项目申报的管理单位
(一)科技部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管理中心(简称创新基金管理中心)受理各推荐单位(省级科技主管部门)推荐的项目。
(二)推荐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副省级城市的科技主管部门以及国务院批准的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高新区管委会。
职责:归口管理辖区内创新基金项目的组织工作,向创新基金管理中心推荐辖区内项目。
(三)区县科技主管部门负责企业注册信息的认证。
二、项目申报材料
1.企业提交区县科技主管部门的注册资料:
(1)加盖企业公章的注册承诺书、注册信息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国税登记证、地税登记证、企业章程、验资证明等。
2.企业交给推荐单位的资料:
(1)网上提交的电子申报资料;
(2)经区县科技主管部门认证的注册资料:
①书面认证意见;
②加盖企业公章的注册承诺书、注册信息表;
③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国税登记证、地税登记证、企业章程、验资证明等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3)相关附件:
①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2008、2009的会计报表和相应的审计报告(含会计师事务所营业执照、注册会计师证书的复印件),申报前最近一个月的会计报表。申报重点创新项目的企业须增报2006、2007的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会计报表必须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及报表附注等;经过审计的财务报表每页需加盖审计单位印章(或盖骑缝章);
工商登记注册时间在18个月以内(2009年1月1日以后成立)的申报企业,只需报送企业验资报告和申报前最近一个月的企业会计报表、以及2009的财务报表(2010年新成立的企业不报2009财务报表);
②可以说明项目情况的证明文件(请企业认真阅读《项目指南》,按相关领域的具体要求提供相关的附件或说明,如技术报告、查新报告、鉴定证书、检测报告、用户使用报告等);申报贷款贴息的创新项目,企业需提供2009年1月1日起至项目申报之日止与银行签订的贷款合同、对应的付息单据复印件。
③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限高新技术企业提供);
④国家专卖、专控及特殊行业的产品,须附相关主管机构出具的批准证明;
⑤留学人员投资(含独资和控股)创办的企业,须提供留学就读学校出具的学位(学历)证书、本人有效身份证明、投资资金证明或股权证明、中国驻外使领馆教育处,或省级以上留学人员服务中心出具的证明留学身份的文件;
⑥能说明项目知识产权归属及授权使用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文件(如:专利证书,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技术合同等)。企业与技术持有单位合作的项目签定技术合同时,技术持有单位必须是具有法人资质的单位;
⑦与项目和企业有关的其它参考材料(如环保证明、奖励证明、用户定单、产品照片等); ⑧曾列入国家科技经费支持的科技计划项目,必须提供有关的立项批准文件和验收结论证明(申报重点创新项目需附创新基金立项和验收结论证明)。
3.推荐单位提交给创新基金管理中心的资料:
(1)网上提交的电子申报资料;
(2)项目申报函;
(3)按以下顺序装订成册的书面资料一册(推荐单位装订至少二册,一册邮寄到创新基金管理中心,一册由推荐单位存档。书脊必须有项目名称及推荐单位名称,所有资料须在一册内装订完成,不得使用文件夹装订):
①按电子申报资料打印的书面申报资料;
②企业提交的全部书面材料(包括经区县科技主管部门认证的注册资料和相关附件); ③推荐意见表、地方专家评审表;
(4)地方立项文件、经财政部门备案的项目汇总清单(对推荐的重复项目加以标注);
4.企业及管理单位要认真核对所需的申报材料,做到真实、完整。一经推荐到创新基金管理中心,不再接收任何补充材料。所缺部分,视同无法提供。
三、注意事项
1.推荐单位推荐的项目,其地方基金立项支持的总金额不能超过其辖区内全部地方基金在创新基金管理中心备案的总额;
2.推荐单位推荐的创新项目数量不能超过该推荐单位辖区内2009在科技部创新基金立项数(含初创期小企业创新项目和一般创新项目)的120%。
3.2009创新基金未立项而推荐单位认为需要再次推荐的项目(即重复项目),必须补充说明项目的最新进展情况和在本次申报资料中所做重要修改(或补充)的内容。重复项目的推荐数量不得超过本推荐单位推荐总数的10%。2008年以前(含2008年)未立项的项目需在地方科技主管部门重新立项后方可再次推荐。
4.对2009地方科技主管部门已立项而未推荐创新基金的项目,如要推荐2010年创新基金,需提供地方2009年立项文件及2009年资金到位证明。2009年地方立项支持的资金作为项目新增投资,视同为2010年地方创新基金立项支持资金,地方立项项目的支持资金额度、推荐要求与2010年一致。
5.同一个企业在同一内,创新基金管理中心只接收一个项目;未列入重点创新项目立项的项目,不作为创新项目立项;已获得过重点创新项目支持的企业,创新基金管理中心不再受理其项目;已得到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支持的企业,创新基金管理中心不再受理其项目。
6.已获得创新基金支持的企业,在已立项项目验收合格后,创新基金管理中心才受理其新项目;项目验收基本合格的,创新基金管理中心第二年才受理其新项目;验收不合格的,创新基金管理中心三年内不受理其新项目。
创新型基金篇五
附件:
北京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申请须知
(2012年度)
北京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是政府为鼓励和支持北京市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技术创新活动,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而设立的专项资金。根据《北京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管理办法》、《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战略性新兴产业中小企业创新资金管理办法》制定本申请须知。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关村管委会)是创新资金的项目组织单位。专项资金作为科技部创新基金的地方支持资金的方式组织实施。
第一章 支持对象及支持方式
一、支持对象
(一)创新资金支持的项目需符合以下条件:
1.符合国家及北京市产业、技术政策,技术含量高,创新性较强,知识产权清晰,技术处于国内领先水平;
2.自主研发项目,具有自主知识产权;
3.必须是以生产、销售、技术服务和盈利为目的,产品或服务有明确的市场需求和较强的市场竞争力,可以产生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并有望形成新兴产业;
4.符合《2010年度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若干重点项目指南》的
1要求。
(二)创新资金支持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1.在北京地区注册,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或服务业务,申请支持的项目必须在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规定的经营范围内;
3.企业管理层有较高经营管理水平,有较强的市场开拓能力,并有持续创新的意识;
4.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30%,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5.有良好的经营业绩,资产负债率合理;每年用于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经费不低于当年营业收入的5%(当年注册的新办企业不受此款限制);
6.有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合格的财务管理人员。
二、不支持的对象
(一)不符合北京市和中关村示范区产业政策的项目;
(二)无自主创新的单纯技术引进项目,低水平重复项目,一般加工工业项目和单纯的基本建设项目;
(三)知识产权不清晰或有权属纠纷的项目;
(四)已列入国家科技计划或北京市创新资金支持,并得到科技经费支持的、目前尚未验收的项目;
(五)实施周期过长或投资规模过大的项目;
(六)对社会或自然环境有不良影响的项目;
2(七)《项目指南》中明确不支持的项目
(八)承担过创新资金的企业,具有以下四种情况之一的:
1、立项项目还在执行,没有验收;
2、立项项目验收不合格,时间未超过三年;
3、立项项目终止。
三、支持方式和申报条件
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项目分为创新项目、重点创新项目两类,具体要求如下:
(一)创新项目 1.无偿资助的创新项目
用于技术创新产品在研究、开发及中试阶段的必要补助。申报的企业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注册的实收资本最低不少于30万元;(2)职工人数不超过300人;(3)资产总额不高于5000万元;(4)年营业收入不超过5000万元;(5)申报的项目,目前尚未形成销售规模;
(6)项目计划新增投资在1000万元以下,资金来源确定,投资结构合理。在项目计划新增投资中,企业必须有与政府支持数额等额以上的自有资金匹配;一般情况下,企业申报资助数额应不大于企业的净资产数额。
项目执行期为两年,项目计划实现的技术、经济指标应按满两年进行测算(执行期从项目申报之日起24个月);一类新药项目的执行期可以适当放宽至三年,药品项目完成时可以没有营业收入等经济指标,但必须有明确
3的、可以考核的目标,如:受理通知书、临床批文、新药证书等,详见《项目指南》生物、医药领域相关要求。
2.贷款贴息的创新项目
用于支持产品具有一定的创新性,需要中试或扩大规模,形成批量生产,银行已经给予贷款的项目。申报的企业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注册的实收资本最低不少于30万元;(2)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3)资产总额不高于8000万元;(4)年营业收入不超过8000万元;
(5)项目计划新增投资额一般在3000万元以下,资金来源基本确定,投资结构合理,项目执行期为二年以上、三年之内(执行期从项目申报之日起计);
2011年度贷款贴息项目以2010年1月1日起至项目验收之日止,企业与银行签订的贷款合同和付息单据为准;
3.根据中小企业发展的特点,按照企业工商注册成立时间,申报创新项目的企业划分为初创期企业和成长期企业。
(1)初创期企业是指2008年7月1日以后在工商注册成立的企业,北京市创新资金立项支持金额不低于20万元(无偿资助),国家创新基金支持金额一般为50万元;
(2)成长期企业是指在2008年6月30日前工商注册成立的企业,北京市创新资金支持金额不低于30万元。国家创新基金支持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二)重点创新项目
围绕相关产业或行业发展的重点需求,选择对产业或行业有影响、带动作用的关键技术和关键创新产品作为突破口,创新基金对具有较高成长性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的项目予以重点支持。重点创新项目必须符合《项目指南》的支持方向和范围。
1.重点创新项目采用无偿资助方式,北京市创新资金立项支持金额60-100万元。立项项目统一推荐到科技部创新基金管理中心,国家创新基金资助金额为100万-200万元。
2.重点创新项目的申报条件:
(1)企业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年营业收入不超过30000万元;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0万元;至少有三年的运营时间,2008年度营业收入不少于1000万元;
(2)企业具有较高的成长性,近三年的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120%;最近一年的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30%;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10%;
(说明:①近三年的营业收入增长率=(2010年营业收入-2007年营业收入)÷2007年营业收入×100 %。
②最近一年的营业收入增长率=(2010年营业收入-2009年营业收入)÷2009年营业收入×100 %。
③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2010年净利润÷2010年平均净资产×100%。)(3)企业已承担过国家创新基金的创新项目,且最近一个国家创新项目验收合格;
(4)已获得发明专利的项目优先支持,已获得过创业投资或风险投资的项目优先支持(不含创新基金的创业投资引导基金)。
未列入重点项目支持的,不作为一般创新项目立项。
第二章 项目申请
创新资金项目申请时使用国家创新基金网络工作系统(以下简称“网络工作系统”),企业需登录系统进行网上申请。
一、申请时间:
企业在网络系统注册及通过服务机构现场确认激活截止时间为2011年6月17日,创新项目、重点创新项目经服务机构审核无误的正式装订材料申报截止时间为2011年6月24日,超过此时间上报的项目材料将不予受理。
二、申请程序
(一)注册:
企业可通过科技部创新基金网站()的网络系统在线填写注册信息,并将有关书面材料送交各组织单位指定的服务机构进行认定,审验合格后激活企业身份。
注册应提交的材料:
1、企业注册承诺书(注册时从系统中打印;法人签字,企业加盖公章);
2、企业注册信息表(注册时从系统中打印;法人签字,企业加盖公章);
3、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加盖企业公章);
4、税务登记证副本(加盖企业公章);
5、企业章程(加盖企业公章);
6、验资证明(加盖企业公章);
7、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限中关村管委会);
6注册材料装订成册并报送各相应服务机构审核(企业做好留存备份),同时将所有原件一并提交查验。
(二)项目申请流程
1、完成注册的企业,请在创新基金网络工作系统上按要求进行填报,并扫描上传相关附件;
2、企业在网上完成项目申报后打印出企业核对版,与相关附件简单装订成册(加盖公章)报送至服务机构,同时携带相关附件原件备查;
3、服务机构根据项目申报条件对企业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
4、企业将经服务机构审核后的正式上报材料,一式六份装订成册报送服务机构,其中一份材料为原件,请在封面右上角注明。书脊必须有项目名称及项目组织单位名称。(注:申报材料概不退还,请企业做好备份工作)
注:按网络工作系统要求填写附件摘要,并上传jpg格式的附件扫描图像或照片。(在保证图片在线可阅读的前提下,文件大小控制在50k ~ 200k,最大不要超过400k。建议扫描仪扫描时分辨率设定为200dpi)
企业需提交的书面申请材料包括:
(1)项目申请资料(项目名称为产品名称);(2)附件材料;
①财务证明材料为必备附件。申报时需提供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2009年度、2010年度的企业审计报告(含会计师事务所营业执照、注册会计师证书的复印件),申报前最近一个月的会计报表。申报重点创新项目的企业须增报2007年度、2008年度的企业审计报告。会计报表必
7须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及报表附注等;经过审计的财务报表需加盖审计单位印章(专项、亏损审计无效);
工商登记注册时间至申报截止时间在18个月以内的申报企业,只需报送企业验资报告和申报前最近一个月的企业会计报表;
②说明项目情况的证明文件请按《项目指南》中相关领域的具体要求提供相应的附件,如检测报告、用户报告等,如果缺少必备附件将不予受理。项目《查新报告》为必备附件。
申报贷款贴息的创新项目,企业需提供2010年1月1日起至项目申报之日止与银行签订的贷款合同、对应的付息单据复印件。
③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限高新技术企业提供);
④国家专卖、专控及特殊行业的产品,须附相关主管机构出具的批准证明;
⑤留学人员投资(含独资和控股)创办的企业,须提供留学就读学校出具的学位(学历)证书、本人有效身份证明、投资资金证明或股权证明、中国驻外使领馆教育处,或省级以上留学人员服务中心出具的证明留学身份的文件;
⑥能说明项目知识产权归属及授权使用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文件(如:专利证书,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技术合同等)。企业与技术持有单位合作的项目签定技术合同时,技术持有单位必须是具有法人资质的单位;
⑦与项目和企业有关的其它参考材料(如环保证明、奖励证明、用户定单、产品照片等);
⑧曾列入国家科技经费支持的科技计划项目,必须提供有关的立项批准文件和验收结论证明(申报重点创新项目需附创新基金立项和验收结论证
明)。
务请申请企业认真阅读《指南》,并按相关领域的具体要求提供相关的附件。
注:请按以上顺序编制目录,并进行热压装订,封面颜色按领域区分: 电子信息技术:深蓝色 生物与新医药:深绿色 新材料:黄色 光机电一体化:大红色 资源与环境:橘黄色 新能源与高效节能:白色
高技术服务业: 按上述应用领域选择颜色
三、注意事项
(一)申报企业只能根据自身特点从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中选择一家组织单位申报一个项目,严禁重复申报。
(二)已获得国家创新基金或北京市创新资金支持的企业,必须在已立项项目验收合格后,方可申请新项目;验收基本合格的项目,承担企业当年不得申请新项目;验收不合格的项目,承担企业原则上三年内不得申请新项目。
(三)对于2010、2011年度已申报创新资金但未立项的项目,今年申报时请慎重考虑,如无重大改进服务机构将不予受理。如果项目确有突破和重大进展,请在今年申报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四)对于2011年度创新资金立项,但因推荐名额限制未报送科技部基金管理中心的项目(以各服务机构通知为准),可自愿组织同一项目进行重新
申报并参加联评(入选项目立项资金以2011年度立项公告为准,不再在2012年度预算经费重新安排)。
(五)对申请材料中所需的附件,要认真核对,在评审过程中原则上不再要求企业补充材料。所缺部分,均认为企业无法提供。
第三章 评审立项
2012年创新资金评审工作按照基金管理中心制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专家评审工作规范》和科技部2012年度创新基金储备项目组织工作进度要求,我市将与科技部基金管理中心联合开展,从全国统一的专家库选聘专家,以公平、公开、公正为原则,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必要时通知企业答辩或现场考察。
对经过评审给予资金支持的项目,将通过网站等途径向社会公布,并报送市财政部门备案。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对项目进行分档支持。创新资金立项项目中符合国家创新基金条件的,将统一择优推荐至科技部基金管理中心。不立项项目,不再单独告知结果。
第四章 项目管理
(一)合同签订和资金拨付
对于立项项目,由组织单位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资助合同。依据合同规定的拨款计划,组织单位向项目承担单位拨付资金。企业应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二)项目监理验收
项目承担单位应依据合同,定期向组织单位报送项目监理表,自觉接受有关单位对项目实施过程的监理。在项目执行期间,如发现并证实项目承担单位有严重违法、弄虚作假、挪用挤占创新资金等违反有关规定和财经纪律的行为,或承担单位不履行合同,不配合开展相关工作的,将终止项目,并采取通报批评、停止拨款、收回项目资金、列入黑名单等相应处理措施;情节严重者,转交有关部门追究单位和有关人员的责任,并在今后不再受理该单位的项目申报。
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项目合同执行期到期后主动配合验收工作,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由指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项目进行的专项审计和验收材料准备。组织单位将根据项目情况,采取书面验收、会议验收、实地检查方式,对创新资金项目进行验收。
(三)举报投诉
各组织单位受理社会对项目有关问题的投诉,并对立项和实施过程中有争议的项目进行调查,及时给出相应的处理意见。对在项目申报、立项、实施、管理中弄虚作假、玩忽职守、以权谋私者做出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章 受理服务
受理时间:周一至周四:上午9:00-11:30
下午13:00-16:30
周五:上午9:00-11:30
下午13:00-16:00 网络系统技术支持:创新基金管理中心技术信息处 63923598 北京市科委委托北京高技术创业服务中心作为服务机构。受理项目种类:创新项目、重点项目
受理地址:朝阳区安翔北里甲11号北京创业大厦a座一层服务大厅 咨询电话:648745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