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防基层犯罪,构建海事廉政文化
基层职务犯罪是指在基层地域发生的依法从事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实施的以贪利性为犯罪动机的职务犯罪,是我国当前社会转型时期的一类多发性犯罪。海事执法人员作为法律法规授权进行水上交通管理的主体,在发展区域经济、维护水运秩序等方面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尤其在基层所工作的海事人员,他们中的绝大数人正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踏踏实实、尽心尽力地为人民服务,但受市场经济的冲击,仍有少数人利用手中的权力,钻国家政策、法律的空子。虽然案件数量不多、涉案金额不大,却造成船民对海事部门的不信任,影响党和国家的威信,不利于水运市场的稳定,制约了区域经济的快速发展。由此看来,必须将防控基层人员职务犯罪作为构建海事廉政文化的重要内容,充分发挥海事廉政文化的导向、监督、教化、和规范作用,使他们能“常修为政之德、常思贪欲之害、常怀律己之心”,真正做到防控并举、标本兼治。
一、基层海事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原因
(一)主观方面
1.特权思想。定位错误是犯罪的思想根源。一些基层海事人员存在严重的特权思想,认为自己是管船民的,把自己凌驾于人民和制度之上,无视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从而政治上放松思想改造、生活上远离人民群众,迷失了正确的人生方向。
2.失衡心态。畸形的价值观念是犯罪的内在动因。一些基层海事人员,看到国家工作人员经济待遇在逐年提高,一些人通过经商等渠道也致富了,而自己拿钱不多、管事不少,一年到头很辛苦,心理失衡,盲目攀比,于是开始出现不捞白不捞的错误思想,依据自身“优势”以权谋私,把公款当成“个人钱庄”,借职务便利吃拿卡要。
3.侥幸心理。很多基层海事工作人员开始犯罪时是心存顾虑的,但他们又认为:社会上腐败的人那么多,官职又均比自己大,山高皇帝远的,怎会偏抓到自己呢。在这种侥幸心理的促使下、伸出了罪恶的手。但他们却忘记了法网恢恢,疏而不漏的道理。
(二)客观方面
1.基层权力的特殊性。由于基层政权处于权力金字塔的最底端,所以它远离了最高权力和上级权力的有效监管但却在基层地域具有巨大的权威,这就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对其制约和监督的不足,因而变得极易扩张和滥用;此外,基层政权在改革上滞后,这就导致基层政权不能及时跟进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民主化、法治化进程,在这样的一种局面下,基层政权就可能趁机而“浑水摸鱼”。
2.海事管理的特殊性。目前基层海事部门大多是“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性质,在现实生活中总有一些部门因为人员超编等原因而使协管人员成为“自收自支”人员,这些人员的工资及其他开支均来源于收费项目。于是,海事部门某种程度上成了“自负盈亏”的另类“企业”,为了弥补经费不足往往采取与经济利益挂钩的执法管理模式,使监督缺省,易成为滋生违法犯罪的温床。
此外,一些海事部门存在制度不健全、管理不严格和监督不到位等问题,规章制度和工作程序上的漏洞和隐患,也给违法违纪人员以可乘之机。
基层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是目前海事系统腐败问题的典型体现,对其预防和控制是一项系统而复杂的社会综合工程。党中央颁布的《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指出,大力加强廉政文化建设是消除腐败滋生的文化土壤、深入推进反腐倡廉工作的迫切要求和反腐败斗争的基础性工作,是今后反腐倡廉教育的发展方向。因此,构建海事廉政文化正是防控基层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一项基础性工作。
二、海事廉政文化在防控基层职务犯罪中的作用
海事廉政文化是在海事管理中文化建设和廉政建设相结合的产物,是海事执法人员关于廉政的认识、信仰、规范和与之相适应的生活方式、执政理念和社会评价等,它包括既包括精神层面(廉政的认知程度、思想素质、生活观念、价值取向等),也包括制度层面(廉洁从政的规章制度、行为习惯等),实践证明:海事廉政文化建设可以有效拓展反腐倡廉宣传教育的领域,提高反腐倡廉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同时对反腐倡廉的制度建设具有内在的促进作用,能推动各种制度的建立完善和提高人们执行制度的社会监督意识,尤其在防控基层职务犯罪上作用更为明显,主要有:
1.导向作用。海事廉政文化是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的先进文化,它赞扬什么,倡导什么,批评什么,反对什么,都具有鲜明的指向性。从情感上、心理上影响、引导、决定着海事执法人员的行动。
2.教化作用。文化的本义就是教化,文化的本质就是“化”人。海事廉政文化在教育对象上从特殊群体——党员领导干部扩大到普通职工,使他们在获得知识、得到艺术享受的过程中,不知不觉地受到了廉政教育,思想得到升华。3.规范作用。首先,能从道德上进行规范:使海事工作人员的道德行为得以自我约束;其次,能从思想上进行规范:不断地给海事工作人员灌输先进的思想政治理论,使其行为受到正确的支配;再次,能从制度上进行规范:直接学习的党纪政纪条规和廉政法规汇编,逐步筑牢法纪防线。
4.监督作用。随着海事廉政文化的传播,一方面能唤起海事管理相对人主动监督的意识,增强他们支持和参与反腐败的意识;另一方面,对那些没有被挖出的腐败分子和有腐败行为产生震慑力,使他们痛改前非,重新做人,或悬崖勒马。从而形成反腐败斗争的整体合力。
三、防控基层职务犯罪的廉政文化策略选择
(一)彰显廉政文化的感召力,在思想上建立“不愿犯罪”机制。
海事执法人员的职业道德和法制观念是依法行政的基础。经常开展廉政教育是推进反腐败斗争和防控职务犯罪的强大思想武器。海事执法队伍庞杂,执法任务繁重,法律政策性强,海事部门要树立公正廉洁的形象、使其执法行为高效廉洁,必须提高海事执法人员的素质。只有从思想教育入手,在打击犯罪的同时坚持抓犯罪预防工作,通过上法制课、看展览,进行警示教育等活动,增强海事执法人员的责任感、提升正气。同时通过组织海事执法人员进行政治学习和业务学习,提高他们的文化素养,按照"依法行政,加强监管,提供服务"的要求去做,促使行政执法机制正常运转,形成良性的行政执法人文环境。胡锦涛同志在全国宣传工作会议上强调:“思想政治工作说到底是做人的工作,必须坚持以人为本。既要坚持教育人、引领人、鼓舞人、鞭策人,又要做到尊重人、理解人、关心人、帮助人。”这一论述告诉我们,海事廉政教育工作必须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贯彻到海事日常工作的各个环节和各个方面,正确分析海事执法人员的思想动态,切实把握教育方向,切实增强廉政教育工作的渗透力、感染力和吸引力,在海事执法人员思想上筑起拒腐防变的坚固堤坝,使他们“不愿犯罪”。
(二)彰显廉政文化的约束力,在制度上建立“不能犯罪”机制。
制度上的缺陷或漏洞往往使腐败分子有恃无恐或心存侥幸,甚至铤而走险,以身试法。反腐败、防控职务犯罪的根本出路是要强化法制建设。在制度的建设上,要切实改变过去建章立制工作中存在的“管大(事)不管小”、“有禁无罚”、“抽象不具体”、“原则难操作”等问题,在党纪政纪上,必须“以小见大、大小兼管”、“有禁必有罚”、“具体易操作”。如《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海事、船检”双十禁令”等,都是预防腐败、防控职务犯罪的好规定。
在制度的执行和落实上,要大力发扬雷厉风行、精准执行的作风,在任何情况、任何时候都要坚持一个标尺,统一标准,不搞特殊,使各项法规制度成为“高压线”,谁都不敢触犯,谁都不能违犯,谁都不能逾越,充分发挥制度法规的刚性约束作用,让海事执法人员知“罪”而止步,人民群众见“罪”而能揭发,犯罪分子一“犯(罪)”必露,无藏身之地。
(三)彰显廉政文化的引导力,在措施上建立“不敢犯罪”机制。
从政治学的角度看,不受监督的权力必然走向腐败。建立健全一整套规范的群众监督、内部监督、审计监督是预防海事执法人员职务犯罪的关键。对海事执法人员的行为实施监督,首先要加强管理监督,主要是上下级监督和不同职能部门之间的监督,并实行监督连带责任制,对因监督缺失造成职务犯罪发生的,要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连带责任;其次要加强审计监督,建立经常性的、规范性的对罚没款进行审计监督的制度,及时揭露已发生的罚没款违法违纪问题;三是完善举报监督机制,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实行举报奖励制度,鼓励群众对违法处罚行为的举报。
我们要按照“立体、宽带、刚性”的监督工作思路,不断完善监督机制,加大监督力度,努力形成“人人抓监督,人人被监督”的工作局面,积极完善自我监督与纪律监督并重,制度监督与法规监督并举,公开监督与隐形监督并施,要在政治和经济上给犯罪分子以沉重的打击,增加腐败的政治成本和经济成本,依法严惩、震慑教育,使之“不敢腐败”。
结语:对海事基层职务犯罪予以坚决打击,是一个由乱到治、有破有立的过程。只有坚持不懈地抓好海事廉政文化建设,能动地把握廉政建设的主动权,真正把“为民、务实、清廉”的要求落到实处,海事行政执法活动才能会朝着健康、有序的方向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