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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实施细则(5篇)

小编:zdf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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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实施细则篇一

立进行安全预评价,并对出具的设立安全预评价报告负责。

(二)浙江省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批准证书(复印件);

(三)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意见书(复印件);

(四)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

(五)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

(六)建设项目设立安全预评价报告;

(七)审查时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或追究刑事责任。

浙江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实施细则篇二

附件1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工作委托书-----------浙安监危化项目立委字[年份] 号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我局已于xxxx年xx月xx日受理(建设单位名称)提出的(建设项目名称)项目设立申请。经研究,根据《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号)有关规定,现委托你局组织对(建设单位名称)(建设项目名称)项目设立审查,并转去(建设项目名称)项目设立安全许可申请文件、资料和受理通知书。请你局于xxxx年xx月xx日前完成审查工作,并将填写审查内容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书》和转去的该项目相关申请文件、资料一并送交省局危化处。

(盖章)

年 月 日

抄送:县(市、区)安监局,(申请单位)

附件2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工作委托书-----------浙安监危化项目设委字[年份] 号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我局已于xxxx年xx月xx日受理(建设单位名称)提出的(建设项目名称)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经研究,根据《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号)有关规定,现委托你局组织对(建设单位名称)(建设项目名称)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并转去(建设项目名称)安全设施设计安全许可申请文件、资料和受理通知书。请你局于xxxx年xx月xx日前完成审查工作,并将填写审查内容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书》和转去的该项目相关申请文件、资料一并送交省局危化处。

(盖章)

年 月 日

抄送:县(市、区)安监局,(申请单位)附件3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工作委托书-----------浙安监危化项目验委字[年份] 号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我局已于xxxx年xx月xx日受理(建设单位名称)提出的(建设项目名称)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经研究,根据《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号)有关规定,现委托你局组织对(建设单位名称)(建设项目名称)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并转去(建设项目名称)安全设施竣工验收许可申请文件、资料和受理通知书。请你局于xxxx年xx月xx日前完成验收工作,并将填写验收内容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书》和转去的该项目相关申请文件、资料一并送交省局危化处。

(盖章)

年 月 日

抄送:县(市、区)安监局,(申请单位)附件4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许可意见书

浙安监危化项目立批字[年份] 号

(申请单位名称):

根据《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号)的规定,经对你单位申请(建设项目名称)提交的申请文件、资料内容(或现场)审查,同意你单位在(建设地址)建设(建设项目名称)。请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规定,委托有相应资质设计单位作项目设计,设计中认真研究并采纳《安全预评价报告》提出的安全对策措施和建议。

请及时申请《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批准证书》。

(盖章)年 月 日

抄送:市安监局,县(市、区)安监局。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许可意见书

浙安监危化项目立批字[年份] 号

(申请单位名称):

经对你单位申请(建设项目名称)提交的申请文件、资料内容(和现场)审查,认为下列安全相关问题未予明确或解决:

根据《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号)的规定,不同意你单位设立(建设项目名称)建设项目。请解决上述问题并修改申请文件、资料后,重新提出申请。

(盖章)年 月 日

抄送:市安监局,县(市、区)安监局。附件5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安全许可意见书

浙安监危化项目设批字[年份] 号

(申请单位名称):

根据《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号)的规定,经对你单位申请(建设项目名称)提交的申请文件、资料内容审查(以及组织专家技术论证),同意你单位(建设项目名称)安全设施设计。请严格按照经许可的安全设施设计方案,委托有相应资质施工单位组织实施。

(盖章)年 月 日

抄送:市安监局,县(市、区)安监局。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安全许可意见书

浙安监危化项目立设批字[年份] 号

(申请单位名称):

经对你单位申请(建设项目名称)提交的安全设施设计申请文件、资料内容审查(以及组织专家技术论证),认为下列安全相关问题未予解决:

根据《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号)的规定,不同意你单位(建设项目名称)安全设施设计方案。请解决上述安全问题并修改设计申请文件、资料后,重新提出申请。

(盖章)年 月 日

抄送:市安监局,县(市、区)安监局。附件6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书

浙安监危化项目验批字[年份] 号

(申请单位名称):

根据《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号)的规定,经对你单位申请(建设项目名称)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文件、资料内容审查(以及组织专家组现场审查验收),同意你单位(建设项目名称)通过安全设施专项验收。请按验收意见提出的要求进一步改进和完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确保工程项目的安全运行,(并及时申领安全生产许可证。)

(盖章)年 月 日

抄送:市安监局,县(市、区)安监局。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书

浙安监危化项目验批字[年份] 号

(申请单位名称):

经对你单位申请(建设项目名称)提交的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文件、资料内容审查(以及组织专家组现场审查验收),认为你单位(建设项目名称)存在下列安全问题:

根据《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号)的规定,不予通过你单位(建设项目名称)安全设施专项验收。请解决上述安全问题,重新提出(建设项目名称)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

(盖章)年 月 日

抄送:市安监局,县(市、区)安监局。附件7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告知书

浙安监危化项目备字[年份] 号

(申请单位名称):

你单位xxxx年xx月xx日提交的《(建设项目名称)试生产(使用)方案》收悉。经审查,《(建设项目名称)试生产(使用)方案》符合《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号)规定和要求,现予以备案。

请严格按照《(建设项目名称)试生产(使用)方案》组织(建设项目名称)的试生产(使用)。若在试生产(使用)过程中,发现所采取的安全生产措施存在着难以保证安全生产的缺陷和问题时,请立即停止试生产(使用),及时修改和完善安全试生产(使用)方案,并按照《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将修改后的安全试生产(使用)方案分别向县(市、区)、市和我局备案。请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建设项目名称)竣工验收申请。

****年**月**日

抄送:市、县(市、区)安监局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告知书

浙安监危化项目备字[年份] 号

(申请单位名称):

你单位xxxx年xx月xx日提交的《(建设项目名称)试生产(使用)方案》收悉。经审查,《(建设项目名称)试生产(使用)方案》存在以下问题:

请按照《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号)规定和要求,认真研究解决上述问题,并按照《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将修改后的《(建设项目名称)试生产(使用)方案》分别向县(市、区)、市和我局备案。在《(建设项目名称)试生产(使用)方案》未予以备案前,不得组织试生产(使用)活动。

****年**月**日

抄送:市、县(市、区)安监局 附件8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申请受理通知书 浙安监危化项目立受字〔年份〕

(建设单位名称):

你单位xxxx年xx月xx日提交的(建设项目名称)项目设立安全审查申请文件、资料收悉。经审核,申请文件、资料符合《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号)和《浙江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细则》(浙安监管危化〔2007〕41号)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第三十二条规定,兹受理你单位提出的(建设项目名称)项目设立安全审查申请,受理编号为07000x。

特此通知。

受理人:

联系电话: 87056935

(承办机构盖章)

年 月 日

申请的企业经办人:

承办处室接收人:

(一式三份 第三份 承办机构存档)附件9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受理通知书 浙安监危化项目设受字〔年份〕

(建设单位名称):

你单位xxxx年xx月xx日提交的(建设项目名称)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文件、资料收悉。经审核,申请文件、资料符合《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号)和《浙江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细则》(浙安监管危化〔2007〕41号)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第三十二条规定,兹受理你单位提出的(建设项目名称)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受理编号为07000x。

特此通知。

受理人:

联系电话: 87056935

(承办机构盖章)

年 月 日

(一式三份 第二份 送交申请单位)附件10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受理通知书 浙安监危化项目验受字〔年份〕

(建设单位名称):

你单位xxxx年xx月xx日提交的(建设项目名称)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文件、资料收悉。经审核,申请文件、资料符合《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号)和《浙江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细则》(浙安监管危化〔2007〕41号)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第三十二条规定,兹受理你单位提出的(建设项目名称)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受理编号为07000x。

特此通知。

受理人:

联系电话: 87056935

(承办机构盖章)

年 月 日

(一式三份 第一份 实施部门存档)附件11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申请受理通知书 浙安监危化项目备受字〔年份〕

(建设单位名称):

你单位xxxx年xx月xx日提交的(建设项目名称)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申请文件、资料收悉。经审核,申请文件、资料符合《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号)和《浙江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细则》(浙安监管危化〔2007〕41号)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第三十二条规定,兹受理你单位提出的(建 设项 目 名 称)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申请,受理编号为07000x。

特此通知。

受理人: 联系电话: 87056935

(承办机构盖章)

年 月 日

(一式三份 第一份 实施部门存档)

浙江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实施细则篇三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文书(试行 安监总危化〔2007〕4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根据《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号有关规定,经过反复讨论和研究,编制了《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申请书》、《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书》、《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申请文件资料补正告知书》、《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告知书》、《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意见书》等6种文书的格式和内容要求,并决定自2007年4月1日起试行,试行期1年;试行期满前,将根据试行期间各地安全监管部门和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修改意见,修订并公布正式执行这些文书。现将这些文书式样及有关文书说明印发给你们(电子文本可登陆安全监管总局政府网站下载,请自行印制、使用这些文书,并通知辖区内(属下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单位。对试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安全监管总局危化司。

文书式样及有关文书说明 申请日期:申请编号: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申请书(试行 项目名称 申请事项 申请单位 经办人

联系电话 填写日期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编制 填写说明

一、本申请书封面中的“申请日期”、“申请编号”,由负责实施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实施部门受理人填写;本申请书的其他内容,由申请单位的人员填写。

二、本申请书可以用钢笔、签字笔填写,字迹要清晰、工整;也可以用打印机打印四号字文本,但“负责人签字”必须由本人用钢笔、签字笔签署姓名。

三、本申请书“申请单位”是指《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号规定的建设单位,“建设项目所在单位”是指“申请单位”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

四、本申请书封面中,“项目名称”栏,填写需要政府或者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或者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名称;“申请事项”栏,分别填写申请建设项目设立和安全设施设计、投入生产(使用等3个阶段的安全许可事项,即分别填写设立审查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竣工验收;“申请单位”栏,填写申请单位“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营业执照”、“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上的企业名称。

五、本申请书“申请单位”和“建设项目所在单位”栏目中的“名称”和“地址”,分别填写申请单位和建设项目所在单位“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营业执照”、“企业名称预先核准

通知书”上的企业名称和企业住所。未设立分支机构的申请单位,仅填写“申请单位”栏的内容。

六、本申请书“申请单位”和“建设项目所在单位”栏中的“经济类型”,按照国家统计局和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国统字〔1998〕200号,填写企业登记注册类型。

七、本申请书“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单位”栏,仅在申请建设项目设立审查时填写。其中,“单位名称”和“通讯地址”栏,分别填写承担该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的单位“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上的企业名称和住所;“经济类型”栏,填写内容同“六”。

八、本申请书“建设项目安全评价单位”栏,在申请建设项目设立审查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时填写。其中,“单位名称”和“通讯地址”栏,分别填写承担该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的单位“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上的企业名称和住所;“经济类型”栏,填写内容同“六”;“资质级别”和“资质证书编号”栏,分别填写承担该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的单位取得的“安全评价资质证书”上的级别和编号。

九、本申请书“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单位”栏,仅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时填写。其中,“单位名称”和“通讯地址”栏,分别填写承担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单位“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上的企业名称和住所;“经济类型”栏,填写内容同“六”;“资质级别”、“经营范围”和“资质证书编号”栏,分别填写承担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单位取得的“设计资质证书”上的级别、设计范围和编号。

十、本申请书“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单位”栏,仅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时填写。其中,“单位名称”和“通讯地址”栏,分别填写承担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的单位“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上的企业名称和住所;“经济类型”栏,填写内容同“六”;“资质级别”、“经营范围”和“资质证书编号”栏,分别填写承担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的单位取得的“施工资质证书”上的级别、施工范围和编号。

十一、本申请书“项目类型”栏,按照下列分类进行多项选择性填写: ⒈新建危险化学品生产项目;⒉新建危险化学品储存项目;

⒊改建危险化学品生产项目;⒋改建危险化学品储存项目;⒌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项目;⒍扩建危险化学品储存项目。

十二、本申请书“建设地址”栏,填写建设项目在其所在地行政区划中的位置。

十三、本申请书“建设项目安全许可意见书文号”栏,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时,填写该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后实施部门向申请单位出具的建设项目安全许可意见书的文件编号;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时,填写该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后实施部门向申请单位出具的建设项目安全许可意见书的文件编号。

十四、本申请书“总投资”和“安全投资”栏,在申请建设项目设立审查时,分别填写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中估算的总投资金额和安全设施投资金额;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时,分别填写建设项目设计“投资概算”中的总投资金额和安全设施投资金额;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时,“投资决算”和“安全设施投资额”栏,分别填写建设项目竣工后决算的总投资金额和安全设施投资金额。

十五、本申请书“建设项目生产区周边状况”和“建设项目储存区周边状况”栏,不在现有企业生产区或者储存区内的建设项目,仅填写外部情况;危险化学品储存建设项目,仅填写建设项目储存区周边状况。

十六、本申请书“生产或者储存装置设施情况”中的“工艺技术简述及来源”栏,填写通用的化工专业术语和该技术开发单位的名称;“主要设备名称及来源”栏,填写组成装置或者设施的塔、釜、槽、泵、罐、炉、压缩机、换热器、电机等和制造企业名称。

十七、本申请书“辅助工程情况”,填写为实现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水、电、气等辅助工程的情况。

十八、本申请书“可能发生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措施”栏,在申请建设项目设立审查和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时填写相应的内容。

十九、本申请书“管理和技术人员配备情况”、“安全管理制度”和“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情况”栏,仅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时填写相应的内容。

二十、本申请书设置的栏目尺寸,不能满足填写内容的需要时,可自行设置栏目尺寸,但不能改变表格外边距的尺寸;本申请书设置的栏目中表格数量不能满足填写内容的需要时,可自行设置续表,格式和内容要求应与本申请书的表格一致;申请单位在填写申请书时,申请书封面不编制页码,其他重新编制申请书的自然页码。

见表 见表 见表 见表 见表 见表 见表 见表

危险化学品储运技术要求 见表

可能发生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见表

见表

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情况 见表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审查书(试行 项目名称 许可事项 受理编号 受理日期 受理人 实施部门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制样 填写说明

一、本审查书由负责实施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简称实施部门填写。

二、本审查书可以用钢笔、签字笔填写,字迹要清晰、工整;也可以用打印机打印四号字文本,所有“签字”处必须由本人用钢笔、签字笔签署姓名。

三、本审查书封面中,“项目名称”栏,填写申请单位提交的《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申请书》中的建设项目名称;“许可事项”栏,分别填写设立审查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受理编号”、“受理日期”和“受理人”栏,填写《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上载明的受理编号、签发日期和受理人;“实施部门”栏,填写实施部门的全称。

四、本审查书“申请单位”、“所在单位”、“项目类型”、“投资概算”和“安全设施投资额”栏,分别填写申请单位《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申请书》中的“申请单位”、“建设项目所在单位”的全称、建设项目类型、总投资、安全投资。

五、本审查书“建设项目安全许可意见书文号”栏,在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时,填写该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后实施部门向申请单位出具的建设项目安全许可意见书的文件编号;在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时,填写该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后实施部门向申请单位出具的建设项目安全许可意见书的文件编号。

六、本审查书“参加审查单位代表的意见”栏,填写参加审查的该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单位、安全评价单位、安全设施设计单位、安全设施施工单位代表对专家组审查意见发表的意见,并由这些代表签字。

七、本审查书“专家组审查意见”,填写邀请专家的审查意见,并由推选的专家组组长签字。

八、本审查书“专家组组成人员”栏,填写邀请专家的简要情况,并由本人签字。

九、本审查书“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审查”栏目中,“审查人员”栏,填写参与审查人员的简要情况;“审查人员审查意见”栏,填写审查人员的意见和理由简要说明,并由组织审查的负责人签字;“承办审查的安全许可实施部门内设机构意见”栏,填写承办审查的安全许可实施部门内设机构的审查意见和简要说明,并由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安全许可实施部门意见”栏,填写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审议的内容,主要负责人或其授权人签字后,填写日期,并加盖公章。

十、本审查书“拟出具的建设项目安全许可意见书编号”栏,填写拟对该建设项目出具本项安全许可意见书的编号。

十一、本申请书设置的栏目尺寸,不能满足填写内容的需要时,可自行设置栏目尺寸,但不能改变表格外边距的尺寸;本申请书设置的栏目中的表格数量不能满足填写内容的需要时,可自行设置续表,格式和内容要求应与本申请书的表格一致;实施在填写审查书时,审查书封面不编制页码,其他重新编制审查书的自然页码。

见表 见表 见表 见表 见表 见表 见表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申请文件资料补正告知书(试行 a危化项目补字〔b〕c号 d: 你单位年月日提交的ef申请文件、资料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第三十二条规定,经审核,请补正以下申请文件、资料:特此告知。

受理人:联系电话:(承办机构盖章 年月日

(一式三份第一份实施部门存档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申请文件资料补正告知书(试行 a危化项目补字〔b〕c号

d: 你单位年月日提交的ef申请文件、资料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第三十二条规定,经审核,请补正以下申请文件、资料:特此告知。

受理人:联系电话:(承办机构盖章 年月日

(一式三份第二份送交申请单位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申请文件资料补正告知书(试行 a危化项目补字〔b〕c号 d: 你单位年月日提交的ef申请文件、资料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第三十二条规定,经审核,请补正以下申请文件、资料:特此告知。

受理人:联系电话:(承办机构盖章 年月日

(一式三份第三份承办机构存档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试行 a危化项目受字〔b〕c号

d: 你单位年月日(和年月日提交的ef申请文件、资料(和补正文件、资料收悉。经审核,ef申请文件、资料符合《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号和g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第三十二条规定,兹受理你单位提出的ef申请,受理编号为。请将ef申请文件、资料复制h份,于年月日前送交i。

特此通知。受理人:联系电话:(承办机构盖章 年月日

(一式三份第一份实施部门存档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试行 a危化项目受字〔b〕c号 d: 你单位年月日(和年月日提交的ef申请文件、资料(和补正文件、资料收悉。经审核,ef申请文件、资料符合《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号和g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第三十二条规定,兹受理你单位提出的ef申请,受理编号为。请将ef申请文件、资料复制h份,于年月日前送交i。

特此通知。受理人:联系电话:

(承办机构盖章 年月日

(一式三份第二份送交申请单位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试行 a危化项目受字〔b〕c号 d: 你单位年月日(和年月日提交的ef申请文件、资料(和补正文件、资料收悉。经审核,ef申请文件、资料符合《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号和g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第三十二条规定,兹受理你单位提出的ef申请,受理编号为。请将ef申请文件、资料复制h份,于年月日前送交i。

特此通知。受理人:联系电话:(审查部门盖章 年月日

(一式三份第三份承办机构存档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试行 a危化项目受字〔b〕c号 d:

你单位年月日(和年月日提交的ef申请文件、资料(和补正文件、资料收悉。经审核,下列ef申请文件、资料不符合《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号和g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第三十二条规定,不予受理你单位提出的ef申请。请解决上述问题并修改申请文件、资料后,再次提出ef申请。

受理人:联系电话:(承办机构盖章 年月日

(一式三份第一份实施部门存档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试行 a危化项目受字〔b〕c号 d: 你单位年月日(和年月日提交的ef申请文件、资料(和补正文件、资料收悉。经审核,下列ef申请文件、资料不符合《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号和g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第三十二条规定,不予受理你单位提出的ef申请。请解决上述问题并修改申请文件、资料后,再次提出ef申请。

受理人:联系电话:(承办机构盖章

年月日

(一式三份第二份送交申请单位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试行 a危化项目受字〔b〕c号 d: 你单位年月日(和年月日提交的ef申请文件、资料(和补正文件、资料收悉。经审核,下列ef申请文件、资料不符合《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号和g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第三十二条规定,不予受理你单位提出的ef申请。请解决上述问题并修改申请文件、资料后,再次提出ef申请。

受理人:联系电话:(承办机构盖章 年月日

(一式三份第三份承办机构存档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告知书(试行 a危化项目备字〔b〕c号 d: 你单位年月日提交的《e试生产(使用方案》收悉。经审查,《e试生产(使用方案》符合《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号和g的规定和要求,现予以备案。请严格按照《e试生产(使用方案》,组织e的试生产

(使用。如果在e 试生产(使用过程中,发现所采取的安全生产措施存在着难以保证安全生产的缺陷和问题时,请及时完善和改正所采取的安全生产措施,并按照《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将完善和改正后的安全措施及其说明分别报送j和k备案。此外,请根据e 试生产(使用情况,在e试生产(使用结束前及时向j提出ef申请。

受理人:联系电话:(承办机构盖章 年月日 抄送:l、m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告知书(试行 a危化项目备字〔b〕c号 d: 你单位年月日提交的《e试生产(使用方案》收悉。经审查,《e试生产(使用方案》存在以下问题: 请按照《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号和g的规定和要求,认真研究解决上述问题,并按照《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将修改后的《e试生产(使用方案》分别报送j和k备案。此外,在《e试生产(使用方案》未予以备案前,不得组织e的试生产(使用。

受理人:联系电话:(承办机构盖章 年月日

抄送:l、m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意见书(试行 a危化项目审字〔b〕c号 d: 根据《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号的规定,你单位提出的ef申请受理后,经组织专家和有关单位对你单位提交的ef申请文件、资料内容(和现场情况的审查,同意你单位建设e。此外,请将《e设立安全评价报告》作为e安全设施的设计依据之一。

受理人:联系电话:(实施部门盖章 年月日 抄送:n、m、o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意见书(试行 a危化项目审字〔b〕c号 d: 你单位提出的ef申请受理后,经组织专家和有关单位对你单位提交的ef申请文件、资料内容(和现场情况的审查,存在以下问题: 根据《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号的规定,不同意你单位建设e。请解决上述问题并修改申请文件、资料后,再次提出ef申请。

受理人:联系电话:

(实施部门盖章 年月日 抄送:n、m、o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意见书(试行 a危化项目审字〔b〕c号 d: 根据《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号的规定,你单位提出的ef申请受理后,经组织专家和有关单位对你单位提交的ef申请文件、资料内容(和现场情况的审查,同意你单位的e安全设施设计。此外,请严格按照e安全设施设计施工。

受理人:联系电话:(实施部门盖章 年月日 抄送:n、m、p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意见书(试行 a危化项目审字〔b〕c号 d: 你单位提出的ef申请受理后,经组织专家和有关单位对你单位提交的ef申请文件、资料内容(和现场情况的审查,e安全设施设计存在以下问题:

根据《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号的规定,你单位的e安全设施设计未通过。请解决上述问题并修改申请文件、资料后,再次提出ef申请。

受理人:联系电话:(实施部门盖章 年月日 抄送:n、m、p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意见书(试行 a危化项目审字〔b〕c号 d: 根据《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号的规定,你单位提出的ef申请受理后,经组织专家和有关单位对你单位提交的ef申请文件、资料内容(和现场情况的审查,同意你单位建设的e投入生产(使用。同时,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e投入生产(使用后的安全生产许可手续。

受理人:联系电话:(验收部门盖章 年月日

抄送:n、l、m、o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意见书(试行 a危化项目审字〔b〕c号

d: 你单位提出的ef申请受理后,经组织专家和有关单位对你单位提交的ef申请文件、资料内容(和现场情况的审查,f安全设施存在以下问题: 根据《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号的规定,不同意你单位建设的e投入生产(使用。请解决上述问题并修改申请文件、资料后,再次提出ef申请。

受理人:联系电话:(验收部门盖章 年月日

抄送:n、l、m、o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文书说明

根据《危险化学品建设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号的有关规定,危险化

学品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安全许可文书主要包括: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申请书、审查书、申请文件资料补正告知书、受理通知书、意见书和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告知书。现就这些文书的使用说明如下:

一、用途

⒈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申请书,供企业(单位在建设项目设立和安全设施设计、投入生产(使用等3个阶段中,申请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竣工验收时使用。

⒉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审查书、申请文件资料补正告知书、受理通知书、意见书,供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在实施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竣工验收等安全许可事项时使用。其中,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受理通知书的内容分为受理和不予受理等2种形式;建设项目安全许可意见书的内容分为3项安全许可和通过与未通过等2种形式。

⒊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告知书,供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对建设单位提交的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进行事前备案时使用。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告知书的内容分为予以备案和不予备案等2种。

二、填写说明

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申请文件资料补正告知书、受理通知书、意见书和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告知书中英文字母表示的内容和填写要求如下: ⒈a表示负责实施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实施部门,填写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代字。如: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实施的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填写京安监。

⒉b表示年份,填写实施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的年份。⒊c表示序号,填写实施部门编制的序列号。

⒋d表示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的申请单位,填写申请单位“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营业执照”、“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上的企业名称。

⒌e表示建设项目名称,填写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申请书上的建设项目名称。⒍f表示建设项目3个阶段安全许可事项,分别不同阶段填写设立安全审查或者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⒎g表示实施建设项目安全许可依据的文件,填写该文件的名称和用括号注明文号。

⒏h表示份数,填写需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申请文件、资料的份数。

⒐i表示承担建设项目安全许可中技术审查工作的单位,填写该单位的全称。⒑j表示该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的实施部门,填写该实施部门的全称。

⒒k表示负责该建设项目投入生产(使用安全许可的实施部门,填写该部门的全称。

⒓l、m、n、o、p表示该文件的抄送单位,分别填写为申请单位和该建设项目工商登记注册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该建设项目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该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的行政机关、承担该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的机构、承担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单位的全称。

另外,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在拟定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申请文件资料补正告知书、受理通知书、意见书和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告知书时,如果该文书是单页,则不编制页码;如果该文书是2页以上,重新编制该文书的自然页码。

(责任编辑:曹春秀

2007 年 02 月 26 颁布日期: 日 2007 年 02 月 26 执行日期: 日

浙江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实施细则篇四

浙江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令第45号,以下简称《办法》),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确保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符合安全生产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建设项目;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工医药建设项目;危险化学品长输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其安全审查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

原油和天然气的勘探、开采及其辅助的储存,城镇燃气的输送及储存等建设项目,不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建设的责任主体。新建、改建、扩建化工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对其安全条件进行论证,其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承担建设项目安全评价、咨询、设计、施工、监理、检测检验等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保证工作质量,并对所承接业务范围的工作负责。

第四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完善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制度,加强对建设项目的监督检查,落实监督管理责任,并按照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实施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

第五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是指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由建设单位申请,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根据本办法分级负责实施。建设项目未经安全审查通过的,不得开工建设或者投入生产(使用)。

第六条 省安全生产监管局指导、监督全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实施工作,并负责实施下列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

(一)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

(二)省人民政府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

(三)跨设区的市的;

(四)生产剧毒化学品的;

(五)新建、扩建炼油、烯烃、硫酸、合成氨、mdi、pc、pta等大型化工装置,且涉及危险化工工艺的;

(六)其他需要省安监局组织实施的。

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监督管理工作,确定并公布本部门和本行政区域内委托县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实施的国家、省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安全审查范围,并报省安全生产监管局备案。

第七条 负责实施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以下简称:安全审查实施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将其负责实施的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工作,委托下一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实施。委托实施安全审查的,审查结果由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负责。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和生产剧毒化学品的建设项目,不得委托实施安全审查。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委托县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实施安全审查:

(一)涉及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公布的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

(二)涉及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公布的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中的有毒气体、液化气体、易燃液体、爆炸品,且构成重大危险源的。

接受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不得将其受托的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工作再委托其他单位实施。

第八条 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安全评价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资质和等级,并对其工作结果负责。

安全评价机构应当根据《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令第22号)开展评价活动,下列建设项目应当由取得甲级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承担:

(一)国务院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

(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

(三)生产剧毒化学品的;

(四)大型化工装置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装置,应由具有综合甲级资质或化工石化医药行业专业甲级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

第二章 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自行或组织相关技术服务机构(设计单位、安全评价机构或其他技术咨询组织)按照《办法》第八条所列款项开展全面、深度地安全条件论证,编制《安全条件论证报告》,并对其内容和结论负责。

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阶段,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

安全评价机构应当根据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编制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安全评价报告应当符合《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细则》的要求。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前,向相应的安全审查实施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通过行政许可管理系统进行网络申报。建设单位应对文件、资料真实性负责。

(一)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申请文件(1份)及申请书(2份);

(二)投资主管部门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复制件);

(三)建设(规划)部门建设项目规划许可文件(复制件);

(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制件);

(五)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报告;

(六)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

属于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艺应提供省级有关部门组织的安全可靠性论证书面意见。

第十二条 安全审查实施部门应当对建设单位申请安全条件审查的文件、资料进行符合性审查,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文件、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书面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十三条 对受理的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申请,安全审查实施部门应当组织专家以审查会形式对申请文件、资料进行审查。

如有必要,安全审查实施部门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对建设项目进行现场核查,或者委托下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现场核查并提供建设项目现场的影像资料。

第十四条 安全条件审查结论应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一)建设单位提交的申请文件资料齐全,建设项目以及安全条件审查的申请资料没有问题或者存在的问题较少、较轻,建设单位以及相关单位能够立即整改,可通过审查;

(二)建设单位提交的申请文件资料齐全,建设项目以及安全条件审查的申请资料存在的问题具备整改条件,可原则通过审查;

(三)建设项目存在《办法》第十四条所列情形之一的,或存在的问题不具备整改条件,不予通过审查。

对安全条件审查指出存在的问题,建设单位负责落实或者督促承担该项目的安全技术机构及时落实整改。对涉及技术方面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应当有安全条件审查专家组长对问题整改落实情况的书面意见。

对不予通过安全条件审查的,建设单位经过整改后可以重新提出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的申请。

第十五条 对已经安全条件专家审查的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实施部门根据安全条件审查情况和相关问题整改落实情况,对建设单位申请的建设项目出具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

建设单位相关问题的整改和修改申请文件、资料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

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的有效期为两年。

第十六条 已经通过安全条件审查的建设项目有《办法》第十五条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并申请安全条件审查。

第三章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第十七条 承担建设项目具体设计任务的单位应当根据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按照《化工建设项目安全设计管理导则》(aq/t3033),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进行设计,并编制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应当符合《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编制导则》的要求。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完成后、详细设计开始前,向安全审查实施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通过行政许可管理系统进行网络申报。建设单位对申请文件资料其真实性负责:

(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文件(1份)和申请书(2份);

(二)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明文件(复制件);

(三)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复制件);

(四)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

第十九条 对已经受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安全审查实施部门应当组织审查。对于规模较小、危险程度较低和工艺路线简单的建设项目,可以指派有关人员进行审查;其他建设项目应当组织以审查会形式对申请文件、资料进行审查,并形成书面专家审查意见。如有必要,安全审查实施部门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对建设项目进行现场核查,或者委托下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现场核查并提供建设项目现场的影像资料。

对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指出存在的问题,建设单位负责落实或者督促承担该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单位及时落实整改。对涉及技术方面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应当有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专家组长对问题整改落实情况的书面意见。

第二十条 对已经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实施部门根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情况和相关问题整改落实情况,对建设单位申请的建设项目出具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意见书。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意见书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出具;二十个工作日内不能出具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并将延长的期限和理由告知建设单位。

建设单位相关问题的整改和修改申请文件、资料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

第二十一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有《办法》第二十条情形之一的,审查不予通过。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未通过的,建设单位经过整改后可以重新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

第二十二条 已经通过审查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有《办法》第二十一条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安全审查实施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变更设计的审查。

第四章 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

第二十三条 建设项目施工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进行检验、检测,保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满足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安全要求,并保持正常适用状态。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保证建设项目生产装置、设备及安全设施、管理制度、人员培训等各项安全保障措施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按照《浙江省化工建设项目试生产安全管理规定》(浙安监管危化〔2007〕150号)规范建设项目试生产过程的安全管理,组织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和专家,研究提出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以下简称试生产〈使用〉)可能出现的安全问题及对策,制定周密的试生产(使用)方案。

试生产(使用)方案应按《浙江省化工建设项目试生产安全管理规定》要求编制并符合《办法》第二十三条内容要求。

第二十五条 试生产(使用)前,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相关技术管理人员对试生产(使用)条件进行检查和确认,组织有关技术人员或专家对试生产(使用)方案进行论证审查,并对试生产(使用)过程进行技术指导。

第二十六条 在试生产(使用)前,建设单位应当将试生产(使用)方案向安全审查实施部门备案,并对其真实性负责。备案的文件、资料应编制目录,按序装订成册,内容为:

(一)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表;

(二)试生产(使用)方案;

(三)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对试生产(使用)方案以及是否具备试生产(使用)条件的意见;

(四)有关技术人员或专家对试生产(使用)方案的审查意见;

(五)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意见书;

(六)安全设施设计重大变更情况的报告;

(七)施工过程中安全设施设计落实情况的报告;

(八)组织设计漏项、工程质量、工程隐患的检查情况,以及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报告;

(九)建设项目施工、监理单位资质证书(复制件);

(十)建设项目质量监督手续(复制件);

(十一)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证书(复制件),以及特种作业人员名单;

(十二)其他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合格的证明材料;

(十三)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情况说明;

(十四)安全生产责任制文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清单、岗位操作安全规程清单;

(十五)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复制件)。

第二十七条 安全审查实施部门应当对建设单位报送备案的文件、资料进行审查;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自收到备案文件、资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出具试生产(使用)告知性备案意见书。

第二十八条 建设项目试生产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需要延期的,建设单位可以向安全审查实施部门提出申请,并书面报告延期的原因,延期期限不超过六个月。经延期后仍不能稳定生产的,建设单位应当立即停止试生产,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和专家分析试生产期间不能正常生产运行的原因,落实相关问题的具体整改措施整改。问题整改完成并当地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确认后,建设单位方可按照本章的规定重新制定试生产(使用)方案并报安全审查实施部门重新备案。

第五章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第二十九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完成后,施工单位应当编制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情况报告。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情况报告应当符合《办法》第二十八条内容的要求。

第三十条 建设项目试生产期间,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建设项目及其安全设施试生产(使用)情况进行安全验收评价,且不得委托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安全评价的同一安全评价机构。

安全评价机构应当根据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进行评价。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应当符合《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细则》的要求。

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试生产期限结束前向安全审查实施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通过行政许可管理系统进行网络申报,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文件(1份)和申请书(2份);

(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监理情况报告;

(三)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

(四)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意见书;

(五)试生产(使用)期间是否发生事故、采取的防范措施以及整改情况报告;

(六)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证明材料(复制件);

(七)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复制件);

(八)构成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还应当提交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备案证明文件(复制件)。

第三十二条 对已经受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安全审查实施部门应当指派有关人员或者组织专家对申请文件、资料进行审查和现场生产储存装置安全设备设施、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执行等情况进行实地核查。

对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审查中指出存在的问题,建设单位负责落实或者督促承担该项目的相关技术服务机构及时落实整改。对涉及技术方面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应当有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审查专家组长对问题整改落实情况的书面意见。

第三十三条 对已经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审查的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实施部门根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审查情况和相关问题整改落实情况,对建设单位申请的建设项目出具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书。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书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出具;二十个工作日内不能出具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并将延长的期限和理由告知建设单位。

建设单位相关问题的整改和修改申请文件、资料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

第三十四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有《办法》第三十三条情形之一的,安全设施竣工验收不予通过。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未通过的,建设单位经过整改后可以再次向安全审查实施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第三十五条 建设项目通过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后,按规定需取得其他危险化学品安全许可的,建设单位应当自收到同意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书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依法提出相关安全许可申请,并与相关安全许可的时间要求相衔接。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可以作为生产、经营、使用安全许可的现场核查意见。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 建设项目在通过安全条件审查之后、安全设施竣工验收之前,若与经安全审查实施部门审批同意的建设项目内容包括建设单位主体等情况发生变更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发生变更前向安全审查实施部门书面报告;符合变更安全审查要求的,按《办法》规定重新向安全审查实施部门提出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申请。

第三十七条 已通过安全审查的建设项目有《办法》第三十六条情形之一的,安全审查实施部门或者其上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可以撤销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意见书。

第三十八条 安全审查实施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档案及其管理制度,并及时将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情况通报有关部门。

第三十九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建设项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违反《办法》规定的情况,应当依法作出处理,并通报安全审查实施部门。

第四十条 建设单位违反《办法》相关规定的,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当依据《办法》第四十一条至四十四条予以处罚。

承担安全评价、设计、施工、监理、检验、检测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报告、证明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或移交负有相应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第四十一条 设区的市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将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意见书及时抄报省安监局,并在每季度的第一个月10日前将本行政区域内上季度的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实施情况汇总表报送省安全生产监管局。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简化规模较小、危险程度较低和工艺路线简单的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程序和内容的具体办法,详见附件。

第四十三条 建设项目由投资主管部门一次审批(核准、备案)、建设单位需要分期建设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建设项目进行整体安全条件审查,分期进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试生产方案备案及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第四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原《浙江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细则》(浙安监管危化〔2007〕41号)同时废止。

附件:小规模低风险工艺简单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办法

浙江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实施细则篇五

浙江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执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8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切实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浙江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184号)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和设施,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生产装置和设施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其安全许可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建设项目安全许可是指建设项目设立(审批、核准、备案)阶段的安全审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和竣工验收。

建设项目的安全许可由建设单位申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本实施细则分级负责实施。

未经安全许可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或者投入生产(使 用)。

第四条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安监局)指导、监督全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工作,并负责实施下列建设项目的安全许可:

(一)省人民政府审批(核准、备案)的;

(二)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

(三)跨设区的市的;

(四)涉及剧毒化学品生产、储存的;

(五)仓储面积在10000平方米及以上或储罐总容积在5000立方米及以上的;

(六)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委托实施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除上级安监部门负责实施安全许可以外的其它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工作。

第五条负责实施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的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可以将其负责实施的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工作,委托下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

接受委托的下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不得将其接受的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工作再委托其他单位。

第二章 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

第六条建设项目选址时,建设单位应当自行或委托有能力且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设计单位、安评机构或其他中介组织)对建设项目的设立按《实施办法》第六条所列安全条件进行论证并出具论证报告。

第七条建设单位在取得投资主管部门的建设项目立项批准(项目建议书核准或备案)后,申请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前,应当及时选择有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建设项目设立进行安全预评价。

建设单位对安全评价机构的选择,依照国家安监总局有关评价机构管理规定执行。

第八条安全评价机构应当依据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对建设项目设立进行安全预评价,并对出具的设立安全预评价报告负责。

第九条建设项目设立前,建设单位应当向相应的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申请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申请书(一是2份,电子版一份);

(二)建设(规划)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项目规划许可文件(复印件);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四)投资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证明材料;

(五)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报告;

(六)建设项目设立安全预评价报告;

(七)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八)建设项目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意见。

第十条对受理的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应当指派有关人员或者委托有能力的中介机构组织成立专家组,对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申请的文件、资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应当实地核查。

负责审查的人员或专家组应当对建设项目安全可靠性和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提出书面的审查意见。

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应当对负责审查人员或专家组提出的审查意见进行审议,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建设项目设立的安全审查决定,并在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向建设单位出具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意见书。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建设单位。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提交的建设项目设立申请文件、资料有《实施办法》第十一条情形之一的,安全审查不予通过。

第十二条对安全审查未通过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经过整改后可以再次向原审查部门申请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已经通过安全审查的建设项目符合《实施办法》第十二条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原审查部门申请变更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在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出具同意建设项目设立的审查意见书之日起10日内,依照《浙江省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批准证书》申请或变更申请程序和资料要求向省安监局提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批准证书申请或变更申请,并提交同意建设项目设立的审查意见书。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在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批准证书后,方可进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

第三章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第十五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负责。

设计单位应当依据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以及建设项目设立的安全预评价报告,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进行设计,并编制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内容要符合《实施办法》第十三条要求。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全部完成后,向与本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相应的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申请书(一式2份,电子版一份);

(二)浙江省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批准证书;

(三)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意见书(复印件);

(四)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

(五)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

(六)建设项目设立安全预评价报告;

(七)审查时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七条对已经受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应当组织或委托有能力的中介机构组织成立专家组,对申请文件、资料进行审查。专家组应当依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应当对专家组提出的审查意见进行审查,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的决定,并出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意见书。

第十八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有《实施办法》第十六条情形之一的,审查不予通过。

第十九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未通过的,建设单位经过整改后可以再次向原审查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

对已经审查通过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原审查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变更设计的审查:

(一)改变安全设施设计且可能降低安全性能的;

(二)在施工期间有重大变更或重新设计的。

第四章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第二十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施工应当由具有相应工程施工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

施工单位应当严格依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标准、规范施工,并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

施工单位应当编制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情况报告。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情况报告内容应符合《实施办法》第十八条规定。

第二十一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进行检验、检测,保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满足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安全要求,并处于正常适用状态。

第二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研究提出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可能出现的安全问题及对策,并按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制定周密的试生产(使用)方案。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应符合《实施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内容。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前,应制订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操作安全规程,对相关作业人员开展岗前培训教育,组织开展岗位事故应急救援演练。同时应将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分别报送当地安监部门和相应的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备案。

试生产期不得超过六个月,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由建设单位向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申请延期,经批准方可延长试生产期。

第二十三条建设项目试生产期间,建设单位应当抓紧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建设项目及其安全设施试生产(使用)情况进行安全验收评价。

安全评价机构应当依据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规范进行评价,并对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安全评价报告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四条建设项目投入生产(使用)前,建设单位应当向与本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相应的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书(一式2份,电子版一份);

(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意见书(复印件);

(三)施工单位的施工资质证明材料(复印件);

(四)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情况报告;

(五)建设项目安全生产投入资金情况报告;

(六)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安全评价报告;

(七)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试生产(使用)情况报告;

(八)建设项目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意见。第二十五条已经受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应当组织或委托有能力的中介机构组织成立专家组。专家组应当依据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对申请文件、资料进行审查和现场生产储存装置安全设备设施进行实地核查。专家组应提出结论明确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书面审查意见,并对审查意见负责。

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应当对专家审查意见进行审查,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投入生产(使用)的决定,并出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书。

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在组织审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文件、资料和现场核查时,可以组织或者商请有关危险化学品其他安全生产许可的实施部门结合各自的审查内容共同审查,分别出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查意见。

第二十六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有《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情形之一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不予通过。

第二十七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未通过的,建设单位经过整改后可以再次向原验收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第二十八条建设单位收到同意投入生产(使用)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书10日内,应当依照《危险化学品安全 管理条例》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及其配套规章的规定,申请或申请变更有关危险化学品的其他安全生产许可,并提交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意见书(复印件)。

建设单位申请或申请变更有关危险化学品的其他安全生产许可时,申请资料中的安全评价报告由建设项目竣工安全验收评价报告代替。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已经取得安全许可的建设项目有《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情形之一的,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应当撤销建设项目的安全许可。

第三十条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情况的档案及其管理制度。

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应当将建设项目的安全许可情况,通报同级发改委、经贸局等项目实施主管部门和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三十一条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建设项目安全许可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将检查中发现的违反有关规定的情况,及时向相应的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通报。

第三十二条各市安监局应当分别于每季度首月10日前将上季度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的实施情况报省安监局备查。

第三十三条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工作人员有《实施办 法》第三十一条行为之一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或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建设单位有《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行为之一的,依照《安全生产法》、《行政处罚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处罚。

第三十五条承担安全评价、检验检测、设计的工作单位出具虚假报告、证明、和违规设计的,依照国家有关法规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建设项目安全许可有关文书的内容和格式,由省安监局规定。

第三十七条涉及国家管理实施安全许可的建设项目,按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的要求做好属地监管工作。

第三十九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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