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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宪法与行政法怎么样(四篇)

小编:zdfb

在日常的学习、工作、生活中,肯定对各类范文都很熟悉吧。写范文的时候需要注意什么呢?有哪些格式需要注意呢?这里我整理了一些优秀的范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下面我们就来了解一下吧。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宪法与行政法怎么样篇一

1、人民主权原则

也称主权在民原则,意思是指国家权力来源于人民,属于人民。在我国宪法中,人民主权原则已被赋予新的含义。包括:第一,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第二,“人民”是个政治概念,有特定的含义,并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具有不同的内容。第三,人民行使主权的方式是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2、基本人权原则

人权,即作为一个人应该享有的权利。

我国现行宪法,虽没有直接使用“人权”一词,但基本人权原则和人权的具体内容,则直接反映在宪法所确认和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之中。

3、权力制约原则

权利制约原则源于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关于分权和制衡的理论。法国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创立了三权分立的政治学说。他认为,每一个国家都有三种权力,即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这三种国家权力应当归属于三种不同的机关来掌握和行使,以实现以权力制约权力。

在社会主义国家,权力制约原则表现为议行合一,即权力统一原则和民主集中制原则。它在理论上确认国家权力的不可分割性,在实践中以人民代表机关作为统一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

4、法治原则

法治原则又称依法治国,其基本含义是依法办事,按照法律来治理国家,建立秩序,任何组织或个人均不得有法外特权。

法治原则是宪法的根本要求,宪政本身就意味着法治。

法治原则是社会主义宪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它充分体现在社会主义国家宪法中。

二、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西方议会制度之比较

1、与政党的关系不同。

1)西方政党的职能是进行选举;

2)人民代表大会受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人民代表和议员之间的区别:

人民代表和西方的议员在其代表的阶级基础、职权、有无特权及选举方式上有许多重要区别。

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而西方议会通常只是立法机关。

3、在组织形式、组织机构上不同。

1)西方的议会制,大部分采取一院制、两院制;在组织结构上西方议会有议员、议长、委员会、议会党团、工作机构、国家元首组成。

2)我国采取议行合一的人民代表大会;我国人民代表大会由常务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和一些工作机构组成。

4、产生的社会历史条件不同。

1)人民代表大会制产生于我国人民大革命斗争中;

在中国,先有政党,后有人大,人大是在共产党领导人民通过革命夺取政权,取得执政地位后建立起来的。

2)资产阶级的议会制产生于封建社会末期资产阶级革命过程中;

在西方发达国家,先有议会,后有政党,政党是在议会中产生和发展起来的。

3)这两种制度代表了不同的阶级,实现统治国家时采取的不同政权组织形式。

5、法律地位不同(与政府的关系不同)。

1)西方的议会是三权分立的立法机关,仅行使立法权,同政府是制约和分权的关系;

2)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的权力机关,统一行使国家权力,具有唯一性和最高性;

三、宪法的司法化,是指宪法规范在司法领域获得普遍尊重,并经由法院加以适用的过程。

宪法司法化的根据

1、宪法的法律性是宪法司法化的前提

宪法是调整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之间基本关系的部门法,其法律性是指宪法与其他法律所共有的本质属性,是宪法作为法律所必须具备的一般素质。宪法及宪政的价值即在于宪法的法律性。宪法的法律性表明宪法可以而且必须被司法机关适用。只有能够被司法机关直接适用的宪法才是真正有效的宪法。

2、至上是宪法司法化的逻辑基础

宪法至上,意味着:其一是对凌驾于宪法之上的特权或个人意志的完全否定;其二是宪法处于最高法的地位,其他任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等都不得与宪法相抵触,否则无效。宪法至上,最终依赖于司法机关的宪法适用,才能获得制度上的保障。

3、切实保障人权是宪法司法化的关键

保障人权是宪政首要的和终极的价值诉求。对宪法基本权利和自由的保障最终只能由司法机关来承担,宪政的价值才能真正实现。

宪法司法化的意义

宪法司法化对宪法自身的意义

1,宪法的司法化使得仅具有理论效力的宪法变成具有实践效力的宪法,宪法成为真正具有规范性和强制力的法律。

2,宪法的司法化,是宪法与社会现实或具体的社会关系相连结的纽带,可以增强宪法的适应性。

3,宪法司法化是保证宪法至上的关键环节。

宪法司法化对法治的意义

1,宪法的司法化是法治的起点。法治建设的第一步便是所有法律进入司法领域,首要是实现宪法的司法化。但是,宪法的司法化仅是法治的起点。2,宪法的司法化是法治建设的重要内容。使宪法进入司法领域,是我国当前法治建设的关键。

3、宪法司法化是现代国家的基本标志之一。宪法的司法化已经成为现代宪政国家的基本标尺。

宪法司法化的特点

宪法作为国家的最高法和根本法,宪法司法化具有不同于其他法律的特点。

1、宪法司法化的效力和内容具有最高性和原则性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因此,宪法适用的效力高于普通法的适用。在法的适用中,只有符合宪法的法律,才具有对具体的法律事实的适用性。

2、宪法司法化的主体特殊

在宪法司法化的道路上,各国根据本土的法律文化和政治经济制度,选择不同的主体承担这一重任,具有代表性的是美国的普通法院、法国的宪法委员会和德国的宪法法院。

3、宪法司法化不同于宪法监督

宪法监督是由宪法授权或宪法惯例所认可的机关,其以一定方式进行合宪审查,取缔违宪事件,追究违宪责任,从而保障宪法实施的一种宪法制度。违宪审查是宪法司法化的一种表现形式,是专门机关对特定的事件和行为进行判断并作出处理的一种活动。

四、教育平等权与女性退休

1、平等保护及其差别 我国宪法第3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平等原则在这里表现为平等劳动权。具体地说,假如女性55岁退休侵犯了女性的宪法权利的话,应该是侵犯了女性的平等劳动权。

平等保护并不排斥分类,也不排斥对不同类别的群体配置有差别的权利。只有那些不合理的归类才违反“法律平等保护”原则。归类是否正当,必须满足两项要求。首先,法律必须具备合宪目的;其次,法律必须是取得合宪目标的合理手段。第二项要求可以表述为手段与目的的相关性。

但是,忽视差异反而可能构成真正意义上的不平等。平等可以分为同一平等和差异平等。从差异平等的角度观察,客观上存在的差异必须通过法律调节,才可能达致真正的平等。

首先承认,从人的尊严角度,男女应当平等。我国宪法反复强调这一准则。但男女平等并不排斥给予妇女以特殊的保护。我国宪法第48条规定男女平等之后专门规定对妇女的保护。我国还有《妇女权益保障法》,专门用于保护妇女的权益。

2、女性退休的合宪性

一个人是否需要退休,年龄是一个相关的标准。一般而言,老人比年轻人的劳动能力要弱。在这个意义上,没有人说让老人退休而不让年轻人退休构成对老人的歧视。问题是,我们在年龄标准之外建立了一个性别标准,这就涉及到男女平等的问题。

男女在劳动权方面的平等并不意味着男女享有同样的权利和义务。我国劳动法就规定妇女在履行劳动义务方面与男性的差别。

尽管从总量上说,我国法律规定女性承担的劳动义务要少于男性,享受的劳动权利要多于男性。但具体到某一项制度,男女仍然可以是一样的:比如我国宪法规定男女同工同酬。

男女性别之间的差异与退休是否有关,也就是说,一个55岁的男性和一个55岁的女性相比较而言,是否55岁男性的劳动能力一定强于55岁的女性?假如不区分劳动种类,这个问题不可能有唯一正确的答案。

也就是说,假如不考虑特定的职业而是从一般意义上说,男女之间的性别差异并不必然与劳动能力有关。

具体到我国关于女性55岁退休的规定,假如理解为对女性劳动者的特殊保护,则是合宪的。

3、退休的性质 在物质资料丰富以前,劳动仍然是我们谋生的手段,到了共产主义社会,劳动才是我们的第一需要。我国宪法第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就其实质而言,是一项对劳动者的保护制度。

我国宪法规定了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从这个意义上看,我国法律关于女性55岁退休的规定,并无违宪之嫌。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宪法与行政法怎么样篇二

2015年宪法学与行政法学毕业论文选题参考

1.中国现行法律体系下行政主体概念外延的范围 2.行业协会的公共行政主体地位 3.行政法原则的司法适用

4.行政透明度原则对行政立法的要求 5.内部行政规范性文件外部化的判断标准 6.美国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分类标准及其启示 7.一般行政决定的判断标准

8.其他行政规范文件增设行政许可条件的合法性分析 9.上下位法抵触时适用下位法的合法性分析

10.重新履行行政强制程序合法化后原程序违法行为的赔偿问题研究 11.行政诉前禁令研究417472079论文辅导严老师 协议中行政主体权限的控制方式 13.公共服务外包的法治化方案

14.根据概括授权条款认定滥用职权罪的方法 15.投资行政审批行为的可诉性分析

16.多行政主体联合协调执法致损案件的行政赔补主体认定方式 17.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公众参与的有效方式探析 18.司法提请审查规范性文件的高效便捷化研究 19.企业信用信息公开的法定限制条件细化标准

20.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投资管理程序法治化研究 21.共有公共设施致害国家赔偿责任研究 22.社会抚养费征收过程中的问题与对策

23.我国公务员招录制度中的权利救济制度研究 24.高校学生校内申诉制度研究 25.高校学生权益的行政法保护研究 26.运用法治思维完善城管综合执法体制 27.行政复议调解制度研究

28.政府信息公开与国家秘密保护

29.我国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的分析与重构 30.行政强制法视域下的强制拆迁探究 31.上海自贸区的宪法地位与宪政意义 32.农村地区的宗教信仰现状考察 33.迁徙自由与地方治理

34.审议民主与我国政治协商制度 35.公民监督权的实现方式

36.宪法解释的正当性417472079论文辅导严老师 37.论中央和地方的立法权力划分 38.论中央和地方的行政权力划分 39.论中央和地方的司法权力划分 40.司法制度改革的宪政解读 41.论普通地方政府的宪政定位 42.地方政府举债权的正当性研究 43.地方政府性债务的界定 44.特别行政区的宪法地位

45.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宪法地位 46.地方人民代表大会的权力清单 47.地方行政机关的权力制约研究

48.生育权的中国实践417472079论文辅导严老师 49.网络言论自由的界限

50.中央地方关系的中国宪政史考察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宪法与行政法怎么样篇三

2018年人民大学宪法学与行政法学考研参考书目-招生目录-考研经验

623理论法学(包括法理学、宪法、法制史)

(1)法理学参考书目:

法理学(第二版)朱景文 2012-01-11(2)宪法参考书目:

第一参考书:中国宪法(第二版)胡锦光,韩大元著 法律出版社 2007-11-1,第二参考书:宪法(第四版)许崇德 2009年

(3)中国法制史参考书:

中国法制史(第三版)曾宪义 2009年 806应用法学(综合7选5)

(1)民法参考书目:

民法(第五版)王利明 2010年

(2)刑法参考书目:

刑法(第五版)王作富 2011年

(3)诉讼法

民事诉讼法参考书:民事诉讼法(第六版)江伟 2013年,刑事诉讼法参考书:刑事诉讼法(第三版)陈卫东 2012年

(4)知识产权法参考书:

第一参考书:知识产权法(第四版)刘春田 2009年,第二参考书:知识产权法关键词 李琛 2006年

(5)经济法参考书:

经济法(第四版)刘文华 2012年

(6)环境法参考书: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第二版)周珂 2010年

(7)三国法

国际法参考书:国际法(第四版)程晓霞 余民才 2011年,国际私法参考书:国际私法(第四版)章尚锦 徐青森 2011年,国际经济法参考书:国际经济法(第四版)郭寿康 赵秀文 2012年

专业规划

新祥旭教研室对专业课解析:正是由于专业课比较复杂,只要考生认真研究专业课,把握专业课考试的本质和规律,那么,专业课的复习就能够事半功倍。

第一阶段:确定专业

新祥旭考研官网:

在这一阶段,同学必须要根据三个最重要的因素来正确选择报考专业。这三个重要因素是:

1.本科专业与研究生专业的匹配程度

2.对研究生专业真实的喜好程度

3.对研究生专业天然的擅长程度

第二阶段:进行通用知识点学习

在专业确定后,还需更多时间考虑更多因素才能最终决策报考学校。在定了专业却没定学校的这段时期,很多同学不会进行专业课学习,因为他们认为同一专业,不同学校考的不一样,在没有最终确定学校之前,无法开始学习。其实这是一个错误的认识。因为,虽然不同学校同一专业学习内容不全相同,但只要是同属于一个专业,无论哪个学校所的考查范围,一定有20%左右的知识点是重叠的。这不同学校都一致要求掌握的20%相同知识点,我们称之为通用知识点。通用知识点往往是基础层面的知识点,也就是在未定学校之前就应该开始学习的专业课内容。

我们在确定专业后,就应采用特殊方案锁定通用知识点,然后针对通用知识点,进行2轮预热理解与1轮初始记忆。

第三阶段:确定学校

这一阶段,同学应综合多种因素来正确选择报考学校。影响学校选择的因素很多,但最重要的一个因素是你自身的考试能力。同一专业,不同学校竞争强度不同,越好的学校越难考,你有多强的考试能力你就可以考多好的学校。但是自己的考试能力未来能强到什么程度,自己力所能及的最好学校是那所学校,所以确定学校的一个重要因素就是充分的了解自己的实力。

第四阶段:进行全范围知识点学习

在报考学校确定后,同学应利用四种资料(专业招生目录、历年真题、公开指定参考书籍和内部默认学习资料)来确定专业课需要复习的全部知识点范围。当专业课可能考查的全部知识点确定之后,考生应该将全范围知识点快速理解认知1轮,然后针对通用知识点阶段未学部分再重点理解认知2至3轮。

第五阶段:将全范围知识点划分为3至5个重要层次

在这一阶段,同学应通过三种渠道(目标硕士点研究生群体、目标硕士点导师群体和特殊资源渠道)采集信息,分析确定各部分知识点的大致考试概率,然后根据考试概率的高低将所有知识点划分为3至5个重要层次。

第六阶段:针对不同重要层次的知识点进行不同程度的学习

最重要知识点群,必须要再次深刻理解与深度记忆5至7轮,平均每个知识点解题训练不少于6道题。较重要知识点群,应该再次理解与记忆3至5轮,平均每个知识点解题训练约4道题。非重要知识点群,只需浏览性理解2轮,适当解题训练即可。

第七阶段:针对难点内容的集中学习

总体而言,专业课前六个阶段的学习任务中,第一阶段可以靠自己有效完成80%。第二、三阶段只有60%的任务能靠自己有效完成,但第四五六阶段必须依靠强化课程辅导和大量外部资源才能真正学习到位。

专业课参考书目使用方法

1.走马观花法。较适合有指定参考书的第一轮阅读。刚开始看,很难把握重点,看的太细,会浪费时间。而且,第一遍看完之后,往往都是只有一个大概的轮廓,细节部分是很难记住的。目标:短时间内对专业课内容有一个全局的把握,新祥旭考研官网:

以利于第二遍的深入阅读。这对于跨专业考研的人来说更为重要。

2.笔记法。看完一节或一章,对主要内容进行概括。尤其是把重要的知识点用简练的语言概括出来,列成条目——再复习时节约时间,记忆起来更为容易。更何况:手过一遍,赛过口过十遍。笔记法能加深我们对知识的理解和记忆。

3.提纲挈领法。除了熟练掌握各知识点外,还要注重各部分基本理论知识的内在联系,将基本理论知识有机地联系起来,而不是孤立地、零散地掌握即可,而要点串成线,线连成面。各章节之间的融会贯通更为重要。因为专业课试题的最后一道大题往往涵盖的内容和跨度都很大,各章节中与这个问题有联系的内容基本上都要答到。

4.抽取题目法。对各知识点进行总结,总结多了,可以按照真题的出题模式给自己出一些有跨度的题,平时看的书和论文上的内容都可以融和进去。

5.回忆法。平常学习要注意知识的系统化,重点突出,不可以“捡了芝麻,丢了西瓜”。此刻利用专业课参考书目录来回忆复习内容,尽可能的把复习内容回忆出来;然后再对照书本,找出遗漏的部分重点记忆。把书本“由薄到厚”,再“由厚到薄”,即整本书甚至每一门学科的知识在脑子里系统化、归整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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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宪法与行政法怎么样篇四

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一、考试要求

《宪法学与行政法学》是对宪法学与行政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专业知识进行综合测试的入学考试课程。要求考生对宪法学和行政法学的基本概念、基本知识和基本原理有较全面、深入的了解,熟悉相关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并能综合运用所学的宪法学与行政法学基本原理和知识对具体的案、事例进行分析,提出自己独立的见解。

二、考试形式

闭卷;笔试。

三、考试内容

(一)宪法学

1、宪法基本理论

熟悉和掌握宪法的内涵、表现形式、精神实质,宪法的分类及宪法规范的特点,了解宪法产生的条件、过程以及发展演变的阶段,在此基础上能够对宪法具有的普遍性与特殊性有全面的认识;领悟宪法、宪政、宪法秩序等基本范畴的内涵;理解和掌握宪法基本原则所蕴含的原理以及这些原理外化的制度在我国宪法中的表现形式;了解制宪权理论的基本内容和宪法制定的主体、程序,对我国宪法制定涉及到的一般问题能够理解和评价;掌握宪法解释、宪法修改、违宪审查中的有关原理和方法,了解我国宪法解释、宪法修改、宪法监督的发展及其面临的问题,能就其发展趋势、如何完善展开分析。

2、宪法制度

熟悉和掌握国家权力的来源、归属、分配方面的制度,对政体、政权组织形式、国家结构形式的内涵、表现形式能够准确理解;对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选举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政治协商制度、多党合作的政党制度涉及到的有关问题能够进行全面分析,深刻理解其构成要素和运行原理,了解其现实运行状况;熟悉和掌握我国国家机构的组成部分,在了解各种国家机关的组织、职权、领导体制的基础上,能够准确分析它们之间的关系,理解其遵循的原则与其它国家的不同。认识经济制度、文化制度与宪法之间的关系,了解我国宪法规定的经济制度、文化制度的基本内容。

3、基本权利

熟悉和掌握基本权利的特征、类型和发展演变过程,能准确区分人权、基本权利、公民权利、宪法权利这些概念之间的联系和区别;理解各项基本权利的内涵、构成要素,掌握基本权利保障的有关原理与宪法规定;了解我国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的内容,掌握其在规范含义及实践中与其它国家之间的联系与区别;对我国宪法基本权利的发展演变过程及其背景有比较全面的了解,能够就其面临的问题和如何发展完善展开分析;认识基本权利保障对法治国家建设的重要意义,了解我国基本权利保障的相关制度及发展趋势。

(二)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1、行政法基础理论:熟悉和掌握公共行政概念、特点及其种类,行政法的概念、特征与性质,对行政法理论基础的探讨有所认识;了解行政法的历史及其发展趋势,熟悉和掌握行政法的基本功能,能对国内外相关观点进行充分的阐释;对行政法基本原则能全面认识并能进行较为深入的分析;能理解行政法的渊源,并能对行政法渊源中表现出来的特殊现象进行分析;熟悉和掌握行政法律关系的概念、种类、特点、构成要素以及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能对行政法律关系各方主体,包括行政主体、行政相对人、行政公务人员和监督主体的法律地位进行准确的分析,特别要掌握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内容。

2、行政组织法:熟悉和掌握行政主体的概念、特征及其与相似概念的区别;能对作为行政主体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的性质、种类和地位进行辨析,掌握受委托组织与被授权组织的异同;了解和掌握公务员法律制度,对公务员的权利义务、职权职责以及相关的问责制度有全面的了解,对行政机关公务员的不同身份及其认定标准有所了解。

3、行政行为法:熟悉和理解行政行为的概念、特征和分类,理解行政行为的成立要件、合法要件和生效要件,掌握行政行为的效力内容、生效和失效的各种情形、以及行政行为瑕疵的种类及其对行政行为效力的影响;理解与掌握行政立法、行政规划、行政许可、行政

确认、行政给付、行政奖励、行政处罚、行政征收、行政征用、行政强制、行政裁决等主要行政行为的概念、特点、原则、功能、程序和基本制度,对行政合同、行政指导、行政事实行为和行政调解等新型行为的概念、特点以及发生与发展能作出针对性的分析。

4、行政程序法:熟悉和掌握行政程序的概念、特点、价值与功能,以及行政程序的基本原则和主要制度,熟悉和掌握行政程序的基础性制度与具体制度的基本涵义与运用规则。了解行政程序法的概念、作用、发展概况以及立法的目标模式与法体模式。

5、行政复议法:熟悉和掌握行政复议的概念、特点、性质和原则,并能将其与相近的行政信访、行政诉讼进行比较分析;对行政复议受案范围、管辖、参加人、审理程序和复议决定的种类和适用条件等有准确的把握并能熟练的运用。

6、行政诉讼法:熟悉和掌握行政诉讼的概念、性质和特点,了解行政诉讼法的立法宗旨和基本原则;对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管辖、当事人、证据、审理程序、法律适用、行政裁判、执行等具体制度与规则有充分的理解并能实际运用;对涉外行政诉讼以及行政诉讼与其他诉讼的关系有所了解。

7、行政赔偿制度:熟悉和掌握行政赔偿的概念、特征及其与行政补偿、行政追偿和司法赔偿的异同;熟悉和掌握行政赔偿的归责原则、构成要件等基本理论问题;对行政赔偿的范围、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行政赔偿诉讼、行政赔偿的方式和计算标准等具体制度有充分的了解,并能对典型案例作出较为准确的判断与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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