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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社会性质组织构成特征论文

小编:LFZ刘

黑社会性质组织构成特征论文,在我国的相关法律中对黑社会性质组织构成特征有较为明确的规范资料,但在实际的生活中,关于黑社会性质组织构成的认定非常模糊,且取证繁琐困难。下面我们就来一起看看吧!

本文充分结合有关理论及司法实践,通过现有立法等规范和相关文章等资料,在充分思考的基础上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认定进行全面整合。本文作者通过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界定依据、内涵及与其他类似违法犯罪组织的区分入手进行梳理与论述,为研究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认定打下前期基础。进而细化黑社会性质组织各项特征,为完善相关认定问题做出剖析。

一、黑社会性质组织内涵的界定

(一)黑社会性质组织内涵界定的依据

1997年《刑法》首次以立法形式明确了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存在,在此之前黑社会性质组织这一概念只是在政府文件中做以规定且用语多变并不规范。可以说1997年《刑法》对黑社会性质组织所作的规定是我国黑社会性质组织立法进程上的重要起点。1997年《刑法》对境外黑社会组织的有关人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展的行为也做了相应规定。此处,立法用黑社会组织一词,可以看出我国在立法上对境外的黑社会组织是区别规定于我国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但我们应注意,此处的区分并不是要直接割裂二者关系。我们不能否认二者在本质上存在着相通之处,只是在认识事物时,我们要从其独特之处分析才能更好的认识该事物。除此之外,对相关处置方法等内容也作出了初步规定。以上规定无疑为我国改革开放后快速发展这一时期提供了惩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法律依据,客观上弥补了有关黑社会性质组织在我国立法上的空白。但若深入研究便会发现,该条文对黑社会性质组织有关认定的部分问题规定的十分笼统模糊,甚至于可以说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认定没有一个确定的罪与非罪的评判标准,在同期也没有相关司法解释等文件的释明,在司法实践中真正操作起来尤为困难。

对此,2000年通过的《关于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对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特征进一步做出了更为具体的规定。这一规定在很大程度上为司法实践提供了一个具体且明确的标准。2000年《司法解释》的规定使得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构成特征得到首次明确,这对我国立法以及司法实践来说都具有相当重要的地位。但是,该司法解释中存在一个极具争议性的问题,即“保护伞”是否应当作为黑社会性质组织认定特征中的必备要件之一。学界对此大致存在两种看法。部分学者认为,应当将“保护伞”考虑为必备要件。主要理由为只有拥有“保护伞”,黑社会性质组织才能真正长久发展为黑社会性质组织,也能使“伞”与“黑”同时得到惩处。①还有部分学者认为,黑社会性质组织不应被作为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必备要件。其理由在于若将其认定为必备要件,反而容易将现实中黑社会性质组织与恶势力团伙原有的相对清晰的界定变得混乱。①此外,也不能因为没有“保护伞”而使一些明明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构成要件的犯罪组织逃避法律的惩罚。对此,笔者更为赞成第二种观点。“保护伞”固然重要,但我们要清楚的看到,由于黑社会性质组织在我国发展的大多并不像黑社会组织那么成熟,并且纵观国际上立法也并未要求黑社会组织的成立必须有“保护伞”的存在。这也是为了真正使罪责刑相适应,从而实现刑法的根本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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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黑社会性质组织内涵的界定

黑社会性质组织于1997年初次被我国刑法纳入。纵观全球有关立法可以发现,黑社会性质组织这一概念是我国立法上所独有的,既不同于国际著名的黑社会组织,也不同于国际通用的有组织犯罪集团。直观来看,这一概念具有相当程度的模糊性。我国刑法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概念也没有做出明确的阐述。对其理解与认定更多的是通过不断在结合司法实践与实际生活中所完善的立法与《司法解释》、《立法解释》、《会议纪要》、《指导意见》等基础上进行,通过不断完善黑社会性质组织特征来认定。但是,分析具体特征的有关规定可以发现,法律在有关具体特征的陈述上许多用词仍然难以界定。如法条中规定的何为人数较多,何为一定经济实力等等都是裁量性用语。

基于此,是否确有必要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概念做出明确是我们首先要考虑的一个问题。司法机关通过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构成特征就足以判断出黑社会性质组织,还是要明确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概念。许多学者都通过论述总结出了自己对于黑社会性质组织概念的见解。笔者认为,概念因其具有抽象性和普遍性,因而能反映出事物的本质。概念可以使人们初步既快速又完整的认识事物,这是我们进行一系列研究的逻辑起点。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应当明确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概念。

1997年《刑法》法条在规定黑社会性质组织时未曾明确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概念,也没有关于该组织构成特征的规定。在法条中仅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方式做了较多描述,对于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这一规定显得力不从心。因此,我们便也无法从中提取出完整意义上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概念。刑法立法后,有关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概念内涵也在不断调整。为了完善司法实践无法准确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这一问题,我国于2000年颁布了《司法解释》。《司法解释》第一次明确了黑社会性质组织构成特征的框架,将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构成特征分层次进行规定。但是在第一条第三款却规定了“保护伞”为必要特征。这在一定程度上会使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打击力度大打折扣,纵观各国,也未曾提出这样的硬性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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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黑社会性质组织构成特征的认定

(一)黑社会性质组织组织特征的认定

组织特征作为黑社会性质组织最表像的一个特征,判断这一特征的前提是须存在一个组织,再根据有关刑法条文进行判断。综合有关资料可以知道这一特征主要限定的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人数规模以及组织稳定性。何为人数众多?存续时间多久才算稳定?是否存在一个确定的标准来认定这些特征?目前还并无唯一的定论。

具体来说,组织稳定性主要是通过时间来体现,同时便也涉及组织成立时间这一问题。这无疑对判断犯罪成立、区分此罪与彼罪都是极为重要的存在。对此,学者提出了不同见解。笔者在结合2015年发布的《会议纪要》以及2018年发布的《指导意见》等文件的规定,认为可以先以涉案犯罪组织举行成立仪式或者进行类似活动的时间来认定。但同时要结合相应实际情况在此基础上进行进一步认定。因为在司法实践中,黑社会性质组织并非都会举行成立仪式。我国一直以来大力提倡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而黑社会性质组织作为反社会性质的组织,与我国社会的正常运行是相排斥的。在法治飞速发展、人民法制意识不断增强的今天,黑社会性质组织行事若过于张扬则寸步难行。最为典型的如程幼泽事件,在山西晋城监狱服刑的“黑社会老大”程幼泽刑满释放,上百名社会闲杂人员列队放鞭炮迎接,引发众怒。而正是因为这次的高调出狱,程幼泽被指控扰乱社会秩序罪,之前的减刑也被取消进行并罚。此外,如果我们仅仅坚持以成立仪式作为组织成立的时间,必然会导致在认定案件事实上过于机械。比如有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在已经成立黑社会性质组织后才举行成立仪式,或者是根本没有举行成立仪式,如果继续用这一标准会导致司法严重不公,损害司法权威。在该组织没有明显成立仪式或者成立仪式明显与以该组织初次进行重大违法犯罪行为形成非法控制的时间不一致的,则以该组织初次进行重大违法犯罪行为形成非法控制的时间来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成立时间。笔者认为,这样解释相比于用单一的方式进行解读更为合理。原因如下:首先,上述已针对成立仪式的有关问题做了论述。其次,在成立时间无法确定或明显不对时以该组织初次进行重大违法犯罪行为形成非法控制的时间这一标准来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成立时间,还可以防止扩大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认定范围,区分了恶势力犯罪的部分情形。无论在理论抑或实践中都有可圈可点的优势。相比于其他标准,这一标准更大程度上体现出了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本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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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黑社会性质组织经济特征的认定

黑社会性质组织成立所要具备的特征之一——经济特征也存在急需细化明确的问题。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核心特征是经济特征。①根据我国刑法规定,黑社会性质组织应具备的经济特征主要是指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从而具有一定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马克思曾说过“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这一道理在这里同样适用。黑社会性质组织因其复杂的组织结构、一定的控制能力等,必然需要一定的经济支持,这就是促使黑社会性质组织成立并存在的经济基础。如在周卫华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一案中,周卫华为了建立属于自己的势力、确立具有影响力的社会地位。笼络了大量社会闲散人员为自己做事。周卫华还通过安排手下人员在赌场里看场、倒款等手段,从而取得数万元的非法利益并将之用于组织发展。为了笼络人心,周卫华对自己的组织人员十分仗义,购买车辆让组织人员使用,租房住宿给组织人员,还对受伤的组织成员拨付医药费用等等。周卫华也因此使组织迅速得以壮大,使得组织成员心甘情愿地追随。以上每一项无疑都要组织财产予以支撑,可见经济利益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发展尤为重要。如广东“村霸”刘永添一案中,刘永添利用其身份非法造利,严重破坏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2018年被判处相应的刑罚,并处没收财产5020万元,罚金120万元,涉及金额颇大。而在有关黑社会性质组织经济特征的认定上,主要的问题就是经济利益的来源、数量以及用途这三大问题。

在这几个问题中,争议最大的是有关于资金的规模即数量问题,这个问题的争议主要分为两大观点。部分学者认为只要该组织具有一定的经济来源维系该组织的生存、发展以及支持该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即可认定。②还有学者认为,应该制定一个较为详尽的标准将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资金数目的底线作出规定。除此之外,自1997年刑法第一次纳入黑社会性质组织直到2009年《会议纪要》都只进行了简述,直到2015年《会议纪要》第一次规定了一个大概的标准,规定资金数目应在20万至50万这一幅度内确定底线。而到了2018年《指导意见》认为,各地发展不均衡,不宜做出一刀切的规定。对于这一趋势,笔者认为虽然黑社会性组织的发展很难仅仅通过经济状况进行识别,但是法律要做到罪刑法定,至少是需要一个标准为参照的,我们不能否认这种规定不利于罪刑法定的发展。过于宽泛的规定会导致司法公信力受损的可能,使法律的指引作用无法显现,不利于法治的进步。对此,笔者认为即便是制定一个幅度较大的标准也并非无益,各省可以按照自己的发展水平在总体指导下进行进一步明确,进而明确一个适当的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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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黑社会性质组织构成特征认定中的困境.................................20

(一)实体法部分规定存在模糊致难以准确认定..................................20

(二)“保护伞”干扰司法程序致认定受到阻碍....................21

(三)经济全球化迅速发展与反侦察能力的增强使认定更加困难..................23

四、黑社会性质组织构成特征认定困境的破解与出路.......................24

(一)明确模糊概念,制定出更为平衡的标准........................24

(二)加强防腐建设,一定程度上加强对保护伞的处罚力度...........................27

(三)促进国际合作提高侦察技术,增强认定能力.............................28

四、黑社会性质组织构成特征认定困境的破解与出路

(一)明确模糊概念,制定出更为平衡的标准

本文在叙述第二大部分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构成特征中已经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构成做了较为详细地论述,指出了立法和实践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并提出了自己的建议。可以看出我国立法关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规定存在诸多模糊性,很多细节问题在认定时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致使司法实践过程中难以进行准确的认定。

关于一些细节的认定主要是在《会议纪要》中,尤其是2009年《会议纪要》,通过早期打黑除恶专项运动累积的经验和存在的问题做出了较为细致的规定,直到现在在司法实践中也有着相当重要的地位。但是这些文件存在的问题也已在前文中有所叙述,包括相较于立法来说位阶较低以及存在部分与立法相矛盾致使拔高或降低判断门槛损害司法权威等问题。还有一个问题就是各种《会议纪要》、《指导意见》等随着实践的发展更新变化较快,标准浮动不稳定。虽然这大多是与时俱进的观点与理论,但对刑法的相对稳定性来说具有很大的挑战,严重时可能违背罪刑法定原则的观念。对此,虽然很多学者提出美国、意大利、日本等国都有惩治组织犯罪的特别法,值得我们借鉴。还有部分学者认为我国当前的立法趋势就是刑法典模式。

对此,结合有关资料,笔者认为,在这一问题上,不能盲目的照搬外国法律,目前,我国采用的是法典式立法模式。现如今,我国只存在一部单行刑法,并且还是上个世纪颁布我国目前不需要针对黑社会性质组织制定单行法规。之所以不支持制定专门立法主要原因归结于以下三点:首先,我国现存唯一一个单行法规是1998年颁布的,这一单行法规到现在已经二十多年了,我国的立法技术也得到了很大的提升但单行条例的数量却没有再增加,这也说明我国的刑事立法的大趋势是统一的法典形式,是为了我国法律的稳定与权威。其次,我国不存在典型意义上的黑社会组织,基于我国基本国情,短期内我国也不会出现黑社会组织,我国对此长期坚持“严打”政策。而国际上实施单行法规的国家大多都是建立在存在黑社会组织的基础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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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我国当前正处于“扫黑除恶”专项运动时期,为了更好的响应国家政策,早日达成“扫黑除恶”专项运动目标,就更需要一部好的立法及相关规定予以支撑。历史的发展向我们证明了有组织犯罪绝不是一个国家可以战胜的,而是需要我们各个国家共同面对挑战。

黑社会性质组织构成特征的认定是我们正在面临的一个极为重要的问题。在理论与司法实践中,其复杂程度与困难程度不言而喻。而当下我国法律部分规定较为模糊,不利于统一准确的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在司法实践中容易因为理解不一等问题进而导致影响司法公信力。本文充分结合有关理论及司法实践,通过现有立法等规范和相关文章等资料,在充分思考的基础上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认定进行全面整合。本文作者通过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界定依据、内涵及与其他类似违法犯罪组织的区分入手进行梳理与论述,为研究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认定打下前期基础。进而细化黑社会性质组织各项特征,为完善相关认定问题做出剖析。在结合有关立法以及司法解释等规范性文件的基础上,通过详细论述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每一个构成特征,分析讨论存在的问题。并在此基础上阐释笔者对黑社会性质组织每个特征存在问题的一些见解,提出相应建议。此后,笔者在综合全文的基础上提出在认定中需要重视的几大问题,并在结合有关资料与司法实践的基础上给出了自己的建议。笔者学识有限,在文章写作中存在一些不足之处。对此笔者希望广大前辈和读者可以积极批评指正,使我及时认识到自己的不足并完善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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